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信托產品分業經營模式分析

時間:2022-05-26 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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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信托產品分業經營模式分析

摘要:在分業經營模式下,人壽保險信托產品作為一種保險和信托組合的新產品悄然出現。從信托財產的角度分析了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遞進性及其共贏模式,針對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發展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兌付危機、教育短板、監管分立等問題,提出了制定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信托機構內控水平、宣揚信托理念、調整監管體系等發展途徑。

關鍵詞:分業經營;人壽保險信托;發展途徑

1993年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體制,1995年以后陸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提供了分業經營的法律依據,之后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設,最終構建了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分業經營是指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相分離、金融機構中各子行業(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相分離、各子行業內部業務相分離的一種分業管制機制。與之相對的就是混業經營,以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為主要標志,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趨勢不斷加強為推動力,已經成為勢不可擋的國際趨勢。眾多學者都在研究中國是否應跟隨國際趨勢從分業經營過渡到混業經營,但鑒于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情況,暫時且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將繼續實行分業經營。在堅持分業經營模式的基礎上,各行業之間為了拓展業務、擴大利潤來源,積極尋求多元合作,如出現了銀保合作、銀信合作等多種組合經營形式。2014年5月4日,中信信托與信誠人壽強強聯手,聯合推出高凈值客戶①專屬品牌“傳家”,在國內首次實現信托與保險結合,回歸信托本源業務,保障家庭財富的世代相傳[1]。在分業經營模式下,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組合的這種全新的金融創新業務如何發展壯大,對信托與保險開辟新的合作方向具有重要的意義。

1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遞進性

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保險是規避風險、為自己及家人提供未來生活保障的重要手段。但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伴隨著無法預知的風險,風險也變得復雜化,高額保險金并不能完全消除投保人的顧慮,特別是受益人為未成年人等情況時,受益人能否按照投保人的設想享有保險金利益,已經成為新的風險問題。融合人壽保險和信托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是降低這個風險的極佳工具。人壽保險信托產品是一種信托產品,但這種信托產品是圍繞人壽保險合同展開的,根據該產品與人壽保險合同的遞進性關系,可以將其劃分為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有財源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和人壽保險權益信托產品。

1.1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

以人壽保險金為信托財產,由人壽保險的投保人和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當被保險人身故發生理賠或期滿保險金給付發生時,由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交付信托機構,并由信托機構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對保險金進行管理和運用,將信托財產及收益分配給受益人[2]。在這種信托產品中,信托公司不負責代交保險費,只需要憑借專業知識對人壽保險金進行管理運用,以此擁有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

1.2有財源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

與有財源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相對,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也常被稱作無財源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財源是指除了人壽保險金之外,委托人(人壽保險的投保人)所合法擁有的其他財產。有財源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是指將委托人的財產與人壽保險金一并交給信托機構,由其進行管理運用,使受益人的財產得到統籌規劃、通盤管理,獲得最大收益。

1.3人壽保險權益信托產品

這是人壽保險信托產品中的高級形式,屬于金錢債權信托,在美國被稱作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托。信托財產是與人壽保險合同相關的一切權益,如代繳保費、保存和管理人壽保險單、申請人壽保險金的理賠、依據投保人的意愿對人壽保險金進行管理處理、分配利益給受益人等。在3種人壽保險信托產品中,它的受托人責任最大,但權利也最大,如果沒有任何過錯,所獲得的報酬也是最大的。上述3種人壽保險信托產品存在遞進關系,層層疊進,在發展中人壽保險金信托作為最基本的組合形式最先出現,隨著保險和信托關系的深入發展,進一步產生了后兩種信托產品。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來看,現階段我國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主要是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因此,在后文中如不加說明的話,提到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均指人壽保險金信托產品。

2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共贏模式

在一般的信托產品中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而在人壽保險信托產品中則涉及到四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險人,且由于保險人的介入,使得各方當事人的主體有了更深層次的涵義,通過它們之間的組合互動,實現了共贏。

2.1真正解除委托人的后顧之憂

購買人壽保險的目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為受益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解除后顧之憂,但在復雜的現實生活中,卻存在著受益人由于年齡較小或是心智有障礙不能有效使用保險金的情況,還可能存在法定監護人侵吞、挪用保險金的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非但不能使保險發揮其經濟保障的職能,反而會引來歹徒的覬覦[3]。然而,將信托與保險結合形成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則保證了人壽保險金的安全性,信托公司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來管理運用人壽保險金,真正起到了免除委托人后顧之憂的作用。

2.2保障受益人利益,合理避稅

受益人既是人壽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簽訂人壽保險合同和信托合同的最終目的就是讓受益人能夠按照委托人(即投保人)的意愿享用人壽保險金。在下列情況下,投保人會選擇簽訂人壽保險信托合同:一是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二是受益人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如受益人揮霍無度致自己或家人有陷于貧困之虞者、受益人因酗酒或吸毒等惡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等[4];三是人壽保險金的額度比較大,受益人管理起來比較吃力;四是受益人的多個合法監護人之間有爭議的;五是委托人想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規劃受益人對人壽保險金的使用,如結婚時給付多少,創業時給付多少等。無論哪一種情況,各方當事人都是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使其能夠真正地享用到人壽保險金。另外,對于受益人來說,人壽保險信托產品還可以合理避稅。許多國家都規定有高額的贈與稅、繼承稅,而將人壽保險金的收益分期分批次給付受益人,就使得每筆金額達不到納稅規模,合理合法地減少了納稅額。目前在我國贈與稅等稅種還在籌劃中,避稅的效果不明顯,但至少可以少繳納一筆所得稅。

2.3提高服務水平,實現資源共享

人壽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都是金融服務機構,提供的產品是金融服務,能否長久地發展下去取決于提供的服務是否完備且高質量。鑒于受益人的特殊情況,將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服務和信托機構的受托投資理財服務結合起來,發揮各自的優勢,既能提高各自的服務水平,又能擴展業務和增加利潤。另外,將人壽保險和信托組合在一起,還可以整合、創新二者的經營方式、營銷渠道,信托公司可以利用人壽保險公司豐富的客戶群體資源,保險公司也可以利用信托公司為客戶提供更加多元化、個性化的服務。

3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3.1人壽保險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規空白

我國信托業起步較晚,歷經整頓,初見曙光,現已形成了以“一法三規①”為主體的法律體系。“一法三規”的運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中國信托業發展的法律空白,對信托業的長久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與發達國家甚至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們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將成為信托業進一步發展的桎梏。在我國信托業法律法規不完善的大背景下,至今仍沒有專門針對人壽保險信托產品方面的法律法規,甚至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明確提到人壽保險信托,完全是一片空白。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在發展人壽保險信托的過程中就會導致定位不明確,進而重新陷入中國信托業的長期整頓中。

3.2信托機構頻現兌付危機

近年來,信托業兌付頻頻拉響警報,這也暴露了信托業潛在的巨大風險。據成都金融投資報報道,中國信托業經歷了2009年以來的“野蠻生長”后,2014年兌付洪峰到來,新一輪兌付開始在信托市場上爆發。2014年以來,包括中誠信托、新華信托、山東信托、長安信托、中建信托、華潤信托等在內的19家信托公司均暴露出或陷入兌付危機,涉及的信托產品多達22款。雖然有的信托產品已化險為夷完成了兌付,但也有部分到期的信托產品一直沒有拿出可行的解決方案。人壽保險信托產品雖然是人壽保險公司和信托機構組合的一種產品,但歸根到底是一種信托產品,人壽保險金的管理運用是由信托公司來運行的,如果信托機構本身存在問題,內控水平較低,那么人壽保險信托乃至信托業都不能得到長久穩定的發展。

3.3人壽保險信托的教育短板問題突出

從發達國家信托業的發展來看,隨著理財需求的增加,人們對信托產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人壽保險信托既能解決人們的后顧之憂,又能滿足投資理財需求,迎合了大眾的心理,從而促進了信托業的快速崛起。我國信托業起步較晚,歷經多次整頓,由于廣大群眾收入有限而且投資理財意識不強,特別是信托機構兌付風險事件頻發導致信托聲譽降低,使人們對信托業存在誤讀,不相信和不了解信托已經成為人壽保險信托發展的桎梏,與銀行、保險等其他金融支柱比較,信托業的社會認知度還較低,投資者的教育短板較明顯[5],而投資者對于人壽保險信托就更為陌生了。

3.4監管部門的分立不利于監管

在混業經營國家,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當事人可以由信托機構和保險公司中的一個主體來承擔,投保人直接和這個主體溝通達成合同即可,不會存在保險公司和信托機構之間的溝通,這樣就減少了在運作過程中的協調溝通帶來的麻煩,也減少了相應的費用支出。而在中國,保險公司和信托機構分立,各司其職,在人壽保險信托運作中需要信托機構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必要的協商,投保人也要分別與信托機構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使得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當事人的協調溝通繁瑣化。銀行、保險、證券、信托作為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有其自身的風險,而人壽保險信托產品集合了保險業的風險和信托業的風險,卻又不是風險的簡單疊加,這就凸顯了風險監管的重要性。作為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當事人,保險公司和信托機構分別由保監會和銀監會中的信托監管部來實施監管,在監管過程中,容易出現監管空白或重復監管,使得人壽保險信托產品只能在夾縫中生存,缺乏操作規范及具體目標,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發展。

4分業經營模式下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發展途徑

4.1制定并完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法律法規

伴隨著信托業的不斷發展和改革,我國應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都已頒布了《信托業法》,而且正是在臺灣地區頒布了《信托業法》之后,臺灣的人壽保險信托才如火如荼地發展起來。在制定法律法規和修訂現有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適當加入關于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內容,彌補人壽保險信托產品法律法規的空白,并進一步使之完善。在信托、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可以選擇適當的時機推出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專用法律法規,以引導并促進該產品的發展。同時,在業務發展過程中可以進一步完善人壽保險信托合同的內容,使之對于各方當事人來說更加具有適用性。在制定、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時,必須把眼光放開,在堅持統一立法的前提下兼容并蓄,并借鑒其他國家經驗,從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實際情況出發,實現法律法規的與時俱進[6]。

4.2提高信托機構的內控水平

首先,信托公司應該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控制機制,運用具備豐富投資經驗的信托從業人員,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機構,保證人員年齡、學歷、知識結構配備合理,從保險金運用的多個層次開展風險管理,始終如一地從受益人角度出發,多層次、多維度對保險金管理運用過程中可能面對的風險和后果進行調查、審核、總結,盡可能地降低風險,為受益人獲得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要控制風險的源頭,即加強對信托公司從業人員基本素質的提高。信托公司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業務培訓、業務競賽,完善職工獎懲制度、客戶監督投訴制度、同行評分評價制度,提高他們的風險管理意識,增強對客戶的責任心,使他們能夠恪盡職守、審慎有效地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最后,信托公司應進一步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退出機制。一旦出現風險信號,信托公司應馬上啟動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退出機制,千方百計保護委托人的財產安全,甚至是以犧牲公司利益為代價。在制定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退出機制的過程中,應結合官、產、民、學多方意見和建議,經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充分討論后予以確定,在實施過程中還要注重隨機應變、與時俱進。

4.3宣揚信托理念,解決信托教育短板問題

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有義務教育、引導和幫助投資者,應當利用自身業務的宣傳渠道、各種媒體、各種適當的手段普及和宣傳人壽保險信托知識,使廣大群眾能夠基于自身的需求了解人壽保險產品的功能與作用,使更多的投保人樹立人壽保險信托的意識,能夠為自己所購買的人壽保險產品辦理相應的信托計劃,從而真正地解決后顧之憂。另外,應該意識到廣大群眾不了解人壽保險信托的真正原因并非是人壽保險信托產品本身,而是中國現階段人民群眾對信托的認識程度不夠。因此,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吸引學者、專家來研究信托,以此來增加信托的社會關注度,同時也可以為人壽保險信托的發展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例如:學習日本為信托研究提供一定的研究基金和獎勵;在各種基金會課題申報過程中,可以有指向性地批準申報信托研究課題;在高校教育中,可以為各個專業增加信托知識講堂,為將來的潛在客戶提供一定的信托教育機會,宣揚信托理念。

4.4協調分業之間的關系,有效調整監管體系

在分業經營模式下,要使得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簡單化并有效運行,應該由保監會和銀監會信托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應的協會(如中國信托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金融協會等等)出面,積極協調人壽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間的關系,使它們能夠共同為了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更好地結合在一起。此外,我國應進一步分步驟有效地調整金融監管體系。首先,將信托公司的監管部門從銀監會中妥善地分離出來,成立信托公司的專屬監管機構,配備專業信托人員,以此促進信托機構的快速發展,這樣也為人壽保險信托產品提供了有利的成長環境及運作環境。其次,隨著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發展,可以適當考慮成立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專業監管機構,針對這種組合產品制定專門的規范,并且可以進一步開發出更多的將保險和信托組合的新產品。同時,盡量調動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積極性,協同信托業協會和保險業協會這些自律性組織,實現多方監管、多方共贏,推動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發展。

5結論

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大環境下,人壽保險信托產品作為保險和信托聯姻的新產品嶄露頭角,但與混業經營模式下的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相比,業務發展更加復雜化,面臨很多問題。在分業經營模式下,應該抓住一切機遇加快發展人壽保險信托產品,并針對其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努力進行協商溝通,進而促進人壽保險信托產品的發展壯大,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真正地解決人民群眾的后顧之憂。人壽保險信托存在的基礎是“受人之托”,是以投保人或受益人對信托機構的信任為存在前提的。2014年5月,國家層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出臺,2017年將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屆時,公民及組織機構將擁有社會信用代碼。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及不斷完善,將進一步推動人壽保險信托的發展。

作者:管延芳 單位:吉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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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琳琳.人壽保險信托在遺產規劃中的應用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3:52-53.

[5]梁曉強,陳繼.人壽保險信托及其在我國推行面臨的問題[J].上海保險,2012(10):25.

[6]劉君嫻.論我國人壽保險信托制度的建立[D].青島:中國海洋大學,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