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統計評價辦法

時間:2022-09-09 04: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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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計評價辦法

從目前的多數文獻中可見,絕大多數對和諧社會統計評價指標體系,都是以總書記在省部級領導干部“提高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為依據,從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及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六個方面來解釋和諧社會的,該講話已成為絕大多數文獻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的依據,極富科學性。我們認為在設計和諧社會統計評價指標時,一方面要充分體現經濟發展特點和社會發展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對未來發展有一定的預見性。基于此,本文建立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人與自然和諧指數、社會關系和諧指數、經濟關系和諧指數和對外交往和諧指數等四個方面。

一、對和諧的理解及不和諧的表現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從不同的角度觀察社會,必然會產生對和諧社會的不同理解。而要恰當建立和諧社會的統計評價體系,必須正確地理解和諧社會的本質內涵,所以我們應該對和諧社會的內涵做必要的研究。

(一)和諧的內涵從本質上看,和諧社會是指人類在進化過程中與其所處環境之間協調發展的一種相對理想的狀態。這種狀態應該是全社會的物質與精神文明的均衡發展,它既是某一歷史時期社會繁榮昌盛的表現,也是人類社會進步所體現的、不斷改進的奮斗目標。因此,和諧社會的創建和不斷向新目標的推進是執政黨最重要的歷史使命。評價一個社會的和諧程度,需要從社會發展進程中的主要矛盾入手。因為不同時空的社會環境的差異,會使不同歷史時期的社會矛盾在不同的領域表現出不同的特征。因此,我們在建立評價和諧社會指標體系時,一定要注意其動態性和系統的結構性特征。

1.和諧社會的建立是一個動態過程。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從我國古代的孔子到近代以來的孫中山,從西方空想社會主義者傅立葉到一般均衡理論的瓦爾拉斯,從馬克思的共產主義理想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可以說都體現了對和諧社會的美好憧憬和追求。所以說人類社會的發展歷史,就是在不斷地追求和探索中進步的歷史。正因為如此,和諧社會不是人們對社會完美的靜態描述,而是一個動態的協調過程,是社會目標不斷實現與不斷升級過程的統一。但是,由于人們過去對和諧社會的理解多是有歷史局限性的,隨著人們認識的不斷深入和時代的進步,對和諧社會的理解也將不斷得到完善。

2.和諧社會的建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對和諧社會的理解和建立,應該從復雜的系統角度進行。從這一系統的橫向看,不但包含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和諧,還包含人類自身之間的社會經濟和諧,以及不同區域間的多方面和諧等內容;從縱向看,不但包含系統內部多層次的關系均衡,還包含各層次主體與其外部環境的協調相處;從發展過程看,不但包含各層次多角度的現實協調關系,也包含各層次動態協調的發展趨勢[1]。

(二)現實社會不和諧的主要表現和諧的概念在不同歷史時期和環境下有不同的表現。從當前的現實出發,不和諧的表現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人與自然環境的不和諧。近年來,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惡化的速度越來越快,此方面的不和諧現象也日漸凸顯:人類飲用水的污染、物種的減少、沙漠的不斷擴大、赤潮的頻繁出現、石油的短缺以及全球氣候的變暖等現象已向人類敲響了警鐘。這些不和諧現象的出現主要是人類為了個人或集團的利益而犧牲公眾利益造成的。這是我們評價現階段社會和諧程度的重要一面。

2.社會關系的不和諧。作為社會成員的每個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集體中每個成員的文明程度和利益需求等決定了該集體的和諧程度。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個社會成員在決策時的主要依據,而個人的決策又對集體起決定性作用,且這種作用又未必對集體是有益的。所以該類不和諧主要體現在:一是個人與集體關系的不和諧。譬如犯罪行為、以權謀私行為等,都是對個人有利而對集體有害的行為,因而評價指標的選擇不但要對個人有利,更要對集體有利。二是集團利益與民眾利益的不和諧。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各類政策和法則時,都會有意無意地代表一定階層的經濟和政治利益或受其影響。如果一項經濟政策所代表的不是絕大多數民眾階層的利益,就將體現為社會關系的不和諧,如費改稅的困難、社會福利貨幣化的困難等等,多數是來自與利益集團和公眾利益的矛盾上。

3.經濟關系的不和諧。從國內經濟建設角度觀察社會,不和諧現象也是廣泛存在的,主要體現在:一是區域內的經濟關系的不平衡。職業、行業、城鄉之間的不均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差距、不合理的經濟分配關系等都屬于經濟領域的不和諧現象[2]。二是國際爭端及區域間的不和諧。一國或地區社會的和諧與國際關系的穩定是分不開的,在一個好的和諧的國際關系中,國內的社會和諧才能得到保證。而建立在對外擴張等不和諧國際關系下的國內繁榮,必將引致更深遠的社會矛盾和人類社會的不和諧。在當下的國際社會中,各類局部戰爭依然存在,各種社會意識形態、政治主張及經濟貿易摩擦到處可見,這些都是我們建立和諧社會的不和諧環境和影響因素。

二、統計評價指標的篩選原則

在篩選和諧社會統計評價指標的過程中,人們從不同角度對評價指標設定提出的基本原則可以看做是其指標體系設定的一般原則。而具體指標的選擇則應根據和諧社會的內涵及經濟學對人類行為(包括個體行為和群體的制度行為)的主要評價方法,確定其特有原則。

(一)統計評價指標建立的基本原則其一,綜合與系統性原則。和諧社會建設是廣泛的群體行為,它包括經濟、社會和環境等各個方面。所以,統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每一個指標都應是群體的綜合性指標;同時,所選的各個指標之間必須形成有機的聯系,并能全方位反映和諧社會建設的進展情況。其二,獨立與代表性原則。在統計評價指標體系中,各指標之間要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每一個指標都代表和諧社會的一個側面,并能夠簡潔、準確地說明現象的本質,是最具代表性的指標;同時各項指標之間應該相對獨立,彼此之間不存在交叉與重復。其三,客觀與可操作性原則。和諧社會統計評價指標體系作為一種成果性評價體系,其目的在于反映和諧社會建設的最終結果,一般情況下,要盡可能選擇最終成果指標,而不選擇動因性、措施性和對策性指標;同時,為了避免人為因素的干擾,一般要盡可能選擇具有客觀性的指標,而不選取需要另行調查才能獲取的,諸如“老百姓的滿意度”等主觀性指標。其四,動態與相對性原則。在設計統計評價指標體系時,既要充分體現當地社會發展的特點、條件和需要并具有相對穩定性,又要對未來的近期發展有所預見并保持一定的連續性。而對于個別尚無法獲取數據的重要指標,我們暫時用相近指標替代,在后續研究中將繼續發展和完善。

(二)和諧社會統計評價指標建立的特有原則其一,“帕累托改善”。“帕累托改善”是指一項不使任何人受損,而使一些人獲益的變革或行動,即在不影響其他人效用的情況下,增加自己效用的行為。在評價社會行為或政策時,如果該行為或政策對某階層或利益集團有利,同時對其他人不構成任何損害,則該行為或政策就是“帕累托最優”的。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情況是“卡爾多改善”。它是指一項變革使一部分人得到改善的程度是否大于另一部分人受到損害的程度,如果這種改善大于損害,將會使系統內的總效用得到增加,從而這一變革就是一種改進。其二,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一個社會(或團體)的和諧程度,與執政黨(或團體領導機關)的制度設計有關。一項規則制度,不論其作用范圍大小,要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滿足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為此,對制度和法規的評價也要從上述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參與約束。即理性的個人是否有積極性參與這一機制的運行。作為一個集體乃至一個國家,其社會成員是否愿意加入這一團體,是否有積極性保留在這一團體之中,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該團體運行機制的合理性,滿足這一約束的機制叫做“可行機制”。二是激勵相容約束。即社會成員在該社會所設計的制度機制下,是否有積極性選擇制度設計者希望他選擇的行為。該約束是讓理性的參與人在該機制下選擇設計者希望他選擇的行為的效用,不小于他選擇其他行為時的期望效用值。滿足這一約束的機制叫“可實施機制”。同時,滿足“可行機制”和“可實施機制”的機制安排叫“可行的可實施機制”。

三、評價指標篩選當前,我們建立的評價和諧社會的統計評價指標體系,主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一)人與自然和諧指數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主要體現在人們對自然資源的利用及可持續發展上。為此,我們從人類活動對自然界的影響以及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兩個角度,設計了以下二級指標:一是人類對自然的影響指數。主要包括全年空氣質量良好天數達標率、區域氣溫穩定程度和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等基礎指標[3]。二是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指數。主要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和可持續能源利用率等基礎指標。

(二)社會關系和諧指數由于社會關系和諧主要體現在人際關系和利益階層關系的協調上,為此,我們從個人與集體和諧、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和諧等,確定了以下二級指標:一是個體和諧指數。主要反映人與人、人與各類集體的和諧,以家庭穩定傾向和社會穩定傾向為基礎指標。二是社會階層和諧指數。主要反映社會的各類利益集團或社會各階層之間的和諧關系,以社會援助支付比的變化率為基礎指標。

(三)經濟關系和諧指數經濟關系和諧是指人類社會再生產關系的協調。人類社會再生產關系包括人類自身再生產和人類生存資料再生產的綜合平衡關系,以及再生產各環節(生產、分配和使用)的順暢循環過程。為此,我們確定了以下二級指標:一是兩種再生產關系和諧指數。主要反映純物質資料的生產量變化與人口數量變化的協調關系,以人均可比價格GDP的變化率為基礎指標。二是社會生產要素和諧指數。主要反映各要素的配置情況,以就業穩定傾向和物價穩定傾向為基礎指標。三是經濟布局指數。主要用來反映行業之間、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的再生產效率的和諧,以第一產業與第三產業的人均GDP的比值為基礎指標[4]。

(四)對外交往和諧指數對外交往的和諧是和諧社會建立的外部條件。受經濟資源分布的影響,經濟互利性的協作交往是必然的,而非經濟性的援助等轉移類交往更反映著該社會與外界和諧相處的文明程度。所以,我們主要從如下兩個方面來評價區域間交往的和諧:一是對外經濟和諧指數。主要反映區域間的經濟往來關系的和諧,一般以區域貿易依存度為基礎指標。二是對外社會和諧指數。主要反映區域間非生產性交往情況,以區域間的轉移收支增長率為基礎指標。

四、各類和諧關系的綜合評價

對和諧社會綜合評價的常規做法:一是確定評價指標體系;二是確定各類評價指標的核算方法和目標值,并由此得出完成程度的目標差距或方向程度的個體指數;三是主觀確定各類評價指標的權重,然后采用加權平均方法得到各類和諧指數;四是利用各類和諧指數再加權重平均求得全社會的和諧程度指數[5]。這里必須解決如下兩個關鍵問題:

(一)指標的標準化問題標準化問題包含兩類問題:一是由于指標數目較多,加之指標屬性和度量各不相同,有人主張使用模糊隸屬度函數等方法對指標數值進行標準化處理。二是在對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的過程中,如何確定各個指標的評價標準。由于和諧社會建設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這一標準很難準確確定,有人提出,正指標采用“最優值”,逆指標采用“極限不允許值”,適度指標應規定相應區間界限等。而實際上,所謂的“最優值”、“極限不允許值”和“相應區間界限值”等都是很難確定的標準。我們認為,和諧社會的各類指標是動態可變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和諧的表現也存在很大的差別。所以,在對各指標進行標準化時,我們應采用方向評價法(即以正向指標為準,將逆指標都轉化為正指標來處理),并對每個指標賦予權數,再綜合加權,以反映社會發展的基本趨勢。這種方法基本符合和諧社會的固有特征,評價過程也比較簡便,其指數越大則說明社會越和諧。

(二)指標權重的確定方法目前,各類文獻中常用的權重確定方法是層次分析法(AHP),這種方法既是可行的,也是比較科學的。但是有兩個關鍵問題值得注意:一是AHP對目標值差距進行評價時的標準并不適應和諧社會動態發展的現實,因而不具有長期使用和動態比較的特性。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在進行綜合性分析和評價時,并不采用目標差距法,而是采用方向程度綜合法來進行。二是在確定指標權重時,由于AHP是在主觀打分的基礎上計算得到的,屬于主觀賦權法,因而客觀性不強,也很難得出統一的結論。我們認為,各指標權重的確定可以考慮采用相對客觀的方法,即變異系數變動權重法。它是在搜集到若干區域的各指標實際數據后,以其離散程度的歸一化處理來客觀地確定權重的方法,即離散程度變動權重法。因為我們評價社會和諧的主要目的是促進社會進步,減少社會不良風氣,使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發展。因此,對于在不同時空上差異較小的現象,因其改進的空間較少,所以給其較小的權重;而對于在不同時空上差距較大的現象,其改進的余地較大,所以我們給其較大的權重。同時,根據近期各評價對象間的客觀差異的變動,不斷改變權重也是促進落后區域不斷發展的需要,也可以避免統計評價方法僵化和被錯誤利用的可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