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監管論文:內河船舶經營監管透析
時間:2022-01-25 04: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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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涂建軍工作單位: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船舶異地經營行政監管中存在的不足針對船舶異地經營,船籍港和經營地都沒有采取特別的措施,加強對水路運輸企業和經營船舶的行政監管,監管不到位是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船籍港沒法及時掌握異地經營船舶的營運狀況.由于船舶長年在異地經營,水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通過每年一度的船舶年審,審驗船舶上年度的經營情況,并且也只能通過船舶營運證上記載的違章記錄,掌握船舶在異地的經營行為.如果船舶在異地經營不回來參審或逾期參加年審,船籍地對船舶經營資質的管理就更加被動,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門也沒法及時地督促企業,加強對船舶營運的管理.經營地對異地船舶的市場經營行為監管力度不夠.經營地應該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對異地船舶的市場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對違反價格規定、非法吃差價、非法回扣、傾銷殺價、利用優勢地位限制服務、排斥競爭、壟斷經營、損害他人利益等各種違規經營行為嚴加查處;對水路運輸違法違章行為依照相關法規實施行政處罰.要堅決履行執法人員的職資,糾正不按處罰程序執法的行為,要密切與法院行政執行庭的聯系與配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執法,對違章違規行為要嚴懲不貸,絕不姑息,要敢于動真格,追究到底.水運執法人員要積極主動和嚴格依法,對水運違章經營人進行監督檢查和強制執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監管方法比較落后,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代表的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應用尚處于初級階段.目前,經營地對異地船舶的查船記錄沒能和船籍地實現信息共享,船舶在異地經營的違法違規處罰記錄直接影響到水路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的保持,不利于船籍地對水路運輸企業及船舶經營資質的動態管理.為此有必要在各省范圍內建立統一資質預警信息平臺,將所有影響水路運輸經營者及船舶經營資質評定的信息記錄在該平臺上,以實現高效行政、廉潔行政.內河船舶異地經營監管責任分析船籍港對輸出船舶異地經營的行政監管.①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權.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水路運輸企業及其船舶的市場準入實施行政許可,依據企業屬地監管制度,對轄區內注冊的水路運輸企業,實行以注冊地市為單位屬地監管制度.企業的設立、變更、運力投放均需由地市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經由地市主管部門上報;企業的經營、年度核查、資質保持、安全生產制度、反走私責任的落實等均納入地市主管部門監管和服務范疇;企業均享受所在地市給予的航運優惠政策,遵守地市制定的航運監管制度,納入地方統計、信息采集、稅費義務范疇.②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門的動態監管職責.船籍地交通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做好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作,加強動態監管.在經營資質動態監管過程中,對違反經營資質管理規定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并根據記分情況,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相應等級的預警.累積記分和經營資質預警工作,由船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預警管理辦法》的要求負責實施.經營地對輸入船舶異地經營的行政監管.①經營地加強水路運政管理.經營地交通主管部門對外港籍船舶的監督檢查,主要是由交通綜合執法局(水上交通檢查站對船舶經營資質及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設立檢查站既可以有效打擊水上違章運輸,又有利于防治水上“三亂”,保障水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為水運經營者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2].②經營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及通知義務.異地經營的船舶在經營地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處罰的,做出處罰的經營地交通主管部門,應在規定工作日內將處罰情況和記分情況書面通知船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加強船舶異地經營監管的措施和建議
建立委托船舶管理制度.針對船舶長期在異地經營不回船籍港,有些安全管理措施無法有效落實的情況,水運企業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經營資質的國內船舶管理企業提供船舶安全管理服務.國內船舶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服務,應當訂立書面船舶管理合同,并根據船舶管理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違法抄告制度.違法抄告制度將擴大行政機關的信息來源,從而使行政許可機關可以比較全面、及時的掌握被許可人在本轄區外的活動情況,對于交通行業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水路運輸企業經常跨區域流動,增加了行政許可機關監管的難度,及時了解被許可人在本區域以外的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對于行政許可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十分重要.所以《行政許可法》在明確違法行屬地管轄的同時,強調違法行為發生地行政機關的抄告責任.實行統一事故報告制度.異地經營船舶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采用“一事一報、急事即報、善后續報”的報告原則,報告給相關部門.對于情況不清楚,要素不齊全的事故信息,要及時核實補充,并將后續情況及時上報;對于時間處置的新進展、衍生的新情況要及時續報,特別重大事故的處置情況信息,應每日一報;事件處置結束后,要進行終報.加強海事部門和水運主管部門的信息平臺共享.水運企業的船舶異地經營監管涉及的監管主體主要包括海事、船檢、海關、邊檢、安檢、口岸等多個部門,部門的溝通和協調一直是水運行政監管的難點.在行政管理和服務方面的溝通和配合,應建立長期穩定的互信機制,建立監管信息共享互通機制,不斷減少對市場和企業監管的真空地帶,逐步實現行業監管的無縫銜接.推動內河船舶安裝動態視頻監控系統.通過安裝GPS船舶定位監控系統,可以對轄區水道、碼頭上船舶進行實時監控,并結合巡航執法,現場監管科學合理,張弛有度,不但能震懾船舶違規違章行為,而且對現場巡航監管形成了有效的補充,有效的提高了監管效能[3].進一步完善法規,出臺相應的監管辦法.目前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船舶異地經營監管的各方職責.應加快法制建設,從制度上對船舶異地經營水路運輸市場秩序進行規范,促進水路運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為內河航運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我國內河船舶異地經營監管任務重、涉及面廣、市場違法違章經營活動比例高.同時,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也存在著法律法規不完善、監管方法比較落后、監管力量比較薄弱等問題.由此,建設現代的水路運輸市場監管體系,提高市場監管效率、能力和水平,理清各方職責,對于加強水路運輸船舶異地經營監管,推動水路運輸行業市場健康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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