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分析
時間:2022-10-14 09: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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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中制定懲罰性賠償的相關制度,有利于完善食品安全法,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文首先針對食品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進行分析,然后再分析懲罰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問題提出幾點有效的建議,希望通過本文的分析能夠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效維護我國的食品安全。
一、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
首先制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違法成本,以往的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一般都是根據消費者的消費損失的實際數額來確定補償數額的,這是一種事后補償方法,但是有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并沒有對消費者造成實質上的損失,這就無法對賠償數額進行確定,從而造成食品安全違法成本的增加。而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賠償內容進行具體的分析,并擴大了賠償范圍,有利于進一步降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其次有利于激勵消費者運用法律手段維自身的合法利益。食品安全事故中消費者不僅會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時也會受到精神、身體等方面的損失,制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擴大了補償范圍和補償力度,可以對無法用金額補償消費者的那部分損失提供必要的補償依據,從而有利于消費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后有利于維護食品競爭環境的安全性和穩定性,在還沒有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時,我國大多是采用行政處理的方法來處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利于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預防。而制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則可以對這些違法行為進行合理的處罰,有利于對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行為的規范,進一步優化食品競爭市場。
二、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對免費贈送食品的相關懲罰性措施的規定現在實行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并沒有將贈送食品列入賠償內容中,這就導致免費贈送食品經營中國出現問題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贈送免費食品是一種非常有效的食品營銷手段,商家為了節約成本會將一些過期的食品免費送給客戶,客戶認為免費贈送的食品是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因此會接受,從而導致部分消費者的身體安全受到威脅。(二)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缺乏對過失行為的相關規定現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只要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違背了食品安全相關規定,都屬于違法行為,這些行為無論是故意的還是無意過失,都需要進行一定賠償,但是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大多都是對明知道是違法的但還是對產品進行生產和銷售的行為進行懲罰,從主觀上認為這是故意的,并沒有對無意、過失的行為進行懲罰,這就導致食品生產者和消費者在食品銷售過程中打擦邊球,逃避懲罰,因此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需要明確對過失行為的相關規定。(三)賠償金計算方式缺乏合理性懲罰性賠償制度中對消費者進行補償有賠償金的計算有兩種方法,即按照消費者損失的三倍進行賠償或者是按照食品價格的十倍來進行賠償,可以讓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選擇,但是這種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較為模糊,真正實行其來具有很大的難度,因此在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中應該明確對賠償金計算方式的規定。
三、完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將免費贈送食品加入到懲罰性的賠償范圍之內。食品與其他的產品不同,食品具有保質期,不是長期有效的,如果人們食用過期食品會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為了防止部分商家利用過期食品做食品促銷活動,免費贈送客戶食品,國家應該將免費贈送食品的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也列入到賠償范圍中,一旦發現有商家利用過期食品,通過免費贈送的方式來對客戶進行促銷,則應該立即對這些行為進行制止,并根據相應的懲罰規定對這些商家進行處罰。以往食品安全法中對賠償金的規定是食品價格的十倍來計算,但是因為免費贈送商品是沒有價格的,所以不能按照這個標準來計算,因此對于。這一問題,可以按照免費贈送商品的實際市場價格來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二)將過失行為列入到懲罰性賠償制度范圍內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對于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主觀規定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大多都是對故意行為的懲罰,沒有對過失行為的處罰內容進行規定,這就導致在實際的食品安全事故中,違法對違法商家進行有效的處罰。在國外的一些食品安全法中,無論是食品的生產廠家,還是食品經營者,無論是故意的違法行為,還是過失行為,只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消費者造成損失,都應該對消費者給予一定的補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完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將過失行為也加入進去,擴大賠償范圍,有效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而對食品質量提供有利的保障。(三)完善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在整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立中,其核心依據在于金額計算結果;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心理狀態不難看出,科學合理的懲罰賠償金額,能夠有效的約束與規范經營者的行為,避免臟亂差生產環境的同時,還能打造出良好的市場經營秩序。目前,我國在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中,所依據的標準為《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由此,在對其進行完善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對損失范圍進行明確。在當前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中,雖然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式進行規定,卻沒有對消費者的“損失”范圍進行明確劃分,導致在出現賠償金額時,雖然規定了“3倍”或“10倍”,但在執行過程中仍無法對消費者的間接損失進行賠償。由此,在完善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標注時,首先應對消費者的損失范圍進行明確,綜合考慮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提升“損失”的計算標準。其次,針對不同的狀況,制定出差異化的賠償金額計算標準。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食品侵權懲罰性金額的管理中仍處于落后狀態,尤其在英美國家,針對這一問題早已設置并實施了差異化懲罰性賠償金額的科學計算方法,其賠償金額的具體數目由陪審團依據侵權食品造成的危害、消費者的損等綜合狀況進行全面評估。在這一方面,我國可以借鑒英國國家的立法經驗,爭取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不同食品的侵權事件,分別設置出3-100倍區間的懲罰性金額計算標準,尤其是針對社會影響大、受害群體多、未成年受害群體等食品侵權實踐,應給予嚴厲的懲罰措施,最大限度的發揮食品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四、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視,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食品生產者和食品銷售者的違法行為進行規范,我國制定了關于食品安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是該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將免費贈送食品和過失行為列入到懲罰性賠償制度范圍內,對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式進行合理規定等措施,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從而有效的保障我國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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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春雪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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