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房屋EPC協議業主方應承擔的義務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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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從合同關系的角度,綜合分析了國際epc/交鑰匙項目合同中業主所承擔的主要義務。依照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原理來概括業主的總體義務,具體論述了項目過程中業主方應當承擔的四類基本義務(支付的義務、提供現場和通行權的義務、提供工程資料和數據的義務、提供協助和配合的義務)。本文旨在強調承包商在項目合同管理過程中應當知曉并注重業主承擔的義務,以便正確地把握和識別索賠機會,保障自身的合理權益。
關鍵詞:EPC交鑰匙合同;業主方;義務
為了實現雙方的權利,合同雙方必須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自的義務。近年來,由于國際EPC/交鑰匙合同中的規定對承包商越來越嚴格,以致造成承包商承擔的風險過大,索賠更加困難。研究EPC合同下業主的義務,有助于承包商把握和識別索賠機會,在合同雙方實施工程的博弈過程中,更好地保障己方的利益。
一、業主方的總體義務
國際工程合同是合同雙方為實現該國際工程項目中的特定目的而簽訂的協議,并在合同中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到EPC合同,從管理目標來看,業主與承包商各自享有終極的“靜態權利”(Rights),即業主有權“及時得到竣工的工程,并投產運營獲得投資收益”,承包商有權“按時獲得相應的工程款支付,實現其工程承包經營的目的”,合同雙方同時承擔與其權利相對應的義務(ObLigations),即國際工程中常說的,“TheEm-ployergetswhathehaspaidforandtheContractorgetspaidforwhathehasdone,”。按照管理過程分類,合同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自享有相應的“動態權力”(Power/Authority):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建議權、知情權,這些權力根據合同約定,在雙方之間分享,雙方就各自權力承擔相應的行為職責(Duties)與責任(Liabili—ties)。這些權利和義務、權力和職責、責任分別體現在項目的設計、采購與施工(EPC)整個過程中。
從國際工程合同的基本原理來看,業主義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按合同約定,提供“承包商實施工程所需要的條件”;二是“不得無故妨礙承包商正常作業”,即業主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管理不得構成“過分干預”或“不作為”。前一類義務主要來自合同雙方為完成項目而進行的“分工”,如提供項目現場以及支付工程款;后一類義務主要來自對“業主過分濫用監督權的行為”或“對承包商的合理要求不響應”的適當約束,如業主對工程某部分進行檢驗時應提前通知承包商以及承包商就雇傭分包商名單申請時,業主拖延答復等。
二、業主的支付義務
支付是業主的一項核心義務。業主不但有義務支付整個合同價款,包括項目執行過程中因變更等原因而增加的各類調整款項,而且還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與方式來支付。通常情況,業主支付的工程款分為三大類:
*預付款(AdvancePay-ment/DownPayment)
*進度款(InterimPay-ment/ProgressPayment)
*最終結算款(FinalPay-ment)
對于EPC合同,常采用里程碑付款形式,合同中包含一份里程碑支付計劃表(MilestonePay-mentSchedule/Schedule0fPay-ments),規定每達到一個里程碑,業主須支付若干合同款百分數。
無論采用何種付款形式,若業主沒有履行合同支付義務,則應承擔下述責任:
一是應對到期未支付款項(OverduePayment)支付承包商一定的融資費(FinancingCharges),包括利息和各類手續費。利息的收取一般按約定的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再加上一個固定值,如LIBOR(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再加2%。有的合同則約定支付貨幣所在國中央銀行頒布的年貼現率外加三個百分點,且按月復利進行計算。
二是若到期應支付款項發生拖欠,EPC承包商享有降低工程進展速度或暫停工作的權利,后果責任由業主承擔。
三是拖延時間較長,如到支付期后的某一時間段內內仍不支付的,承包商有權終止合同,后果責任由業主負擔。
關于業主支付義務的其他詳細規定,可參見FIDICl999年版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第14.8款[拖延的付款],以及16條[承包商的暫停與終止]。
三、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現場和通行權的義務
現場的征地(LandRequisi-tion)是業主的另一項基本義務。在土地征用后,業主按合同約定,將現場用地提供給承包商占用(P0s—sessionofSite),同時賦予承包商進入現場的通行權(RightofAccess)。
關于此類合同中的業主義務,通常約定的具體內容包括:給與承包商現場占用權的時間;給與承包商現場占用權的方式;未及時給與承包商占用權和通行權的后果。
(一)給與承包商現場占用權的時間
這一時間一般在合同中專用條件或業主要求中專門進行約定。有時由于業主對完成征地的時間沒有把握,在合同中沒有給出明確的時間規定。在此情況下,業主給與承包商現場占用權的時間應在開工日期之前。
(二)給與承包商現場占用權的方式
有的時候,業主不能完成現場用地的全部征收,可以采取分若干次部分的方式給與承包商占用權。如果沒有規定具體時間,則采取分期給與專用權的方式,以不影響承包商的總體工程進度為條件。承包商總體進度的界定以業主批準的工程進度計劃為準。
合同中一般規定業主給與承包商的占用權是否具有排他性質(ExclusivePossession),即EPC承包商在現場實施工程的同時,是否有其他承包商或業主人員在現場從事EPC合同外的工作。對于業主的大型復雜項目系統,業主可能分幾個合同包來進行發包,此時在合同中通常明確規定某個EPC承包商對項目現場沒有專用權。在此情況下,EPC承包商應要求業主澄清另外承包商的項目工作計劃,以便做出相應安排。
如果合同中對業主所提供的現場占用是否專用沒有明確規定,則應認為,即使允許其他人員使用現場,他們的使用也不能對EPC承包商的工作構成影響,否則,業主應承擔相應責任。因為這違反了國際工程界所稱謂的“充分占用權”(AdequatePossession)原則。
有些合同,業主為了避免這方面的責任,在合同中規定EPC承包商應與現場可能同時工作的其他承包商保持合作與協作,業主不承擔相互干擾帶來的后果。這一規定有時被稱為“無賠償條款”(NoDamageClause)。在簽訂合同時,承包商應當注意這個問題。如果按照合同,EPC承包商需要向其他承包商提供合作,則EPC承包商應該給予合理的合作,但如果此項合作內容沒有體現在EPC承包商的工作范圍或合同義務內,則承包商可以按照可推定變更的理論,掌握好證據,就此類合作給EPC承包商帶來的費用和工期影響向業主提出索賠。
(三)未及時給與承包商現場進入權和占用權的后果
由于提供現場進入權和占用權是業主的核心義務,如果業主違反該義務,承包商可就下列三個方面提出索賠:
*延長工期
*追加費用
*補償利潤
但應當注意,在國際工程中,業主通常不提供“三通一平”等條件。業主提供的通常是承包商“進入項目現場的權利”(RightofAc-cesstotheSite),但并不保證進入現場的道路是否適宜承包商進出項目現場,甚至也不保證是否有可用的通往現場的道路。
四、業主向承包商提供工程資料和數據的義務
承包商實施項目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和資料。其中很多都應由業主提供。就工程資料和數據提供,EPC合同通常規定業主義務和責任如下:
一是業主在招標期間,主要是通過招標文件,就項目現場的地質、水文、環境等情況,向承包商提供所掌握的一切項目資料,不得隱瞞。
二是即使在承包商中標后和項目實施期間,只要業主后來又獲得了后續項目現場的相關資料,也應提供給承包商。
三是就工程本身的規定,一般在“業主的要求”中,業主必須明確提出“項目的預期目的”、“工程實施規范與標準”、“竣工驗收的測試與性能標準”以及管理程序要求等。
關于業主提供的項目現場資料和數據,業主不對相關數據和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充分性承擔責任。這些資料由承包商自己負責解釋,并根據自己的解釋來確定技術方案。
關于業主提供的工程本身的數據,業主應對其正確性負責。一般來說,業主負責的范圍除了上述第三條中的內容,還包括業主提供的但承包商無法核實的數據,如某些坐標點等。如果此類數據出現錯誤,業主應當承擔后果責任。
以上是國際工程中的一些常用原則。當然,針對業主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數據,合同雙方都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來約定各自責任,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以約定的條款為準。
五、業主向承包商提供協助和配合的義務
在承包商實施項目過程中,需要進行很多對外協調,為了使承包商高效率地工作,在國際工程合同中,通常要求業主在許多方面給與承包商協助,主要包括:
第一,協助承包商獲得其需要的各類許可證與相關部門的批復,如承包商人員出國簽證(Visa)、當地工作許可證(WorkPermit)、特殊工種工作許可證(如一些爆破危險工作,通常需要當地警察局與勞工部門聯合批準)、物資進口與再出口許可證(ImportandRe-exportPermxt)、對某些特殊設施的設計方案的行政審批。
但應當注意,有些批準必須是業主自己負責辦理的,而不是協助承包商辦理,如項目的總體規劃許可等。在合同的相關條款,應約定有關項目執行過程中各類行政批準的申請手續由何方辦理。如果法律規定由哪一方負責辦理,則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合同中要求承包商在實施項目過程中要遵守當地的各類法律。鑒于業主比承包商更熟悉當地環境,因此,合同通常要求業主協助承包商獲得與實施工程相關的政策法規,如勞動法、文物保護法、稅法、海關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文件。
第三,在安全、環保等方面,業主應約束己方人員與承包商保持合作,配合承包商的工作,遵守承包商制定的項目安全和環保等各項規定。若業主在項目現場同時雇用其他承包商實施其他工作,則業主也應要求其與承包商保持合作。公務員之家
第四,按期驗收、頒發證書。對按合同已完成的工程和分項工程,在承包商報送申請后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應當及時組織竣工檢驗,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履約證書等,不得無故拖延,給承包商造成損失。
六、業主的其他義務
除了上述核心義務外,業主在EPC合同中常常還有下列義務:
一是業主對承包商的保障義務。如由于業主負責的原因引致承包商遭到其他方的索賠時,業主有義務賠償承包商的相關損失,包括處理該索賠的律師費和其他開支。
二是業主及時答復義務。在EPC項目執行過程中,許多工作需要得到業主的指令、批準或答復才能執行,如果業主對此拖延,則會影響項目執行。因此,業主一般有義務對承包商的申請或要求有及時下達指令、給與答復的義務。任何此類答復都不得無故被延誤或拒絕。
三是業主告知義務。針對項目執行中的某種情況,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時或業主應主動告知承包商。如在承包商要求時,應通知承包商資金到位。當業主負責保險時,應將辦理保險的情況及保險單提供給承包商等。
四是業主任命代表義務。如果業主為法人,它有義務任命一個業主代表(Employer’sRepre—sentative),代表業主來管理和協調承包商的工作。
五是業主提供輔助設施義務。在有些EPC項目中,如果合同規定業主在提供項目現場的同時還應提供一定的附屬設施或條件,如“水、電、氣”等臨時設施的接口條件、進場通道等條件,則業主應履行此類義務。
同樣,如果業主違反上述義務,承包商有權尋求其他補救措施,并可向業主提出工期與經濟方面的索賠。
七、結語
在國際工程中,即使合同規定的很苛刻,但如果業主違反其合同規定的義務,承包商就有獲得索賠的權利。因此,作為承包商項目管理的一個工作,應當著重研究清楚業主在履約過程中承擔有哪些義務,并監控業主是否違反了其合同約定的義務,從而據此提出索賠。但同時注意,承包商在保障自己的權益時,應最好建立在與業主“共贏”的伙伴關系上,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更好的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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