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現狀與思考

時間:2022-11-15 09: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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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現狀與思考

摘要: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能夠切實有效地改善司法救助申請人的現實急迫困難,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但針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相關制度、規范還有待完善。本文以S省C市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意圖闡述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司法救助;未成年人;標準

一、對未成年人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概況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以來,C市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執行該項制度,主動出擊、積極作為,注重權利保障,體現司法人文關懷,為緩和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2017年以來,C市檢察機關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外來人口保障等相關舉措,針對C市外來務工人員逐年增加這一現實情況,著力加大對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的關懷力度和對司法救助案件中未成年申請人的救助力度。2014年至2017年,C市檢察機關共辦理針對未成年人的國家司法救助案件101件,救助人數為101人,僅2017年的救助人數就達到43人。近年來,未成年救助對象的范圍主要包括: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3.未成年人的撫養人因遭受民事侵權行為造成身體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原案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1.強奸罪,2.搶劫罪,3.猥褻兒童罪,4.故意傷害罪,5.故意殺人罪,6.交通肇事罪。C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未成年國家司法救助案件中,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進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數量為42件,其中36件原案涉嫌罪名為強奸罪,剩余6件原案涉嫌罪名為猥褻兒童罪,其中一件受害人為男童。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搶劫進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數量為5件;針對未成年人遭受故意傷害進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數量為10件;針對未成年人的撫養人因遭受民事侵權造成身體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而進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數量為2件,;針對未成年人遭受交通肇事進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數量為11件;其余31件均是因被害人遭受刑事案件侵害死亡或受重傷,其撫養的未成年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導致生活困難而進行的司法救助案件。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案的救助方式。針對未成年人的救助方式以發放司法救助金為主,但受于身心發展階段所限,單純的經濟救助往往不能撫平所受傷痕,容易長時間陷于負面情緒、產生極端表現。C市檢察機關針對這一情況,主動聯合社會公益組織、愛心人士,對未成年被害人及時主動采取心理干預措施,矯正心理偏差,同時根據具體情況與民政、教育、司法等部門溝通協調,將司法救助、行政幫助和社會援助有機結合,最大程度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權益。

二、針對未成年人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當事人對國家司法救助不了解。在實際工作中,檢察機關往往要主動去調查了解,發現被害人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告知其可以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方可啟動相關程序,事多人少矛盾較為突出。有部分當事人對國家司法救助政策存在誤解,認為接受了國家的司法救助就會減輕對嫌疑人的處罰,對司法救助采取抗拒的態度,還有部分當事人將國家司法救助理解為國家賠償,認為救助金額不得低于其所受損失,從而出現了纏紡鬧訪的情形。(二)C市轄區內,各區(市)、縣院救助資金撥付額度存在較大差異。目前,各區(市)縣院司法救助金的來源主要是地方財政撥付,由于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帶來的財政收入差距,必然在救助資金的撥付金額中得到體現。例如:2017年度,C市范圍內,最低司法救助金預算額度為5萬元,最高司法救助金預算額度為20萬元。由于財政撥付金額不統一帶來的影響,必然在司法救助案件中反映出“同案不同額”的現實情況。(三)C市轄區內,各區(市)、縣院司法救助案件最終審批權不同造成救助標準不同。目前,C市檢察院和大部分區縣院已實現司法救助金額預撥到院、自主審批,但剩余部分區縣院的最終審批權在當地政法委或由政法委、司法局、財政局聯合審批。例如:某區縣聯合審批部門要求當地司法救助標準每人不得超過0.3萬元;某區縣院辦理的司法救助案件經當地政法委審批后,當地財政局以無預留資金為由遲遲未能撥付。(四)尚未專門出臺統一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標準和救助程序在制度層面上,我國有關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做法大都源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針對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方式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沒有針對開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定專門性法律、法規。C市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案件中,多以本轄區內辦理同類司法救助案件為參考,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心理撫慰大多也是遵循一些經驗做法,未建立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相對統一的司法救助標準和救助工作流程,沒有形成體系,沒有建立相應的規范制度加以保障。(五)法律援助體系與司法救助體系缺乏相應的協調機制。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雖然所體現的司法屬性基本相同,但法律援助更多傾向于未成年人訴訟權益的保護,而司法救助更多關注被害人的身體康復和社會創傷修復,針對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實施主體、適用范圍以及審查程序等都不盡相同,由于缺乏相應的銜接渠道,使該兩種制度未能形成合力,未能發揮其1+1>2的整體效果,造成雙方不能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都造成了一定的梗阻。

三、解決開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存在問題的建議

(一)實現全市范圍內檢察機關自主審批。針對尚未實現自主審批的區縣院,應當積極與當地相關部門協調,切實貫徹落實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盡早實現自主審批、預算資金撥付到位,精簡審批程序,避免多頭聯合審批,以確保辦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及時救助原則。(二)建立本轄區范圍內相對統一的救助標準。“同案不同額”是長期困擾國家司法救助公正性、公平性的問題,目前已引起中央政法委的高度重視,現在省委政法委已在指定救助標準實施細則。但各區縣經濟發展不平衡帶來的財政收入差距客觀存在,勢必各區縣院司法救助預算資金存在較大差異,無法真正完全保障“同案同救助”。目前可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嘗試建立司法救助案件跨區域協調辦理機制,對于救助資金額度較少的基層院,由基層院負責辦理司法救助案件,而由救助資金較多的市院或其他區縣院幫助支付救助金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困難,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實現救助資金的合理分配和“同案同額”,避免因司法救助標準不同引起的新的社會矛盾。(三)制定專門性規則。控申部門應當依托未檢部門豐富的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經驗優勢,與未檢部門積極展開合作,就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的線索流轉、辦理及司法救助金發放后的回訪等工作建立聯動機制,將控申部門與未檢部門的司法職權優勢形成合力,確保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的辦理在檢察機關內部流暢運轉。同時制定針對未成年司法救助的專門適用規則,減少辦案部門在開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隨意性,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司法救助效果的持續。(四)全市范圍內建立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交流互動機制。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是公民權利保護的兩項重要制度,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的對象均是生活困難的當事人及其親屬,創新建立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的“無縫銜接”工作機制,對于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之前已有個別區縣院與當地法律援助中心進行過合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可以借鑒并加以總結,由控申部門牽頭與C市法律援助中心聯系探討建立將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相銜接的相關機制。針對遭受侵害或作為被害人親屬的未成年人,因心理未完全發育,缺乏相應的社會經驗,可以開通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救助的“綠色通道”。在進行法律援助時對其家庭情況的認定,可以直接作為申請司法救助的依據,此舉可以提高司法救助案件的辦理效率,使未成年人及時獲得司法救助。

四、關于創新開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建議

國家司法救助具有“一次性救助、輔助救助”的特性,但未成年人往往需要面臨就醫、上學等后續花費,因此單單依靠國家司法救助對部分救助申請人可謂是“杯水車薪”,由此,探索國家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相結合,由國家司法救助進行前期救助,由社會慈善機構進行后期持續性救助具有積極的意義。加強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改善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不但是社會公正的必然要求,更是衡量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指標。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6條明文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但由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關條款的原則性,加之缺乏相關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配套,救助主體和救助制度不明確,力量分散、效率低下、推諉扯皮等情況時有發生。困難涉訴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無法及時獲得民事賠償的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和醫療問題往往難以解決而又迫切需要解決,他們往往還會面臨失學、輟學的情況,遂而引起新的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這部分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會各界給予特殊關愛和救助。由于國家司法救助具有司法機關的嚴肅性與剛性,面對此種情況,由檢察機關牽頭,由社會慈善機構進行救助則可以有效的改善此種情況。將檢察機關的剛性、原則性與社會慈善機構的柔性、靈活性相結合,各取所長、最大程度的發揮對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作者:王明 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