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論文

時間:2022-04-07 0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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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論文

[摘要]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債權人作為企業的投資者,其利益都應受到保護。然而,債權人的利益卻常常被侵害。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在企業財務治理配置中沒有債權人的一席之地。因此,應借鑒國外銀企關系制度實踐中的經驗,重塑我國銀企關系機制,從而提高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的地位。

[關鍵詞]債權人;財務治理權;地位

企業財務治理權包括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其配置是財務治理結構的核心內容。財務治理結構又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度經濟學將經濟分析的視野和領域引入到一個“制度層面”來透視制度因素對經濟運行和經濟效率的作用和影響。企業制度包括法人治理結構,其中的財務治理結構對公司財務運作效率的影響程度遠遠超出了財務技術方法。在企業財務治理權的配置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相關主體的利益,這在理論上已基本達成共識,但在實踐中,債權人這一重要的利益主體在財務治理權配置中的地位卻常常被忽視。

一、忽視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地位的表現及后果

(一)表現

其一,從企業的產權制度來看,產權制度作為企業財務治理權的基礎,過分強調企業財務治理權中股東和經營者的利益,而忽視了債權人利益。從企業產權制度的演變過程來看,不管是業主制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合一)、合伙制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還是公司制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分離),其財務治理權一般都屬于所有者和經營者。在業主制企業中,企業主獨資并親自經營企業,企業規模較小,財務資本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都歸企業主,企業財務治理權自然也歸業主。在合伙制企業中,企業的產權主體雖然不再單一,但由于所有者人數較少,因此,企業財務治理權仍歸所有者所有。在公司制企業中,投資主體多元化,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經營者掌握著更多的財務信息,因此,企業財務治理權歸財務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兩個主體所有。

其二,從企業的財務目標來看,關于企業財務目標的說法,目前普遍認同的是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價值是企業總資產的價值,包括所有者權益和負債。也就是說,企業價值最大化實質上是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利益之和最大化。而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往往誤以為企業價值最大化只是股東財富最大化,在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沖突時偏向股東一方,而忽視了債權人利益。

(二)后果

忽視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的地位,會使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在我國,企業的債務主要來源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重視債權人的利益就會導致企業高額貸款無法償還,使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增多,而債權人利益受損后,反過來又會影響企業籌資,影響企業資本結構,最終影響其他相關者的利益。

二、重視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地位的理論和現實分析

(一)理論分析

債權人應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占有一席之地,是有其理論依據的。

其一,從現代企業理論來看,其中的一個核心觀點是:企業是一系列(不完全)契約(合同)的有機組合,是人們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張維迎,1999)。現代企業理論有兩個主要分支:交易成本理論和理論。其中,理論側重于分析企業內部組織結構及企業成員之間的關系。在經濟學中,常常強調委托關系的這樣一個特征,即委托人與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掌握信息多(或具有相對信息優勢)的一方稱之為人,掌握信息少(或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稱之為委托人。債權人將資金借給企業后,即與企業經營者形成了委托關系。作為委托人的債權人為保證其資金的安全性和獲利性,有權監督企業經營者對資金的使用,最好的辦法可能就是參與企業財務治理。

其二,從企業財務的性質來看,經濟學作為財務學的理論基礎和分析工具,其發展決定著財務學理論的發展。“在以科斯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產生以前,經濟學家對稀缺資源和經濟效率的關注和研究主要集中在價格與價值、供給與需求等經濟‘運行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問題領域,制度經濟學將經濟分析的視野和領域引入到一個更深的‘制度層面’……,影響公司財務運作效率的關鍵性因素是公司財務治理權的配置結構。”(李心合,2001)企業財務運作效率是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因素,合理的財務治理結構有助于提高企業財務運作效率,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在重視股東、經營者等利益相關者地位的同時,重視債權人的地位,有助于構筑合理的企業財務治理結構。

其三,從合理的資本結構來看,財務界關于“資本結構”的解釋雖然不盡相同,但從資本的所有權來看,普遍認為資本包括自有資本和借入資本兩部分。相對于股權資本而言,債權資本具有利息支出抵稅效應、較低資本成本和適度財務杠桿收益等積極作用,因此,企業適度負債有助于形成合理的資本結構。重視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的地位,不僅有利于企業借入資金的合理運用,而且有利于企業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

(二)現實分析

在現實中,重視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的地位有其重要意義。

1.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中小股東由于勢力單薄,加之“搭便車”思想的存在,往往很難與大股東抗衡,常常采用“用腳投票”的方式來表達對企業的態度。尤其是在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的“一股獨大”,更讓中小股東望塵莫及。大股東在享有公司重大決策權的同時,并不承擔公司經營的全部風險,他們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增加了自己的財富,而把剩余風險留給全體債權人。如果債權人能參與企業財務治理,就可以有效地監督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的行為,從而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2.有利于抑制“內部人控制”。在股權分散的企業中,由于存在委托關系和信息不對稱,導致企業的重大決策權實際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形成了“內部人控制”局面。債權人作為企業的出資者,如果參與企業財務治理,就可以有效地監督經營者行為,抑制“內部人控制”,從而保護廣大股東的利益。

3.有利于形成銀企之間的互動關系。我國企業的債權人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銀行將資金投入企業后,如果不能行使有效的監督權利,易使企業在使用債務資金時不考慮或少考慮銀行的利益,從而產生銀行不良債權問題,打擊銀行對企業注入資金的積極性。反之,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若有銀行等債權人的一席之地,則可以有效地發揮它們的監督職能。這樣,不但能激發它們的投資熱情,而且可以促使企業債務資金得到有效利用,最終形成良性、互動的銀企關系。

三、債權人參與企業財務治理的設想

(一)國外的情況

銀行作為企業的主要債權人,其與企業的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債權人參與企業財務治理的情況。

美國銀行與企業的關系制度主要是市場性的,銀行參與企業治理的方式大多數是進行企業收購,如雪佛龍石油公司以133億美元收購海灣石油公司,美國鋼鐵公司收購馬拉松石油公司等。但近二三十年來,美國的銀行已朝著“銀團”方向發展,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時,銀團即對企業實施控制,直到其財務恢復正常或簽訂新的貸款協議。另外,美國銀行和企業還互派董事,但銀行派往企業的董事一般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和財務決策。

日本銀行與企業的關系制度是半市場、半企業性的,銀行參與企業財務治理的方式是主辦銀行制度,簡稱主銀行制。主銀行既是企業的大股東,又是企業的第一大融資者。銀行對企業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向企業派遣管理者,特別是高層財務人員的方式實現的。平時,主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交易存在著一定的市場性,它們根據市場規則,就貸款和其他融資方式達成契約,但當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時,主銀行與企業的交易中存在著相當程度的非市場性,酷似企業內部管理的關系。

德國銀行與企業的關系制度主要是企業性的。這是因為它們之間存在著大量的直接產權關系,尤其是在大企業中,銀行持股比例很高,是企業最大的股東。在德國,由于產權的實施成本很高,銀行以外的許多投資者并不看中基于股票的投票權,而是委托銀行行使,再加上銀行的高信譽度,使得銀行享有了更多的投票權,在企業財務治理中居于絕對的控制地位。

(二)我國的情況

1996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了《主辦銀行管理暫行方法》,并在300家重點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北京、天津等七個城市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與國有商業銀行中試行。這一辦法雖有一定的作用,如結束了企業過去“多頭開戶”、“多頭貸款”的局面,明確了主辦行的權利,但在對銀行貸款的使用及改善企業財務狀況等方面,銀行并無實質性的監督和控制措施。這種對于銀行來說責任和風險大于權利的財務機制,不利于建立正常、合理的銀企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應采取措施,重塑銀企關系。

其一,允許銀行向企業投入股權資金。這樣,銀行就可以以股東的身份享有企業的部分控制權,并使債權控制與股權控制相互補充。

其二,在企業董事會設置兼職債權人董事。銀企之間的人事結合可以以股權關系為基礎,也可以以貸款聯系為基礎。債權人董事一般不干預企業的經營與財務,但在監督企業財務決策、防范風險等方面有一定的作用。

在我國債權人利益常被忽視的情況下,提高債權人在企業財務治理權配置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可以豐富“利益相關者財務控制理論”的內容,而且對銀行不良債權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