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思考

時間:2022-10-14 08: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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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刑法保護思考

摘要:對于一個國家來說,食品安全是民族興旺、國家安定和社會發展的基礎,基于此,本文研究食品安全的刑法保護相關內容,探究食品安全法的發展,分析中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缺陷,從入罪規則和刑法設置兩方面進行總結,探究完善我國安全刑法保護的有效措施。希望本文的觀點能為關注此話題的研究者提供參考意見。

關鍵詞:食品安全;入罪規則;過失犯罪

時代在不斷發展進步,人們對物質有著越來越高的要求。改革開放以前,人們對食品的追求是“飽”。而如今人們對食品的要求不僅體現在質量方面,還有食品安全。中國范圍內,食品安全問題頻發,造成了人心惶惶的不良局面。食品安全問題引起政府的廣泛關注,針對食品安全問題出臺相關安全法律,但是由于懲罰手段不夠嚴格,人們的身體健康仍然有可能受到食品安全的威脅。

一、食品安全法的發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食品安全問題逐漸受到社會人群的廣泛關注,而且食品安全問題的情況日益嚴峻。與食品衛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重視對地方政府監管職責的規定,強化風險監測和評估,除此之外還制定了食品安全標準的基本原則,更為重視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加大食品檢驗的力度,使得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機制得到有效完善。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食品安全不能實施免檢,免檢產品已經成為歷史名詞。食品安全法對業內已經出現的其他食品安全問題作出回應,規定明星代言的責任。此外還規定禁止使用食品添加劑目錄之外的添加劑,保健品不能涉及到治療方面的問題。建立最為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能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食品安全法經過修訂之后,從原來的104條增加到154條。新法修改了制度構建的內容,建立了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強調了生產經營者具有的主體責任以及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使得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能夠得到充分發揮[1]。

二、中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缺陷分析

(一)入罪規則。在目前的發展階段中,中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入罪規則有比較明顯的缺陷,第一,針對犯罪歸類還不夠恰當,在刑法體系中,侵害食品安全犯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行為。這一類的罪犯客體較為復雜,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健康。其次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在目前的發展階段中,只有兩個環節受到法律的約束,分別是生產和銷售。而在原料提供者的運輸、存儲、檢疫等環節也有可能會出現犯罪行為,食品安全犯罪的常見類型是結果犯和危險犯,如果破壞行為引發了非常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社會群眾以及廣播媒體會高度關注這一問題。在此條件下需要追究行為人的責任,判斷其犯罪行為,并以論處行為進行判決,司法解釋將對行為人判決為過失犯罪,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犯罪法往往只將故意犯罪覆蓋,對于由于過失行為而產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無法對其進行安刑論處,也不能追究做出該行為的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要求僅僅停留在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層面。(二)刑罰設置方面的缺陷問題。從當前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來看,如果食品安全犯罪主體是單位,只能適用罰金進行處罰,過于單一的刑法不能體現罪責相適應原則。《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中國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生產銷售金額制定的相關條規中,食品安全犯罪罰金中規定處罰金額應為銷售額的兩倍以上。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質量的食品,甚至會對人體產生毒害的食品,在此種情況下,這些產品還沒來的及犯罪;一些不合格產品由于銷售金額較小,無法適用于我國食品安全犯罪罰金刑中。此外,我國的罰金刑實施標準并不完善,比如,在承擔罰金的法人、主刑與附加性自然人之中缺乏明確的責任劃分。

三、完善我國安全刑法保護的有效措施

(一)對入罪規則加以明確。從當前的形式來看,人們對食品安全保護工作有一定誤解,對刑法的功能過度放大,認為有了刑法的制約,食品安全問題可以獲得徹底解決。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其侵犯客體非常復雜,包括大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社會主義市場的經濟秩序也包括在內。其中的重點內容是有力保護大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從危害性角度出發,食品犯罪產生的影響將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我國的刑法體系中需要加強重視食品安全相關法規的建立,改變食品安全犯罪的根本性質,將破壞社會經濟市場秩序罪轉化為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以此來令我國的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犯罪性質有清晰的了解。(二)拓寬入刑范圍,增設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從當前的形勢來看,國家重視食品原料從生產到銷售各個環節的監督工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加以調整,對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加以規定,規定的條例更加詳細,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的工作有食品的貯存、運輸、裝卸,作為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日常工作中以及其自身資質方面要保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第六項規定。也就是食品安全犯罪行為涉及到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另外也包括可能用到的工具和設備。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深度完善。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都會受到相應刑罰處罰[2]。就審判的具體過程而言,其中對法律的適用疑惑會有所減少,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意識到自身從事的經營活動與社會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很大聯系。假如刑事犯罪能免于對其的刑事處罰,這對受害者來說無疑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其他國家的刑法中,比如《德國刑法典》、《意大利刑法》,這其中都涉及到食品安全過失犯罪的規定。鑒于此,中國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同時界定過失的程度,這里的過失指的是對公眾的生命安全有嚴重的危害,輕微的過失在此類規定中并不適用。此時犯罪就不會過分放大,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者以適當的處罰。(三)對刑法設置加以完善。我國可以參考國外先進的法律法規,以此來完善自身的刑法設置。比如,依照韓國的食品衛生法與法國刑法典,在我國的刑法中增添犯資格罪刑法。對于觸犯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單位加大懲罰力度,罰金為安全事件損失的5倍,在此基礎上要求其立即停業整頓。除此之外,還要責任人單位在五年時間內不得從事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活動。假如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十分嚴重,就應該解散法人組織單位。明確罰金刑的計算基礎,在刑八的修正案正式出臺之前,中國刑法規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罰金處以銷售金額的50%以上,2倍以下。生產或者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實現對上述兩種食品安全罪的有效處理應明確罰金刑的計算基礎,有效指導司法實踐活動。罰金刑的分檔次適用,就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刑法修正案》沒有界定銷售金額標準。很顯然這不適應刑法罪責的基本規則,法官的自由裁量也有所增加,這與實際要求不相符合。建議對獎金型進行梯度細化,保證法律處罰的公平公正性[3]。對于不同的主體要區別對待,罰金刑作為一種經濟刑,主要工作內容是通過財務實現對犯罪的預防和懲罰。就適用要求而言,要避免出現處罰過輕或者是過重的情況,更不能在相似的案件中針對犯罪行為給出差異很大的罰金數額。市場經濟中單位是關鍵主體,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單位犯罪所產生的影響明顯高于一般人犯罪。單位處罰要高于對自然人的處罰,這體現了罪責相適應原則。

四、總結

綜上所述,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護,要對入罪規則加以明確,拓寬入刑范圍,增設食品安全過失犯罪,對刑法設置加以完善,合理設置罰金刑,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法,需真正滿足現代人對生命健康的要求。要知道食品安全不再是過去的有毒的問題,也涉及到營養問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有必要完善《刑法》,同時也要對監督的范圍加以明確,保證食品安全問題能夠得到全面監管。

[參考文獻]

[1]萬泓.關于我國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理性思考研究[J].法制博覽,2018(24):152+151.

[2]李磊.食品安全領域刑法保護前置化問題研究[D].延邊大學,2018.

[3]徐麗萍.淺談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刑法保護[J].法制博覽,2017(18):163-164.

作者:李瑞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