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利益保護機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3 08:33:00
導語: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利益保護機制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我國的資本市場中,基金管理人向關聯人輸送利益、基金經理人為自身謀取利益、操縱基金賬面價值等惡性行為層出不窮,從而嚴重損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因此,關注對這一群眾利益的保護,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未來意義。
[關鍵詞]開放式基金投資利益
一、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
在我國,包括開放式基金在內的所有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基金法》詳細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受益權、知情權、表決權、民事賠償請求權及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對基金持有人的自我救濟來說,較為重要的是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權利和民事賠償請求權。雖然《基金法》明確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信托法》也規定了信托受益人(即基金法律關系中的基金持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撤銷權。然而,直到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才同意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訴訟方式、舉證責任、虛假陳述行為、因果關系等的認定作了詳細規定,這對于保護以股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無疑是好消息。除虛假陳述行為外,法院對于其他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違反信賴義務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的行為,諸如基金管理人利用旗下基金或與其他基金管理人合謀“操縱市場”、利用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等行為,也應予以受理,以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制衡機制
1.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要求股權結構安排較合理,必須堅持以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和提高公司效益為基本原則,因為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公司股權結構的性質對公司治理結構的運行機制、經營目標有著重要影響;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的權益。
2.強化內部監察稽核制度。公司應當設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督察員,督察員需經董事會聘任,報證監會核準,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經營層負責,開展監察稽核工作。公司應當保證監察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3.制定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具體內容包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的投資比例進行投資,不得從事規定禁止的基金投資業務;堅持獨立性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財產和基金財產必須相互獨立,分賬管理,公司的會計和基金的會計嚴格分開;加強內部信息控制,實行嚴格的授權制度,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實行空間隔離和門禁制度。
4.投資管理業務控制。基金管理公司應嚴格制定管理規章、操作流程和崗位手冊,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并采取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研究業務的控制、投資決策業務的控制和基金交易業務的控制。要求必須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和風險評估和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經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自己直接進行交易。
除以上內容外,還包括信息技術系統控制、會計系統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內容,在此不再贅述。
三、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管
1.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場準入監管和日常監管。市場準入監管:為了規范基金管理公司,更好地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規定首先必須滿足《基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劊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紀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公務員之家
2.對基金活動的監管。基金活動主要包括基金的銷售,信息披露,投資與交易行為等。我國關于基金活動的監管內容主要有:(1)投資范圍的規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基金資產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要求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明確載明基金的類型,并要求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2)投資行為的限制。《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采用資產組合的方式;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活動:承銷證券;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向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出資或買賣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3)關于巨額贖回的規定。《基金法》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沒有明確規定巨額贖回的定義以及避免巨額贖回導致流動性風險的機制,僅要求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付贖回款項。在相關規章中對巨額贖回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的,為巨額贖回,這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是相同的;除特殊基金品種外,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之內的政府債券,以備付贖回款項;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在開放式基金發生連續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應承擔通知基金持有人和及時公告的責任,并且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以上的規定主要是避免發生嚴重的流動性風險,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厲以寧曹鳳歧:跨世紀的投資基金業[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
[2]何得旭:中國投資基金制度變遷分析[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
- 上一篇:建設局上半年工作小結及下半年工作工作計劃
- 下一篇:新學期班主任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