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關系影響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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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關系影響論文

1999年7月9日,李登輝拋出“兩國論”,嚴重影響兩岸關系逐步緩和的格局。“臺灣法律地位”也再次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

一、關于“臺灣的法律地位”

2000年5月民進黨執政以來,陳水扁政權實際上仍堅持著“臺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這一自李登輝時期業已形成的立場,僅僅是因大陸和國際壓力,較為收斂而已。其應對大陸統一談判呼吁的四張牌是“對等、民主、和平、人權”,后三張牌都是為謀取其“對等”地位服務的。唱“黑臉”的呂秀蓮則又一次跳出來鼓吹“臺灣地位未定論”。不能簡單的將之看成早已駁倒批臭的陳詞老調,呂秀蓮的這一手可謂老調新唱。因為在50年代批判該論調時,著重于“臺灣不是歸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而是歸還給中華民國。”如今,呂秀蓮之流強調的是“日本雖放棄臺灣,但未明確歸還中國,故而臺灣有權獨立。”這是將“臺灣地位未定論”從其第一種含義轉向第二種含義,必須加以有針對性的痛斥和批駁。

(一)臺灣歷來處于中國主權之下

縱觀中國歷史,臺灣一直處于中國的領土主權之下。無論國際社會,還是海峽兩岸的人民,歷來都認為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不但是民族感情上的認同,而且是法律所認可的。

國際法上領土主權的概念源于民法上所有權的概念。民法上所有權包括對所有物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沒有所有權的人可以獲得占有、使用和收益權,但只有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所以,處分權使所有權中最具本質的權利。領土主權是國家對其領土的權利,包括對領土的所有權和管轄權,前者相當于一個處分權。國家在一定情況下將本國領土置于外國管轄權之下,正是行使對本國領土的處分權。換言之,在他國領土上行使管轄權的國家并不一定享有對該領土的處分權。因為,一個人不能轉讓不屬于他自己的權利,這是一項法律原則。在國際法上,對領土的占有往往先于對領土的所有,因為,有效控制是獲得領土主權的主要條件。事實上,自1662年鄭成功的收復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的近三百年來,除為日本非法占領近50年外,臺灣一直處于中國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

17世紀60年代,鄭成功集團占領了臺灣和澎湖,鄭成功的勝利,有其劃時代的意義。由于鄭成功對澎湖和臺灣的統治,使得兩地首次成為政治統一體。鄭成功將兩地合并,而于赤嵌城設置承天府作為最高統治機關。是時,鄭成功并沒有自稱為“皇帝”,也沒有發表今日所謂的“獨立宣言”,僅揭示“復興明朝”的口號,宣誓對“明朝”效忠。從東寧時代起,乘著“三藩之亂”之際,向清朝出兵,雖然短暫,但也攻略了泉州、漳州(1671年)。不久又全部失去(1680年)。從上述歷史情況來看,鄭成功并沒有企圖將臺灣作為一個獨立的國家的領土,其復興國家的疆域當然包括了原來明朝的整個大陸。客觀上來說,鄭成功占領臺灣的行為理應視為南明朝政府的延續。

從先占的角度來看,鄭成功雖然符合了以國家的名義占有臺灣,但是,仍然是一個初步的先占,直到鄭成功被清朝消滅,鄭成功統治臺灣23年。1683年清朝征服了明朝最后的基地臺灣并統治臺灣至1895年為止。清朝推翻明朝的統治是一個國家內部少數民族推翻漢民族統治的行為,元朝滅亡后之努爾哈赤建國,明朝曾對女真族(滿族的前身)統治了二百五六十年。因此,從國際法上應看作一個國家內部民族矛盾的斗爭進程,既然是一個國家內部人民矛盾斗爭的結果,由清朝代替了明朝,那么,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作為政府的變更,清朝就有權繼承明朝的疆土。

如果把鄭成功統治臺灣的這段時效考慮在內,那么,在1895年以前中國政府統治臺灣已有234年。退一步而言,即使不考慮明朝鄭成功對臺灣管轄的時效,清朝已對臺灣地區統治了211年。長期以來,清朝政府對臺灣地區所實行的有效的統治,已不容分辨地證明了臺灣屬于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在民族矛盾演變的過程中,中華民國推翻清朝政府后,理所當然地享有繼承清朝政府的對土地的領有權。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推翻了中華民國政府后,也完全有權繼承政府對土地的領有權。

中日甲午戰爭后中國清政府通過與日本訂立的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將臺灣及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但從法律角度看,清政府的割讓行為正是行使中國對其領土的處分權。這也反證了臺灣及澎湖列島本屬中國領土。二戰結束時,《開羅宣言》明確指出:“日本竊取自中國的所有領土,包括滿洲,福摩薩(臺灣)澎湖列島都必須歸還中國。”《波茨坦公告》證明了中國對臺灣及澎湖列島擁有領土主權的不爭事實。

1945年7月26日,由中,美,英三國首腦具名,發表了《波茨坦宣言》,該宣言第八項內容為:“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且日本之主權應局限于本洲,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吾等決定之諸小島”。當初在波茨坦宣言署名的,只有三個國家而已,但是到了1945年8月8日,前蘇聯宣布對日作戰,其外長在當天發表了參加該宣言的申明,于是乃成為中,美,英,蘇之四國宣言。同年8月14日,日本通知聯合國,愿意接受波茨坦宣言,于第二天8月15日,結束了第二次世界大戰。9月2日,日本代表在東京灣內美國戰艦上,在投降書上簽字,約定“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的條款”。

1945年10月25日,日本國依據該條約將臺灣還給中華民國。從此臺灣在法律上屬于中國。1949年,中國人民推翻了國民黨政府,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僅是一個中國先后兩個政府的稱號而已,因此,新政府有權繼承舊政府對領土的所有權利。

本來,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臺灣已于二戰結束,日本投降之時,歸還中國。可謂法律規定明確,歷史事實清楚。但是,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對臺灣問題發表聲明稱,臺灣地位“未獲得解決,因為在開羅和波茨坦的宣言中,同盟國發表意向稱,臺灣與澎湖將為中國的一部分,此種盟國暫時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實行”,“此項意向的聲明與日本簽訂和約時曾有加以執行的機會,但是和約中再度未討論到此點”。此乃“臺灣地位未定論”的起源。經當時臺灣兩岸一致抨擊,這一謬論實際上已被駁倒。臺灣旅美學者丘宏達曾引用美國國務院1959年8月11日的一份備忘錄,其中說:“中國合法政府(指臺灣當局-筆者注),現仍屹立于臺灣”。丘指出,“如果臺灣不屬于中國,那么中華民國政府屹立于中國領土之外,怎么還能被認為是中國的合法政府呢?”

而今,臺灣的某些人士又在鼓吹:二戰后臺灣是歸還“中華民國”而非中國,因此,臺灣應屬于“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大陸政府“自無提出主張的權利”。還據此推出了“中華民國政府歷經數十年,對臺灣仍穩定有效統治”,故而擁有領土、居民、政府、對外交往權利等四要素,符合國家構成條件的“臺灣為主權獨立國家說”。其實,這種極力佐證“兩國論”的“臺灣主權獨立說”,即是當年“臺灣地位未定論”的沉渣泛起,它是不堪一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