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完善論文
時間:2022-01-06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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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憲政框架下的民主
民主是什么?在憲政框架下的民主是什么?我們首先對憲政的概念進行分析。以憲法的動態過程來展示憲政的“三要素”,視憲政是一種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郭道暉教授認為“憲政是以實行民主政治與法治為原則,以保障人民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為目的,創制憲法(立憲)、實施憲法(行憲)和維護憲法(護憲)、發展憲法(修憲)的政治行為的運作過程。”他主張憲政包含“民主、人權和法治”三要素,是一個動態的實踐過程。鄒學平博士認為:“憲政是以憲法(立憲)為起點、民主為內容、法治為原則、人權為目的的政治形態和政治過程。”筆者從這一概念出發界定民主是憲政的三個要素之一或原則之一,純粹的民主政治并不一定是憲政體現的民主,但憲政必定是反映民主的憲政。
從字面上理解,民主是指“人民的權力”,而更確切地說,是指“大多數人的統治”。其最大特點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為其政治合法性基礎,承認主權在民,確認保護多數人的利益和意志、以多數人的意志為最高意志。
2民主的局限性
從一般的意義上講,民主有利于社會公益和維護社會公正,保障公平和合理的自由,制約政府的違法行為,防止專制獨裁和暴政。其也有利于調動全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發揮人民群眾的集體智慧和力量來管理好國家大事。民主優于獨裁統治是顯而易見的。然而,民主也有著自身天生的缺陷,如果這些缺陷不能得到合理的彌補,也可能導致惡劣的后果。
2.1輕視個人權利,易造成“溫和專制”
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曾指出:“民主國家的一個非常自然、但又非常危險的本能”就是使人輕視和不太考慮個人的權利;多數享有無限的權威,不僅易使個人的意志受到征服而造成思想的專制,也易造就“巴結多數”的國民心理。民主對公民個性的“抑制”,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專制,即“社會的專制”。如果說以往的“政治專制”是一種明顯感覺到的、強硬的和被迫接受的專制的話,那么,民主的專制就是一種隱性的、被人們自愿接收的“溫和的專制”。這種專制由于比以往的政治專制更具合法性,因而使人們更難以逃避。
2.2分歧可能造成效率損耗
對于一種決策來說,參與的人數越多,產生的分歧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決策的效率就可能越低。民主并不以效率原則為首要原則。在民主制度中,公共決策以全體公民的意志為依歸,這可使公共政策隨時地根據民意的變化進行調試和修改以便更好地反映民眾的利益。但是,另一方面,民意的多變性又容易助長立法與行政的不穩定性。另外,現實生活中的許多決策需要迅速作出。而公意形成的復雜性和民主決策的程序化,又免不了拖延決策的時間。此外,民主為大多數人的盲目性留下了空間。托克維爾認為,當社會的大多數人具有良好的品德、高尚的情操、理性的思想和冷靜的頭腦時,民主會由于其缺陷得到自我克服而運作良好;一旦社會大多數人失去這種品德,或被“民主的急躁”所支配,民眾的行為就會失去規制。
3民主適用的范圍
3.1民主須以法治為其限度
民主是內容,法治是形式,如果說民主是一種人的感性判斷,那么,法治就是在理性反思的基礎上制定下來的客觀規則。一般情況下,二者是可以和諧共存的,民主需要法律的保障,法治是民主得以維持的秩序和方式,沒有法治,民主無法長久的維持,例如古希臘的民主;沒有法治的理性制約,民主的方向無從把握,最終可能淪為專制或多數人的暴政。反之,因為民主,法治增添了正當性的內容.2民主須以不侵入“私人領域”為限度
現代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標志在于,個人擁有的私人生活空間和公共生活空間同等重要。然而,私人生活與公共生活在外延上似乎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作為公共生活的民主范圍的最大化,就意味著私人生活和個人自由范圍的最小化。民主的理想模式并不在于二者擇一,而在于尋求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合理界限。
約翰.密爾把人的行為分為“涉己行為”和“涉他行為”兩類,在涉及他人利害的時候,個人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和公共權力的限制;在只涉及自己而與他人無關的行為中,個人享有絕對的自由,他人、社會或公共權力都無權干預。密爾在這里所謂的“涉己行為”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私人領域”,民主應該排除在私人生活的領域之外,就是指任何人或任何公共權力都不能以民主的貿易或民主的方式侵入上述領域。公共權力踏入私人領域的唯一理由只能是履行一個“仲裁人”的職責和功能。
3.3民主須以不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為限度
民主必須以不產生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為限度,這就是說,“多數統治”的最大邊際不能超越少數人作為政治共同體成員所應享有的一切權利范圍,這種權利范圍正是人們組成一個社會所應遵循的最基本的“公共準則”(即法律)的基礎。換句話說,民主必須以全體公民加以認可和接受的“法律”為原則,以不剝奪少數人的個人人權為最低限度才不失其合理性和正當性。
4完善我國的民主
4.1培育民主意識
我國社會正處于一個傳統與現代的轉型過程之中,這樣特殊的社會時期給我國政治與行政管理帶來較高的難度。一方面,民主大潮已經沖入我們的國家,另一方面,人們的民主意識仍處于一個萌芽、發展和不成熟的時期。民主的口號往往流于形式而沒有真正的民主實踐能力。
民主是一種蘊含于社會意識深層的價值理念,只有社會上大多數人具備了這樣的價值理念,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形成并貫徹到社會生活中去。如果一個社會的大多數成員,沒有這種自覺的民主意識,即使有民主制度,這種民主也難真正起到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起到監督政府行為的作用。反而可能在實踐中被某些人利用成為專制的工具。因此,要在一個社會建立全面完善民主,首先要培育這個社會成員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意識。
4.2健全法治
目前我國的法律體制仍不十分完善。許多方面的法律沒有制定,立法工作仍面臨沉重的擔子。法律的不完善給人治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和余地,同時也給專制和獨裁的現象提供了滋生的可能,使得真正的民主在實踐中難以實現。另外,我國的司法機構在現有的政治體制下還存有一定的缺陷,如獨立性不足,易受外部的影響,在執法有效性上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法律監督部門的獨立性和重視的程度在現實政治體制中受到諸多因素的干擾和削弱,這使得法律監督能力弱化,腐敗現象不斷滋生。這些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我國民主的進程。所以,要完善我國民主必須在政治體制上進行改革,進一步強化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的獨立性和抗干擾能力,提高執法的有效性。真正發揮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應有的作用,提高法律的普及性,增強法律的嚴肅性,以法律來保障民主,以法律來保障公民的權益。
4.3重視人才選拔和使用
在健全法治的同時,對人才的作用也不可忽視。人才對于一個國家的興旺發達是一種必不可少的稀有資源。特別在今天這個世界經濟一體化,政治多元化,全球信息化的時代,知識和人才成為重要的戰略資源。哪個國家擁有一流頂尖的人才,哪個國家就能在世界激烈的競爭中取得優勢和先機。
摘要:通過解析在憲政框架下的民主,指出民主的局限性,包括輕視個人權利易造成“溫和專制”、分歧可能造成效率損耗這兩方面,進而從應然的角度提出民主應適用的范圍,從法治、私人領域和多數人暴政這三個維度進行論證。最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通過培育民主意識、健全法治和重視人才選拔和使用來完善我國的民主。
關鍵詞:民主;憲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