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分離型經營模式思考

時間:2022-07-11 03:19:04

導語:投資銀行分離型經營模式思考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投資銀行分離型經營模式思考

摘要:投資銀行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探索適合自身發展的經營模式。經過歷史的沉淀,目前主要有以美國投資銀行為代表的分離經營模式和德國投資銀行代表的混合型經營模式。本文比較分析了美德兩國投資銀行各自代表的分離型與綜合型運營模式的具體內涵、實行原因以及各自的監管模式,并對今后投資銀行運營模式的選擇進行了思考

關鍵詞:投資銀行;分離型;綜合型;監管

投資銀行是對應于商業銀行,主要從事證券、保險、信托等投資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投資銀行起源于17世紀的歐洲大陸,迄今已有上百年歷史。各地區對投資銀行有不同的稱呼,美國稱其為“InvestmentBank”,英國稱其為“MerchantBank”,日本和中國則稱其為“SecuritiesCompanies”等,而這種稱呼的差異很大程度來源于投資銀行經營模式的不同。縱觀近現代市場經濟,投資銀行的經營模式主要有以美國為典型的嚴格分離型模式和以德國為典型的綜合型模式。

一、分離型與綜合型概念區別與歷史沿革

(一)美國的分離型經營模式。美國分離型經營模式即商業銀行主要從事儲蓄與存貸款業務,投資銀行則主要從事證券業務。美國的投資銀行發展史可追溯到19世紀初期,當時的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沒有明顯界限,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業務互有交叉。直到1929年經濟大危機爆發,美國的金融制度遭受了嚴重沖擊,美國銀行大量破產倒閉,貨幣信用制度和證券市場瀕于崩潰。危機過后,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反思危機爆發的主要原因是商業銀行資本過度參與證券市場。為防止危機再次發生,金融監管當局開始展開對金融業嚴格的法律監管。1933年6月16日國會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法案的第16、20、21、32條款規定:商業銀行不能進行企業股票、債券等的承銷、承購業務,除購買政府債券外,也不能經營證券投資等長期性投資業務;同時,作為證券經紀商、交易商的投資銀行,也不能經營吸收存款等商業銀行的業務。該法案的頒布標志著美國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分離型運營模式的全面確立,該模式一直持續到1999年。(二)德國的綜合型經營模式。德國的最大特點是一直實行綜合型經營模式,也稱為全能型銀行制度,即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業務相互滲透、互為補充。綜合經營的德國銀行不僅可以經營存貸款與結算業務,也能從事信托投資、發行承銷證券、資產管理、咨詢顧問等業務。德國銀行綜合型運營模式傳統可追溯到19世紀50年代,此時德國工業處于快速發展時期,對銀行業產生良好的推動作用。二戰期間,德國銀行業遭到嚴重打擊,直到20世紀中葉,聯邦德國西部銀行才恢復到戰前狀態,并繼續發展綜合型模式。東西德統一后,聯邦銀行對東部銀行進行改組,建立“全能銀行制度”。戰后一系列改革創新使德國銀行綜合型運營模式迅速發展、不斷加強。

二、原因分析

美德兩國同是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都有著強大的經濟實力,然而這兩個國家在運營投資銀行時卻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模式,其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幾點:1.兩國經濟體量差異決定。美德兩國投資銀行發展模式的選擇最終取決于兩國經濟體量的需求。美國的領土和人口總量一直遠超德國,遼闊的國土面積、豐富的資源以及龐大的人口規模促就了美國的經濟體量,而如此大的一個經濟體也就更需要分散化、專業化的經營模式來對其經濟金融進行嚴格、科學、針對性的運作管理。當然,美國雄厚的經濟實力也能負擔分散化經營模式所需的費用與成本。相比之下,體量較小的德國,其投資銀行在綜合型運作模式下即可管理好本國的資本市場。2.資本主義發展程度不同。美國和德國都是后起的資本主義國家,但美國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進程遠超于德國。因此,對于投資銀行的運營管理,德國在信息、技術、人才方面與美國存在一定差距。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案例上的技術與能力也不及美國。因此,基于資本主義發展程度影響的各方面因素分析,美國投資銀行更適合分離型運營模式,而德國更適合綜合型模式。3.投資性質不同。美國投資銀行在資本市場的投資很大程度上屬于投機行為,目的在于通過炒作獲得紅利或資本利得,因此很容易導致金融市場波動,引發危機。而德國投資銀行主要關注對企業的長期投資,并常以股東身份參與到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因此能很好地控制風險,穩定金融發展。

三、監管模式比較

投資銀行在經營管理中可能會遭受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為防范重大風險、避免非系統性風險。根據各自的運營模式,美國和德國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監管模式。(一)美國分業監管模式。美國銀行分離型運營制度下實行的是“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模式。針對銀行業有《1933年銀行法》,證券業有《證券交易法》,基金業有《投資公司法》與《投資顧問法》等。在監管體制上,美國實行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業監管,分為聯邦管理系統與州政府管理系統兩部分。分離型經營模式下,金融監管體系是“縱向的”。其中,美聯儲(Fed)、貨幣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及州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證券業監管;全國保險監督管者協會(NACI)和各州保險局監管;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期貨業監管。明確的分工確立了各機構的職能和責任。(二)德國綜合監管模式。德國有關銀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兩個:一是1961年《聯邦銀行法》,另一個是1957年《銀行法》。《聯邦銀行法》規定聯邦銀行可以進行除保險業務之外的信托、證券、存貸、外匯及它們相互之間的業務等。因此,僅這個法律就表現出德國銀行進行綜合經營的法律規則。1961年通過的《銀行法》進一步明確:凡是從事銀行業務并且這種業務的規模達到商業化、有組織水平的企業都是信用機構。可見,德國通過立法,已將銀行與信用機構視為一體,從而為銀行的綜合型經營奠定了穩固的法律基礎。綜合經營模式下,金融監管體系是“橫向的”。德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聯邦銀行、銀行業監管局、有價證券交易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等。德國的銀行監管由政府和私人兩部分組成,前者包括聯邦銀行監管局(FBSO)和德意志聯邦銀行(德國中央銀行)。這兩個聯邦機構與外部審計師和私人銀行協會共同承擔了監督管理的職責。由此,德國形成嚴格的監管體系,保障了德國金融業的穩步發展,即使在全球發生金融危機時也保持了相對的穩定。

四、投資銀行未來運行模式發展趨勢思考

到1999年為止,分離型經營模式服務于美國銀行發展已達66年之久,對美國走出經濟危機、促進金融專業化發展、加強金融監管等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金融領域又開始走向綜合型經營模式。綜合型模式回歸的原因,一方面是隨著時間的發展,分離型監管模式的弊端逐漸顯露。分離型模式復雜的監管體系導致了較高的監管成本,同時增加了銀行交易費用,這與節省交易成本、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的初衷相違背。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監管與統一的協調機制,美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出現了很多監管死角,更加縱容了某些銀行的過度市場冒險行為。另一方面,在20世紀70、80年代,經濟“滯漲”使人們開始質疑凱恩斯主義經濟學,認為過嚴的金融監管限制了金融市場的自由發展,降低了金融體系的活力與效率。這時期金融創新猶如潮涌,逐漸模糊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界限。此外,經濟金融一體化浪潮席卷全球,銀行單一的經營模式已無法滿足全球經濟的發展需要,也無法保證銀行盈利增長。在主客觀因素推動下,商業銀行進入投資銀行業務領域,并取得較大發展。此后,綜合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美國逐漸放松投資銀行的限制,并肯定了綜合型運營模式的發展。如今,隨著經濟一體化的深入以及科學技術在監管領域的應用推廣,綜合型經營模式實現進一步發展。各國金融機構紛紛采用綜合型經營模式追求高效率、經營多樣化、管理集團化。分離型模式本就是人為設置商行與投行之間的業務界限,而且實行分離型模式的首要目的是防控金融風險。當優勢逐漸喪失,分離型模式的價值也在下降。在經濟與科技的強力支持下,綜合型經營模式將完全取代分離型模式成為發達金融市場的最終選擇。

參考文獻:

[1]閻敏.投資銀行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5.

[2]陳柳欽.美國和德國金融制度變遷分析及其思考[D].天津:天津社會科學院,2005.

[3]李榮國.美國金融監管的變革及對我國的啟示[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9.

[4]申法賀.德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D].上海:上海大學,2015

.[5]杜莉,高振勇.金融混業經營及其監管:德國和英國的比較與借鑒[D].吉林:吉林大學中國國有經濟研究中心,2007.

[6]宋逢明,杜莘.關于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分業經營制度的再思考[D].北京: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麥肯錫咨詢公司,2000.

作者:聶文鑫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