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環境法地位探討

時間:2022-09-11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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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參與環境法地位探討

摘要:世界各國的環境法中都確立了自己的公眾參與原則,我國的也是如此。但是我國公眾的環保參與意識及參與程度很不理想,這有多方面的原因,在現有的情況下,政府應該采取有效的措施,從提高公眾意識到建立健全的執法體系等方面來完善這一原則。

關鍵詞:環境意識;環境權;公益訴訟

回顧環境法的歷史發展,我們可以看出它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出現的,對于要環境還是要經濟,這個選擇是很難做出,大多數的西方發達國家都是選擇了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是這樣做的結果是既浪費金錢,又使已經破壞的環境難以得到恢復。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在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指導之下,我們國家選擇了一條不同于西方的發展道路,采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發展經濟的同時盡可能地使我們的環境問題降到最低。如何才能使這個方針得到有效的實施?目前,國家也制定了相關的制度和配套的法律,這些對于環境問題的解決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在環境法中確立公眾參與原則的意義更為重大。

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里,公民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或途徑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決策活動,使得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民的切身利益。環境狀況好,公眾是環境資源的享有者;環境受到污染,公眾是受害者。因此,保護與治理環境人人有責。作為與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公眾一定會關注并且積極地為改善自己的生存環境而發揮自己的作用。世界上環境保護做得較好的工業國,解決國內環境問題基本上都是在公眾推動政府、政府推動企業的模式下實現的,而我國的現有情況是我國的環境問題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這種模式下的公眾參與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國正在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戰略,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如何對待公眾參與,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和機制,提高公眾參與的廣度、深度和效果,國外有值得我們借鑒的一些經驗。但是這些經驗不一定適合我們的國情,我們應該有選擇地進行借鑒,讓公眾參與具有我們中國的特色。

圍繞生態環境保護通過公眾集會和示威游行的方式進行抗議請愿活動,這在西方國家是很普遍的,也由于這樣壓力,西方國家的政府不得不直接介入干預環境管理,建立專門的環境保護機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是這種方式不適應于我們國家,我們國家的公民雖然也有示威游行的權,但是我們的這種權利的行使不能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的工作活動和社會的公眾秩序,最重要的是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如果人民不滿意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向政府反映,政府會通過行政方式來及時地解決人民反映的問題,無需通過這種極端的方式解決。而我國雖然有這種機制,但是現有的機制還不完善,為此,要建立一整套健全的體系,為公眾參與環保提供相應的條件,降低公眾的參與成本。降低參與成本就要采取適當的措施:第一,要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環境問題比較嚴重,相對而言,國家財力和環境保護專業隊伍力量有限。沒有公眾積極參與和全民環保意識的提高,環境狀況就無法與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和日益高漲的全球環保浪潮保持同步。但是,我國的現狀是人們的環保意識總體水平不高,并且分布呈現二元化,據國家環保總局和教育部聯合組織的全國規模的公眾環境意識調查顯示,我國現階段的公民的環境意識、環保知識水平不高,并且參與環保活動的比率較低。通過對數據的分析,還看出我國現階段公眾的環境意識還明顯地表現出一種多重二元化的結構:(1)環境意識水平的城鄉二元化-從整體上看,城市公民的環境意識水平明顯地高于農村。(2)環境意識水平反映在年齡結構上的二元化-在成年人和少年的環境意識進行比較,少年的環境意識在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自然、環保行為等各方面明顯的高于成年人。(3)公眾與政府在解決環境問題上呈現出二元分離形態,主要表現為公眾的環境意識更多的表現為\"政府依賴性\"。針對這個現狀,除了新聞輿論的大力宣傳之外,就是要加強社會教育,尤其是對青少年的教育,使他們從小就養成環保的好習慣。但宣傳和教育不是流于形式的空洞的口號和擺設,而是把他們落始于行動上。真正地從思想的深處理解到環境對我們的重要性,使這種意識在平時的行為中表現出來,成為生活中的一種習慣。當一種行為成為一種習慣的時候,我們不需要政府過多的投入人力和財力就可以改善生活環境的質量。從這種意義上說,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是最重要的,這是公眾積極參與環保的基礎。

第二,應該建立并支持環保團體。當公眾的環保意識提高之后,自然地會在行動上采取相應的行動,組建環保社團是行之有效的,對這些組織政府應該給予肯定和支持。政府的工作是很繁重的,這種環保團體可以幫助政府收集有關的資料,進行社會調查,將民意真實地反饋給政府,以幫助政府做出正確的決策。這樣,既增強了政府決策的公開性,透明度,便于公眾參與,又保證了政府的決策反映了實際生活,能更好地被公眾接受和執行,從而節省了政府的行政執法成本。

第三,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首先,在法律上要確定公民享有的環境權。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指出:\"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當代和未來世世代代環境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上述法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環境權的某些內容,但是這些規定過于原則,尤其是對公民環境的規定更為籠統,只不過是作為一種宣言性的規范加以確立,而不具有任何實體權利性質,受害人無法直接援引上述規定以具體請求司法保護。這就大大挫傷了公民與危害環境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也使公民參與環境管理失去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保障。所以,在環境基本法中應具體規定公民享有日照、通風權、安寧權、清潔水權、清潔空氣權、觀察風景權等。如果公眾的上述權利中的一項受到危害,就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以達到使公眾環保參與成為一種可能而又可行的目的。否則,相關的機構或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后,要制定相關的環境程序法,我國的環境實體法相對來說內容還是比較翔實的,但是我們的程序法數量少,內容也較為簡略、松散、凌亂,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行政行為的效率,也成了依法行政的主要障礙。建議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實施條列》,如果條件尚不具備,可以先出臺一部《行政程序實施條例》,其中除了規定政府行政的一般性程序外,還應當包括環境主管部門在進行環境管理中所遵循的程序,以及公眾在參與環境管理、監督時應遵循程序和違反相關程序所帶來的法律責任等。另外,還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一個公民即使本人沒有受到環境危害,他也可以以公眾的環境受侵害而提起環境訴訟,這樣,那些排放污染、危害環境的企業,不僅要受到環保部門的監督,而且還有可能被許許多多關心環境的市民、NGO起訴。這有利于促進企業提高環保意識,采取清潔生產、環境審計等自律行為。

公眾參與的實施,是一個漸進的、動態的歷史過程,它與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息息相關,他的實踐必將隨著國家的發展,經歷從自發到自覺,從簡約到豐富,從表層至深層,從倫理化到世俗化的過程。我們國家的公眾參與要獲得實質性進展,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它是各個方面的逐步完善和提高的結果,這離不開政府、環保團體、公眾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