減損規則的司法適用
時間:2022-06-03 11: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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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減損規則是減輕損失規則的簡稱,作為一個從普通法發展過來的古老規則,隨著時代的發展,減損規則幾乎為各國立法和判例所承認和采納。但是在我國的現實司法實踐中,該項規則沒有得到適當的運用,其作用也沒有得到很好地發揮。本文主要探討了減損規則的國內理論研究現狀和減損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
關鍵詞:減損規則;適當標準;擴大損失
無救濟即無權利,合同法除為當事人制訂合同提供法律指引與范本之外,其中一個重要功能就在于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為權利人主張權利提供法律救濟,即尋找請求權基礎,作為抗辯手段之一的減損規則是當合同一方當事人法的債務未得到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違約方尋求抗辯事由而使用的訴訟手段,減損規則的背后也蘊含著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減損規則首次規定在我國《民法通則》,在《合同法》第119條中,基于實踐的發展,則對該規則做了進一步的表述,法條的表述為:“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一、減損規則的理論研究情況
對于減損規則的研究,相對于美國等其他國家來說,我國研究相對較少,但我國學者主要集中在對規則本身的研究。包括減損規則的理論基礎,行為合理性的判斷標準,減損規則的措施,減損規則與過失相抵,損益相抵規則之間的關系。我國學者韓世遠在《違約損害賠償研究》一書中指出:減輕損害規則主要依據為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理論。王利明在《違約責任論》認為:減損規則的主要依據是誠實信用規則,并認為依誠實信用規則,債務人應自覺地嚴格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債權人也應該積極采取合理的措施,減少損害的發生。這種理論得到了學界的普遍贊同。在減損規則與預期違約的關系上,我國立法認為,只要履行仍然可能,債權人就有權請求原定的給付。在減損規則與過失相抵規則的關系上,我國學者史尚寬在《債法總論》中指出:過失相抵基于賠償制度的公平分擔原則及支配債務債券關系的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
二、減損規則的司法適用
《民法通則》第114條首次規定了減損規則,《合同法》于119條對該規則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與完善,但該條規定并不能直接適用于司法實踐,需要在案件中予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違約方往往以《民法通則》114條和《合同法》119條作為抗辯理由,要求違約方承擔未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失的責任,從而降低損害賠償的數額,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但在審判實踐中,因不同法官對減損規則可行性標準有不同的理解,會導致個案之間會差異較大,使得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而個別法院對該規則的應用也只是停留在引用法條層面,沒有對法條背后蘊含的規則深刻理解,甚至不少法官不敢直接引用減損規則作為判斷的基礎,也很少進行深入研究。通過走訪法官,調查案例,筆者發現減損規則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得不到很好的利用,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其一是何為“適當措施”很難把握,而我國學者的學說和法院的判例對減損措施得適當性的標準很少論及。筆者認為對判斷何為合理措施應從寬把握。因為損失的最初產生的原因在于違約方,所以違約者不得以減損規則作為依據,對受害者行為進行苛刻檢查。法官應結合案件事實,具體考慮時間因素,有無可以減少損失的替代措施,衡量采取替代措施的代價,綜合考量商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其二是對“損失擴大”的標準難以把握把握,在錯綜復雜的社會現實中,不同的法官對于到底造成什么樣的損失才是損失擴大,無法提供一個人確定的標尺,筆者認為對于擴大的標準是什么,還是要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了,法官應行使自由裁量權,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減損規則是合理適當運用可以節約社會資源,促進社會資本合理配置,因此探索規則實然性既是理論問題亦是實踐需要。減損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未達到真正的應用,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在于立法中對于減損規則的相關規定過于模糊化、原則化,導致減損規則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現實困境與障礙。
三、小結
減損規則要求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時,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在保護自身利益的同時,維護違約方的利益,優化資源配置,進而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避免社會財富的損失民法規則的目的不僅僅在于填補損害,糾正不公現象,還在于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鼓勵生產,鼓勵創造社會財富。我國立法中雖然規定了減損規則,但其規定過于簡略,實踐中如何適用仍然存在分歧。筆者從司法實踐的角度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希望能從對減損規則的實證分析角度,對該規則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介紹,促進該規則在司法實踐當中的運用。
作者:王煥然 張含笑 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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