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影響論文
時間:2022-08-01 0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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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利益逐漸分化,我國農村已形成了包括農業勞動者在內的八大利益集團。但這些利益集團發育極不成熟。由于其群體性和組織性不強、集團綜合利益表達和保護能力差等致命缺陷,鄉村利益集團很難有效發揮其對基層權力的制約作用,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制度因此形同虛設。大力培育農村利益集團,將極大地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促進村級民主選舉制度、民主決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監督制度的法治化,使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逐步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摘要題】基層民主建設
【關鍵詞】農村/利益集團/村民自治/民主政治
【正文】
中圖分類號:D6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679(2002)05-0021-03
所謂利益集團就是以某種特定利益、政治主張、價值目標所維系的人們所組成的集團,它集中代表、表達某個特殊群體的利益和要求,并對政府和人民代表機構施加影響,使其制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要求的政策。利益集團以其較高水平的組織性,比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個人在社會政治生活中勢單力孤的狀況。在我國,利益集團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由于傳統的影響,我們把一切制度甚至民主的創立都看作是政府的事情。但真正的民主必須是人民自己的創造和自己努力的結果。而按利益集團組織起來的個人則是實現這種創造的前提。在我國,由政府推動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如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乏力,宗族、宗教勢力與政府控制等問題,多半就應歸咎于利益集團發育的極不成熟。由于利益集團在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意義,我國農村利益集團的情況如何,它在農村民主政治建設中起著什么樣的作用,如何培育利益集團這樣的社會組織等等,就成了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利益集團發展的現狀及其影響
改革開放前,在體制下,整個農民是一個具有單一身份性的群體或階級,農民享有同樣的身份地位、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那是毫無差別的農業勞動者,他們無差別地享有對集體財產的共同所有權,無差別地實行平均分配,個體在勞動過程中所具有的知識、技能、體力方面的差別全都不予承認。改革開放后,農村財產制度、財產使用制度、勞動就業制度、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尤其是第二、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部分農民實現了職業轉換,農民對社會性資源的占有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根據農民對生產資料的所有狀況、所從事的職業、所擁有財富的存在規模及收入水平狀況、文化教育程度,以及在農村社區中享有的政治權力和權利的差別等因素,我們在理論上可以把現階段的農民分成以下八個不同的利益集團:
(一)普通農業勞動者利益集團。這是一個以承包集體耕地、以農業勞動和農業收入為主的農村勞動者組成的利益集團,是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中最大的一個人口群體,約占農村勞動人口60%以上。該利益集團的主要特點有:整體文化水平較低;占有的生產資料人均規模較小,以分散經營為主;有較大的獨立性與自主權;在農村社區等級體系中屬于被支配和被領導者,既肩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一一提供農產品商品,又承受著深重的社會負擔,是現階段農村中最苦、最累、收入最低、社會地位最低的社會群體。
(二)農民工人利益集團。這是一個以在鄉、鎮集體企業,城市第二、第三產業中從事非農業勞動為主的農村利益集團。這個集團的人數僅次于農業勞動者集團,其收入一般比后者高。該利益集團的主要特點有:對集體生產資料仍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一般還經營一小塊土地;接受了工業文明的訓練和熏陶,掌握了一定的現代生產技能與專業知識;還沒有割斷同小農經濟的臍帶,同土地、鄉村農業仍有著密切的聯系,兼有工人和農民職業的特點。
(三)農民雇工利益集團。這是以一個受雇于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以提供勞動能力而獲得工資收入的農村勞動者組成的農村利益集團。該利益集團的主要特點有:他們與顧主之間的勞資關系帶有某種資本主義的雇傭性質,在企業一切服從于雇主;他們的收入一般比農民工人高,但社會地位一般比農民工人低;職業壓力和勞動強度一般比農民工人高,所承受的心理壓力也比農民工人嚴重得多。
(四)智能型職業者利益集團。這是由具有一定專門技能,從事農村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等智能型職業的農村勞動者所組成的利益集團,約占農村人口的3.5%。他們大多數屬于回鄉知識青年、在失去跳出農門繼續升學機會后,自覺或不自覺地選擇了一條有別于一般農民體力勞動但又脫離不了農村和農業戶口的道路。他們是農村現代化與農村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文化技術力量,是中國農村現代化的先鋒。
(五)個體工商戶和個體勞動者利益集團。這是一個以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和個體經營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或支配,具有專門的技藝或經營能力,從事某項專業勞動或自主經營小型的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飲食業、修理業、服務業等業務的農村勞動者所組成的利益集團。該利益集團的主要特點有;成員的思想十分活躍;道德水平參差不齊;多數人能守法經營,憑本事、力氣賺一點批零差價、地區差價或少許的勞務費;他們對發展農村經濟、擴大就業門路、方便人民生活有著其它利益集團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私營企業主利益集團。這是一個以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贏利性經濟組織的經營者組成的利益集團。該利益集團的主要特點有:他們擁有企業的人、財、物的支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指揮權及企業內部的分配權;經濟收入較高,但政治地位和社會聲望不一定很高;目前這一集團內部正面臨著新的挑戰和組合,他們中利用改革初期政策的傾斜優勢或通過鉆政策、法律的空子而先富起來的一部分,由于自身素質比較紙,沒有真正的市場憂患意識,必將被淘汰,只有另一部分素質較高,具有風險意識、法律意識、市場開拓意識的私營企業才會得到更大的發展。
(七)鄉村集體企業管理者利益集團。這是一個由包括鄉、村集體企業的廠長、經理、會計、主要科室負責人及供銷人員所組成的利益集團。該利益集團的主要特點有:他們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有決策權、指揮權,與企業職工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他們對企業的興衰、盈虧負責,風險較大,經濟收入、政治地位與社會聲望都比較高。
(八)農村社會管理者,即農村干部利益集團。這是一個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黨支部成員以及村民小組所組成的利益集團。該利益集團的主要特點有:他們是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主要組織者,是集體財產所有權的主要代表者,是黨和政府各項方針、政策在農村基層的具體執行者;他們的地位與收入在不同社區之間因集體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而有很大差別;他們中的優秀分子是農村社會發展的領導力量,對農村社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起著關鍵作用。
上述八大農村利益集團的形成,既適應了我國農村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也適應了我國農村利益格局多元化的需要。在這種伴隨農村現代化必然出現的階層分化過程中,由于先天發育不足和后天國家正式組織扶持力度不夠,上述八大利益集團除傳統正式組織中的村黨支部外,其余利益集團皆存在“群體性不強”、“集團綜合利益表達和保護能力差”、“集團與集團缺乏競爭意識”等致命缺陷。這就需要通過培育、發展使其成熟。
二、大力培育農村利益集團對村民自治的意義
從我國農村政治的民主化和現代化層面上看,農村利益集團的成長、成熟及其對政治過程的有效參與將有力的促進我國農村政治發展的民主化、現代化進程和實現程度,極大的推動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發展和完善。
首先,大力培育農村利益集團將大大推進農村村級民主選舉制度的法治化。民主意義上的選舉是一種有序的政治力量的競爭。雖然政治競爭在任何形態的社會都是存在的,但只有在民主制確立的社會中,政治競爭才以和平有序的方式在民主法制的軌道上推行。與國家政治競爭不同,村級政治競爭的目標不是取得國家權力,而只是獲得對村級自治組織的管理權力。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是我國村民自治的具體制度安排。它第一次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從而拉開了村級競爭性選舉的序幕。但在該法的試行期間,由于它并沒有對村級直接選舉的程序作出具體規定,因而全國進行真正開放性村級競爭性選舉的地方并不多,大多為體現組織安排的動員式選舉。這種選舉的競爭性不強,雖然在選舉程序上也實行差額選舉,但在差額人選上,誰是要選上的人,誰是陪選者,都事先作了安排,選舉結果大多與事先預設相同。在當時的我國農村,國家主導社會的色彩十分突出,鄉鎮政府對村民選舉的影響較大,村級選舉的開放度不高,村民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積極性較低。1998年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級選舉的競爭性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候選人應由村民直接提名,這就在制度程序和實質性內容兩方面為村級競爭性選舉提供了可能,并使正式組織難以再直接介入村級選舉。競爭性選舉意味著不同人的自由參與和角逐,在這種開放性的競爭中,組織的影響力遠遠大于個體,從而使不同組織的介入成為支配競爭性選舉的重要因素,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在我國農村,非正式組織的活躍程度是選舉競爭的重要支配因素。然而,如前所述,目前在我國農村,雖然農民也并非完全是個體的,但作為非正式組織的各利益集團的發育和成熟程度遠遠不能適應開放性的競爭性選舉的需要,從而導致候選人要想獲得當選,就只有通過一些不合法的途徑。一是通過許愿、請客、送禮等方式拉選票、搞賄選;二是借助宗族和派性勢力,利用人多勢眾的優勢,到處游說,亂拉選票;三是走上層路線,借助于鄉鎮政府或者村黨支部的“暗箱操作”來控制選舉。可以說,正是這樣一種不健康、不合法、非制度化的選舉方式,使得民主選舉這樣一個民主制度的基礎性環節,在我國農村嚴重變味、扭曲,從而極大地阻礙了我國村民自治制度的發展。要想徹底改變目前我國農村民主選舉的尷尬局面,唯一的辦法就是大力培育各種利益集團,只有各種利益集團的組織性、凝聚力、號召力大大增強,農村的民主選舉才能避免賄選、宗族壟斷和基層政權控制等一系列弊端,走上一條健康的、有序的、法治化的道路。
其次,大力培育農村利益集團將大大促進農村村級民主決策制度的法治化。民主決策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重要內容,它的實質是實現決策主體的利益表達?,F實政治生活中的公共決策是各利益集團之間互動的結果,各利益集團利益的依法有序表達,是合理有效決策的基礎和前提。事實上,一個政策的制定過程就是各集團相互競爭,并對政府施加壓力,從而使政府不斷作出反應的過程,其結果取決于各利益集團相對的影響力——成員人數的多少、財富的多寡、組織力量的強弱、集團內部的凝聚力、領導者能力的高低、集團與政府決策者之間的距離遠近等因素。而利益的表達,是由不同類型的利益集團的代表或個人,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執政黨、政府和各級組織表達自身的利益要求來實現的。各利益集團由于其自身結構和所處社會政治地位的差異,因而產生了多種利益表達方式。如果說西方國家利益集團影響政府決策的主要手段有直接游說、法院訴訟、間接游說和影響選舉等多種方式,那么就我國村級民主決策而言,就只有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這樣兩種主要的廣大農民群眾實現其利益表達的方式。然而,由于缺乏有組織的各利益集團的參與,許多農村的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的召開很不規范,時有時無,討論的事項也無明確的規定,議事規則更是雜亂無章,“兩會”形同虛設,農村的民主決策權力往往為村委會或村黨支部所左右,廣大農民群眾很少有參與的機會。這樣一種情況的存在嚴重違背了實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初衷,嚴重侵犯了廣大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必須徹底改變。變的唯一途徑就是大力培育各利益集團,增強各利益集團集中表達群體利益和實現群體利益的能力,增強各利益集團的凝聚力和號召力,調動各利益集團參與民主決策的積極性,從而構建起健全的利益表達制度和民主決策制度。
再次,大力培育農村利益集團將大大促進農村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的法治化。如果說民主選舉是基礎,民主決策是核心,那么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就是關鍵。盡管新《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規定村民會議擁有立約權、監督權、罷免權,但由于農村各利益集團組織性不強、凝聚力差、參政能力低下,加之大多數農民文化水平不高,普遍缺乏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能力,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現狀不容樂觀:不少地方的村委會既不搞村務公開,更不搞民主評議;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貪污腐敗,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借助宗族派性勢力,欺壓百姓,為非作歹,無惡不作;一些地方的村干部獨斷專行,我行我素,唯我獨尊,根本不把群眾意見當回事……。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的調查資料顯示,85%的農民群眾認為村干部存在腐敗問題;23%的農民群眾認為今后農村干部的貪污腐敗問題將會更加嚴重;54%的農民群眾稱村里沒有公開欄;50%的農民群眾稱村里根本就沒有召開過全體村民會議。這樣一種不正?,F象的存在,給村民自治制度蒙上了一層不光彩的陰影,并嚴重威脅著村民自治制度的發展??梢哉f,如果我們不能有效解決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問題,我們的村民自治制度就沒有存在和發展的價值。在目前政府正式組織難以再介入村民自治的情況下,解決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關鍵就是要依靠各利益集團。只有把各利益集團動員起來,讓它們關心自己的利益,關心集體的利益,增強維護自己和集體利益的意識,積極參與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才能解決村民自治中這一大難題,從而使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走上健康的法治化的軌道。
收稿日期:200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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