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經濟轉型的信用困境原因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17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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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博弈論為基礎構建了“信用行為決策模型”,并以此作為分析框架研究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信用缺失問題。通過“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推導,研究發現,實現信用交易守信的途徑主要有第三方監督懲罰機制和市場利益調節機制。在中國由弱流動性社會向強流動性社會轉型的過程中,相應信用交易的守信保障機制并沒有同步建立,這是中國轉型社會“信用困境”的根源之所在。
關鍵詞:轉型社會;信用困境;信用行為決策模型;博弈論
一、引言
所謂“信用困境”就是指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存在的社會失信行為泛濫的現實,這一現實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至今還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觀,故稱之為“困境”。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過程是政府主導的外生型演進過程,雖然體制建設可以由政府在短期內完成,經濟發展水平可以通過“后發優勢”在短期內追趕,但是一些思想意識轉變卻很難在短期內迅速實現轉型。一個突出的表現就在于市場經濟的參與者還沒有在短期內完全接受現代市場經濟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整個社會失信行為還比較普遍,人們還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信用規則行事。
社會的“信用困境”可以說貫穿于我國整個改革開放的歷程,而且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從改革開放初期的“三角債”問題,到后來的假冒偽劣產品橫行,再到近期的資本市場造假丑聞頻出、地方政府信用形象不佳。雖然失信行為的階段特征不同,但是一個基本的結論是成立的,那就是我國目前尚未走出社會的“信用困境”。針對上述信用問題,本研究將以博弈論模型為基本分析框架,從社會轉型的角度,深入挖掘我國當前“信用困境”的內在根源。
二、相關研究文獻評述
運用博弈論來分析守信問題最為廣泛的研究是在產業組織領域,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企業之間的戰略博弈。所不同的是,在不同市場環境與前提假設下,企業之間的博弈結果往往出現巨大差別。例如,古諾模型、波特蘭模型等經典產業組織模型在引入博弈論的分析框架之后都得到了巨大的改進。國外有關博弈論模型應用的一個突出特點在于,很少將博弈論模型引入較為宏觀的信用問題分析,或者說國外良好的信用環境使得對宏觀信用狀況分析的研究缺乏現實意義。因此,國外的博弈論方法當前多結合信息經濟學的相關概念運用于機制設計等微觀研究領域。
國內學術界關于社會信用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但是研究領域較為廣泛。首先,很多學者運用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對信用這個概念本身進行了深入分析。這些研究的基本思路都是通過引入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概念(交易費用等)強調“信用”本身的重要性(茅于軾,1999;郭紅玉,2002;劉擁軍,2003)。部分文章通過信息經濟學的基本概念(信息不對稱)試圖給出信用缺失的一種解釋(肖建,2003)。但是這些研究存在一個共同的缺陷:對于信用問題的分析多處于概念闡述階段,即使將信用問題納入了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也只停留在概念引入階段,缺乏規范的數理分析。從2006年開始,國內一些學者也試圖通過引入博弈論的模型來分析信用問題,尤其是解釋當前中國信用缺失的現實原因。這些研究文獻存在一個不同于西方的突出特點,那就是不拘泥于微觀領域,而多側重于宏觀領域,這也許更多是源于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在這些文獻中,大部分研究還都是將比較基礎的博弈論模型引入信用研究,其中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對博弈雙方既得利益的策略設計過于簡單,導致博弈模型推導比較簡單,博弈分析的結果也比較模糊,很難將與社會信用機制相關的制度因素作量化分析。
本文的貢獻主要在于兩點:一方面,不僅全面地引入了博弈論的基礎模型和多期模型,而且較為詳細地定義了社會信用制度的相關變量,使得模型的推導過程更為規范,其結論也更具有現實解釋力。另一方面,在具體應用上述博弈論模型的時候,將“社會流動性”變化作為不同社會制度形態比較的一個線索,通過比較不同的社會制度形態,結合博弈論模型的分析,得出一個基本結論:“信用困境”是中國轉型社會背景下社會流動性增強和社會相關信用制度發展不同步的產物。本文還存在一個比較明顯的技術性不足,那就是博弈論模型僅限于完全信息,對于信息不完全的更為復雜的博弈模型,將在后續的研究中逐步引入,不斷充實博弈論模型對社會信用問題的分析和研究。
三、“信用困境”的博弈論分析——“信用行為決策模型”
(一)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基本假設
在構建信用行為決策模型之前,我們有必要把信用這個概念進行適當的闡述。信用的本質是衡量人們對契約(包括正式的有形的合同和非正式的無形的合同)的遵守程度。從單個社會成員的角度來看,是否遵守合同可能與個人的天性和教育背景有關,存在巨大的偶然性和特殊性。但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經濟活動中成千上萬的人對合約的遵守情況則表現出一種規律性趨勢,或者可以看成是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多重博弈的結果。如果這種在一定制度安排下的多重博弈的結果是一種均衡狀態,符合納什均衡的基本特征,即沒有一個參與者在他人不改變策略的情況下會有單方面改變戰略的激勵,那么,這種均衡結果出現的主要原因則是整個社會所體現出的共性的制度安排特征。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要深入分析信用問題,我們離不開博弈論的基本方法。在介紹具體模型之前,我們有必要詳細介紹一下模型的基本假設,這樣有助于我們對模型的深入理解。
假設(1):模型中作出守信或者失信決策的行為主體符合“理性經濟人”的基本假設。即該模型中的信用決策主體是利己主義者,在一定約束條件下,信用決策主體總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
假設(2):基于以上“理性經濟人”的假設,我們需要具體探討關于不同決策的成本、收益問題。首先,守信的決策是有成本的,尤其是當交易的雙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時,守信的成本會大幅提高。當然,守信同樣會帶來收益,這種收益相對于守信的成本而言,往往是一種趨于長期化的收益,可以表現為良好的個人信譽、良好的商譽或者是良好的政府公信力等。同時,失信的決策也是有成本的,這種行為模式的成本與失信帶來的收益相比也是趨于長期化的。失信帶來的這種長期化成本相對于守信的長期化收益而言更加難以消逝,一旦失信造成了不良影響,那么這種影響很可能像陰影一樣,讓人揮之不去,無法擺脫。同樣,失信也會帶來收益,尤其是當交易的雙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時,這種因失信而產生的收益往往會更加明顯,但是這種收益也更加趨于短期化。因此,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信用行為決策簡單地可以看作是一個關于守信或者失信的成本收益比較。從這個角度來看,守信或者失信的行為決策問題也就成了一個衡量和比較守信、失信的凈收益問題,帶來更大凈收益的行為模式往往更加有可能成為人們最終的信用決策選擇。
(二)單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
1模型的推導
(1)A表示因為守信行為人們所獲得的收益,這里我們稱之為“信用價值”,即我們現實中通常可以觀察到的信譽、商譽、公信力的無形價值。這種守信帶來收益是一種趨于長期化的收益。
(2)E表示因為失信行為人們所獲得的收益。上文關于模型的基本假設已經談到,這種失信帶來收益在交易的雙方一方守信而另一方失信時,往往會更加明顯,但是,這種收益同時更趨于短期化。
(3)β表示對于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即失信行為被懲罰的嚴厲程度。如果一個失信行為被發現,那么監管機構將對失信的一方處以失信所得(E)的β倍懲罰。通常而言,β>1。從下文的模型結論可以看出,如果艮1,那么失信行為將會成為人們的最優選擇。
(4)P表示對于失信行為的監督力度,即失信行為被發現的可能性。我們假設整體社會管理體制可以有效監管社會全部交易行為的P倍(0綜合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
(1)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對方守信的情況下做出失信的行為,那么失信者的收益可以表示為:u(breakfaith)=E×(1-P)+(E-β×E)×P=E(1-β×E)
(2)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對方失信的情況下做出失信的行為,那么交易雙方都無法得到失信帶來的額外收益,其雙方的整體收益都可以表示為:U''''(breakfaith)=0
(3)如果交易的一方在對方失信的情況下做出守信的決策,那么守信者因為守信可以帶來良好的信譽而獲得一個A的收益,同時因為守信也讓渡給交易對方失信者E的利益,因此守信者的收益可以表示為:U(keepfaith)=A-E+E×β×P
(4)如果交易雙方在交易中均做出了守信的行為,那么交易雙方都可以因為贏得并維護了信譽而獲得一個A的長期性收益,交易雙方的收益都可以表示為:U''''(keepfaith)=A
完全信息條件下的靜態博弈分析模式雖然需要依靠很強的理論假設作支撐,與現實情況相差較遠,但是,這種分析模式比較清晰,可以作為我們理解問題的出發點(圖1)。
考察完全信息條件下的靜態博弈的納什均衡條件,我們可以發現如果守信策略能成為整個博弈的最終均衡結果,那么必須要滿足條件:A>E-E×β×P且(A-E)+E×β×P>0
經觀察可知,上述條件組包括的兩個條件是等價的,因此該組條件可以簡化為:βP>1或者0<βP<1,且A>E(1-βP)
考察這個完全信息條件下的靜態博弈的納什均衡條件,我們可以發現失信策略也可以成為整個博弈的最終均衡結果,如果博弈滿足條件:
A經觀察可知,上述條件組包括的兩個條件是等價的,因此該組條件可以簡化為:
0<βP<1,且A通過上述守信均衡和失信均衡的條件比較,我們發現實現守信均衡的核心條件在于兩個:監管力度βP是否大于1,信用價值A與E(1-βP)的大小比較。
2單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一個簡單變形
為了使得上述模型更能反映現實世界情況,我們這里引入“補償機制”的概念。假定α代表守信補償比例,即第三方監督機構對失信者的罰金以一個什么比例轉化為交易中守信者的補償。從對補償比例α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補償比例的值域應該介于0到1之間。上面分析的是一種極端情況:α=1,即第三方監督機構對失信者的罰金全部用于補償守信者的損失。引入守信補償比例α的概念之后,圖1中的博弈模型可以變化為圖2。
(1)當α=1(全補償),即我們上文分析的博弈。
(2)當α=0(無補償),該博弈的解為:
當A>E時,上述博弈有唯一均衡解(守信,守信);
當A當E-E×β×P(3)當O<α<1(部分補償),該博弈的解與情況(2)的解相似:
當盧P>1或者0<βP<1且A>E-E×β×P時,上述博弈有唯一均衡解(守信,守信);
當0<βP<1且A當0<βP<1且E-E×β×P從上述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關于守信補償比例α基本的結論: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第三方監督機構對守信者的補償力度越大,即α的數值越大,信用交易者就越有激勵在交易中守信,反映在上述博弈論模型中,即出現(守信,守信)為唯一均衡解所要求的條件越寬松。
3模型分析小結
從上述簡單的單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我們可以發現,保證信用行為博弈出現(守信,守信)的唯一均衡解主要依賴于兩類條件:(1)第三方監督者對于失信者的監督懲罰力度,反映在模型中為βP,即如果一個失信行為被發現,那么監管機構將對失信的一方處以失信所得(E)的β倍懲罰;如果交易的一方選擇了失信行為,那么他(她)有P(0以α=1(全補償)的單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為例,如果第三方監督者對于失信者的監督懲罰力度足夠大,能夠滿足βP>1的條件,使得失信者的失信收益期望值E-E×β×P<0,那么根據模型的假設,信用交易行為可以達到(守信,守信)為博弈唯一均衡解的理想情況。如果第三方監督者對于失信者的監督懲罰力度不能使失信者的失信收益期望值E-E×β×P<0,即0<βP<1,此時依賴市場利益調節機制,模型中的信用交易行為仍然可以達到(守信,守信)為博弈唯一均衡解的理想情況,其條件為:A>E(1-βP)。當0<βP<1,且A
(三)多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
多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側重于分析市場利益調節機制對于信用交易者的行為模式的影響。通過多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重復博弈(信用交易)的前提下,市場利益調節機制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即在單期博弈的守信收益不夠大,即A在推導模型之前,我們需要詳細說明模型的一個關鍵性假設。首先,我們需要澄清,在多期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分析中,A被視為守信的長期收益,而且根據現實情況,守信帶來的收益一般需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能真正反映出來。因此,在這個模型中我們假設一種比較極端同時又比較貼近現實的情況,即每次博弈中如果信用交易者做出守信的行為,那么他(她)將得到一個A的守信收益,但是這些收益只能在多期博弈的最后一期全部實現。因此,在兩期博弈中,即使是博弈雙方在第一期均保持守信,根據這一原則,他們在第一期的收益也均為0。為了便于理解,我們先考察兩期博弈的簡單情況。
第一期的博弈模型見圖3。如果第一期結果為(守信,守信),則第二期的收益矩陣見圖4。如果第一期結果為(失信,失信),則第二期的收益矩陣見圖5。簡單起見,我們在這個兩期模型中假設貼現因子為1,即第二期的收益貼現到第一期之后沒有貼現損失。為了更加貼近實際情況,我們假設在多期博弈過程中,考慮信用交易者采取如下的帶有“報復性”的行為策略。自己在第一期守信,如果對方在第一期守信,則自己在第二期守信;如果對方在第一期失信,則自己在第二期失信。在上述條件下,我們可以證明,當AE-E×β×P,兩期博弈模型的均衡結果都是守信。
首先,我們證明,當信用交易的一方采取上述策略,那么交易的另一方的最優策略也是采取上述策略。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那么交易者甲也采取上述策略,則甲的總收益為2A。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但是交易者甲在第一期失信,那么甲知道遵循上述策略的交易者乙會在第二期失信,則甲在第二期的最佳策略應該為失信,因此甲的總收益為E-E×β×P<2A。如果交易者乙采取上述策略,但是交易者甲在第一期守信而在第二期失信,甲的總收益為E-E×β×P<2A。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交易者乙遵行上述策略的前提下,交易者甲的最佳策略也是遵循上述策略,反之亦然。這說明,上述策略是一個納什均衡策略,其均衡結果為“雙方在兩期都守信”。
如果把上述的兩期模型推廣到N期,根據上面的邏輯,我們不難證明,當AE-E×β×P時,雙方在N期都守信可以成為一個納什均衡結果。這一結論表明,即便守信的單期收益很小(AE-E×β×P),在多期博弈模型中,市場利益調節機制一樣可以實現“守信”的行為均衡。
(四)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基本結論
1實現信用交易出現守信結果的途徑主要有兩條:第三方監督懲罰機制和市場利益調節機制。
2第三方監督者通過提高對失信者的監督懲罰力度,使得失信行為本身就不具有利益上的吸引力,進而使得失信行為消失。可以說這是保證信用交易出現守信均衡的“強條件”。
3當保證信用交易出現守信均衡的“強條件”不能被滿足時,即0<βP<1、E-E×β×P<0時,市場利益調節機制也可以讓市場信用交易行為出現守信均衡的情況。但是相對于上述第三方監督者的監督懲罰力度的“強條件”而言,這種市場利益保證可以視為一種“弱條件”。
在單期信用交易(博弈)的情況下,只要守信行為帶來的收益A足夠大,即A>E(1-βP),那么信用行為博弈的結果可以出現(守信,守信)的情況。如果守信行為帶來的收益A不夠大(A但是,在多期信用交易(搏弈)的情況下,這一條件可以放松,如果單次博弈守信帶來的收益不夠大(AE-E×β×P),雙方在N期都守信可以成為~個納什均衡結果。可以說,在多期交易(博弈)的情況下,市場出現守信結果的要求變得更加寬松,市場出現守信結果的可能性增大。
四、“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一個應用
在這一部分中,我們將應用上文的“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基本分析結論,同時引入“社會流動性”這一概念。這一部分的基本思想是:不同社會形態社會流動性變化和相應信用制度的變化,可以導致不同社會形態滿足不同的“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結論性條件,進而導致不同社會形態出現不同的社會信用狀態。通過不同社會信用狀態的比較分析,挖掘出當前中國轉型社會條件下的“信用困境”的根源。
(一)傳統社會的信用制度安排——“儒商秩序”
眾所周知,在中國傳統文化的框架下,“重義輕利”和“重農抑商”的儒家信條在整個社會意識中根深蒂同,商業并不能作為社會的主流產業在整個經濟生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作為商業活動中的高級交易活動——信用交易在傳統社會中并不普遍。但是,隨著社會分工的深入和生產技術水平的提升,商業行為在社會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傳統社會發展到16世紀左右,與世界整體發展趨勢一樣,傳統社會的這種商業崛起趨勢不斷明朗化,并積極要求與之相匹配的社會制度的出現。在這種歷史環境下,儒家傳統“重農輕商”的價值觀開始逐漸松動,人們逐漸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儒家文化中“重義輕利”的思想,即只要利義一致,牟利也符合道德規則。在這樣一種背景下,傳統社會后期出現了“利以義制”的新儒家商業習俗與經營制度。在這個傳統社會局部思想解放的進程中,山西商人表現得尤為突出,他們不僅是宣傳新儒家商業思想的理論先導,將自身的行為在儒家文化的框架中合理化,而且切身履行著“利以義制”新儒家商業信條,不僅實現了晉商足跡遍布天下的輝煌,而且實現了“匯通天下”這個傳統社會的金融夢想。此處以晉商票號為例,詳細解讀傳統社會弱流動性條件下,信用制度安排如何規范人們的信用行為。
雖然晉商票號不僅限于本地經營,還不斷追求著“匯通天下”的目標,但是,我們認為晉商中的各個商業家族,基本上是處于一個弱流動性狀態,這種人員的弱流動性狀態也是中國傳統社會的基本形態。這種弱流動性狀態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票號總號的穩定性,(2)票號背后家族關系的穩定性,(3)晉商票號歷史傳承的穩定性。這種時間和地域雙重意義上的弱流動性條件為傳統社會實現穩定且良好信用行為提供了有效的現實保證。首先,基于傳統社會下“人治”模式,對于信用交易行為的第三方監督力量處于“真空狀態”,不僅相關法律接近空白,而且缺乏保證相關法令實施的制度性安排。保證良好社會信用行為的唯一途徑就是有效的市場利益調節機制,幸運的是,這種利益機制在“弱流動”社會條件下,通過小范圍內重復交易實現了信用信息在局部范圍內自然充分擴散和信用交易帶有多次博弈屬性,可以充分發揮作用,保證了傳統社會良好信用狀況。
而且,傳統社會實現的“信用行為決策模型”中守信策略能成為博弈雙方的均衡結果是一種相對穩態的博弈結果。當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誠信,就會生發出廣泛的“集體懲戒機制”(即人們會排斥不誠實的人,并對發現別人不誠實而不排斥的人進行追究),這使人們不易于打破這種慣例,這就是MaynardSmith所說的“演進穩定性”。㈣它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強制維護,每個成員都會自覺遵守——無論他出于習慣、模仿還是理性計算的動機。因此,我認為傳統社會的信用秩序有著很強的自我維系能力和自我延續能力。
(二)現代西方社會的信用秩序——以美國為例
這里談到的現代社會,是針對上文的中國傳統社會和當前轉型社會的概念而來的。現代社會既是指在農業社會長久積累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基礎之上演變而來的工業社會,也是指轉型社會的轉型目標。這部分以美國為例,具體分析現代西方社會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狀況,將“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解釋能力進一步擴展。
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在社會管理模式上“法治”取代“人治”成為政治系統運行的基本方式,社會的民主化程度提高。這種“法治”取代“人治”的根本轉變填補了傳統社會中第三方強制力量監督懲罰能力的缺失,大大提升了社會中第三方強制力量對于失信行為的監督懲處力度。這里所說的信用監管制度包括行業自律的內容,但是主要以完備的法律體系來支持。美國相繼頒布的《個人信用保護法》、《信用平等機會法》、《公正貸款對帳法》、《破產法》、《個人信用限制計劃》等法規,規范了信用活動。不僅如此,美國多年的司法成功實踐基礎使得美國可以有效地執行相關信用法律。總之,有效的法律系統和高效的現代監管體系有效地保證了現代西方社會守信均衡的出現。
不僅如此,我們認為在信貸社會可以實現守信均衡的“強條件”情況下,現代西方社會的信用體制還可以保證“信用行為決策模型”中守信均衡“弱條件”的實現。這無疑為保證社會良好的信用狀況增加了一個制度性保險。現代西方社會完善的國家征信體系滿足了強流動性社會的信息擴散特點,在關鍵信用信息的統一搜集和統一制度框架下,現代西方社會交易者的交易行為的強流動性伴隨著信用信息的強流動性。更值得注意的是,現代西方社會較為普及的信用評級系統為充分流動的信用信息進行了科學的加工,使得在現代西方社會中信用信息不僅能夠充分流動,而且能夠更加科學準確地反映現實信息。這樣,從“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框架來看,守信帶來的收益A將被放大,因為良好的信用信息可以被更多的潛在交易者獲知;同時失信帶來的收益E則很難實現,因為在潛在交易者比較知情的情況下,他們不會輕易選擇帶有失信歷史的人進行交易。“信用行為決策模型”中,單期信用交易(博弈)的守信均衡的“弱條件”(A>E(1-P))就很可能被滿足。
(三)現代中國轉型社會“信用困境”的根源
結合前文分析不難發現,貫穿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信用制度的分析主線是“社會流動性”的提升——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過渡,伴隨著社會流動性的提高。社會流動性的提升不僅是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信用制度分析的基本背景,對于中國轉型社會信用危機根源的分析,社會流動性這個基本背景顯得更加具有解釋力。
中國是一個具有典型特征的轉型社會。這種典型性不僅表現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的現代化過程中,而且表現在中國正在經歷著社會“雙重轉型”,即同時經歷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工業社會向知識社會的雙重社會轉型;既要完成傳統工業化的歷史遺留任務,又要追趕信息化的步伐。伴隨著社會的雙重轉型,社會主體形態正在經歷從“人的依賴關系”到“物的依賴關系”再到“自由個性”的個性轉型。這是因為,社會現代化是“物”的現代化和“人”的現代化的有機統一,社會現代化歸根到底反映的是人的現代化。同時,這種雙重轉型和人的現代化過程還伴隨著全球化的趨勢。在全球化伴隨下的雙重現代化進程中,在雙重現代化推動的人的自由個性現代化進程中,兩股力量正在合力推進社會個體活動范圍的擴大和整個社會流動性的增強。在這種社會流動性增強的背景下,中國以傳統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習慣為起點,正在向現代社會靠攏,但是就在這個制度“破”、“立”交替的過程中,一系列制度轉型問題凸現出來,直接導致社會信用危機的出現。公務員之家
具體來說,由于傳統社會原有的時間、地域雙重意義上的弱流動性被打破,原來的以親緣和地緣為基本背景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契約裁定渠道已經限制了交易擴大的客觀需求,但是整個社會建立起如現代社會那樣的完善的社會信用系統又需要大量的時間積累以及財力和物力,更需要大量的時間讓人們接受和適應新的全民征信制度。這種背景下,社會一方面不相信原有的傳統,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借助于全民征信系統,無奈之間,社會自發選擇了一些帶有典型權宜之計意味的預防失信的制度。首先,社會部分地延續了傳統社會的親緣商業模式,以家族企業為基本經營模式,試圖模仿傳統社會依靠家族信任來避免信用缺失問題。不可否認,家族信任作為傳統社會維系信用的基本模式,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隨著當代社會生產力的迅猛發展和社會分工的逐步擴大,交易的范圍不斷向縱深延伸,傳統的家族經營模式在這種背景下顯得漏洞百出、難以為繼。其次,傳統社會親緣、地緣信用模式在轉型社會的另一個演變就是“熟人經濟”或者稱“關系經濟”,這種模式無非是親緣、地緣信用模式適應社會流動性增強的現實的一個變體,以關系為紐帶,力圖在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監管的情況下,通過市場利益調節機制,進而抑制失信行為的出現。但是,這種非制度化、非正規化的模式,在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表現得如此簡陋,以至于在現代社會浪潮襲來的時候,顯示出一種強烈的無所適從和不知所措。
轉型過程中的這種“破”而未“立”的尷尬局面反映在“信用行為決策”模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社會第三方強制力量對于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和威懾作用不大,守信均衡的“強條件”(E-E×β×P<0)難以滿足。另一方面,在缺乏完善的社會征信體制和社會信用評級體制的情況下,市場利益調節機制帶有明顯的傳統社會模式的變體特征和“權宜”特征,因此,守信均衡的“弱條件”(A>E(1-P))也難以滿足。可見,依據“信用行為決策模型”的邏輯,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出現信用危機就不足為奇了。
五、結論
理論上講,社會出現守信均衡至少需要滿足下列兩個條件中的一個:有效的第三方監督懲罰機制和有效的市場利益調節機制。中國傳統社會雖然法治讓位人治,“第三方監督懲罰機制”薄弱;但是在時間、地域雙重意義上的弱流動性條件下,基本可以滿足“有效的市場利益調節機制”這一條件,實現弱流動性條件下的局部守信均衡。以美國為代表的現代西方社會,雖然社會流動性大大提升,但是其完善的立法體系和高效的司法制度使得“第三方監督懲罰機制”可以在強流動性社會中充分發揮作用,進而保證守信均衡的實現。同時,現代西方社會借助于強大的征信網絡和科學的信用評級體系,同樣可以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發揮“市場利益調節機制”的作用,使得現代西方社會良好的信用狀況更加穩定。
當前中國社會正處于典型的轉型期,“破”而未“立”的尷尬局面導致“信用困境”問題成為困擾中國改革開放進程的“頑疾”。一方面,傳統社會的弱流動性狀態被打破,強流動性的社會中,保證傳統社會的守信均衡的制度安排在轉型社會中的功效可謂捉襟見肘,甚至逐步走向完全失效。另一方面,系統的社會信用制度的建立是一個長期任務,目前尚未建立起西方社會那樣與強流動性社會相匹配的信用法律制度、征信制度和信用評級制度,中國實現現代西方社會的守信均衡尚需時日。可以說,這種“破”而未“立”的尷尬局面就是造成我國“信用困境”的根源所在。要擺脫當前的“信用困境”就必須要加緊完善與市場經濟和現代社會相匹配的社會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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