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電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0 05:21:00
導語:農村水電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村水電從自然屬性上講,當前主是指5萬kW及以下的小水電,是可再生清潔能源;從社會屬性上講,是指主要由地方政府組織建設和管理,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方向,主要為農村、縣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電力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包括并網小水電,離網小水電,微型小水電等。而并網小水電又包括發供一體小水電和只發不供小水電兩種體制形式。前者是農村水電的主體,類似于美國的農電合作社,供需直接見面,既有電源,又有電網,并與主網進行電能交換交易,余電上主網,不足從主網購入,屬于獨立配電實體范疇。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水電發展,連續三年下發三個中央文件(中發[2004]1號、[2002]2號、[2003]3號),將農村水電列為“覆蓋千家萬戶,促進農民增收的效果更顯著”應予重點支持的農村基礎設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擴大投資規模,充實建設內容”;“啟動‘小水電代燃料’試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實現有效維護和運營。”同志指出:“發展農村水電、加快農村電氣化建設,是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條件。”“要加快小流域治理、農村水電等公共設施建設,與改善農村能源結構結合起來,確保退耕還林退得下,還得上,穩得住。”農村水電既屬電又屬水,既是電力工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水利事業不可分割和極具活力的組成部分。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的發展,直接關系服務“三農”,關系貧困山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村與縣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農村水電資源]
1.總量、分布情況
我國幅員遼闊,河流眾多,徑流總量豐沛,地形復雜多樣,地勢落差大,蘊藏著豐富的水能資源。根據最新水能資源復查結果,我國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為1.25億kW,年發電量為4500億kW.h。
我國農村水電資源點多面廣,除上海市、江蘇省外,遍及29個省(區、市)1600多個山區縣,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
西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為8178.80萬kW,占全國的65%,其中西藏、四川、新疆3省(區)超過1000萬kW,云南、青海2省超過800萬kW,廣西、甘肅2省(區)超過450萬kW,重慶、貴州2省(市)超過350萬kW;中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為2243.70萬kW,占全國的18%;東部地區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為2048.90萬kW,占全國的16.4%。在流域分布上,長江流域農村水電資源最為豐富,其次為珠江、黃河流域。
表1.各省(區、市)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
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重點省份分布示意圖
表2.各流域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
農村水電資源技術可開發量流域分布示意圖
2.特點、優勢
①農村水電資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邊疆地區和特別貧困地區。這些地區國土遼闊,人煙稀少,負荷分散,大電網難以覆蓋,也不適宜大電網長距離輸送供電。農村水電具有分散開發、就地成網、就近供電、發供電成本低的特點,是大電網的有益補充,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
②農村水電資源主要集中在長江上游、珠江上游和黃河中上游地區。這些地區大多是退耕還林還草區、天然林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這些地區開發農村水電,實施小水電代燃料工程,是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途徑,具有顯著的優勢。
③農村水電資源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區,從而使農村水電在西部大開發中具有突出的區位優勢和比較優勢。
④農村水電是可再生清潔能源,得到國際社會完全肯定。開發農村水電的同時,保護與改善生態環境,有利于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⑤農村水電資源點多、面廣、總量很大,占水電資源可開發總量的39%,在電力結構調整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⑥農村水電規模適中、投資省、工期短、見效快,有利于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適合國家、地方、集體、企業、個人開發。
[發展現狀]
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全國農村都沒有電。國家實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在農村主要靠結合江河治理,興修水利,開發農村水電,解決照明和生活生產用電問題。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以前,全國一半以上的縣都主要靠農村水電供電。50多年來,通過開發農村水電,全國累計解決了6億多無電人口的用電問題。
我國有1600多個縣開發了農村水電,共建成4.8萬余座小水電站,絕大部分并網運行并與國家電網聯結。到2003年,全國新增農村水電裝機230萬kW,總裝機達到3110萬kW,發電量1100億kW.h,均占全國水電總裝機和年發電量的35%以上。共建成800余個縣電網和40多個跨縣地區性電網,擁有高低壓線路120余萬km,目前全國1/2地域、1/3縣、1/4人口主要靠農村水電供電。
水利部按照國務院部署,在“七五”、“八五”、“九五”期間,連續組織了三批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建設,新增農村水電裝機1700萬kW,新增高低壓線路60萬km,建成了653個初級電氣化縣。涉及人口2.52億,面積274萬km2,82%以上位于中西部地區,250個縣是少數民族縣,100多個縣位于祖國邊陲。通過15年初級電氣化建設,農村水電已成為山區水利發展的龍頭,治水辦電結合,使數千條中小河流得到初步治理,形成了上千億m3庫容,在防洪、灌溉、供水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約有2000萬戶居民不同程度地用小水電代燃料,減少了森林砍伐,每年節約木材5000多萬m3;累計有2000多萬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到二、三產業,推動了城鎮化進程。653個初級電氣化縣基本上實現了人均用電量、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5年翻一番”、“10年翻兩番”,經濟結構顯著改善,發展速度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水平,這些縣綜合平均的森林覆蓋率15年增長了9.88個百分點,比全國高出5.4個百分點。
現正組織實施“十五”期間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的400個水電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這400個縣,80%分布在中西部地區,85%屬于老少邊窮地區,涉及25個省(區、市)和新疆兵團,近2億人口,200萬km2。2003年已有6個縣建成達標初步驗收,有效地推動了貧困地區農村經濟社會與縣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根據中發[2003]3號、國發[2003]16號和國辦函[2003]15號文件規定和中央領導同志指示精神,水利部牽頭組織實施的小水電代燃料工程,已于2003年底正式啟動。實施這項工程直接惠及農村千家萬戶,具有顯著的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可以長期穩定解決25個省(區、市)和新疆兵團的重點“四區”(退耕還林區、天然林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2830萬戶、1.04億農村居民的燒柴問題,每年減少薪柴消耗1.49億m3,保護森林3.4億畝,減少排放二氧化碳2億t、二氧化硫92萬t,有效鞏固生態建設成果,保護生態環境;可以使農村居民用電做飯、取暖、照明、加工和看電視、學文化,免受煙熏火燎之苦,從繁重的砍柴負擔和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生活質量,增加收入,加快脫貧致富步伐;可以提供先進的動力,優化發展一、二、三產業,加快農村經濟發展,調整地方產業結構,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協調發展;同時還可以帶動鋼鐵、材料、建筑、運輸、電器等相關產業及全國機電制造業的發展,啟動農村消費市場,有效擴大內需,促進這些地區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
截至2003年,全國水利系統農網改造任務全面完成,新建和改造輸變電工程935個、557萬kVA,改造配電臺區11.8萬個,新建和改造高低壓線路57萬km。城網改造順利啟動實施,將新建和改造輸變電工程360個,高低壓線路4.1萬km。西藏等省(區)邊境無電鄉村光明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累計建成電站12座,裝機75555kW,完成投資5.6億元,解決了5.03萬貧困農牧民的用電問題。
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代燃料工程,是我國重要的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在廣大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山區脫貧致富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被人民群眾譽為長期持續實施的“最具綜合效益”的“覆蓋面廣、內容豐富、效果顯著”的“扶貧工程”、“光明工程”、“生態工程”、“魚水工程”。
[發展歷程]
1.新中國成立前的我國小水電
我國是世界上利用水力最早的國家,早在三四千年前就開始利用水力磨面、舂米、提水灌溉。利用水力發電,是上個世紀初從建設小水電開始的。1905年日本人在臺北附近的新店溪支流上興建了龜山水電站。我國自己興建的第一座水電站,是位于云南昆明滇池出口--海口上的石龍壩水電站,于1910年動工,1912年建成發電,為清末官商合辦,裝機5臺,容量480kW,后擴建為2920kW;新中國成立后,另安裝了2×3000kW機組,并易名為昆明第四電廠。1935年,同志率領中國工農紅軍離開江西中央蘇區時,曾握著一位當地老表的手深情地說,等全國解放了,給你們一家家送來“小太陽”。同志說的“小太陽”,如今已走進農村千家萬戶,給廣大農民帶來光明和幸福。1942年、鄧小平同志領導的八路軍129師在涉縣漳河上修建了河北省最早的赤岸水電站,供129師司令部照明和機要通訊用電;1947年,黨中央機關遷往平山縣西柏坡村,在同志的親切關懷下,建設了裝機250kW的勿勿水水電站,為解放軍三個兵工廠和黨中央指揮三大戰役提供了可靠的電源,為解放戰爭的勝利做出了貢獻,同時也使革命老區人民較早地認識了農村小水電。
新中國成立時我國500kW以下的農村小水電只有33處,共裝機3634kW。
2.新中國成立后的我國農村水電
新中國成立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歷來十分關切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也歷來十分關切農村電氣化事業的發展。我國農村水電事業的發展,始終與建設農村電氣化,促進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山區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連。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的發展,已經歷了兩個階段,現正進入21世紀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
(1)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夕的30年(1949-1979年),這是第一階段。第一個階段始于建國初期,全國廣大農村沒有電,發展農村水電主要是解決億萬農村無電人口的用電問題。
五十年代:
新中國成立,在農村勝利完成后,廣大農民群眾迸發出極大的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農業生產發展很快。國民經濟三年恢復期末的1952年同新中國成立前的1949年相比,農業生產增長48.5%。雖然獲得解放的農村蘊藏著巨大的生產力,但是新生的共和國依舊貧窮落后,廣大農村特別是貧困山區和老少邊窮地區的農村沒有電,這里仍沿襲著世代相傳的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落后生產方式,難以把蘊藏著的生產力解放出來形成現實的生產力。然而我國水能資源豐富,特別是貧困山區和和老少邊窮地區農村水電資源豐富。因此,開發農村水電,適應和滿足廣大山區農業、農村、農民的用電需要,成為歷史的必然。
為了充分保護和發揮農民群眾建設社主義的積極性,充分尊重后農民實行農業合作化和群眾辦電的首創精神,適應和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生產生活的用電需求,黨和政府十分重視農村水電的發展。1953年在水利部設置了農村水電的專管機構。1955年,中央提出積極試辦小型水電站,接著在首部《全國農業發展綱要》中發出“凡是能夠發電的水利建設,應當盡可能同時進行中小型水電建設,結合國家大中型電力工程建設,逐步增加農村用電”的號召。1956年在四川崇慶、福建永春、山西洪洞舉辦了三處農村水電訓練班,學習有關方針政策和水工、水機、電氣技術,為全國培訓了第一批建設農村水電的力量。
此后,在山東、四川、河南等省多次召開全國性會議,提出了“小型為主、社辦為主、服務生產為主”的“三主”方針和“先動力后電力”的“兩步走”原則。1958年農業部召開的全國農村水電會議,提出建設農村初步電氣化的方針是:“小型為主,社辦為主,生產為主,動力與電力并舉,興修與管理并重,全面規劃,綜合利用”;同時倡議一個省先抓5個縣和100個鄉的農村初步電氣化建設,而后以點帶面,不斷發展。“一五”期末全國建成小水電500多處、2萬kW;到1959年底,全國建成小水電近6000處,裝機達到15萬kW。
這期間國家電網主要向大城市及其郊區供電,對農村供電不多。因此,這一期間是農村水電及電氣化建設的始發期。其特點是以解決生活照明和農副產品加工用電為主,群眾稱農村水電為“夜明珠”。電站容量很小,設備簡單,多為群眾投資舉辦,國家在技術上給予指導和投資補助,即民辦公助;一些容量稍大的電站,則多由地方投資修建。
六十年代:
1960年,黨的八屆八中全會提出了“以農業為基礎,以工業為主導”的發展國民經濟的總方針,中央要求各行各業都要把工作重點轉移到以農業為基礎的軌道上來。解決糧食的穩產高產是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關鍵,國家提出重點建設32個商品糧棉基地,而水旱災害仍是大多數地區影響農業生產發展的嚴重威脅。因此,興建電力排灌站,解決農業用電,已成為發展農業生產、提高糧棉產量的一項重要措施。為此,1963年中央批準在水利電力部設立農村電氣化局,國家電網向農村供電開始由大城市郊區擴大到商品糧棉油基地,并在全國電力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整個農電發展方針是:“以商品糧棉基地為重點,以排灌用電為中心,以電網供電為主,電網和農村小型水電站供電并舉”。1963年,四川省提出了“以機電提灌為主,提蓄結合,綜合利用”的水利建設方針,為了解決提水灌溉的動力問題,除了大電網供電和使用柴油機外,重點興建了一批單機容量在500kW以上的地方骨干小水電,實行國家投資、地方投資和社隊投勞的“三三制”辦電,并明確提出實行股份制,按股分紅,國家、地方分得的紅利即為“以電養電”資金,用于繼續發展小水電,這就是全國“以電養電”政策的來源,也是股份制辦電的開始。這時的小水電,不僅用于照明、加工,而且用于排灌和縣鄉工業。同時進一步強調抓好生產管理和經營管理工作,為此,全國制訂了《農村電站管理工作試行條例》。
1969年,國家計委在福建永春召開了由余秋里同志主持、有關省(區)政府負責人帶隊出席的“南方山區小型水利水電座談會”,會議制定了“小型為主、地方群眾自辦為主、設備地方自制為主”和國家在資金與主要原材料上給予補助的促進農村水電發展的政策措施,農村水電發展被正式納入國家計劃。提出了小流域開發規劃實施方案和地方自制設備專業化協作布點,推動了此后農村水電的大發展。到1969年全國建成農村水電近1.9萬處,裝機72.95萬kW。
七十年代:
從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針對出現的新問題,在福建永春會議提出的有關方針政策的基礎上,逐步形成了以下政策措施:
①在管理范疇上,規定當時“小水電系指單機6000kW及以下,總容量12000kW及以下的水電站和相應的送變電工程”。
②在規劃上,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治水辦電相結合”的原則。
③在發展上,發動縣、社、隊各級辦電(或地、縣、社、隊四級辦電),執行“誰建、誰管、歸誰所有”(后改為“誰建、誰有、誰管、誰受益”)的政策。
④在資金上,主要依靠社隊集體經濟和地方自籌,國家給以適當補助。單機500kW以下電站主要由社隊舉辦,國家從小型農田水利事業費中劃出專項資金給予補助,平均每kW150元(后升為200元),相當于總投資的20%;單機500kW以上電站主要由地、縣舉辦,由省(區)審批,列入水利建設計劃,資金也主要依靠地方自籌,國家一般補助總投資的40~60%。
⑤在設備上,國家補助緊缺原材料,各省(區)自產自用,骨干機組實行國家統一分配。
⑥在建設上,要求“發展有規劃,建設有計劃,施工要設計,竣工要驗收”。
⑦在管理上,要求“建好一處、管好一處、用好一處,充分發揮效益”。
⑧在大小電網關系上,要求大電網本著支援農業的精神,積極支持小水電聯網,小水電并網后所有權不變,電網以保本不賺的原則確定上網電價,制止“大電網一到,小水電砍掉(或收走)”的傾向。
此外,廣東、湖南等省還比照四川的作法,制訂了“以電養電”政策。1976年四川對管理體制作了明確規定:凡隸屬關系屬地、縣及以下各級舉辦的電站,以及相應的送變電工程,統一由省水利廳領導和管理;凡結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為灌溉服務興辦的電站,由水利部門投資建設并管理。并明確提出:地方、群眾辦電堅持誰辦、誰有、誰用,各地舉辦的電站電網都不準上收,過去上收了的一律盡快劃轉回來。
以上政策、措施的制訂與發展,進一步調動了農民、水利、地方辦電管電的積極性,全國農村水電新增容量由70年代前期平均每年40萬kW,增加到70年代后期平均每年80多萬kW。1979年一年新增112萬kW,累計達到632.94萬kW。
從1949年到1979年這30年。發展農村水電主要是解決億萬農民自古以來沒有電的問題。這期間全國一半以上的縣開發了農村水電,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這些縣主要靠農村水電供電,累計使近5億無電人口用上了電,結束了無電歷史,進入現代文明。農村水電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單站發電到聯網運行,主要供照明、加工以及排灌和縣鄉工業用電,有的還向國家電網輸送電力,減輕了大電網的供電壓力,改善了電力工業布局。
(2)改革開放20年(1980-2000年),這是第二階段。第二個階段始于改革開放,全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農村水電主要是建設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促進廣大貧困山區、老少邊窮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八十年代: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了總結推廣四川以小水電為主體的地方電力建設和管理的經驗,經國務院批準,1980年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在成都聯合召開了全國小水電現場會議。
1982年鄧小平同志在四川聽了允許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電,可以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并在豐水季節實行下浮電價,讓農民群眾用電煮飯燒水的匯報后,指出:“中央、國務院給個政策,群眾、國家都得利。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
1982年同志在福建提出,實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針,開展100個中國式農村電氣化試點縣建設。
1983年李鵬同志以“加快小水電的開發,為實現我國農村電氣化而努力”為題答新華社記者問,闡述了“三自”方針的涵義和發展小水電建設“四化”的重大意義。“自建、自管、自用”三自方針的涵義是:
①“自建”是指農村小水電建設所需要的資金,主要靠地方、社隊自籌、農民集資和勞務投資來解決。國家用長期低息貸款和其它方式給予適當的補助和扶持。小水電的利潤不要納入地方財政收入,而是全部用于發展小水電,實行“以電養電”。
②“自管”是指小水電建成后,所有權、管理權歸地方、社隊和農民所有。在小水電集中的公社和縣鎮,為了管理的方便,可以有自己的供電區,形成農村電網,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③“自用”是指地方和社隊辦小水電的方向,應該面向農村和小城鎮,主要為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服務,不應該以向國家電網賣電盈利為主要目的。小水電發出的電力,應該就近供電,就地平衡。當然,如果還有余電,也可以賣給大電網。
1982年水利電力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聯合制定了《關于積極發展四川省小水電的若干規定》((82)水電農電字21號),轉發全國參照執行。部、省聯合文件明確指出:小水電貫徹執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針和“以電養電”的政策;主要實行自發、自供、自用,在本地區求平衡,主要面向農村和縣鎮,為農業、地方工業和人民生活服務,促進農村電氣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各地實際,聯網運行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式:小水電保留自己供電區與大電網聯網;小水電站單獨與大電網聯網實行只發不供;多個小水電站聯成小電網后與大電網聯網。大小電網聯網后其電量交換實行互供或躉售。小電網全年發電能力持續六個月大于用電負荷,可向大電網供電者,視為互供,執行進出一個價。小電網全年有六個月以上需要大電網供電,按季互抵后,執行不同的電價,小電網送大電網執行上網電價,大電網送小電網執行綜合電價打七折的躉售電價。
在鄧小平同志親自倡導下,國務院決定開發利用我國豐富的小水電資源,建設有中國特色的農村電氣化。國務院國發[1983]190號文件指出:“農村電氣化是八億農民的大事,應當在那些水力資源較好的地方,提倡以地方和群眾自力更生為主,積極發展小水電,實現農村電氣化”;同時,正式決定建設第一批100個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試點縣。從1985年正式開始實施到1990年底,“七五”期間全國有109個縣通過驗收達到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標準。在總結第一批109個試點縣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八五”期間進行第二批200個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的建設。國務院國發[1991]17號文件進一步指出:“在水力資源較好的地區,積極發展農村水電,是實現農村電氣化的重要途徑。”到“八五”期末實際達標驗收209個縣。在第一、二批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建設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并以國辦通[1996]2號文件提出“九五”期間繼續由水利部會同國家計委商地方政府進行第三批300個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建設。
發展農村水電,建設農村電氣化:一可充分利用我國豐富的農村水電資源,使其為“四化”建設服務;二可通過地方、群眾自辦電源電網,普及農村用電,緩解城市和農村爭電的矛盾;三可調動各級各方面辦電積極性,減輕國家辦電的資金負擔;四可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資源豐富的優勢,以水電開發為龍頭,治水辦電相結合,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發展農村水電、建設農村電氣化,不是一個同大城市郊區比較用電水平誰高誰低的問題,而是貧困山區和老少邊窮地區“向電氣化時代邁進的偉大創舉”,其意義十分深遠。
國務院國發〔1983〕190號、國發〔1991〕17號、國辦通〔1996〕2號文件,對全國各地經過實踐檢驗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促進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進行了總結和完善。以國務院三個文件為代表,國家規定的重要方針政策主要有:
①堅持“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針和“小水電要有自己的供電區”的政策。
②建立水利(水電)部門“建、管統一”、農村水電(或地方電力,下同)企業“發、供統一”的管理體制。
③農村水電企業和轉供電企業普遍實行“以電養電”的政策;在統一規劃下,省、地、縣可以建設容量大于2.5萬kW的中型水電站和電壓等級高于35千伏的輸變電工程,實行“誰建、誰有、誰管、誰受益”的政策。以后國家計委行文規定,單站容量在5萬kW及以下的水電列為小水電,繼續實行“以電養電”的政策。
④大小電網聯網保持產權不變,實行電力電量交換,大電網對小電網要給予扶持,“國家電網不要上收和變相上收地方建設管理的農村水電電網及其供電區”;有條件的地方,提倡縣與縣之間聯網,并與大電網聯結,聯結后與大電網是送電與受電的關系。
⑤建設資金以地方自籌為主,國家給予必要的扶持,“以工代賑”、扶貧開發等資金可用于地方電站電網的建設,各有關部門要在技術和資金等方面給予指導和資助。
⑥農村水電價格由地方以市場取向自定。
⑦將隨電費征收的電力建設基金、“以電養電”資金和用于農村水電建設的專項資金等,用來建立農村水電發展基金,免征各項稅收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及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實行有償使用,滾動發展。
⑧農村水電企業執行“6%增值稅率”政策。
⑨發展農村水電、建設農村電氣化,關系到千家萬戶,涉及到各個方面,各級政府要將這項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
九十年代: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水利部頒發的《地方中小水電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和印發的《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達標縣管理若干規定》指出:“地方中小水電及其電網是水利事業的一部分,由各級水利(水電)部門的農電機構歸口實行行業管理。”“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建設達標縣應繼續堅持農村水電站(含配套火電)及其電網歸口水利部門管理的體制。”
1995年12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指出:“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國家鼓勵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1997年初,水利部水電司分批召開了三次座談會研究水利系統水電改革與發展問題。水利部103次黨組會議,在聽取了水電司關于“水利系統水電改革與發展思路”的匯報后,水利部以辦水電[1997]95號文印發《水利系統水電改革與發展思路》。《思路》針對水利系統水電企業規模小、經營分散、集約化程度低的問題,提出理清思路,轉變職能;加快水利資產經營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出資人制度;實施“百龍工程”,優化結構,重組資產,盤活存量,取得增量,壯大水電企業規模。
1999年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快農村電力管理體制改革加強農村電力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9]2號)規定:“正確處理好政府與電力企業的關系,中央電力企業與地方電力企業的利益關系,電力企業與農民的利益關系。”“自供自管縣供電企業,要按照電力工業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網制宜,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改革。”“自供自管縣的電網改造投資視具體情況確定貸款方式。”“各省(區、市)農電體制改革方案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
1999年3月水利部水辦[1999]115號文件對貫徹國發[1999]2號文件提出實施意見,突出強調自發自供自管縣或地區的電力企業,是地方獨立配電公司,參加配電端的改革;省級水電公司要作為省(區、市)水利系統農網建設與改造的項目法人;要結合“兩改一同價”工作,加快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建設;各級水利(水電)部門,要按照國務院[1999]2號文件明確規定的職責,切實抓好水利系統農電體制改革和農網改造。
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精神和水利系統水電改革與發展思路,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的要求,推進了農村水電企業資產重組、結構調整和制度創新。全國組建了11家省級水電集團公司、70多家跨縣地區性水電集團公司,過去農村水電企業規模小、市場競爭力弱的情況得到了改善。繼四川樂山電力、新疆匯通水利之后,四川的明星電力和岷江水電、重慶的三峽水利和烏江電力、福建的閩東電力、浙江的錢江水利、廣西的桂東水電等7家水利水電企業相繼上市,河南水電集團公司實現了借殼上市。
到2000年底,第三批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建設共驗收達標335個縣。至此,“七五”至“九五”三批共建成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縣653個。“分散布點、就地開發、就近成網、成片供電,變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和綠色能源優勢”的貧困山區和老少邊窮地區的“中國式農村電氣化”模式,突破了單純依靠常規煤電長距離送電建設電氣化不經濟、不可能的舊模式。我國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事業,已實現了由單站發電到聯網運行“建設縣電網”、由建設縣電網到“建設農村水電初級電氣化”的兩次飛躍,現正進入適應市場經濟要求,進一步“走股份制、集團化道路”和建設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的“中國水電農村電氣化”的第三次飛躍。
- 上一篇:學校骨干教師培養及管理制度
- 下一篇:初級中學教職工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