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成果保護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2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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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計成果是設計者的智力成果,所以保護設計成果就是保護知識產權。設計成果是需要保護的。因為設計成果有了保護才能保障收益完成新設計的目標激勵作用。做到“合理收益——再設計——再轉化——再保護”的循環,使設計力在循環中不斷提升。明確設計成果保護對象為設計創新點。設計保護隨設計調查的開始而開始,找到設計成果保護重點之后,建立模型給與持續的保護,直到設計成果退出競爭。
關鍵詞:設計;成果保護;知識產權
設計成果保護說到底是保護設計者的知識產權。從國內整體條件來看,做知識產權研究的人沒有與設計相關的學術背景;做設計研究的人缺乏知識產權相關學術背景。這樣的現狀使得這兩個互為依托的的關鍵領域缺乏整體聯系,與國家產業整體升級的現狀相矛盾。在國外,做知識產權相關行業的人必須要有相關的專業學術背景,(化學、工業等以及相關的設計學術背景);在成果科學轉化和成果保護中,設計和知識產權雙學術背景的人全程參與有效提高整體的競爭力。我國在2003年把全部的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管理審批全面分離,知識產權實行全面市場化,隨之設計的成果保護行為成為了一種特殊的商品,出現了市場化的傾向。這種保護是針對單一的設計成果,可是整個設計領域普遍缺乏合理的模型來保護設計成果推動設計的再循環,這使設計和知識產權雙學術交集型研究顯得比較迫切。
一、設計成果保護的作用
我國正處于產業升級的時期,企業必須提高核心競爭力。核心競爭力的根本在于創新,創新的根本在于設計——核心競爭力就是設計力!設計力的力度大小決定了核心競爭力的強弱。羅維說,“窮國輸出產品,富國輸出設計”體現的就是設計力的重要性。在經濟活動中,剪刀差現象的軸點就是設計力,設計力決定了剪刀差的差距大小和優勢一方優勢的持續。設計成果保護的前提是設計成果的轉化——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設計成果的轉化保證了全部的設計力在企業在產品競爭和服務競爭中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成果保護就是尊重設計團隊的知識產權保護設計力的不斷提升。這二者是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的,科學轉化是實現創新的必由之路,也就是保護對象即“所指”的出現的途徑。只停留在圖紙上的設計是沒有效益的,前期的設計投入得不到合理的收益,只能計入不合理成本,也就沒有成果保護可言。
以設計力向現實生產力的科學轉化為核心,以保護和提高創新能力為目標,建立一個設計成果保護的模型,用這種模型去不斷推動“成果轉化——再設計——再轉化——再保護”的良性循環,實現設計力的發展。設計成果保護最主要保護的是產品中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權力主張內涵才是保護的真正對象。權力主張內涵就是設計的創造出的真正成品也就是設計創新點,但是設計創新點卻不一定是權力主張內涵。所以,需要理順這二者之間的關系,建立一個以專利保護為主體的多種保護手段相結合的設計成果保護模型,進一步健全設計成果的保護模式。建立這一模型一是要保護產品的設計創新點——避免出現因為設計成果保護的瑕疵使得設計成果得不到合理的保護而被合法規避;二是要以成果保護的收益完成新設計的目標激勵作用從而促成設計再循環。二、設計成果保護的對象
設計的成果保護首先要明確具體的保護的對象到底是什么;了解保護對象的核心是什么——這樣才能理順“能指”與“所指”的關系,確定保護的重點。唯有如此,才可以合理界定保護的范圍和保護的力度。要明確理解設計成果的價值,必須要對設計行為本身進行分析。因此,需要全程地參與設計活動,冷靜分析設計過程中每一個行為細節及其該行為細節帶來的結果。在每一項設計中,每個合理的設計行為細節都可以提升設計對象的附加值。在一個完整的設計活動中,設計行為細節疊加使得產品的附加值呈現疊加的狀況。所以,這里的“能指”不是單一的,在這些疊加的附加值中不是所有的點都可以是“所指”。要分清主次關系,確定保護重點在于本設計成果與其余類似設計成果最大的差別點和優勢點即最大的設計創新點。這個最大設計創新點(包括差別點和優勢點)是本設計成果的個性。在參與設計活動中,對設計行為細節的把握決定了保護的成敗。保護設計成果不是在設計行為終止時才開始的,設計活動一開始就必須進行保護作為,設計活動的開始就是成果保護行為的開始并且貫穿設計活動的始終,但卻不以設計活動結束而終止。成果保護活動是以設計成果的最終退出競爭而結束的。
三、設計成果保護如何開始
設計活動開始的標志就是設計調查,設計調查的分析結果就是設計活動的成果指向。明確了成果指向,再結合對設計活動中每個設計行為細節帶來的的附加值指向分析結果,就可以確定設計創新點,以期實現設計成果轉化后收益的最大化。這就是確定成果保護重點的方法。
因為每一設計活動都是具有創造性的活動,確定保護重點后,需要對成果保護本身的模型進行設計。所有成果保護模型都應該是建立在法律的構架下,所以成果保護的模型具有通性——就是以法律的強制力為保證,這個模型的設計就是在通性的基礎上確定保護的具體適用方法和措施。這個模型一直保護設計成果直到該成果退出競爭。設計成果退出競爭就是設計成果保護的終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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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主良編著:《外觀設計的司法保護》.法律出版社.
[3]吳觀樂主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文件撰寫和案例剖析》.知識產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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