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風險投資狀況及措施
時間:2022-04-19 03: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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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農業科技創新企業調研的分析
(1)調研企業基本情況分析。從企業類型來看,參加本次調研的農業科技企業中,有限責任企業有31家,股份有限企業4家,中外合資有限責任企業3家,中外合資股份有限企業1家,其他類型的4家。大部分企業(28家)經營年限在10年以上,有15家經營年限不到10年。從企業規模來看,有31家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達到被調查企業的72%,有6家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1000萬元之間,占調查企業的14%,剩余6家都在500萬元以下。這些企業在農業科技創業企業中規模都比較大。被調查企業的注冊資本方式主要是現金(42家),還有一些企業的注冊資本加入了知識產權、固定資產等其他方式。在優惠政策方面,企業所獲優惠主要集中在稅收(25家)和資金(17家)兩個方面,其他優惠政策企業享有的不多。
(2)調研農業創新企業資金來源情況。被調查企業的所需資金主要來自于內部積累(41家都涉及),其次是來自于銀行或信用社的貸款(有24家涉及),來自其他形式的資金相對較少,如國家政策性貸款10家,民間借貸4家,資本市場2家等。從上述結果可以看到,對于剛剛成長起來的農業科技企業來說,在它們過去的發展歷程中主要是靠挖掘自身的能力去募集企業發展所需資金,當企業自身的能力不足時,它們首先想到的就是銀行或信用社的貸款。除此之外從數據中看到,有些企業也從國家那里獲得一些政策性貸款的支持,而民間借貸市場顯然不是農業科技企業資金的主要來源市場,這也說明農業科技企業受金融波動的影響較小。(
3)對引入創業投資的意愿分析。有27家企業認為制約自身發展的首要因素是資金,17家認為是人才,有5家企業認為是經濟運作環境,有2家認為是企業管理。29家企業認為創業投資基金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有非常大的作用。當問及企業引入創業投資基金后,最希望創業投資機構能夠提供什么幫助時,有32家企業選擇了資金,有24家企業選擇了推進企業上市,有19家選擇了開拓市場,選擇管理服務和推薦人才的各16家。被調研企業中,只有24家企業與創投機構有過洽談或接觸,但有些企業最終并沒有達成合作意向,究其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與創業投資機構在企業發展理念、下步發展戰略等方面意見不一致;二是與創業投資機構在某些協議條款上存在分歧;三是入股價格談不攏。在問及企業覺得獲得創業投資基金支持是否容易這一問題時,35家企業認為有一定難度,認為很容易的只有2家企業,5家企業認為非常困難。其中最大的難度在于創業投資機構對企業的要求太高(19家企業),其次是引入創業投資的程序過于復雜(有17家企業選擇了該項),最后認為成本太高(8家企業)。
2我國農業科技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
2.1農業科技企業內部管理及運行機制滯后
目前,大多數的農業科技企業是依托大學、科研機構所建立起來的中小企業,其管理團隊主要還是個人、工作室和公司3種形式,在調研中,個人形式的團隊所占比例為1%,工作室形式的團隊所占比例為42%,公司形式的團隊所占比例為57%。同時在調研中,管理層大多為在某一農業行業中具有較高學歷的高層次人才。這些調查結果顯示了部分的農業科技企業還未建立起有效、規范、產權明確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農業科技企業的內部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的滯后,容易偏重企業自身發展的思路,往往忽視了市場的變動,從而導致了風險投資機構在農業科技企業的發展理念、下步發展戰略等方面意見不一致。
2.2風險投資運作機制的非市場化
目前,大部分風險投資機構是政府為促進科技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企業融資困難等一系列問題所提出的一項措施,與發達國家相比,國內的風險投資機構是以政府主導為主的運作模式,并多為各級政府所設立,帶有明顯的國有企業運行模式。其分為兩種主要類型:一種為政府全額出資組建的政府主導型風險投資機構,如中創等;另一種是由政府與金融機構、企業等聯合構建的風險投資機構,這部分風險投資機構起到了帶動非政府資金的作用。由于具有較強的行政色彩,其并不能很好地利用股權多元化的特點。
2.3缺乏有效的中介機構
農業科技金融中介機構是連接農業科技金融需求方和農業科技金融供給方的橋梁。中介機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科技中介機構;另一類是金融中介機構。當前,我國農業科技技術市場雖然已經具有了科技中介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但在管理組織和服務上都具有明顯的不足,導致了農業科技企業與風險投資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致使由于某些協議條款等存在分歧而導致了最后的投資沒有成功的現象發生,不利于農業科技企業和風險投資之間的雙向選擇。知識產權,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的等制度的不健全,雙方也會由于對農科科技成果缺乏較為準確合理的評價而導致了合作的失敗,同時,由于缺乏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會導致委托管理風險的發生。
2.4風險投資缺乏退出機制
在風險投資的運作機制中,退出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環,甚至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風險投資的最終成敗。退出機制的不健全作為我國農業科技風險投資發展的一個弱點,缺乏適合的投資撤回渠道和保障體系,使得風險資本很難得以正常運行,進行再投資。這樣不僅無法實現循環發展,而且會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一旦高收益無法實現而且風險資金難以撤出,失去流動性,風險投資業就很難維持下去,只能是曇花一現,無法長久發展。就目前主要的退出方式來看,公開上市具有較高的收益,所以成為了很多投資者的選擇。
3完善農業科技風險投資的對策建議
3.1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建設
為了推動農業科技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需要加快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支持:一是關于企業制度,特別是股份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規。風險資本進入和退出的核心是風險企業股權的交換,企業股份的制度安排和確立這種安排的法律地位則是實現股權交換不可缺少的基礎。二是關于支持農業科技企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法律法規。農業科技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最重要載體,但由于其基礎薄弱和發展困難,通常需要特別制定法律法規加以扶持,并且要強調建立長效機制。三是鼓勵在農業科技領域投資的法律法規。制定這類法律的目的主要是保障投資者利益和吸引投資,同時也有助于引導資金投向,規范政策的執行。四是規范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運作的法律法規,這是風險資本的操作依據和指南。
3.2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支持農業科技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進一步完善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機制、簡化發行流程。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業科技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等方式融資。探索符合條件的農業科技企業發行高收益債券融資。鼓勵農業科技企業進一步完善公司管理與財務結構,鼓勵中介機構加強對其輔導力度,以促進其直接債務融資。探索利用產權交易市場為小微農業科技型企業股權流轉和融資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交易。建立技術產權交易所聯盟和統一信息披露系統,為科技成果流通和農業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非公開方式進行股權融資提供服務。建立有利于技術產權流轉的監管服務機制,利用產權交易所,依法合規開展產權交易,為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質押物流轉、處置等提供服務。利用信托工具支持自主創新和農業科技企業發展。推動公益信托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充分利用信托貸款和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的組合,拓寬農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
3.3優化科技資源配置,引導多元主體參與
充分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重要作用。在對農業科技企業風險投資規模的擴大中,可以將投資保障、風險補助以及階段性參股等方式混合使用,并引導處于初創時期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促進農業科技創新和發展。地方政府在對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建立和運作過程中應當規范合法,逐步建立起一種上下互動而有效的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從而吸引更多的其他資金進入農業科技風險投資領域,有效地保證了在政府引導之下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的風投方式順利發展。
同時,還需要充分發揮國有創業投資公司在農業科技風險投資中的重要作用,加強其對處于初創時期的農業科技企業的投資力度。對國有創業投資管理制度進行改革,建立起更加符合農業科技風險投資規律的融資、考核評價、轉讓退出和激勵約束等一系列制度。對農業科技風險投資企業提供一些優惠政策,如對于符合條件的并由國有風險投資引導的非上市農業科技企業,可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義務。同時,鼓勵民間資本對農業科技企業的投資。將風險投資的資本機構和運作機制逐漸改變為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保證農業科技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安全有效。在農業科技項目與風險投資的對接機制上,應該積極尋找出有效途徑,從而引導更多的金融資本進入現代農業領域。
作者:朱強王建中單位:河北農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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