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刑法的法益綜述

時間:2022-10-26 04: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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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的法益綜述

本文作者:易細華工作單位:湘潭大學

環境刑法是懲治和預防環境犯罪的法律,環境刑法學則是以研究保護環境刑法法益的理論與立法為主要任務的法學分支學科。在環境刑法學中,環境刑法法益居于最為重要的地位,是環境刑法理論研究、立法及司法實踐的中心課題。

一、環境刑法法益之爭及其評析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和價值,它是西方刑法學者在探究犯罪本質的過程中提出的。環境刑法法益是指環境刑法規范所保護的而為環境犯罪所侵害的人們共同享有的利益。但對環境刑法法益的具體含義在學界卻沒有統一的認識,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環境保護制度說該學說認為從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本身所固有的特點來看,該類犯罪的客體或者法益應當是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制度。該學說表明了刑法介入環境保護是為了配合環境法懲罰侵害環境行為,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但筆者認為,該學說將制度作為環境刑法保護的法益并不恰當,國家設置制度還有更深層的保護法益存在。

(二)公共安全說該學說認為環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該學說體現了強勢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看到了環境犯罪與人身、財產法益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但筆者認為,該學說將環境犯罪歸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妥當的。

(三)雙重關系說該學說認為環境犯罪侵犯的是人與自然之間的生態關系和為環境犯罪所間接侵害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雖然此種理論遭到了批判,但是筆者認為此學說看到了環境刑法保護法益的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法益,或說環境生態法益;二是傳統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

(四)環境利益說或環境法益說該學說認為現代環境刑法保護的客體應當確立為“環境利益”,即認為環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環境為主體的“環境法益”。筆者也贊同環境法益是環境刑法保護的客體或法益,但環境法益應當是以人為主體,并不是以環境為主體。

(五)環境權說該學說認為環境刑法法益就是環境權。環境權的內涵一般是指法律賦予環境法律關系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的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但直至目前,環境權僅為一個學理上的概念,并且學界對此認識不一,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第一類觀點認為,環境刑法法益是傳統法益。環境刑法保護的傳統法益即環境刑法所保護的人身、財產權益。至于這種傳統法益的種類,又有不同的表述,如環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我國環境刑法保護的客體是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制度。筆者認為,環境刑法法益包括傳統法益。雖然傳統法益是對人身和財產權益的法律保護,但環境刑法的保護法益不應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此種觀點將環境犯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混同,因為環境犯罪更多地是通過環境對人們所享有的利益的一種侵害,而不是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另外,將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制度作為環境刑法保護的法益也是不恰當的,國家設置制度還有深層的保護法益存在,例如,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等,這才是環境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至少國家的行政管理權而非管理制度是環境刑法的保護法益。第二類觀點認為,環境刑法法益是環境權或環境法益。環境權的含義還沒有統一明確。環境法益則是指環境刑法所保護的環境利益。筆者認為,環境權雖然被學界普遍認可,但是還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并且學界對此認識不一,故將環境權直接作為環境刑法法益有欠妥當。而環境法益,應當是環境刑法法益的內容。但學者對環境法益沒有統一的認識,甚至有學者認為環境法益包括了傳統法益的內容。環境法益的內涵需要得到進一步明確。第三類觀點認為,環境刑法的保護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傳統法益,也包括環境法益。筆者認為,此類觀點看到了環境刑法法益的兩個方面,并且此類觀點中的環境法益沒有包括傳統法益,而是與傳統法益共同構成環境刑法法益的新型法益。

二、對環境刑法法益內涵產生爭議的原因

(一)價值取向存在分歧環境刑法法益的價值取向是指研究環境刑法法益所依據的價值觀的選擇。對環境刑法法益的概念所作的不同界定,反映了不同的環境刑法法益的價值取向。根據各學者對環境刑法法益所作的不同定義,可以看出以下三種價值取向:第一,堅持“人類中心主義”,這主要體現在堅持環境刑法法益是傳統法益的觀點中;第二,堅持“生態中心主義”,例如,有學者認為環境犯罪侵犯的是以環境為主體的“環境法益”。第三,在堅持“人類中心主義”的同時兼顧“生態中心主義”,傳統法益與環境法益的結合是對其比較好的闡述,并且這種價值取向已經越來越受關注。但是總的來說,對環境刑法法益的價值取向仍然存在分歧,這可謂是環境刑法理論發展的一道屏障。

(二)對環境刑法法益特別是環境法益認識不一致近年來,環境利益或環境法益慢慢地成為了討論環境刑法法益時的重點話題,但是各學者對環境利益或環境法益的認識仍有較大差異。學者對環境法益的認識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甚至在內容上是堅持以人為主體還是以環境為主體都存在分歧。

三、環境刑法法益之抉擇

(一)認識環境刑法法益的價值取向選擇要正確認識事物,就必須堅持正確的價值取向。“人類中心主義”在我國堅持社會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理念的大環境下,已經受到了挑戰。而“生態中心主義”僅僅是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反的另一個極端,并且“生態中心主義”違背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筆者認為,應在堅持“人類中心主義”的同時兼顧“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因為科學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統籌兼顧,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而可持續發展理念則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要求人們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要尊重和保護自然,實現人類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堅持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理念,提倡社會經濟發展、人類利益保護與自然利益保護相結合,其應有之義就是要堅持兼顧對傳統法益與環境法益的保護。此種發展觀體現了堅持“人類中心主義”的同時兼顧“生態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據此,界定環境刑法法益應以此種價值取向為指導。

(二)環境刑法法益及環境法益的重構1.確定環境法益的內涵環境法益的保護及確立是人們對利益的關注從人與人之間拓展到了人與自然之間,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發展的結果。環境法益不包括傳統法益的內容,環境法益也并不等于生態法益,還應包括其它方面的法益。正如學者杜萬平的觀點,“環境法益是環境法律所保護的人們對于環境所享有的利益,是指對人們具有一定意義的公共環境利益,屬于超個人法益,其實質是環境生態利益。環境法益的內容包括環境生態法益與其他環境法益(如環境美學、教育、歷史和科研等方面的價值所體現的利益)。”2.環境刑法法益包括傳統法益與環境法益對于環境刑法法益的大部分觀點都或多或少存在某些偏差。筆者認為,無論從環境犯罪的危害類型來看還是從實踐來看,環境刑法法益都應當由傳統法益和環境法益兩部分組成。第一,從環境犯罪的危害類型來看,環境刑法法益包括傳統法益和環境法益兩部分。環境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其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生態危害性的雙重屬性。社會危害性會對人身、財產權利、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等造成危害,導致傳統法益的損害;同時生態危害性會對生態環境以及人們的環境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從而導致環境法益的損害。基于環境刑法是對環境犯罪行為進行規范,環境犯罪危害類型也就決定了環境刑法應當保護的法益范圍。據此,環境刑法法益由傳統法益和環境法益組成。第二,從實踐來看,傳統法益和環境法益是環境刑法法益的內容。從國際上來看,在2世紀,各國環境刑法法益保護基本上都經歷了一個“從傳統法益到生態法益”的立法變遷過程,正如學者蔣蘭香觀點:“囿于對環境犯罪本質的不同理解,各國立法制定環境犯罪時,其目的有的是為了保護民眾的生命、健康、財產權益和資源權益,有的則是為了保護生態權益”。在我國實踐中,環境刑法雖然是以保護傳統法益為主,但是從《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環境污染罪”,刪去“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環境刑法已經慢慢接受了環境刑法保護環境法益的思想,傳統法益和環境法益都成為了環境刑法保護的法益范疇。據此,將環境刑法法益劃分為傳統法益與環境法益是比較合理的。

四、結語

環境刑法法益是學理性比較強的課題,對這個問題也必然存在不同的學術觀點,應該說各種學術觀點都有其存在的意義。正是基于這種百家爭鳴的學術環境,環境刑法法益的內涵才能逐步豐富,希望今后有更多的學者加入到這一課題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