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權利論文:小議體育權利的內涵與意義
時間:2022-02-16 1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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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謝正陽湯際瀾工作單位:蘇州大學
按照體育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于善旭教授[6]將體育權利劃分為明示的體育權利和推定的體育權利;按照體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也有學者將體育權利劃分為公民的體育權利、法人的體育權利和國家的體育權利三大類型[7]。多數學者對體育權利概念界定還停留在抽象的對體育需求的表述上,而不是從制度的角度對體育權利與體育制度的內在關系進行揭示。從二者的內在聯系看,首先表現為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需要具體體育制度保障。其次,二者還具有內在的嵌合關系,體育制度中嵌合了體育權利的理念,體育權利是體育制度的價值基礎。因此,我們不能忽視體育權利作為一種經濟權利與經濟基礎的相互聯系。體育權利不是抽象地要求增進身心健康狀態的權利,而是對體育資源重新配置的主張[4]。體育權利作為公民依據法律規定在社會體育活動中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國家法律認定和保護公民實現某個體育行為的可能性。“它由體育利益要素、體育資格要素、體育要求要素、體育技能要素以及體育自由要素等構成。”[8]當然,權利的實施應該有相應的權利體系,因此,公民的體育權利也應當有較為完整的公民體育權利體系,使公民的體育權利明確化、具體化和可操作化。對于體育權利體系在內容的邏輯構成,學術界也有不同的看法[4]。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目的是通過提供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使城鄉居民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體育服務,使國民健康素質得到普遍提高。因此,本文以這個目標為主要出發點,認為公民基本的、主要的體育權利包含以下幾個基本層面的內容。公民的健康權健康權既是一種基本人權,又是公民體育權利的核心。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健康權就不因其社會身份、地位、民族、財產和實際能力等不同而受到歧視或侵害。從英國思想家洛克的天賦權利到美國啟蒙思想家杰弗遜在《獨立宣言》中系統地闡釋了天賦人權的主張[9],以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向我們演繹了從生命權自然引申出健康權的發展歷程。可見,生命權和健康權是隨著社會物質文化而發展變化著的權利,它不僅是指在這個世界上有不被殺戮的消極意思上的權利,而且包括人可以爭取更好的生存、生活這樣一種積極意義上的權利。而隨著社會進步和生活改善,人們對生命權的理解也就增添了提高生命質量,保證身心愉快和健康長壽的內涵[10]。健康權問題之所以廣受關注,其哲學基礎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這一事實,無論貧貴富賤,生命對于每個人來說都同等重要。體育活動參與權體育活動參與權是指公民有權根據自己喜好和需求來參加健身活動、觀看體育競賽等活動。這是公民最基本的體育權利,任何個人、任何組織和單位都不得非法干涉和剝奪這種權利。公民有權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身體狀況、職業特點、地理環境、氣候變化等自愿選擇參加與否和選擇項目、方法、時間、次數、強度等。如今,我國社會體育設施遍布城鄉,全民健身活動蓬勃開展,全民健身組織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不斷提高,充分說明了目前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有著廣泛的社會基礎。要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體育活動參與權,勢必最大限度地創造適合各種人群參與的體育活動的條件和環境,使全體國民能共同分享體育發展的成果。參與體育活動的平等權參與體育活動的平等權,主要指公民享有平等機會和平等待遇參與各項體育活動,既不因肌膚、民族、性別、年齡、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的待遇[11];又不因是婦女、兒童、老年人或殘疾人等弱勢群體而受到排斥或歧視;這也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體現。參與體育活動帶來的利益對于每個人不可或缺,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參與資格或者參與機會。我們從奧林匹克運動發展史及有關于體育權利的文獻中,可以處處感受到“體育面前人人平等”。“權利中的資格要素與人的生存權利中的資格要素一樣普遍。體育是大眾的,作用于人的一生,體育權利伴隨每個人的全部生命過程”[12]。因此,在提供足夠的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的同時,還要通過開展體育活動,使公民能夠充分得到平等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這就要求將更多公共體育資源向農村、貧困地區、基層尤其是農村基層傾斜,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全民健身事業發展差距和體育健身公共服務差距,充分關注弱勢群眾的體育健身需求。體育教育權接受體育教育權是指公民有根據需要接受體育教育的權利。也就是說,公民既可以通過學校或者其它形式獲得體育技術能力、體育知識和信息;又可以為了提高自身的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和體育知識而有權接受技術訓練、體育教育或專門指導。《全民健身計劃綱要》中就明確指出以青少年和兒童為重點。青少年和兒童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昌盛,要發動全社會關心他們的體質和健康。各級各類學校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做好學校體育工作。要對學生進行終身體育的教育,培養學生體育鍛煉的意識、技能與習慣。而且《體育法》第5條和23條分別規定:國家對青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這些法律條文充分說明了,公民有根據需要接受體育教育的權利,同時國家和社會也有義務向公民提供這種保障和條件。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體育權關于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體育權主要包括獲得體育社會保障權、體育信息權、體育對外交往權和從事體育職業權等。獲得體育社會保障權是指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有義務向公民提供規定的體育場地、設施、經費、時間等必要的條件;倘若這些必要的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體育信息權,又稱為體育知情權,是指國家和政府有義務創造條件使得公民獲得本國乃至世界的體育發展狀況、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體質現狀等有關的信息的權利;它既是公民監督政府行使職能和參與國家體育管理的重要路徑,又是保護公民體育權利的必要民主程序。體育對外交往權是指公民有權按規定參加國際表演、競賽、觀摩考察、經營、學術研討、報道等體育活動。而從事體育職業權是指公民有權選擇從事體育表演、競賽、經營、教學、科研等職業,并取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從有組織體育活動、興辦體育事業中獲取利益的權利。為了保障公民的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文化體育權利,國務院于2003年通過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立法的主旨就是為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公共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要求,不斷加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促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有力推動文化體育事業的發展。
公民體育權利提出的意義
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是人全面發展的必然要求人的全面發展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基本觀點。它是指人的自我意志獲得自由體現,人的各種需要、潛能素質、個性獲得最充分的發展,人的社會關系獲得高度豐富等[13]。體育在人的全面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參與體育活動可以增強人的體質、增進人的健康、增強人的社會適應能力、進而使人的身心得到全面協調發展。可見,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對人的觀念、道德、行為、習慣等均產生全面、深刻的影響,而且它與人的全面發展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實現人類社會全面、和諧發展。也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方針,努力實現公民體育權利,重視體育的自身價值和功能,才能發揮體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提高公民個人健康素質和民族整體健康素質當今世界競爭歸根到底是國民綜合素質的競爭,要在激烈的世界競爭中處于有利形勢,保持國家社會、經濟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勢必要全面提高國民綜合素質。個體的健康素質的高低構成了一個國家、民族的健康素質的高低。而且,公民的健康素質的高低,將直接影響社會生產力,從而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同時也是一個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標志。對于社會個體來說,健康的體魄是工作生活的基礎,健康的心理是幸福快樂的保證;對于整個國家而言,全民族健康素質的明顯提高,是綜合國力增強的具體體現。而公民個人的健康素質的提高主要途徑是通過有效的體育活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是實現公民體育權利的有效方式和重要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過程,也是不斷滿足個體增強體質需求、促進全面發展、提高生活質量的過程。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提升我國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從社會的結構上來說,物質文明屬于經濟基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屬于上層建筑。政治文明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巨大的反作用,三者存在交織、滲透和轉化的情形[14]。因此,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以一定的活動內容與方式滿足社會成員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進步過程,是反映著人類物質和精神文明的進步過程”[15]。體育是人類在長期改造客觀世界過程中所獲得的精神文化財富。“從廣義上講,體育屬于精神文明的范圍,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營造著良好的氛圍,成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16]。并且,體育事業與文化、科技、教育等事業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共同反映了一個國家精神文明的發展狀況。當政府和社會提供的體育產品、服務越豐富,就越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體質需求和健康需求;同時也滿足人民群眾的體育精神需求和民主政治訴求。在《體育之研究》中指出的“野蠻其體魄,文明其精神”精辟論述,充分說明了精神文明和體魄健康之間的密切聯系。公民體育權的明確有利于推動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權利的范圍日益擴大,內容愈來愈豐富;體育權利逐漸成為公民參與體育活動的一項特定的權利,也成為公民基本權利的一項具體內容。公民個人權利的張揚,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和滿足。就如同為實現公民的政治、經濟和受教育權一樣,政府在其中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公民的體育權利的滿足,并非依靠其他公民和一般組織履行相應的義務就可完全實現,而是依賴于政府主體地位的發揮,它對公民體育的明確有著更加重要的作用。可見,公民體育權利的明確有利于推動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應運而生就是政府對公民體育權利訴求的應答[17]。以及2009年《全民健身條例》的頒布也就成為歷史的必然,既是北京奧運會后加快推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重要標志,也是國家首次對全民健身工作進行的專門規范;既反映了國家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和增進人民體質健康的高度重視與關懷,又表現出國家推進以全民健身為代表的公共體育服務所進行的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18]。從《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到《全民健身條例》,不但獲得立法形式的延續和提升,而且在制度安排的內容結構上既包含總結繼承又體現了發展創新,為我國全民健身公共服務在既有基礎上不斷取得新的進步注入前進的動力和保障[17]。毋庸置疑,公民體育權利從明確提出,到納入法制運行的實踐過程中,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體育法制建設進程,這既是時代與發展的產物,更是人權體系豐富發展的歷程。倡導公民體育權利有利于現代政府公共行政理念的貫徹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政府管理的理念主要是一種管制理念、權利本位理念、數量理念和人治理念,這些理念已成為政府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發展要求的障礙性因素[19]。這種社會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形成了“重管理、輕服務,重經濟、輕社會”的管理理念與格局,使得即便是“全能政府”在這種新形勢下也顯得無能為力,導致在諸多方面“政府失靈”。當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初步確立和社會實現轉型的關鍵時期,現實需要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可以將由社會可以處理的社會公共事務讓社會力量來解決,而把主要精力用在為社會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之中,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這就要求政府必須從辦體育型向管理服務型轉變,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弱化體育微觀管理,將自己的行為嚴格地限制在制訂規則和實施監督上,為體育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為社會提供穩定而有保障的公共體育產品和服務。可見,實現公民體育權利是政府貫徹現代公共行政管理理念的必然要求,回答的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到底為了誰”的問題,關系到政府管理的終極目標和根本價值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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