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競爭論文

時間:2022-04-04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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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貿組織競爭論文

略論世貿組織法中的競爭法律制度

毛德龍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說

(一)世界貿易組織建立

1994年4月15日124個烏拉圭回合參加方的政府和歐洲共同體的代表于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文本。這個回合的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設置了更為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全面降低關稅,制定了關于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規則,加強了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的多邊規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戰以后。1947年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23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多項雙邊減讓關稅協議,以解決當時進出口中關稅過多而嚴重干擾國際貿易的迫切問題。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個國家中的8個國家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并宣布從1948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待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后,以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的相關內容取代。由于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未能生效,上述議定書(簡稱關貿總協定)一直處于適用狀態,并在以后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再次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開帷幕(也稱烏拉圭回合)。該輪回合先后有125不國家或地區參加,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回合,歷經8年多時間。基于此,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各參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總體達成了協議草案。1994年4月15日,參加談判的代表完成了對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從此取代了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后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依照《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而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或WTO)是一個常設性的負責全面落實《世貿組織協定》的行政機構,它的職能除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所具有的監督協定的執行以外,還負責審核各成員方的政策,解決貿易爭端。

其次,世貿組織的一攬子協議不僅包括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貨物貿易規則,并把過去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紡織品貿易何題.也納人了調整范圍。世賈組織不僅擴大了貨物貿易的調整范圍,而且將調整的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

再次,原先的關貿總協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關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而生效的。按照這個協定書,參加國同意臨時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該協定的第二部分。而《世貿組織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應為其成員之間與該協定有聯系的貿易關系和在該協定各附錄中有聯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適用的框架,不再是“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世貿組織協定》還改變了各締約國可以有選擇地參加歷次多邊貿易談判所形成的協議的做法,把包括在該協定附錄1、2、3中的協議以及與其有聯系的法律文件,都規定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錄4中的四個協議,成員方才可以選擇參加。世貿組織進一步強化并澄清了關貿總協定中不很明確、易被誤解的規則,同時,把這些規則普遍適用于所有世貿組織的成員,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

(二)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主要有部長級會議、常務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等,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秘書處等。部長級會議由所有參加方的代表組成,它有權對各多邊貿易協議的事項作出決定。部長級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由所參加方代表組成,在適當時召開會議,負責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執行部長級會議的各項職能以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授予的職能,如爭端解決職能、貿易政策評審職能。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在常務理事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分別負責各相關協議的執行監督工作。上述理事會的成員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生。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在部長級會議下設立,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牛,分別負責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所賦予的職責。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負責各單項貿易協議賦予的職責,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秘書處由總干事領導,總干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干事和秘書處根據部長級會議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世界貿易組織法中的競爭法體系

在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并存1年后,世界貿易組織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承擔了關貿總協定的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體系,故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除了原關貿總協定的法律體系外,還包括:1994年4月5日簽署的《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長會議決議與宣言》、部長會議通過的決定以及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協議。其中,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錄4《關于多邊貨物貿易協定》、(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于農產品協議)、《關于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申請協議》、《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于貿易技術壁壘協議》、《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議》、《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執行協議》、《關于裝運前檢驗協議》、(關于原產地規則協議》、《關于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關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關于保護措施協議》;附錄1B《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各附錄》;附錄1C《關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附錄2《關于對爭端處理管理規則和程序諒解》;附錄3《關于貿易政策評審機構》;附件4《關于若干單項貿易協議)即(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牛乳協議》、《關于牛肉協議》等。

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法規則體系主要有傾銷與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國營貿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購制度、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此外在《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都有所涉及。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競爭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全稱為《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世貿組織代替關貿總協定之前,由關貿總協定成員在1993年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前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的保護范圍相當廣,主要包括:(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4)工業品外觀設計:(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未披露過的信息。協議的一般條款要求各成員國遵守《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