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效股權投資成本法的改革
時間:2022-04-15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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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股利業務核算,在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及其解釋中作了規定,但在2009年財政部對此作出新的解釋,簡化了股利業務的會計處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變化,是否真的適應會計發展的需要以及對企業會計信息造成何種影響值得思考。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變化;評析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出各種資產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且不準備隨時出售的投資,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長遠利益而影響控制其他在經濟業務上相關聯的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分為成本法和權益法。財政部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及其解釋規定了成本法的適用范圍和會計處理方法,但在2009年6月31日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以下簡稱解釋3),對之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修訂,簡化了投資取得后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這種變化對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和信息產生了不同影響。
一、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規定之變化
(一)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2006年頒布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及其解釋規定,成本法的適用范圍包括:一是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二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只有在追加或收回投資時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在成本法下,對于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企業確認為投資收益,但僅限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上述數額的部分(清算性股利)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按照上述規定,投資企業在取得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并不一定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而是需要對比分析投資后企業累計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和自購買日起被投資單位累計凈收益中本企業所占份額的差額。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額屬于購入日以前被投資單位未分配利潤的分配額,為清算性股利,企業收到清算性股利時,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如果前者小于或等于后者,則被投資單位當期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由投資企業享有的部分,應于當期全部確認為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另外,如果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未分配的凈利潤彌補,應將這部分投資成本予以轉回,并確認為當期的投資收益。
通常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通過分析比較以確定應沖減(或應轉回)投資成本的金額,以及應確認的投資收益。
(二)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通知的規定
2009年6月財政部解釋3,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內容作出調整,與會計準則相比實質性變化在于對清算性股利的會計處理不同。解釋3規定:成本法下,投資企業除投資取得時實際價款中包含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其余均確認為投資收益。
按照上述規定,投資企業在取得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時,不再區分清算性股利,而是全部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加以確認。
二、前后成本法會計處理差異比較
例如:甲企業2008年1月1日以銀行存款購入A公司10%股份,并準備長期持有,實際投資成本為1500000元。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的現金股利600000元;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的現金股利1200000元;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9年的現金股利900000元。2008年、2009年度A公司實現凈利分別為1500000元和800000元。
(一)按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1.2008年1月1日,購入股票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5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6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60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分派的現金股利-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計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600000+1200000)-1500000]×10%-60000=-3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1200000×10%-(-30000)=150000(元)
借:應收股利120000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30000
貸:投資收益150000
4.20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600000+1200000
+900000)-(1500000+800000]×10%-30000=10000(元)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90000-10000=80000(元)
借:應收股利9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00
投資收益80000
(二)按解釋3進行會計處理
1.2008年1月1日,購入股票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5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0
2.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60000
貸:投資收益60000
3.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120000
貸:投資收益120000
4.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90000
貸:投資收益90000
上述會計處理顯示:由于前后成本法會計處理存在差異,使投資企業各期“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余額和確認的投資收益有所不同,在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的情況下,也使得各期計入損益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金可能不同。顯然,成本法下投資企業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核算方法的調整,對企業的會計信息產生了不同影響。
三、成本法改變之評析
按照解釋3成本法對投資企業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進行會計處理,其主要特點在于大大簡化了成本法的會計核算。原方法下,投資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由于需要判斷是否存在清算性股利,往往涉及以前年度的會計核算資料,期限長、工作量大,容易出錯,而且計算較復雜,不利于會計人員掌握。解釋3修訂成本法下股利業務的會計處理后,投資企業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全部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加以確認,大大簡化了相應的核算工作,更便于實務操作。
但解釋3在簡化核算的同時卻存在一些缺陷:一是不符合穩健性原則。原成本法是投資企業將投資后累計分得現金股利和累計應得凈損益兩個累計數進行比較,按穩健性要求,取兩者之中較小者作為該項投資實際形成的投資損益,而調整以后的成本法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全部確認為投資收益,其中包含企業投資后真正獲得的投資收益和投資取得時實際成本中包含的股利,不符合穩健性原則。二是不能客觀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價值。從理論上講,企業購入股票的價格,受到購買日被投資單位未分配利潤的影響,其數額越多,股票價格越高。也就是說,購入股票的價格中,含有被投資單位未分配利潤的因素,如果被投資單位以接受投資前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意味著投資企業投資的返還,理應沖減其投資成本。但解釋3不區分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是投資前被投資單位的未分配利潤發放的,還是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取得的凈利潤發放的,均確認為投資收益,不調整投資成本,這樣,不能客觀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價值,而且,如果投資發生減值,計入損益的資產減值損失也不客觀。三是可能出現同時確認投資收益和減值損失的情況。以投資當年股利業務為例,通常投資當年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為投資前被投資單位的未分配利潤發放,按解釋3的規定,確認投資收益,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這樣,有可能該項投資一方面確認投資收益,同時發生減值跡象,需測算并計提減值準備金。除投資當年,投資以后年度也可能出現類似情況。分析顯示,解釋3成本法雖簡化了股利業務的會計處理,但是否科學并適應會計發展的需要值得思考。原成本法核算的復雜之處在于投資企業各會計年度,特別是投資以后年度應沖減(或轉回)投資成本以及應確認投資收益金額的計算。其中,企業在投資后第n年累計分得現金股利和累計應得凈損益兩個累計數,可以根據上年資料和本年資料分析得出,但“投資企業已沖減初始投資成本”數據需要分析“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科目得出,涉及多個會計年度,期限較長,計算較復雜,容易出錯。因此,建議仍采用《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的股利業務,同時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設置“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作為對投資成本的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明細科目只反映企業投資取得時的初始投資成本。這樣,既可以從賬面上反映企業投資的初始成本,便于投資決策者將初始投資成本與回報的投資收益比較,又可以在企業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時,較容易地確定應沖減(或轉回)的投資成本。
仍以上題資料為例。
(一)2008年1月1日,購入股票
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5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0
(二)2008年3月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6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60000
(三)2009年3月15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2008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60000元,表明最多可以沖減60000元投資成本。但由于企業投資后累計分得現金股利大于累計應得凈利潤的差額(累計清算性股利)為30000元,比較“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余額60000元,應當轉回投資成本30000(60000-30000)元
借:應收股利120000
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30000
貸:投資收益150000
(四)2010年3月20日,A公司宣告分派現金股利
2009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30000(60000-30000)元,表明最多可以沖減30000元投資成本。此處,不需涉及2008年投資成本,只需比較累計清算性股利40000(企業投資后累計分得現金股利270000-累計應得凈利潤230000)元與“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余額為30000元,確定2010年清算性股利為10000元,應沖減投資成本10000元。
借:應收股利9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10000
投資收益80000
(五)2010年12月31日,“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貸方余額為40000(30000+10000)元,表明最多可以沖減40000元投資成本。
采用此種會計處理,在符合穩健性原則的同時,由于將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前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投資的返還,能客觀反映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價值,而且,單獨設置“投資成本調整”明細科目用以調整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一方面可以從賬面上反映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較容易地確定應沖減(或轉回)的投資成本,大大簡化了股利業務的會計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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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龍蔚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核算變化淺析[J].中華會計學習,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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