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保護刑法適用思考

時間:2022-09-07 03: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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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源保護刑法適用思考

摘要: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國內各個地區的環境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各類污染環境的事件更是屢禁不止,環境資源保護已經成為當下刻不容緩的重任,故而迫切需要運用法律來保護環境。環境資源之所以會遭到破壞,究其原因大都是因為生產過度。對于此類現象,單憑行政方面的法律往往難以禁止,反而會使許多企業覺得破壞環境無關痛癢。只有運用刑法對他們進行震懾,才會讓他們明白破壞環境也是犯罪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刑法最具有權威性,因此運用刑法來保護環境已經成為必然。

關鍵詞:環境資源;破壞環境;環境保護;刑法

一、刑法運用于環境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刑法運用比例過低。在對公開資料進行分析后可知:自從我國開始推行新刑法以來,有關環境破壞方面的刑法定罪仍然少之又少。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缺少破壞環境資源的案例。很多破壞環境的案例都是運用行政法律進行判決的。由此可見,關于環境保護我國的司法結構明顯失衡:其一,盡管刑法也對環境破壞的行為作出了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很少運用刑法對此類案件作出判決。其二,運用行政法律及民事法律判決的環境資源破壞罪數量眾多。由此可見對于此類案件,相比于行政司法與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明顯失衡。其三,對于涉及環境保護的案件,刑事司法的力度明顯不足。(二)刑法介入滯后性。在評價某些環境資源破壞行為時,評判標準通常不是依據此類行為對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而是對國家以及個人帶來的危害,因此刑法通常都是在環境保護行為發生之后才會介入,明顯具有延遲性。(三)刑法條規不夠完善。對于一些特殊的情況,刑法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以濕地資源為例,刑法并未將其列為保護對象,再比如現代社會中隨處可見的噪音,也不屬于刑法保護的范疇。(四)立法模式不嚴謹。新刑法中對環境犯罪雖然進行了描述,但都是基于人身財產遭到破壞的情況下,才對犯罪行作出判決。而其中提到的環境,所涉及的面都較為狹窄,只有與人類生存關系密切者才屬于保護的目標與對象。但與人類生存密切相關的環境在整個大環境中畢竟只是少部分,其他生命體所處的環境卻不包括在內。如果刑法條例所保護的對象只限于與人類相關的環境,則在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懲處時就會顯得十分被動,并不能完全杜絕破壞環境資源的行為。

二、個人思考與建議

(一)當擴大保護范圍。社會高速發展的同時,開發環境資源的力度也超過了之前任何一個時代。但當前刑法對環境權益保護的力度明顯不足。社會發展速度加快導致大量環境問題發生,而刑法所懲處的范圍,僅限于造成重大事故的行為,對于一些破壞環境但卻并未導致事故的行為,還未列為刑法懲處的對象,有待補充完善。(二)完善刑法罪名規定。比如水體破壞罪,我國刑法并未專門作出規定,而是將其與破壞大氣及土壤的罪名相并列,定為污染環境罪。但就具體實施的情況來看,需要將不同罪名劃分類別,針對不同的行為規定專門的罪名。(三)多種處罰方式并行。國外很多地區都已經成立了專門的法院,用于判決和處理與環境破壞相關的刑法案件。此外他們在懲處此類行為時,不僅使用了監禁、管制等手段,同時還采用了罰款等方式。我國也可以適當借鑒上述做法,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成立專門的法院,同時采取多種方式對此類行為進行懲罰。(四)細化環境資源的違法尺度。就現階段破壞環境的行為來看,有屬于刑事性質的,同時也有屬于行政性質的,所以需要進一步明確違法的具體尺度,進而確定犯罪行為的罪名。第一,要判斷破壞環境行為的違法程度。第二,如果行政違法標準和刑事違法標準之間出現矛盾,必須針對這一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五)司法機關與環境保護機構有機合作。對于環境違法案件,我國的處理之所以難有成效,重點在于技術過于落后。環境違法案例具有特殊性,對其進行調查需要專門的技術和專業的人員,但是我國目前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明顯缺乏專業性,不僅需要支付高昂費用,同時調查也存在較大的難度。就另一個角度而言,環境保護機構不僅需要具備專業的技術,同時還需要配備專業的設備和人員,才能比較輕松地對此類案件展開調查,但如果環境保護機構并不具備相應的權力,在調查辦理案件時很多工作就無法開展。針對這一不足之處,我國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讓司法機關與環境保護機構相互合作,共同展開調查,特別是一些專業性的領域,司法機關需要借助環境機構的支持與協助。除此之外還可以參考德國及我國臺灣等地區的經驗,創建專門的警察隊伍,專門負責保護環境,對警察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讓他們不僅熟悉環境保護方面的知識,同時也具備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無論是哪種方式,其目的都是為了將技術與權力相結合,避免出現有技術無權力,有權力卻缺少專業技術的情況。

[參考文獻]

[1]李華斌.司法護航:環境資源保護的十二年之路[J].中國審判,2014(08).

[2]王金貴.在環境資源保護中積極發揮刑法的作用[J].人民檢察,2009(10).

[3]丘煌.中國農村環境資源保護法研究綜述[J].法制與社會,2009(25).

作者:陳俊濤 單位: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