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資經營監管問題的思考
時間:2022-08-04 03:26:56
導語:對農資經營監管問題的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這部分農資經營者多為原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或縣種子公司的退休人員,為獲取利益,他們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術優勢以及以往工作期間蓄積的人脈,銷售某個單一的農資品種。他們采取的是半賒銷或全部賒銷的方式,雖無售假、售劣行為,但不具備合法的經營資質,屬無證照經營。外省市不法經營者在明水縣村屯的游擊式銷售。這部分農資經營者往往以個別具有合法資質的農資經營戶為依托或借助在本縣農村的人脈關系進行虛假宣傳,售假、售劣的比重相對較大。他們往往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是做出誘人的承諾,以騙取農民的信任。這部分經營者遵循“打一槍”換個地方的經營理念,因此,銷售全部實行現金結算,從不賒欠。這類經營者易使農民消費者上當受騙,蒙受經濟損害。
一、走村串戶農資經營行為的利弊分析
對走村串戶銷售農資行為如不分青紅皂白的全盤否定,有失公允;如一味盲目樂觀、一概予以肯定與支持,也不盡科學,必須權衡利弊,實施有效的引導與監管。(一)走村串戶農資經營行為帶來的好處。一是為廣大農民購買農資商品提供了方便。就明水縣農村的現狀而言,由于受資金和季節等方面的限制,大多數農民購買春種農資并非一次完成,而是分期分批進行,需多次往返于縣城鄉鎮。走村串戶農資銷售行為在質量和價格有保障的前提下,使農民在家門口即可買到稱心如意的農資商品,廣大農民無疑是舉雙手歡迎的。二是促進了農資市場的競爭,為廣大農民帶來了實惠。無論是本縣的農資經營者,還是臨市縣或外省來的農資者,只要具備合法資質并辦理相關手續,到明水縣進行走村串戶式的農資銷售,在政策上應不予以排斥。剔除易發生售假售劣的因素,合法的走村串戶銷售農資行為有利于形成較充分的市場競爭,從而形成農資商品價格的進一步下降和商品質量的進一步提高,使廣大農民消費者從中獲利。(二)走村串戶農資經營行為帶來的弊端。一是為工商農資監管帶來一定難度。因為這些走村串戶的農資經營行為沒有固定的經營時間、經營區域和經營場所,工商部門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管。二是增加了農民上當受騙的機率。客觀地說,村屯農資市場是工商部門監管的薄弱環節,某些不法經營者乘虛而入,伺機售假、售劣行為時有發生。走村串戶銷售行為在工商部門沒有付諸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傷害農民消費者利益的機率明顯高于傳統的坐商式銷售。
二、走村串戶農資經營行為的監管對策
對于習慣于對坐商式農資經營行為實施監管的工商部門來說,面對業已變化的新形勢,必須與時俱進,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一)下沉工商部門的監管工作重心。在以往紅盾護農執法行動中,工商部門往往偏重于對有固定經營場所、有合法資質農資經營者的監管。面對走村串戶銷售的新動向,應下沉監管重心。在強化對坐商監管的同時,加大對走村串戶經營農資行為的巡查力度,創新監管方法,提高監管效能。(二)突出工商部門監管工作的重點。對走村串戶農資經營行為的監管應把握兩個重點:一是對各種無照經營行為的重點監管。部分經營者根據農村地域廣闊而工商部門監管力度相對不足的特點,從事非法的無照農資經營活動。工商部門應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深入排查,認真監管。二是對售假售劣行為的重點監管。與坐商式農資經營行為比較而言,走村串戶農資經營行為的售假售劣比例較大,應做好充足的思想準備,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有針對性的防范與監管。(三)建立外來屬地走村串戶經營農資行為的登記備案制度。為準確掌握外來人員進入屬地農資商品的經營行為,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外來屬地經營農資商品的登記備案制度。凡來本地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外來經營者,應到轄區工商所登記備案,否則予以取締。(四)完善紅盾護農信息反饋系統。為實現監管成本和監管效能的統一,在充分發揮“一會兩站”信息傳遞作用的基礎上,應在各行政村設立兼職的紅盾護農信息員,幫助工商部門及時獲取信息、實行監管。目前,明水縣各行政村的村長和村會計的工資全部由縣鄉兩級財政統籌,村長和村會計兼任紅盾護農信息員,無需工商部門額外支付報酬。為保持紅盾護農信息員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在每屆紅盾護農行動年度總結時,應一并考評、總結兼職紅盾護農信息員工作,對工作優秀者,工商部門給予適當的表彰與獎勵。(五)強化農民在消費農資過程的自我保護意識。在走村串戶經營農資過程中,消費糾紛明顯增多,農民上當受騙的機率明顯加大,排除其他因素,農民自我保護意識薄弱是一個重要因素。工商部門應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力普及農資安全消費常識,大力普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農民對各種坑農害農行為的免疫能力,減少和避免走村串戶經營行為給農民帶來的傷害,維護縣級以下農資市場的和諧穩定。
本文作者:白永明許剛工作單位:黑龍江省綏化市工商局
- 上一篇:桉樹人工林經營的措施研討
- 下一篇:論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