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補償費收繳標準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28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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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應當給予補償。可以理解為是指損毀水土保持設施所造成的水土保持功能的喪失或者降低所必須給予的補償,但是《水土保持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出現“水土保持功能”的術語,在水土保持法律文件中,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解釋問題的批復》第一次采用了“水土保持功能”的術語,表明了“水土保持功能”正式從一個學理概念轉變和提升為一個專門的法律概念。正確理解和適用“水土保持功能”這個專門的法律概念,對于開展水土保持執法和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的收繳。具有重要的意義。
1什么是水土保持設施?
“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設施的總稱。水利部關于水土保持設施解釋問題的批復(水保[1996]393號)包括工程設施、生物設施、監測及科學試驗設施和原地貌。
2水土保持設施的功能
2.1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的概念。
解釋水土保持功能必先解釋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水土流失(waterandsoilloss)在《中國水利百科全書·第一卷》(1990.12)中定義為在水力、重力、風力等外營力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亦稱水土損失。
水土保持在《中國大百科全書·農業卷》(1990.9)中的定義為:防治水土流失,保護、改良與合理利用山丘區和風沙區水土資源,維護和提高土地生產力,以利于充分發揮水土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建立良好生態環境的事業。
2.2水土保持功能的含義。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功能有兩種含義,一是事物或方法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另一種是效能。而效能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因此,功能是指事物所發揮或蘊藏的有利的作用。那么,什么是水土保持功能呢?水土保持功能指陸地表面的各種類生態系統所發揮或蘊藏的有利于維護和提高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力的作用。水土保持功能的重要表現形式是森林、植被的水源涵養作用,生物生產力的高低是表征水土保持功能的主要特征,土壤水分的多少和可利用程度是反映水土保持功能的有一個特征。總上所述,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生態系統的生物生產力降低或者生態系統內的土壤水分減少都可以說是破壞了水土保持設施的功能。
3目前全國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
本人查閱了新疆、黑龍江、天津、北京、廣東等全國的主要省(市)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費標準,基本上是一個模式。生物措施補償費:依據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占地面積及對水土保持設施的損壞面積,一次性交納補償費每平方米1—2元,新疆最底每平方米0.5元,河北最高每平方米3元;工程措施補償費:對損毀的固定觀測設施、塘壩、谷坊壩、護坡、梯田等水土保持工程設施,按其恢復同等標準的工程造價征收.
從本人多年的實踐中來看,目前的收費標準不科學、存在許多弊端,對從事開發建設項目企業事業單位來講也不合理,比如輸電線路的架設、石油物探等工程,雖然損壞原地貌,但損壞程度底,經過及時的治理,馬上可以恢復水土保持設施的功能。而公路、房地產等建設屬于永久性占地,永遠不可能恢復水土保持設施的功能。而它們所繳納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是一樣的。如何克服這種缺點呢?本人覺得水土保持設施的功能是持續有效的發揮,應該在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費標準上考慮時間的因素?分別對待。
4科學合理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
科學合理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可以依據水土保持設施從損害到恢復時間的長短及其恢復后效益的發揮程度區別對待。
4.1水土保持設施損壞程度低,經過及時的治理,在一年內可以恢復原來的水土保持功能的開發建設項目,如輸電線路的架設、石油物探等開發建設項目對天然草原的破壞,這類項目是一次性損害,經過人工及時的種植,馬上能夠恢復原有的功能。通過對“長慶物探處2003年度在寧夏鹽池縣勘探作業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調查,看到經過一年的治理,植被覆蓋度由未損害前45%提高到現在的80%,經過治理的區域植被長勢遠遠超過原植被。對于此類開發建設項目應按照現有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進行收繳。
4.2水土保持設施損壞程度高,經過治理在三年能夠恢復原來水土保持設施功能的開發建設項目,如輸油、輸氣的管道工程,雖然經過及時治理,但是由于對表土的破壞使植物生長緩慢,在前兩年還不能恢復原來的功能。在對“長寧天然氣輸氣工程(靖邊至銀川)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檢查中可以看出,種植的檸條,楊柴等植物在前兩年長勢緩慢,在第3年才可以發揮正常的防治功能,對于此類開發建設項目應按照現有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進行加倍收繳。
4.3水土保持設施損壞程度高,短時間內難以恢復原地貌的開發建設項目;永久性占地的開發建設項目,比如石油開采,道路建設,可以按照以下辦法,有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1每年都交納按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直到恢復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2按照現有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交納,并選擇與損害相同面積、地貌類型相同的地區進行異地恢復治理。
3按照現有的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交納,并按照破壞的水土保持設施、破壞的面積交納水土流失防治費,有項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治理。
另外,各地在指定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收繳的標準的時候,還應該按照水土保持設施類型、設施發揮的作用,設施的意義以及開發建設項目的目的等因素更多的細劃,便于實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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