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公民社會體育權的環境法保護

時間:2022-03-11 04: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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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民社會體育權的環境法保護

摘要:公民社會體育權實現與環境保護之間具有密切的關系,環境是公民開展社會體育活動的物質基礎,是公民社會體育權益實現的邏輯前提,同時公民社會體育活動也是損害自然環境的風險因素之一。公眾的社會體育權呈現多層次特征,環境法對公民社會體育權的保護可以從體育發展權、體育健康權以及體育自由權三個方面得到體現。

關鍵詞:社會體育權;體育發展權;體育健康權;體育自由權

體育是人類在社會生活中的基本活動,對于提升民眾身體素質、提高民眾幸福感、保障民眾心理健康具有重要意義。按照體育活動的類型進行劃分,大眾體育一般分為競技體育、社會體育與學校體育,其中開展競技體育的活動主體一般是運動員,體育活動的主要目的是為獲取競技利益或供群眾娛樂觀賞;學校體育的主體一般是在校師生,體育活動的主要目的在于開展體育教育。以上兩種體育活動類型主體范圍有限,開展活動所需的資源配置一般相對充足,保障該體育活動得以開展的主體往往是公共部門,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等,因此,此兩種體育類型對于公民而言具有公益性特征。而社會體育是以社會全體成員為對象的一項群眾性活動,普通公民開展社會體育運動不以公共部門提供特定資源為必要前提,而較多地以利用現有公共資源與環境要素為基礎,活動過程一般根據個體自身意愿完成,因此,社會體育一般屬于公民私益的范疇。在社會轉型期,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體育的需求也越來越高,但在我國,各級體育管理部門依然把競技體育作為我國體育發展的重點,學校體育因其受到教育體制與政策的保障也發展較快,而社會體育需求卻一直得不到滿足,其原因在于社會體育運動具有一定的私益性特征。在缺乏公共部門的制度保障與資源投入的情況下,公民開展社會體育利益的實現容易受到外在客觀條件的制約,而這種制約因素之一即為社會體育活動所依賴之最重要介質———環境。實際上,公民環境利益與社會體育利益均是公民自身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兩種利益類型無論是在實現形式還是在表現內容上均存在諸多交叉重疊之處。因此,本文從保障兩種利益得以實現的權利機制入手,借助權利競合理論,探討公民社會體育權與環境權之間的關系,并立足新《環保法》相關制度設計,探研環境法視野下公民體育權實現的路徑與內容。

1公民社會體育權的權利屬性及其實現途徑

1.1公民社會體育權的權利屬性

對公民社會體育利益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對公民體育權的確立與維護,而實現公民社會體育權,首先應從其權利屬性的認定予以展開。權利作為社會關系的一種,素有公權和私權之分。公權和私權如何界定,學界并無定論。有人將公權和私權都視為個人權利[1],有人認為公權既包括公民個人的公權,又包括國家的公權[2],還有人認為公權即公共權力[3]。以上公私權利的劃分主要采用主體標準,即以個體作為權利主體,則公權也當然包括個人公權,而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公權為公共權力,私權則為個人權利。基于社會體育運動一般關涉公民個體利益,本文采用個體標準,即以個體的視角去厘清公民社會體育權的屬性問題。針對公民所享有之公私權劃分古已有之,古羅馬市民享有一種專屬性的權利即“市民權”,其內容即包括公權與私權。公權是指市民法規定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私權則包括婚姻權、財產權、遺囑能力和訴訟權[4]。近代以來,隨著社會等級制度消失,私法逐漸演變為現今的民法,即所謂“市民社會之法”,而公法被認為是國家介入保障公民私權得以有效行使的法律依據,換言之,公法所保護的對象是為公民實現全體私益的一種“公益”。一般認為,民事私權是公民的個人權利,公民私權的享有不以國家公益資源的提供為必要,如婚姻權,本屬私人的自然權利,法律只是明確了這種古已有之的自發秩序,個人私權的義務對象則一般是個人或與自然人具有平等地位的社會組織,而個人公權利益的實現一般需要公共部門介入予以保障。比如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需要政府為公民提供參與政治的渠道與資源,公民的訴權需要通過司法機關提供審判資源予以保證,公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也是通過政府部門給予復議渠道與機制保障才能實現等等,以上公民個人公權的義務對象一般為國家等公權力機關。就公民體育權而言,學界研究存在較大分歧,有學者認為公民體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屬于憲法權利[5],有學者提出體育權是憲法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6],也有學者提出體育權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7],體育權利詮釋著尊嚴的民權含義[8]。與此同時,也有人認為體育權是生來就有的,不是法律賦予的權利[9],有的人認為體育權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10],也有的人認為體育權總體歸屬社會文化權利[11],還有的人認為體育權是生命健康權的下位概念[12]等等。我們認為,對公民體育權的屬性認識應不能停留在公民體育活動這個整體層面上來考量,而應根據不同體育活動的社會功能及其價值來予以更為細致的探討。按照公民開展體育活動的形式劃分,其一般包括社會體育、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公民競技體育權與學校體育權的實現需要公共部門介入,競技體育活動是一項有組織的活動,組織的主體在世界范圍內一般均屬于公共部門。在我國公民競技體育基本被納入國家管理體系之中,各類體育競賽的組織、運動員的遴選以及獎勵的主體等都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學校體育范圍則更為明確,管理的主體為學校這一具有公權力譜系的組織,因此,公民的競技與學校體育權利應歸屬公權范疇。而社會體育權的實現則更多依賴個體自身,個體依照自身意愿自由開展體育活動,不受其他個體與社會組織干擾或妨害,公權力一般無法直接控制與管理公民的社會體育活動,而只是在公民社會體育權受到侵害時給予救濟性保障而已,因此,基于社會體育權的私益性、個人性,其應歸屬于私權范疇。如在私權體系內對公民社會體育權進一步予以劃分,則可將其歸為人身權———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支配權———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絕對權———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社會體育權作為公民最普遍的開展體育活動的一項基本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設專章規定了國家保障這種權利得以實現的主要形式與內容,但卻沒有明確該權利的性質及其救濟手段,這不利于從根本上保障公民體育權利的實現。厘清公民社會體育權的屬性則有助于幫助我們彌補這一部門立法的缺憾,從整個法律體系,或者更明確而言,是在民法體系中尋找其權利實現的基礎與救濟途徑,以使公民社會體育權不再虛幻,而更具實感。

1.2公民社會體育權的實現

公民體育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身身體不受妨礙地開展各類體育活動的權利。這種權利在民事法律體系中未有明確規定,但基于其人身權屬性,我們可以將其概括為三項權利內容:一是體育自由權,自治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自由是權利實現的根本目的,也是權利得以實現的原因,個體進行社會體育活動首先應屬于個人自由支配自身身體的一項民事權利,這項權利既包括民事主體絕對權的行使,即對身體運動的自由支配,也包括相對權的行使,即因他人侵犯自身開展體育活動的自由而享有的侵權給付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二是體育發展權,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平等是民法權利產生與實現的基礎,因此,任何社會主體能夠平等地開展體育活動,并因此獲得公平發展的機會。三是體育健康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作為人身權范疇的一項重要子權利,健康權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基礎性權利。一般而言,人類獲取健康的方式存在兩種類型:一是被動型,即政府應充分保證公眾能夠享有獲得健康的環境與機會,不能因為外在環境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公眾健康的喪失;二是主動型,即公眾能夠通過自身主動作為而促進自身身體的健康,比如體育運動就是個體獲取健康的主動性作為。學校體育、競技體育與社會體育雖均屬于公民體育活動的范疇,但三者在實現途徑上存在顯著區別,前二者權利的實現是以國家強制保障為前提,如當學校不給予學生充分的體育活動時間,或者不能提供合理的體育場所,學生可通過行政申訴這種公共渠道實現其權利。競技體育中,運動員權益的實現也是依托于國家行政公權的保障,如當有運動員服用興奮劑導致對其他運動員公平競技權的損害,國家也應采取行政干預手段予以解決,如國家怠于履行其義務,公民則可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等方式實現其公共權利,因此,這兩種權利的實現更多依賴于行政法與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職責履行。但社會體育權則明顯區別于前二者,公民社會體育活動中的自由權、發展權與健康權作為一種私權,是當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法律抗爭而得以表現與實現的,即當外在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影響到了公民的社會體育活動時,公民將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為保護自身權利不受侵害而斗爭,如權利主體放棄抗爭,則這一權利就歸于消滅,這里的法律及權利的實現形式可由權利主體自主選擇,不以國家強制力主動干預為必要。因此,公民社會體育權的實現依賴于對其具有法益保護的所有法律的整體支持。

2公民社會體育權與環境要素之關聯

由于我國《體育法》沒有對個體社會體育權的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對社會體育權內容的劃分可以幫助我們了解這種權利的實現邏輯及其標的,從而將社會體育權放在整個法律體系的框架中予以界定與保障。從社會體育權所保障的標的來看,自由、平等、健康等利益要素是權利實現的最終目標,但實現這些目標不能僅僅依賴于民事法律所確立的人身權保護一般性條款予以解決,我們應進一步放寬視野,按照權利保障標的所涵涉的利益范圍及其權利實現的相關性,在整個法律體系框架下進行全景式掃描,以實現公民社會體育權得到更加全面與整體的法律保護。按照法益是否重疊的標準,我們認為環境法是公民實現社會體育權的一項重要法律部門,其主要體現在環境利益與社會體育利益二者之內在的緊密關聯性上,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2.1自然環境是公民開展社會體育活動的載體

自然是社會文化的母體,孕育了人類的一切精神成果,這些成果組成了社會生態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有包括體育在內的人類的一切文化行為[13]。自然環境是公民開展體育活動的載體,且其制約著體育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環境為公民社會體育提供了活動空間、物質資料以及其他能從自然環境中直接或間接獲取的支撐體育運動的元素,如良好空氣、清潔水源、優美景觀等。第二,從社會體育項目的產生淵源看,自然環境嚴格制約與影響著某些體育項目的布局與產生形態。比如龍舟、賽馬、摔跤等所謂的傳統體育項目都是人類在特定地域與自然條件下生存和生產的產物,與自然環境資源相適應的體育運動才能具有長久的生命力。第三,公民社會體育的發展離不開環境因素的支撐,良好的自然環境是開展體育活動的必備條件,缺乏環境支持體育活動將無法正常開展。如從1994年美國足球世界杯的炙熱天氣到2002年美國冬奧會的暖冬缺雪,異常氣候頻繁閃現,雪上運動遭遇瓶頸,冬奧會的處境十分尷尬;眾多江河湖海污染嚴重,親水性的運動危機四伏;此外,大量自然水體常年干涸斷流,水上運動發展面臨困境[14]。今后,惡劣的環境可能會更嚴重影響到體育運動的開展,由于氣候以及環境狀況原因導致的體育發展不平衡也更加突出。

2.2公民社會體育活動為損害自然環境的風險因素之一

近年來,隨著人們對體育運動多層次需要的日益劇增,體育及其相關文化產業在世界各地都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它和環境的關系日益密切和復雜。首先,公民對社會體育活動的需求促使大量體育場館設施的興建、擴大,直接影響了生態環境。如任何一項群眾性社會體育活動的舉辦都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大量的拆遷與體育設施改造任務,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原地居民的生活環境與自然空間樣態,導致了大量集中的自然空間和土地資源被占用,周圍的原始生態環境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壞。如日本通過購買部分東南亞國家廉價土地建設高爾夫球場,以犧牲當地環境為代價滿足本國居民奢侈社會體育消費的需求[15]。其次,由于體育活動影響力的持續擴大,參與體育活動的主體,即人類自身對環境的影響也更加明顯,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各種與環境資源聯系緊密的體育活動中,開展社會體育活動的公民以及體育運動工具可能會對自然資源造成直接破壞,比如水中游艇愛好者開展運動可能由于不當操作造成機油對水體的污染,無規劃的伐木運動對森林生態產生惡劣影響等。二是參加社會體育活動的觀眾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如觀眾在體育活動現場亂扔垃圾,隨意踐踏天然草場,利用高音喇叭對周圍居民帶來噪聲侵擾等。

2.3環境保護是公民社會體育權益實現的邏輯前提

雖然學界對“體育權”內涵的認識仍存在較大分歧,甚至有學者認為其只不過是一個權利泛化語境下的虛構概念[16],但基于體育活動本身對公民人身利益保障與促進的重要作用,學者們仍并未否認體育權作為一種獨立權利類型存在的現實價值。一般認為,“體育權是由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們能夠通過接受體育教育進行體育鍛煉和參與體育競賽的方式獲取身體健康和精神滿足之利益的意志和行動自由的可能性”[17]。對于參與主體更為廣泛的公民社會體育權而言,除民法在民事基本權利層面上給予其基本保障外,其他法律部門的保障亦廣泛存在。如據《憲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第47條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此兩條是作為憲法權利的公民體育權的概括表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提高全民族身體素質。體育工作堅持以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各類體育協調發展。”明確了國家對公民社會體育權的法律保障。就以上法規確立的公民體育權體系而言,體育健康、體育發展以及體育自由等元素構成了作為權利維護對象的公民體育利益的核心要素,而實現以上核心元素的前提是環境空間的質量安全、公平配置以及充分供給。具體而言,環境質量安全是公民獲得體育健康利益的基本前提,沒有良好環境的支撐,體育與健康之間就會失去穩定的介質基礎,兩者之間的顯著正相關關系將會受到嚴重干擾;生態環境決定著發展體育運動的項目、內容和規模[18],環境資源的公平配置是不同地域與空間實現體育普及的現實基礎,環境資源配給與保護的失衡將導致公民參與體育活動機會差異,也就無法真正實現體育普及;環境資源的有限供給限制了公民體育活動的自由度,人們通過體育運動獲得健康的空間范圍受制于環境資源的不可持續性與有限性。因此,通過環境保護,確保環境質量的安全,實現環境資源公平配置,維持環境資源的容量與持續供給,是公民充分享有體育權的邏輯前提。

3公民社會體育權實現的環境法路徑

體育既是人類的基本需求,也能夠滿足人們多層次的需要,因此,公眾的體育權呈現多層次特征。如有的學者認為,公民的體育權利首先是一項基本人權,在人權之下又可劃分為自由權、發展權、公平競賽權、受教育權以及身體健康權等等[19]。在環境法領域,環境權也是以公民之環境利益為角度來創設的一種權利類型,在權利標的的范圍上,公民的環境權與社會體育權存在交叉重疊之處,符合針對同一個體的權利競合之要件。比如環境權的保護利益包括公民對環境的自由使用、對環境決策的參與、在環境中獲取健康以及發展等等,從公民社會體育權的標的來看,既包括公民自由開展社會體育運動的權利,也包括通過社會體育活動獲得發展、健康的權利,因此,環境權與公民社會體育權存在的交叉范疇在理論上應包括體育發展權、體育健康權以及體育自由權。

3.1對體育發展權的保護

體育發展權是人類參與、促進并享受體育的一項新型人權,作為發展權的一項子權利,有學者將其定義為:“全體個人及集合體所享有的參與體育過程,促進體育發展,并享有體育成果的平等的權利。可以說,體育發展權是體育領域內對涉及人的全面發展的各個層面的高度抽象和凝結,是各項與人的全面發展直接相連的體育發展權利的有機統一和全面概括,它意味著人在體育各個領域內的全方位發展,表明了權利主體在體育領域所擁有的最廣泛最深刻的自由[20]。體育發展權的實現核心有兩個方面,一是體育權利均等,即所有人平等地參與體育過程,促進體育發展的權利。二是體育成果共享,即所有人都有從體育運動產生的物質和精神財富中獲取利益的權利。然而,從當前情況看,由于生態環境遭受破壞,體育發展權的實現面臨著諸多問題。第一,人們無法平等地享受到體育權利。比如在我國,由于長期的城鄉二元化的社會結構,城鄉在體育公共基礎設施的配給上差異巨大,其中一部分差距是由于城鄉環境差異造成的。一些城市生態環境雖然遭到破壞,但是可以通過人造體育場館或設施予以彌補,比如建造游泳館,可以減少人們對天然水體的需求,但在農村湖泊河流的污染,將直接導致村民無法從事大眾游泳運動。第二,人們難以從體育發展中受益。比如一些大型體育場(館)設施,如滑雪場、高爾夫球場、足球及棒球場的修建,破壞了生態環境,引起了一些生態環境保護組織的批評和反對。在日本,許多球場建在山腳下的森林區,開發商修建時砍掉了樹木,用推土機把山坡推平并整平山谷,用這種方式修建的高爾夫球場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態平衡[21]。這些做法實際上是以減損部分群眾的生態利益為代價來發展少部分人對體育的需求,是有礙體育發展權實現的表現。因此,通過環境法實施對生態環境的嚴格保護,其一方面加大了違法者的污染成本,實現了潛在污染者與政府管理者對公民城鄉生態環境利益的平等尊重;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污染者付費的制度措施,實現體育發展收益者對生態環境受損者的利益轉移,從而真正實現公眾對體育發展收益的共同分享。

3.2對體育健康權的保護

在健康權的實現過程中,體育具有重要價值,進行體育活動是實現國民健康的重要途徑[22]。體育健康權可被認為是健康權下屬的一個子概念,其主要是指公民能夠通過體育活動獲得健康的權利,此權利體現的是一種對健康實現途徑的保障。要實現體育健康權的保護,一是要給予公眾廣泛的參與社會性體育活動的機會與空間,二是要保障公眾能夠通過參加社會體育活動獲得健康。《體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社會體育活動應當堅持業余、自愿、小型多樣,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學文明的原則。”該條款規定了公民可以通過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加身心健康,明確了公民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基本原則。然而,在當前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的背景下,公民的體育健康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這主要是由于運動與健康之間的載體———環境出現了問題。眾所周知,運動無法脫離于特定的環境,缺乏良好環境的支持,通過運動獲得健康的幾率就會降低,比如著名的匹司開特威煙霧事件就是一個典型例證。1971年9月16日在美國新澤西州的匹司開特威市,上午八時,在紐瓦克停車場,用大氣污染測量儀自動記錄,測得氧化劑濃度為0.022ppm,高于平時水平,但認為還不到警報點。下午三時,氧化劑濃度劇增,已達到0.80ppm。基伯里頓中學中學生正在踢球,突然發生多淚、喉痛、呼吸困難、咳嗽、以及吸氣時胸痛,還表現全身癥狀,如嘔吐、腹痛、肢端麻木感,有些學生腹痛持續兩天左右,共有15個足球隊員受到同樣影響,周圍至少六個學校的運動場發生了同樣的情況[23]。因此,自然環境載體的破壞妨害了公眾通過運動獲得健康的權利,對環境的保護措施實際上是對公眾體育健康權的一種有力保障。新《環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該條款確立的環境健康監測、調查與評估制度的效力范圍,應包括環境質量對公眾開展體育運動而獲得健康的影響,關于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以及對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的預防與控制實際上可視為針對維護公民體育健康權的保障性措施。

3.3對體育自由權的保護

一些學者認為:“自由是體育本質最高層次的實現,是構成體育本質的另一重要元素。這種自由最顯著的表現在于:體育操練的過程是一個從意志操作到自由觀照的過程。”[24]體育自由權是人們自由選擇體育運動的權利,其既包括選擇與參與不同體育運動的權利,也包括在不同空間地域與時間范圍內選擇體育運動的權利。《體育法》按照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等類型對公民體育權進行了明確與劃分,并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公民參加體育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這些規定都是從保障公民能夠自由參與到各類體育活動的角度出發進行設計的。然而,實際情況與法律目標設定的要求尚存在較大差距,在日常生活中公眾的體育選擇權的實現正面臨著諸多挑戰。在體育運動項目的選擇方面,由于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被譽為“家門口的運動”的社區體育項目正急劇削減[25],大眾在選擇類似項目的自由度受到較大限制,如部分地區大興挖山建房,導致公眾的休閑爬山運動無法正常開展;一些地區為了修建公共設施,破壞天然草皮,導致足球運動無法向大眾普及。這些環境污染事實上直接導致了公眾無法自由利用原有的自然資源空間開展習慣性的體育項目,民眾自身的體育自由權受到了侵害。在體育項目時空選擇方面,一是受污染的環境空間限制了公眾選擇戶外運動的時間,比如體育專家認為,我國冬季、春季的頭一兩個月空氣污染最嚴重,而在一天之中中午和下午的空氣較為清潔,早上和晚上空氣污染較嚴重,晚上7點至早晨7點為污染的高峰時間。因此,基于健康的考慮,人們無法在污染嚴重時段開展戶外運動。二是環境污染導致了公眾運動空間的減少。以上事實說明了環境是影響公民自由開展體育活動權利實現的主要因素。鑒于此,需要從環境法保護的層面,通過依法開展環境治理與嚴格監管,保證體育運動所依賴的環境介質符合健康標準,從而讓公眾能更自由地選擇體育運動的項目類型、時間與空間,保障公民體育權的完整實現。同時,新《環保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這一條款通過增加政府環境信息供給的義務,保證了公民能夠在更加有效與充分的信息供給前提下,實現自由選擇開展健康運動的時空與類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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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騰 單位:湖北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