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水利工程單位會計制度研究
時間:2022-11-24 0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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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分析地方基層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會計制度實施的現狀,提出了基層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及相關部門在會計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此基礎上,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科學判斷、分析、研究后,提出了較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同時,建議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層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方面的監督力度,以保障國家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設資金能在良性環境下運行并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促進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會計制度實施問題;對策
1基層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會計制度實施現狀
基層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基層建管單位)的性質大多屬于公益類事業單位,部門日常會計核算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但是現實工作中大多數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會計核算按照要求必須執行國有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根據調研結果顯示,一些基層建管單位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會計核算時,在會計制度執行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水利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主體不明確;相關人員財務法律意識淡薄,國有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貫徹落實不到位;財務管理工作薄弱,內控制度缺失。此外,現行會計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有關內容與實際工作相脫節。因此,急需研究對策,完善會計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使其能夠成為基層建管單位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論指導。
2基層建管單位會計制度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1項目會計核算主體責任不明確。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第四條規定:“每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一個建設項目,不論其建設資金來源性質,原則上必須在同一賬戶核算和管理[1]?!被椖吭趯嵤┲写嬖跁嫼怂阒黧w不明確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同一個建設項目存在多單位、多賬戶核算的情況,通常存在以下幾種情形:(1)基層建管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為項目會計核算主體,但沒按照規定開立銀行賬戶、也沒有按規定單獨建賬核算。(2)上級主管部門和基層建管單位分別為工程建設項目的核算主體,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水利工程項目已開工建設,基層建管單位在成立后由于開立銀行賬戶不及時所致。(3)水利工程項目會計核算主體除主管部門、基層建管單位核算外,還存在(項目建設管理費)由第三方核算的情形,這種情況反映出基層建管單位財務管理意識的薄弱、相關人員法律意識的淡薄和主管部門對其監管不及時、不到位。同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存在多個會計主體核算管理。由于每個核算單位管理方式、核算方法不一致等因素,導致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在建期間日常管理難度加大。工程建設施工中遇事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工程項目的實施進度和及時辦理財務竣工決算,帶來項目完工后固定資產長時間難以入賬等各種問題。2.2會計制度貫徹執行不到位。一些基層建管單位財務人員面對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會計核算時,在執行會計制度方面,存在著兩個方面問題:一是完全不執行國有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工程項目資金均按照事業單位的會計制度進行賬務核算,水利基建工程投資項目不按要求上報年度投資決算報表,已完工項目不及時辦理財務竣工決算;二是對國有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不到位,在基建會計科目設置、賬務處理方法等方面和制度要求相差甚遠,會計核算中存在事業科目和基建科目混用現象,比如:基本建設項目利息收入在進行賬務處理時計入“其他收入”科目,不符合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的規定[2]。2.3財務管理工作薄弱、內控制度缺失?;鶎咏ü軉挝回攧展芾砉ぷ鞅∪跏紫润w現在會計機構、財務人員設置不合理方面。由于一些基層建管單位是臨時組建的管理機構,又因為人員編制等原因,在組建時沒有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和財務人員來管理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核算,大部分是由主管部門財務人員來臨時兼任水利工程項目財務工作。由于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方法與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規定的核算方法不同、財務人員的專業水平不同,不利于基本建設會計制度的貫徹和執行,難以保證順利、有效地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基層建管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普遍缺失、財務制度不健全。由于基層單位普遍缺少財務管理專業人才,對于國家已經實施的與水利基本建設相關的財務法律制度、法規,基層建管單位不能及時組織人員來制定、補充和完善本單位相關的財務制度和內部控制體系。在沒有健全完善的制度約束下,基層建管單位財務管理方面難免會出現這樣那樣問題,主要表現在決策、議事缺乏制衡機制;資產控制管理薄弱;會計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完善;資金收支缺少有效管控,比如:工程價款結算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缺少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不符合財政部、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139號)第二十二條(二)“建設單位的財會部門支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時,必須符合經辦人審查無誤后,應送建設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的規定[3];另外,還存在人員崗位設置不夠合理、預算控制缺乏約束力等問題。2.4會計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目前,基層建管單位從事會計核算主要依據財政部實施《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之后的一系列與水利基本建設相關的規定、辦法,比如:《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節(結)余管理的通知》等。近年來隨著我國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購制度,以及財政投資項目的預、結算評審制度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陸續實施,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相關內容已滯后于基層建管單位會計工作的實踐,表現在:(1)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變了原有的支付方式;建設資金收付由原來通過單位賬戶改為國庫集中收付,作為項目臨時機構的基層建管單位在開立單位賬戶時會受到阻礙。(2)工程概預算中獨立費用部分建設管理費有關內容的支出標準在制度中沒有明確標準,增加了財務人員的會計核算難度,如:施工現場津貼、臨時人員工資等。(3)在核算有關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用時,資金結算應遵循的原則、資金支付需補償方提供的原始憑證種類在現行會計制度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現實工作中會計核算不規范現象。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內容與實際工作相脫節問題。
3相關問題的解決對策
3.1明確水利基建項目會計核算的主體。對于基層建管單位而言,它既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法人單位,也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資金核算的主體單位。明確這一點,是基層建管單位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范資金核算的前提,每一個基層建管單位必須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機構成立后及時開立銀行賬戶,對于每一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都要按制度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真實、準確地反映水利工程項目在整個建設期內的成本和財務狀況。在此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基層建管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建管單位成立之后應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盡快落實基層建管單位開立銀行賬戶事宜,監督并指導基層建管單位及時建立起單位內部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的會計制度進行賬簿設置、會計核算工作。3.2提升相關人員財務法律意識,嚴肅會計制度實施。對基層建管單位相關人員存在的財務法律意識淡薄,工作中不按照法律規定執行會計制度的現狀,其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法制宣傳、反面教材等教育手段來提升基層建管單位管理層和財務人員法制觀念,促進基層建管單位相關人員能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促進財務人員在工作中自覺遵守執業道德、履行會計工作職責。主管部門還應當加大對基層建管單位財務人員日常業務培訓,特別要加強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相關專業業務學習,比如聘請專家來講授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知識、日常組織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及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等知識,以此促進財務人員知識更新,促進其專業化水準和執業能力水平的提高。使其在實際工作中能夠根據職業判斷,對每一個水利建設項目做到及時、準確地運用相應的會計制度進行資金核算和賬務處理,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政府各級主管部門應強化對基層建管單位工作上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充分發揮政府的監督職能,對在建項目可以加大事前、事中審計和稽查力度,做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為嚴肅會計制度實施保駕護航。3.3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建設。基層建管單位應加強會計機構和財務人員隊伍建設。合理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專業會計人員,確保工作中能夠正確履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相關法律、規章,以保證建管單位能夠順利、有效地開展各項管理工作?;鶎咏ü軉挝粦磭医陬C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對本單位現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增補和完善,將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建設納入單位重點工作范疇,逐步建立起適應、滿足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需要的制度體系,使水利建設資金的使用在各環節都有據可依。同時,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強化依法理財觀念,防范基層建管單位在水利基本建設管理領域里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3.4完善現行會計制度,使其符合當前會計工作實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政預算體制改革的深入,國有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也要進行不斷的補充完善,以適應當前基本建設管理需要。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根據當前會計制度存在的缺陷,按程序進一步補充、完善會計制度內容,規范會計行為,使其能夠成為基層建管單位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論指導。
4結語
基層建管單位應提高財務法制觀念并能自覺、嚴格地履行會計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內控制度建設。同時,促使相關部門按照程序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規范會計行為,使其符合當前基層建管單位會計工作實踐并具有可操作性。各級主管部門也應加大對基層建管單位財務工作指導、監督的力度。通過研究希望能促進水利建管單位財務人員專業水準和執業能力水平的提高;使國家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設資金能夠在良性環境下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促進水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尚曉華 單位:哈爾濱市磨盤山水庫管理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Z].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03.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Z].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02.
[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Z].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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