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立研究機構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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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立研究機構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對策

一、發達國家的經驗

1.減量、改制、轉型。減量就是減少國有研究機構的數量,砍掉大部分國立研究機構、實現民有化;改制就是保留的國立研究機構要轉制,實現國有民營、合同管理;轉型就是政府放棄直接管理,實現基金會化。

(1)從根本上改變大部分國立研究機構的所有制性質,國立機構民有化,軍工企業民營化,減少國有研究機構的數量。

這一改革以俄羅斯最為突出。俄國的國立研究機構的改革一方面體現在軍工企業民營化,實行全面軍轉民政策,并且制定了很多法律為軍轉民提供了法律依據,致力于軍工企業向民用企業的全面轉變。另一方面體現在一些國立研究機構的民有化,民有化首先是在各工業部門的科研機構進行,幾乎所有的工廠科研都完全民有化。俄羅斯的科研機構打破了全部國家所有的局面,形成了國家所有制為骨干,多種所有制并存的局面。英國在上世紀80年代以后,也有很多機構陸續與政府脫鉤,成為獨立的技術公司、研究實體或者學會,縮減國立研究機構的規模。英國大部分部屬研究機構都已經與政府脫鉤,但它們與政府保持密切聯系,繼續為政府服務。

(2)至于其他發達國家,例如美國原本國立研究機構的數量不多,因而不存在大規模民有化問題,其做法是國有國營向國有民營管理體制轉變。

在美國,部分國立研究機構通過合同研究的方式托管給大學、工業企業和非營利性機構管理,成為國有民營的研究機構。民營可以避免政府官僚機構的過多干預,管理方式比較靈活、層次少、決策快、環境寬松,有利于科研人員集中精力從事科學研究,多出科研成果,其人事和工資制度可以不必參照政府部門,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權。此外,這種管理方式便于將私人企業和大學的管理經驗引入政府實驗室,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住世界一流的科學家。在大學管理的國家實驗室中,全體實驗室成員均為大學雇員,實驗室的行政管理完全利用大學現有的管理體制,工資、晉升、醫療保險、休假等福利與大學職員接近或完全相同;在公司管理的國家實驗室中,全體實驗室成員均為公司雇員,工資、福利待遇與公司其他職員相同或者類似。大學和企業往往都有明確的績效考核體系,這種體制有助于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其研究工作的效率。

日本的國立研究機構和國立大學實行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也就是將國立研究機構從政府省廳分離獨立出來,以降低對政府的依賴程度,避免政府對這些研究所的過細干預,在資金使用、人事等方面提高研究所的自由度。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日本政府傾向于把能由民間企業完成的科學研究業務從國立研究所中分離出來,鼓勵一些完全由政府出資的研究所吸收民間的資金,以更好地使國家預算資金發揮更大的效用。

(3)政府采用基金會的形式對國立研究機構進行間接管理。

英國貿工部將下屬的研究機構根據研究領域和方向的不同,劃歸不同的研究委員會,貿工部不再直接管理,由研究委員會統一經費劃撥和人員管理,研究委員會是自治性的非政府管理的基金會,主要利用貿工部劃撥的經費,支持下屬研究機構及本領域其他機構的研究,這種做法也為很多其他部屬研究機構借鑒。基金會化成為一大趨勢,有很多國立研究機構都賣給了對口的民間研究基金會。基金會的特點是經費來源多樣化,重視經費的使用效率,因此往往基金會能夠為其支持的研究機構提供比較嚴的監督。

科研機構的民營化一方面減輕了政府的管理壓力,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立研究機構人浮于事、管理層次多、研究效率低下的缺陷,增加了科研經費來源的多樣性,并且科研機構的市場化也使得科研機構開始注意科研產品的市場化、商品化,更加注重科研產品的實用性。

2.國立研究機構實行決策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執委會)和監督機構(監事會)及制約機構(咨委會)多方制衡的相對獨立的自我管理體制,政府對其是間接管理,不過問機構經費的使用、人員的任命、組織管理等。

雖然國立研究機構歸屬政府所有,但是發達國家的這些機構在內部管理上都是實行相對獨立的自我管理體制。

研究機構的自我管理體制以理事會為中心,理事會是決策機構,理事長和理事一般由上級主管政府部門通過公開選拔任命,有2年到5年不等的任期。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決策的執行機構,一般執行委員會都有很多分支辦公室,分別負責經費使用、對外聯系、學科建設、日常管理等。監事會是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其組成成分復雜,有來自學界、政府、工業界和普通民眾代表,并且對于機構的大小事宜都有發言權,因此增加了多方制衡,機構接受內外監督,增強了監督力度,有利于研究機構提高研究活動的效率和公平性,減少學術腐敗。研究機構一般還有很多咨詢委員會,是研究所的制約機構,咨委會主要是在研究所的科研活動和處理與公眾的關系等方面為研究所提供咨詢。咨詢委員會一般都有來自于一些學會、其他科學團體和普通民眾的代表,反映他們的建議,研究所往往把認真聽取他們的建議作為研究所的重要任務之一。

發達國家國立研究機構的相對獨立地位體現在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對它們的間接管理而不是直接管理。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經費的劃撥、領導人的任命,并監督科研機構的科研活動,除此之外,主管部門不過問經費的使用、下屬研究機構的成員任命、戰略目標制定、組織管理等,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是間接管理。

3.改變傳統的科研人員固定編制,代之以流動性的人員配置,有些研究機構基本沒有什么固定編制的研究人員,大部分是短期合同人員,科研人員可以選擇兼職。

很多發達國家的國立研究機構鼓勵科研人員的流動,有些科研人員可以選擇兼職,以日本、德國、美國和法國為代表。

科學自由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原則,人員流動是德國市場經濟下科研體制的特點。國家和企業根據需要建立科研工作就業崗位,任何人都可能參加科研崗位招聘的競爭。研究人員固定編制的很少,絕大多數是流動人員。一般情況下,研究人員在研究所工作3-5年就要考慮去留問題,研究所理事會的理事任期也很短,一般為2年,除室主任和主要助手、工程技術人員是固定編制外,研究人員基本上都是短期合同人員,他們往往是因為某個課題、項目而聚集在一起,研究所提供的僅僅是經費、科研設施和交流場所,課題完成即意味著合同結束。科學家年滿65-67歲,無例外地辦理退休手續。研究室主任退休后,該室即自行解體,人員流動,儀器交庫,實驗室關閉。新的室主任上任后,一切從零開始籌建自己的研究室,重新訂立研究方向,聘請助手和征集課題研究組,并購置儀器設備。在國立研究機構就業崗位上工作的科技人員必須有研究成果才能站住腳。

美國國家實驗室鼓勵科技人員流動,鼓勵政府與企業共同分擔新技術開發風險和成本。政府創造各種條件,鼓勵國家實驗室、研究所、大學和企業發展各種伙伴合作關系,使研究人員在各機構間自由流動。尤其是委托給大學、企業、非營利性學術團體管理的“國有民營”研究所,其托管機構的研究人員很多都在研究所內兼職,同時研究所的很多研究員也兼職大學教師、企業顧問或者學術團體的研究員等。

為激發研究人員的競爭意識,促進科技人員的流動,保持研究機構的活力,日本一些省廳改變了研究人員的終身雇用制。1997年6月,日本在國立研究機構開始實施《關于定期任用普通管制研究人員及工資、工作時間等特例的法律》,以聘請或培養青年人方式錄用任期制研究人員。2002年日本第二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強調,要通過廣泛普及任期制,提高人才的流動性,另外,為了使研究人員能夠根據其資質和能力獲得職位,要普及公開招聘制度。在國立研究機構,要對35歲以下的年輕人員廣泛采用任期制,對研究職位原則上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為有資質和能力的研究人員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

法國則建立鼓勵研究員提前退休的機制,加速科研人員的流動,1996年10月,政府決定:繼續實行科研人員的定額招聘制度,保證每年的招聘率達到2.5%以上;取消國立研究機構主任研究員68歲才退休的規定,通過一些激勵措施(發給相當于6個月工資的退休金),鼓勵60-65歲的科研人員提前退休;在研究機構內部,提高研究人員的更新率,實行任期制;采取激勵措施,加速科研人員的更新和流動,例如改善研究人員到企業去的待遇,借調到企業的研究人員,收入上限可放寬到相當于原單位工資的150%。

在這種相對自由的就業環境下,一方面有利于科研人員找到最適合自己的研究機構,并且根據機構研究項目的變化適時地做出調整,一旦所處研究機構的研究項目完成,又沒有更適合自己的項目,就可以轉投其他研究機構,從而可以發揮科研人員的最大作用;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流動性的人員配置,研究機構能夠不斷增加新鮮血液,并且能夠找到各個研究項目最合適的研究人員,達到最佳的研究效果;機構的流動性避免了由于人員眾多、機構臃腫所造成的研究所管理壓力,有利于提高研究機構的科研效率。

4.科研經費的分配以項目為載體,實行合同研究的方式,成立臨時性專門的評估小組對本領域的項目進行審查評價。

發達國家的科研經費一般不是按照研究所、實驗室或者人頭分配,而是以項目為導向的,即研究人員只有申請項目,獲得批準后才能得到科研經費,并招聘課題研究人員,搭班開展研究活動。項目一般以合同的形式確立,研究人員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課題,合同研究在國立研究機構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合同研究一方面增加了研究機構的經費來源,另一方面有很多合同都必須有幾個研究機構共同完成,有利于跨機構的合作,并且通過與企業、協會、政府等簽訂研究合同促進了研究機構與工業、政府、協會和高校的學術交流和合作。同時,合同研究的課題來自政府、公共部門和企業的實際需求,研究成果也更貼近現實,這是科學研究服務于現實生活的體現,有利于更快地實現科研成果向實際生產力的轉化。而研究機構也會組織評審小組對課題完成情況做出評價。研究機構對項目的選擇和評價都具有科學性和程序性。

英國國立研究機構的做法是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是研究機構的制約機構,在研究所的科研活動和處理與公眾的關系等方面為研究所提供咨詢。成員通常來自于一些學會、其他科學團體,也有普通民眾的代表)組織專門的評估小組對屬于本領域的項目進行審查評價。這些專門小組的組員是臨時性的,經常變化的,往往是一次評估完成后即解散,下一次評估時再重新組織。咨詢委員會的評估結果由研究機構的理事會作為經費劃撥的參考。同時監督委員會對評估結果及經費使用做出監督。資助項目接受過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后將會對外公布,民眾如果有異議或疑問,可以向研究所提出。這種安排使得整個項目申請、審查、批準的過程都處在研究所內外監督之下,有利于減少在經費劃撥、項目審查過程中的學術腐敗現象,保證研究經費的使用效率,并增加了研究所活動的透明度。

日本國立研究機構的經常性課題由研究人員自己提出申請,經所長和所一級審議部門審議批準;特別重大的研究課題的制定及預算是由各省廳的科技審議機構根據科學技術會議的總方針并結合自己的情況提出的,其預算還須提交大藏省審批,經國會通過。特別研究經費往往是與國家重點項目配套下達,研究機構要參與這些項目和得到這些經費,就往往按照有關規定,靠科研人員的學術水平和能力競爭爭取,而不是某個或某些國立研究機構依靠其學術壟斷地位而獲得重大課題的特別研究經費。

5.發達國家除俄國外,都沒有類似中國科學院這樣的大而全的研究機構,賦予少量研究機構以國家科學中心的稱號,支持研究機構、科學中心結盟。

發達國家如俄羅斯、英國、德國都出現一些結盟性的科學中心,主要是國立研究機構與處于相同或相近的研究領域的大學、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究機構結盟,實現資源整合。

俄羅斯的國家科學中心是領域相近的科研機構合并而成的跨部門科學中心,科學中心的建立有非常嚴格的程序,包括研究領域必須是國家規定的重點支持領域,科研實力必須經過俄羅斯聯邦科技部、經濟部、財政部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審定等。為了集中科技優勢,更有效率地利用資金,建立國家科學中心是一個很好的做法。經過一系列嚴格篩選而成為國家科學中心的研究機構將獲得國家的優先撥款和一系列的優惠措施。而且每兩年對中心的工作進行評價,如果不合格,將被取消國家科學中心的資格。這種能上能下的設置極大地促進了科學機構的研發積極性。另外建立科學中心也可以促進產學研相結合,提高科學研究的效率,對于加強科技和高等教育的聯系、組建一體化的教科實體,加強科技和產品的聯系、促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方面也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國立研究機構改革,首先應該把技術開發類研究機構從國立研究機構中剔除,保證國立研究機構的“應有”作用的有效發揮。

為了使研究成果盡快應用到企業中去,使其商品化,英國政府強調工業企業和研究機構的合作,創建科學聯合體,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是科研和企業聯合性組織。有些國立研究機構則與私立研究機構、大學研究機構等合并,力圖科研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日本近年來一直在致力于建立一個更加開放、更加靈活和高效率的研究開發體制,促使國立研究機構、大學和企業相互滲透,進行更多的交流和合作,以達到提高產官學整體研究開發能力。為了充分利用靠國家研究經費獲得的研究成果,順利實現成果轉移,日本成立了新技術事業團,專門在大學、國立研究機構與民間企業之間發揮“橋梁”或“科技媒人”的作用。新技術事業團的主要任務是調查、收集大學和國立研究機構的研究成果,發掘優秀的研究成果,促使其向民間企業轉移,以便實現產業化和商品化。日本政府積極利用組織杠桿,打破各單位界限,以課題負責人為核心組成課題組,調動各方面的優秀人才共同攻關,課題完成后,成員各自回原單位,形成以民間大企業為中心,學、官從旁支援配合,舉國一致向高科技進軍的科研體制。

6.注重與公眾的交流,并致力于研究機構事務的公開透明化,接受公眾的監督;注重對青年學者的培養。

發達國家的國立研究機構普遍比較重視科學與公眾的交流,并將科學的普及化作為機構的發展目標之一。研究機構一般設立公共關系委員會,處理與公共交流有關的各種事宜。在英國,國立研究機構監督委員會對評審結果及經費使用等做出的監督的結果會對外公布,民眾如果有異議或疑問,可以向研究所提出。這種安排使得整個項目申請、審查、批準的過程都處在研究所內外監督之下,有利于減少在經費劃撥、項目審查過程中的學術腐敗現象,保證研究經費的使用效率,并增加了研究所活動的透明度。并且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的主要的決議、日程安排和計劃都能夠在其網站上獲得,同時決議的制定過程也會公布,對于一些沒有公布的信息,理事會會向公眾解釋原因。這種做法增加了委員會的透明度,尤其是對于決策過程的公布給了他們一個接受外部監督的機會。研究機構還經常組織一些公眾性的論壇和講座,并且向民眾征集議題,討論一些民眾感興趣的話題。(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對青年學者的培養則被認為是發達國家國立研究機構的重要使命之一。這些國家的國立研究機構幾乎都有博士后項目,青年訪問學者項目和針對青年學者和學生的培訓項目,并且定期開設一些針對青年學者的短期培訓項目。美國政府有一套完善的科研人員培養體系,尤其重視對青年科技人員的培養,例如美國政府80年代批準的國家科學基金會的“總統青年研究員資助計劃”和海軍部的“青年研究員計劃”,都是旨在加強對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美國國家實驗室往往是青年科技人才的實踐基地,國家實驗室為他們提供寬松的研究環境和優厚的研究條件。德國的科研機構則可以吸收學生兼職,給一些年輕科學家機會在一些國際性的項目中工作,并讓他們使用研究所最先進的實驗室;還有一些國立的研究機構有針對青年人的公眾論壇和課堂,培養青年人求知、創新和參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熱情。

二、發達國家的教訓——主要是俄羅斯的教訓

我國國立研究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國的國立機構都有一些行政干預過多、機構臃腫等通病,各國采取了不同的改革舉措,有成功的經驗,但也有我們應該吸取的教訓,其中以俄羅斯的教訓為主,主要是國立研究部門私有化進程過快,帶來很多問題。

1.俄羅斯的民用科研機構是科研機構私有化進程中最為活躍的部門,其私有化進程開始于1992年,完成私有化的部門科研機構的比例,1993年平均為53%。由于缺乏經驗,管理混亂,私有化帶來了科研機構管理上的混亂,同時也削弱了國家的科研實力。一方面由于這一時期主要是將那些屬于成果應用和生產階段,完成研發、可以贏利的下屬部門從原有設計局和研究院所脫離,從而隨之帶來了原有科研生產聯合體和跨部門科技綜合體的混亂和瓦解。另一方面原有科研機構紛紛建立起各種專業性和商業性(非專業性)公司,其實際的業務范圍往往是出租土地、實驗設備和技術設備,并未形成高效的高技術產業;在市場生存的壓力下,一些科研機構又不得不削弱其技術研發,向其它的經營活動轉變,從而在技術的專業性上逐漸喪失技術創新潛力和創新的積極性。

2.國家科研潛力因為私有化進程太快受到損失,主要是私有化后的科研機構不再繼續進行科研活動,而是為了追逐利潤,改變院所的專業性質和專業結構,利用科研機構所擁有的比較完備的技術設備、通訊設施、計算設施的場地,以及裝備有許多現代化設備的原有的生產和試驗企業,進行產品的生產,而不再從事基礎性研究,這樣就會帶來國家科研能力下降、科技潛力喪失等問題。

3.科研機構的私有化雖然相對增加了科研資金來源的多樣性,增大了對科技的投入,但是研發資金緊缺的問題并未得到解決。這主要是因為俄羅斯缺乏比較成熟穩定的市場,融資渠道狹小。有些研究機構私有化后面對著資金缺乏的困境,研究效率無從談起。

總之,俄羅斯過快的私有化給我們的教訓就是:對于民營化、私有化也要實事求是,不能冒進,政府要有的放矢、有所為有所不為,把握好改革的“度”,基礎性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極少數研究由國立研究機構承擔,而從事競爭性的、應用性研究的機構則完全可以引入競爭機制,實現市場化。

三、我國國立研究機構存在的問題及改革的對策

基于對改革進程的一般思考和對以往改革實踐的反思,我國的改革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傳統職能機構的自我完善,而應注重培養新體制因素的形成。針對我國國立研究機構存在的問題,我們的改革對策如下:

1.砍掉1/2:即一半的國立研究機構可以下放地方與高校、賣掉、轉送國企,實現民營化。

我國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的研究機構經過歷史上特殊時期的膨脹,可謂數量眾多,但質量卻參差不齊,從而造成整體效率低下,這一直是科技體制改革要面對的問題。經過十多年的分類改革,部分國立研究機構被轉制為企業,與企業合并或下放給大學。然而,對于我國目前科技資源的擁有量而言,國立研究機構仍然是太多了。

(1)從國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規模看,發達國家科研人員主要集中于企業,國立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所占比重很小,例如1998年,俄羅斯國立研究機構的科研人員占研發人員總數的29.8%,這一比重在英國為11.5%,美國為6.2%,德國為15%,法國為21.6%,日本為5.9%,這幾個國家平均為15%。而同年,我國國立研究機構從業人員所占比重為33.1%,是發達國家平均比重的兩倍還多,基于這樣的理由,我們認為國立研究機構的數量可以減少一半。[1)

(2)從國家科研經費的分配比例看,2002年,我國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國務院和部屬大大小小的國立研究機構共有395家,當年用于R&D的經費為63億元,從事R&D的科學家和工程師共51451人,平均每家機構僅為1596.38萬元,每個科技人員平均R&D經費只有12.26萬元(約為1.53萬美元),“,這樣的資源配置狀況,一方面造成經費分散,許多重要的所需經費多的項目無人肯做或投入不足;另一方面僧多粥少的狀況下,為了生存,研究機構往往使出渾身解數爭項目,爭經費,惡性競爭或是腐敗就可能滋生了。

(3)從國立研究機構的本身特點來看,國立研究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承擔重要的基礎性、公益性的研究,但是這些研究不一定只有通過國立研究機構的形式才能提供,國外的經驗表明只要有足夠的投入,民營研究機構也可以做,而且效率顯然高于國立研究機構。美國在這方面曾經有過深刻的教訓,國家實驗室也存在諸如管理層次太多、行政指令多、審議評議多、機構臃腫、研究效率低下等問題。美國能源部于1994年2月成立了一個民間的獨立調查組,對能源部所屬的國家實驗室進行冷戰后的首次系統評審,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議,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美國的國有國營的研究機構開始了大規模的民營化,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國立研究機構科研效率低的問題在哪個國家都存在,只能盡量減少國立研究機構的數量,把能由市場實現的科研任務交給效率較高的民營研究機構完成。

(4)從我國科技發展的要求看,作為發展中國家,解決科學難題、研究高端技術固然也重要,然而在科技資源不豐富的條件下,進行適用技術的開發,加快科技向生產力的轉移更是當務之急。所以研發體系的層次結構,不應盲目追求“高構成”“高重心”,而應當保持“低構成…‘低重心”,即絕大部分研究機構以從事技術開發為主,技術開發中又以開發適用技術為主。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美國、德國等國的國立研究機構從事的基本上都是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工業企業,這樣才能提高科學研究的實用性和應用價值,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因此,我國國立研究機構改革,首先應該把技術開發類研究機構從國立研究機構中剔除,保證國立研究機構的“應有”作用的有效發揮。現在我國從事R&D活動的國立單位中,中國科學院、基礎研究型院所和建在科研院所中的一批國家重點實驗室是承擔基礎研究的主力,2002年中科院所屬的從事基礎研究活動的研究機構占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國立研究機構的比重約為21%;公益型研究機構(不含中科院),在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國立研究機構中占的比例大體為26%;而國家重點實驗室則是附屬在一些大型研究機構中,不能單獨計算。這樣大體算下來,大約有1/2的國立研究機構既不從事基礎研究,又不從事公益研究,必須改掉其國立屬性。

至于改革的形式,目前只是通過自愿申請與行政強制轉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技術開發類研究機構逐步轉制為科技型企業、進入相關企業或者進入大學。既然國企改革可以采取參股、兼并、聯合經營、承包、租賃、拍賣甚至破產等多種方式,國立研究機構的改革也應該參考這種改革實踐,采取多種形式進行。例如,有些研究機構對中央的科技全局影響不大,但對地方的科技經濟可以有大的貢獻,就應該下放地方;有的研究機構科研效率低下,即使進行投資整頓也很難有所作為,就應考慮將其拍賣掉,借助市場的力量盤活;有的研究機構中的研究所對國家非常重要,且效率較高,而有的所相反,一直在扯后腿,就要考慮將不好的所進行剝離。總之,改革的方式應該是創新的,多種多樣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由于涉及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這樣的改革不會是一帆風順的,科技部可以成立專門的改革管理機構,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指導、促進、協調及監督改革的順利開展。

2.重新整合研究機構,實現國立研究機構的專業化、分散化。

在395家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的中央和部屬國立研究機構中,中科院所屬的研究機構有94家,占1/4之多,所以在對這類研究機構的改革中,對中科院系統進行重要的整合是十分必要的。

(1)從中科院的職能上看,新中國建立伊始,為了集中全國的科技資源盡快建立新中國的科研體系,成立了中國科學院。當時中科院的任務是:確立科學研究方向;培養與合理地分配科研人才;調整與充實研究機構。從當時的任務來看,中科院建立之初其實是為了執行一種科技管理部門的職能,而中科院也確實起到了應有的過渡作用。當真正的科技管理部門成立之后,中科院已經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了。中科院的職能完全可以被現有機構取代:其管理職能完全可以由科技部來承擔,在已經有科技部及各級科委的條件下,再設立中科院不但是一種人為的條條塊塊分割,而且增加了行政環節和行政成本,完全沒有必要。中科院的學科領導職能,完全可以由科技協會來承擔,院士由科技協會來管理,這樣不但有利于全國的不分條塊的科學共同體的形成,而且可以平息院士日漸膨脹的權力,減少學術腐敗的發生。

(2)從學術發展的要求來看,在中國特有的只能上不能下的體制中,完成歷史任務的中科院不但未被取消,反而被冠以所謂的“全國最高的學術機構”稱號。這個稱號完全是沒有意義的,學術的發展是無止境的,最高水平總是在被打破之中,既使是諾貝爾獎獲得者也不敢說自己是最高水平。人為設置所謂的“最高學術機構”,不利于學術創新和科研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和合作。

(3)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英美德等國家都沒有中國科學院這樣大而全的科研實體,國立科研機構都是專業化、分散性的,往往集中在某一個或者某些研究領域,一般的研究機構只有三四百人,大一點的也不過上千人,相對較小的規模有利于建立相對簡潔的組織結構,從而提高內部管理的效率,便于監督,可以避免規模過大、組織結構復雜的研究機構諸如人員臃腫、權責不分、責任不明和人浮于事的弊端。

因此,要打破條塊分割和降低科技行政成本,取消中科院是遲早要進行的。取消中科院后,其下屬的研究機構要在保持其科技實力不變的情況下進行重新的整合,首先是按照軍口和民口分開的原則,再是按照研究領域的不同分歸相關部委或者下放地方或者劃歸有關高校進行管理,徹底打破中科院一直以來作為單獨的一部分特殊科研系統造成的分割;解散中科院的研究生院,按照專業特點劃歸不同的高校。

對于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所謂的“最高學術機構”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的改革完全可以參照對中科院的改革舉措進行。

3.解散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下屬研究所與其他研究機構合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直屬國務院的事業單位。主要職責是研究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中的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問題,提供政策建議和咨詢意見。因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功能定位是為政府提供咨詢和政策建議,具有顧問性質。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定位于為政府提供綜合性的咨詢,但是綜合的后果就是機構規模過于龐大,存在與中國科學院、社科院基本相同的問題。并且中心很多研究與其他國立研究機構重復設置。我們的改革建議是解散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其研究部和下屬研究所可以按照研究領域分到各個部委,與部委研究機構合并;掛靠單位,例如出版社、基金會等實現社會化;核心研究部門可以與國務院研究室合并;或者參與組建國務院科技顧問委員會或者經濟顧問委員會,真正發揮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政府咨詢和政策建議職能。

4.剩余的國立研究機構,涉及到極少數基礎研究和國家安全研究的,由國家來養,要養好;其他的要引入競爭機制。

對于國立研究機構把應用開發類機構剔除之后,剩余的基礎研究類和公益研究類研究機構,還要繼續進行體制改革,減少國家撥款和直接經營機構的比重,保證國家該養的要養好,不該養的要堅決引入競爭。

如果對基礎研究和公益研究類機構進行細分,我們可以看到大部分的基礎研究、高技術研究、甚至某些軍事技術的研究,不涉及國家安全,有一定的成果轉化能力的,都可以引入競爭機制,可以采用項目競爭申請和合同管理的方式;而需要國家養的只有從事國防性的(如核武器)、需要巨額投資、風險大到民營部門不敢介入、以及純粹公益性(如馬克思主義研究)、民營部門不愿意介入的研究。

因此對國立研究機構,改制與保留必須并存。因為上述這些研究機構必須采用國家直屬、財政撥款才能保證其正常運行。但是這類機構當然應該是越少越好,這樣才能保證科技投入不過度分散,機構自身不必為到處爭取經費和課題而傷腦筋了,政府也可以有足夠的能力管理好這些研究機構。其他種類的研究機構則必須要引進競爭機制。轉制是必然的,只不過轉為何種體制尚有待研究,可以采用美國的國有民營體制,可以采用混合經濟制,有些公益性研究所也可以推向行業協會管理等。

至于轉制的比例,我們不能簡單下結論,但是根據國外的經驗,國立研究機構的數量在整個科研體系中的比例都是非常低的,如果根據研究機構從業人員數目衡量,我們所研究的英國、美國、法國、日本和俄羅斯國立研究機構從業人員比重是我國這一比重的一半。事實表明,這么少的研究人員完全可以擔當起國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任務,那么中國的國立研究機構中,直接吃國家撥款經費的人員完全可以大量減少,至少減少一半。

除了減少從業人員數量之外,國立研究機構的規模也不宜過大,可以借鑒英國的經驗,每一個研究機構從事特定領域的研究,人數在三四百人左右,并且盡量減少固定編制的研究人員,增加兼職和流動性的研究人員,相對較小的規模可以發揮船小好掉頭的優勢,便于管理,提高研究效率;而流動性的人員設置可以不斷為研究機構增加新鮮血液,并且人員的流動可以避免固定編制下可能出現的諸如職位升遷、人際關系、福利待遇等人事糾紛;研究人員在國立研究機構、大學和其他類型研究機構之間的流動也有利于研究人員互通有無,吸取各種養分,提高研究人員自身的素質。當然對于一些涉及國家安全的研究項目,在人員的選擇和分配上要適當慎重。

5.取消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招錄培養權和學位授予權,使其更多致力于對青年學者而不是學生的培養。

我們國家科研院所的一個突出特色是幾乎所有的科研院所都有研究生的培養計劃,甚至有些軍事研究機構都招收研究生。而據我們的研究,發達國家的科研機構都沒有什么招收研究生的,因為這些國家科研機構與大學教育的分工非常明確,大學集中于高等教育,而研究院所致力于學術和應用性研究,招收并且培養研究生是大學的職責,而研究院所則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學以致用的場所。

而在我國,科研院所越來越多地向大學的職責范圍延伸,當社會上對碩導、博導的炒作越來越火熱的時候,科研院所的學位授予點也越來越多了。科研院所的主要功能是進行科學研究而不是教育,它的體制安排也是有利于科研而非教育,在這樣的不利條件下,科研院所卻非得勉強進行碩士和博士的培養,甚至有些軍口的科研院所也紛紛設立碩士、博士點。一種考慮是為了提高單位和個人的知名度,學位點的多少,已經成為了衡量一個科研機構質量的指標了,許多機構為爭取這一指標零的突破,拼命出高價聘請院士、博導,豈不知為學術腐敗推波助瀾;碩導、博導的名號如此響亮,由此帶來的利益更不必多說,如果有了學位授予點,可評的碩導、博導的額度自然就多,所以即使不具備培養條件也要申請培養碩士、博士;另一種考慮是出于直接為單位帶來的利潤收入,中國的人才消費畸高,造成對高學歷的大量需求,有需求自然就會有人努力創造供應,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行為無異于售買文憑。于是科研院所在沒有科學的課程安排、缺乏教學軟硬件的條件下,在廣大導師忙于科研無暇指導的情況下,大批的低質“產品”出爐了,這也是現在高學歷泛濫、迅速貶值的原因之一。所以,取消科研院所的學位授予制也應納入科技改革的范疇。

我國的科研機構應該更多地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取消對研究生的培養,代之于為青年學者和有志于學術研究的學生提供一些短期培養計劃、博士后項目、訪問學者項目等,為他們提供更多的實踐機會。

6.大幅度砍減(至少一半)有著國家工程中心、國家研究基地、國家重點實驗室之類稱號的研究機構。

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研究基地、重點實驗室之類的研究機構的設立最初是為了解決基礎研究經費投入不足的難題,希望集中科研資源,增加對基礎研究的投入。由于這些研究中心在政策、經費使用等方面的種種“特權”,各部委、省市、研究部門甚至高校都競相爭建,短短十幾年的光景,有了120個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159個國家重點實驗室。事實上,這些急劇膨脹的研究中心不但分散了科研資源,沒有達到集中科研經費的目的,而且成為一些單位、機構爭取所謂的“學術地位”的工具。

因此,就加強基礎研究而言,具有開放性的重點實驗室雖然有利于集中分散資源,但是,不是所有的領域都需要搞這種形式,國家重點實驗室就應突出“重點”,限定數量。現存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必須大量砍掉,只保留涉及國家安全的、純公益性的和民營部門無力介入的。從國外科研機構體制的變革過程可以看出,培養民營科研力量是發展科學技術的關鍵,民營科研機構應成為國家科研機構體系的主體,因此我國應該設計更為長遠的方案,科學運用政府資金,動用各種經濟、政策調控手段,培育新興的民營科研力量。

7.絕大多數軍口研究機構要實現軍轉民,基本上除了核武器研制、遠程導彈研制外,其余均可放開。

軍口科研機構的轉制包括軍口轉向民口國立或者轉向民口民營,剩余少量軍口研究機構也要轉向軍民結合,以民養軍,徹底打破軍民研究之間長期的人為割裂。軍口要實現公開化,研究過程可以保密,但是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完全可以公開。要明確的一點是,放開、轉向民口并不等于會失密,我們現在很多軍事情報的失密是因為內部管理不善,與是否民營無關,民口的研究一樣可以實行嚴格的保密措施,關鍵是必須從制度上完善監管,改變現存的“外緊內松”的狀況。

對原有的軍口研究機構進行整合的主要具體措施應包括:(1)劃分不同類型研究所,進行分類轉制。對于已經不適合現代國防科研要求的或者與民口重復設置的院所,要徹底從軍口中脫離,推向市場;主體為民用研究,具有部分軍用技術研究職能的研究機構,盡量完成向民用研究機構的轉變;主體為軍用技術研究的院所,又分為二種情況:對國家的安全有十分重大影響的研究所,可以繼續留在軍口,而其他的在民口也完全可以進行管理的研究,或者軍民通用技術的研究,應轉向民口國立,或與民口的相關研究院所合并,打破軍民口長期以來的各自為政、重復設置。(2)保留的軍用研究機構,國家在經費上應保證其充分性,但是院所自身要積極進行內部機制的改革。一是,可以在軍用科研任務完成的基礎上,鼓勵民用科研的發展,如利用已解密的軍用技術為民用服務,逐步實現以民養軍的良性循環;二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劃分不同種類的研究,對于核心技術要保證掌控好,一般性專業技術則要放開,以合同的形式盡量由國有國營或國有民營研究機構承擔。

8.國立研究機構應建立理事會(決策)、執委會(執行)、監委會(司法)及咨委會(社會制約)多方制衡的自我管理體系。

我國國立研究機構實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所長是具有一定行政級別的國家干部,嚴格遵守黨管干部的原則,并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審計考核。在重大問題的決策上,所長需主動征求黨委會意見,接受黨委會監督。在原有體制下,過多的行政干預和審議評議嚴重影響了科研效率。

建議取消所有研究機構的行政級別,黨委的領導限于政治方面,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建立多方制衡的自我管理體制:理事會是決策機構,理事長和理事可以由上級主管政府部門通過公開選拔任命,有一定任期,最長5年,理事會成員不具有任何行政級別;執委會作為執行機構負責經費使用、對外聯系、學科建設、日常管理等。政府對機構主要發揮監督作用,政府代表可以參加監委會和咨委會,這兩個司法和社會制約機構還應更多地體現其社會性,除政府代表、研究人員外,還需要吸收學會、民營研究機構、企業甚至普通民眾的代表,并給予他們充分的話語權。

9.停止科研人員延長退休年齡的做法,鼓勵55歲以上的研究人員提前退休。

按照美國巴特爾研究所研究結論,一個人年齡與智力是一個很復雜的函數關系,綜合能力的高峰在45歲,之后就逐漸衰退。根據現代心理科學對人的年齡與智力的相對關系的探索揭示,進人成年后,人的知覺、記憶力、動作和反應速度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下降,而比較和判斷能力在中年達到最佳狀態,以后逐漸下降,只有極個別人可以有限度例外(藝術文藝界有少數例外)。科研人員到達一定年齡階段后,他們的創新能力、進取意識以及接受、領會新知識的能力都會下降,為了保持科研機構的創新性,必須停止延長科研人員退休年齡的做法,而是培養、引入更多的中青年學者,不斷補充新鮮血液。

事實上,國立研究機構人員老齡化的弊病在發達國家也存在,可以借鑒法國、日本等國的改革經驗:建立鼓勵研究員提前退休的機制,主要是提前退休的激勵措施,鼓勵55歲以上的科研人員提前退休;廣泛建立任期制,改變研究人員的終身雇用制,普遍實行公開招聘制度,保證每年的招聘率達到一定的比例(法國為2.5%);建立兼職和短期合同制,鼓勵研究人員兼職,保持研究機構的流動性。

注釋:

[1)數據來源:吳來等,《發達國家科研管理制度》,時事出版社;日本總務廳統計局,《科學技術研究調查報告》;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PatternsofR&DResearch”www.nsf.gov2(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