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職業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23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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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導、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當選為人大代表,并不是沒有一點益處,但卻使人們甚至人大代表自己產生了對“代表”意義理解上的偏差。
在現實當中,存在著一些人大代表失職、瀆職的事情,選民對人大代表缺乏必要的監督,許多人對此提出了許多對策。筆者認為存在這些現象的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人大代表是兼職的,也就是非職業化。而人大代表職業化將成為醫治目前問題的一劑良藥。
一、英美的經驗
專職代表制肇始于英國。英國議會有“議會之母”之稱,它以1295年召集的“模范議會”為開端。1689年英國“光榮革命”勝利后,英國議會由封建等級代表會議、英王的咨政機構,變成了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議會的性質和代表的構成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英國的參議院原本為貴族精英,對議員的兼職限制主要針對眾議院。為了保證議員的工作時間以及解決由于部分眾議院議員在政府中擔任公職造成的政治機構內部的矛盾,18世紀初,英國議會特別對下院議員兼任行政官職作了限制。這種限制主要是分權的國家模式的需要。
此后,代議制為許多國家采納,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議會(國會)的職能趨向復雜化和專業化,客觀上要求代表的職業化。專職代表制為大多數實行代議制的國家廣泛采用,而且專職的規定更加趨向嚴格。各國幾乎都用憲法和專門的法律規定,議員或代表在當選期間不得擔任其他公職,甚至企業的職務,后來出現了全職代表。
英國的專職代表制還有一些配套的制度設計:第一,獲得專用的辦公場地和設施,并自主決定其發展。第二,議員領薪,并獲得辦公經費,配備助理。第三,設置門類齊全的助理和服務機構。第四,配備必需的輔助機構。第五,實行年會制[1]。
在美國,其建國者們認為,“各行各業得派出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代表,這種事情實際上是永遠辦不到的。”[2]他們更信賴于由一些“職業政客”組成的國會,而不是利益集團本身。美國在代表的職業化上更注重參議院組織的固定化和穩定性。眾議院的任期為二年,而參議院的任期為六年。這樣一來,避免了參議院議員的不斷變化,議員能更好地了解立法的目的和原則,不易為情感所左右,也能有效地糾正“多數人的暴政”。職業化能夠產生對職業的榮譽感和責任感,更易于形成一種具有內在約束力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規范,從而使多數意見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之上,而非一種自發的群體行動[3]。
二、我國的情況
我國的代表包括由選區選舉和由單位選舉兩種,對于代表沒有兼職限制,而且代表在會議結束后一般都投入到自己原來的工作中,這樣一來便限制了代表充分地履行代表職務。由于代表來自于各行各業,并不都能夠理解立法的目的和原則,尤其是在立法日益專業化的今天。代表非職業化的同時也減弱了人們對代表神圣性的認識,人們覺得代表無非是每年開一次會,很難把責任與職務緊密地聯系起來。
實踐中,不少地方行政領導、公檢法干部,各行業的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當選為人大代表。并不是說這些人當選為人大代表在現有的體制下沒有一點益處,但他們的當選,產生了一些體制上的弊端,使人們甚至人大代表自己產生了對“代表”意義理解上的偏差,認為當人大代表就是典型,就是榮譽,而不能真正將人大代表理解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不能充分意識到人大代表的獨特職責。
目前,有一些人大代表的典型在參政、議政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比如被譽為中國“草根民主”的代表人的姚立法[4]。然而,就人大代表這個職業而言,不僅僅是個人的努力,需要的是形成一個“職業共同體”,需要的是人大代表對職業的認同,“職業獨立是職業成員作為一個共同體在社會中的獨立,職業自律則是基于此而形成的對內的力量。”[5]“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既有利于代表職業獨立行使職權,也有利于代表自律。
三、出路
筆者認為,對建立我國的代表職業化而言,下述三個問題值得認真對待:
第一,中央與地方共同推進。從總體來講,更為重要和更具可行性的是從全國人大代表的職業化入手進行改革。這是因為:(1)全國人大承擔著更重要的職責,承擔著更重要的立法任務;(2)從實際的情況看,由于代表是層層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比地方人大代表的素質更高。但是不可否認,有些地方已具備了改革的條件與時機,所以可以同時推進,不必拘泥于僵化的發展路線。
第二,合法性問題。我國目前的法律并沒有否認或者反對代表的職業化,因此為改革提供了空間。然而,就地方而言,改革的步伐可能會不盡一致,從而或許會對整個國家的法制統一構成威脅,但這是改革必然的代價。
第三,試行代表經費的財政預算單列制度,逐步減少人大代表對所在單位和地區的依賴,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使他們能放下包袱認真履行代表職責。
然而,不可否認,代表的職業化也會促使某種代表的既得利益集團的形成,這就需要同時加強對代表履行職務的監督。但我們深信,使代表一定程度上脫離其原先所從屬的利益群體而職業化,這更有益于代表不辱使命,使“人民的代表”名副其實。
注釋:
[1]參見蔣勁松:《英國議會制度》。
[2]《聯邦黨人文集》,169頁。
[3]庫利分析了從眾的動機,參見查爾斯。霍頓。庫利:《人類本性與社會秩序》,包凡一、王源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187頁。
[4]可以說,對姚立法本人來講,他把“人大代表”當作一種職業。參見陳初越:《為人民吶喊——一個普通中國公民的參政傳奇》,載《南風窗》2001年7月。
[5]拙文:《專業化與自治:對我國法官職業化的思考》,首都師范大學學士學位畢業論文,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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