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結構債務論文
時間:2022-04-07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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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結構規定著所有權分配,與外部接管市場、權競爭等公司治理機制也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資本結構決定著公司所有權安排的對象結構、權利結構、狀態依存和實現機制。公司資本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方面,公司治理結構是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資本結構是否合理。
一、債務治理效應的理論分析
債務是企業資本結構的組成部分,是規范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合約或制度安排。合約內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間、還款計劃、保護性條款和違約責任等。債務除了稅盾和財務杠桿等技術性特征之外,一套有效的債務約束機制對公司治理結構有著積極的影響作用。首先,債務能夠促使企業經營者努力工作,選擇正確的行為。債務融資可以使經營者的持股比例相對提高,降低股權融資的成本。有助于抑制經營者的在職消費,防止經營者的過度投資行為。其次,債務作為一種向市場傳遞經營業績信號的機制,有助于外部投資者對企業未來經營狀態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再次,債務規定著企業控制權的分配。由于破產機制的作用,當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時,企業的控制權就轉移給債權人;債務融資相對提高了經營者的持股比例、增加了其投票權,相應地可以增強經營者對企業的控制能力;債務水平的高低還會影響到企業的并購和反并購,即債務融資會影響到股東和經營者對企業法人控制權的競爭。
二、我國上市公司債務治理效應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債務對上市公司的約束作用有了一定的加強。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在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公司中仍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債務約束軟化問題。主要表現在:(1)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公司難以破產和退市。(2)控股股東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毓晒蓶|通過往來掛賬、借款擔保,甚至直接盜用上市公司的信用向銀行借款等手段,從上市公司套走巨額資金。當控股股東破產時,不僅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嚴重損害了其債權人的利益。(3)在上市公司重組中債權人的地位和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公司處于破產狀態時,無論從法律角度還是從控制權角度來看,債權人應優先于股東處于絕對支配地位。但是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重組過程中都普遍存在著對債權人的地位及利益重現不夠的問題。(4)債務對經營者難以產生約束作用。由于破產機制與退市機制尚未起到應有的作用,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等原因,債務難以對經營者產生應有的約束作用,從而使“內部人控制”問題愈益嚴重。(5)債權人缺乏自我約束與防范風險的意識和機制。國有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雖然都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但是由于其國有產權主體不明確、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與上市公司存在著“隱合約”關系等原因,因而缺乏自我約束與防范風險的意識和機制。
三、優化我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融資制度安排
企業資本結構的形成是經濟體系中多種制度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目前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債務治理功能弱化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債務約束機制本身存在著缺陷。主要表現在:銀企關系非市場化、破產機制難以發揮作用、信用評估制度不健全、債務合約不完善。針對上述制度缺陷,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債務約束機制,除了建立市場化的銀企關系、完善信用評估制度之外,主要內容包括:
1.完善債務合約
債務合約是指規范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的法律文件,是約束雙方行為、解決雙方矛盾的法律依據。因此,債務合約的內容應盡可能詳細、明確和完善。債務合約所規定的限制性條款,以銀行借款為例,一般包括例行性保護條款、一般性保護條款和特殊性保護條款。就特殊性保護條款而言,它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在借款合同中加以規定的限制性條款,主要包括:貸款用途的限定、不準投資于短期內不能收回現金的項目、限制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金和獎金總額以防范經營者掠奪債權人利益等。
2.強化退市與破產機制作用
強化退市與破產機制的作用,是強化債務約束、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關鍵性制度保證。如果沒有健全的退市與破產機制或者其作用難以發揮,則借款企業就缺乏“狀態依存”的所有權,債權人也就無法對借款企業實施“相機控制”。目前我國退市與破產機制難以發揮作用,根本原因是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公司的產權的獨占或壟斷,或者說兩者的產權具有高度的同質性,從而造成債權人和債務人實質性區別變得模糊。這就是說,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經濟上責任義務是不清晰的。所以,要解決“退市和破產”難的問題,關鍵在于對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
3.建立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制度的本意是將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分離,股東放棄對其出資的經營權來換取享受有限責任;債權人放棄對股東個人的索賠權來換取集中地與公司法人進行經濟往來。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的情況日益嚴重。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的產生有利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使二者的利益關系又趨于平衡。總的來看,我國立法既未確立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在司法中也卻缺乏“揭開公司面紗”的實踐。應當在《公司法》中建立旨在限制上級法人抽逃資金、規避責任、從事不合理關聯交易的“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對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做出規定,明確責任。在上級法人或控股股東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時,受害人能夠依法要求其負擔無限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對彌補破產制度不足,強化債務約束有著重要作用。此外,還有利率手段、債務工具和債務流動性等都會影響到債務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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