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ADR初探

時間:2022-10-23 03: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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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ADR初探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患者對于醫療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醫療糾紛逐年上升。現階段我國缺乏行之有效的解決機制,無法正確的解決醫療糾紛問題。本文對此展開了研究,分析了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醫療糾紛的基本特征和含義,對現階段我國ADR醫療糾紛的現狀進行了分析,論述了我國建設醫療糾紛ADR的重要性,提出了完善醫療糾紛ADR機制相應的對策,為促進我國醫療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定的幫助。

關鍵詞:醫療糾紛;ADR;機制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越來越多,隨著醫患關系和矛盾的升級,醫療糾紛事件越來越多。很多病人、家屬對于治療效果不滿意,醫務人員遭到毆打和威脅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出現殺醫事件。不僅如此,還有很多病人家屬通過一些極端的方式來制造摩擦,嚴重影響了醫院的醫療工作正常運行。種種現象表明,我國的醫療糾紛問題亟需解決,尋找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是當前的重要任務之一。我國很多專家和學者都在不斷的尋找問題的解決途徑,但是效果并不明顯,針對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構建合理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才能夠有效遏制暴力,營造一種和諧的醫療環境。

一、醫療糾紛ADR概述

醫療糾紛ADR機制的全稱是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主要是為了解決醫患之間發生的醫療糾紛。這種解決機制比較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采取相應方式來解決糾紛。其中包括了醫患雙方私下解決,也可以通過第三方的解決來進行調解,當難以解決的時候可以交給相關的機關來進行仲裁。這種解決機制無論是采用何種解決方式,都是讓當事人自行選擇,在整個解決的過程中都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愿來進行解決的。這種解決機制相對于訴訟的解決方式來說,更加靈活和便捷,能夠極大的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提高解決效率。在現階段的醫療糾紛中,這種解決機制是非常有效的。

二、醫療糾紛ADR機制的基本特征

(一)可選擇性高。在醫療糾紛ADR機制下,醫療糾紛的當事人想要采用何種解決方式都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上文提到該機制中有著多種多樣的處理方式,能夠極大的滿足當事人的意愿,因此當事人能夠擁有更多的選擇。換句話說,醫療糾紛ADR機制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為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便捷可行的服務。(二)高效性和靈活性。醫療糾紛ADR沒有固定的形式,程序也是非常的靈活,只要是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都可以進行。如果醫患雙方無法解決的可以通過第三方的介入來解決,只要能夠讓醫患雙方達成共識就可以。ADR沒有復雜的訴訟程序,其流程更加簡單高效、操作運用靈活,從而能夠減輕司法部門的壓力,司法成本也大大減少,高效的解決醫患雙方的糾紛。(三)相對公平性。在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尤其是在醫學專業知識和信息資源方面,讓患方處于絕對的劣勢。而在醫療糾紛ADR機制下,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通過一些專業的學者做出科學的判斷,這樣能夠解決患方信息少的問題,能夠讓整個事件的處理結果更加的公平。(四)具有互利性。通過ADR機制能夠讓糾紛的醫患雙方平和的進行處理,避免了劍拔弩張的情況,有利于問題的解決。如果通過法律進行訴訟,那么程序非常的復雜和繁瑣,同時需要的費用也更高,因此相比來說ADR則更加的便捷,能夠讓醫患雙方能更加快速的解決醫療糾紛,通過雙方的協商對雙方的利益進行有效維護。(五)社會效益性。在醫療糾紛中,如果醫患雙方都不肯讓步,那么會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現在是自媒體時代,信息的傳播廣泛而迅速,如果醫療糾紛處理不當,那么會在社會上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會讓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系更加的緊張,患者對于治療心存疑慮,而醫生在治療的過程中如履薄冰,不利于我國醫療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通過ADR機制能夠減少這種負面的社會影響,維護社會效益。

三、我國當前醫療糾紛ADR存在的問題

(一)協商機制局限性較大。在我國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協商機制是最為常見的也是最能直接解決問題的,但是這種機制有著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患者對于專業的醫療知識掌握較少,與醫生掌握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在對于處理結果上雙方難以達成一致。因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沒有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醫方和患方之間達成的方案可能會有失公平。其次,在醫療糾紛中會涉及到很多責任的追究,而在協商機制的作用下醫方可能會出現隱瞞事實,推卸責任等行為,導致糾紛處理結果不公平。再其次,雖然協商機制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之上,但是由于醫患之間缺乏信任、多數患方法律知識缺乏等原因,協商協議達成之后往往存在著各種漏洞,一旦有任何一方反悔,或者通過法律的途徑提起訴訟,那么之前的協商都付諸流水。因此可以看出協商機制,雖然有著非常明顯的效果,但是其局限性也非常大。(二)行政調解機制有失公平。行政調解機制也是一種解決醫療糾紛的方式,行政部門可以作為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調解。但是這種機制的中立性非常重要,是能否調解成功的關鍵所在。但是在以往的行政調解過程中,衛生行政機關與醫療機構之間的關系較為親密,在患者的眼中,行政調解缺乏公平性,容易偏向醫療機構。其次,行政調解這種方式的使用范圍較小,在法律上局限性也較大,只有在出現醫療事故的爭議中才能夠使用,對于一些非醫療事故不能使用。第三,行政部門進行調解的前提和基礎是進行醫療事故的賠償,如果衛生行政部門參與到醫療糾紛的調解中,那么會讓醫方感覺有失顏面,會受到上級機構的責罰,因此這種調解方式在實際中的應用比例不高。(三)缺乏調解人才。我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在我國處于初級階段,很多經驗和流程都處于摸索的階段,在全國各地都出現了各種各樣的調解模式,但是這些模式的效果有著很大的差異。這種第三方調解機制,不僅需要擁有專業的醫療知識,同時還需要有經費來維持運營,政府的支持也非常重要,缺一不可。我國比較成功的案例是浙江寧波、上海和天津等地區通過政府主導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在政府的支持下,經費有著一定的保障,同時公平性能夠保證,有效的解決了一些醫療糾紛問題。但是調解人才的缺乏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很多第三方調解機構的調解人員,都是兼職的,一部分是懂得醫學的人才,一部分是懂得法學知識的人才,還有一些是懂心理學知識的,但是同時了解法學、醫學和心理學知識的人才較少,我國各大高校沒有這一專業,因此人才的缺少也影響了機制的運行。(四)仲裁機制局限性大。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仲裁機制是比較少見的,在我國現行的條例中也沒有將這種方式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主要處理方式,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據。其次,如果通過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那么一定會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這是大眾所無法接受的,這些原因導致仲裁機制的局限性非常大,在我國實際醫療糾紛的解決很少被應用。

四、我國醫療糾紛ADR的發展對策

(一)推廣中立性、專業性人民調解機制。從我國醫療糾紛解決的大體趨勢來看,人民調解是大趨勢,現階段在社會上,這種機制的模式各種各樣,但是表現不一。但是僅僅從解決結果的公正性以及立場和程序的規范程度等方面來看,這種方式是最優質的選擇,能夠為人們提供一種非常有效公平的解決方式,因此應該推廣這種方式。首先,需要保證經費,各種調解機構的運行都需要經費來維持,物質保證非常重要,因此需要通過社會等途徑來保證經費。其次,必須要保證專業性和中立性,這樣才能得到醫患雙方的信任,促進雙方達成協議。再其次,要保證程序的規范性,在進行醫療糾紛調解的過程中,應該通過規范化的程序,為當時爭取最為公正的解決方案。(二)完善和規范行政調解決機制。行政調解機制有著自身的特點,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因此想要發揮行政調解機制的作用應該擴大適用和受理范圍,最大程度的保護患方的權益。應該建立專門的機構來保證行政調解機構的中立性和公平性,加強行政調解機構的人員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專家,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減少調解的主觀隨意性和不公平性。各級行政機構應該明確調解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提高效率,規范程序。(三)發展公平正義的協商機制。醫療糾紛協商機制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有著非常廣泛的用途。因此,首先,應該保證協商機制的公平性,引入專業鑒定,根據專家的鑒定來解決醫療糾紛,保證處理結果的公平性和專業性。其次,是要保證效益,在協商機制中經常出現反悔的現象,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協商機制的作用。因此應當維護醫療糾紛協商協議書的效力,這樣才能夠讓協商機制的可信度更高。第三,在實踐的過程中,應該加強對協商案件的行政監督,防止一些醫療機構逃避法律責任。(四)合理發展仲裁機制。仲裁機制有著一定的優勢,但是在很多情況下的局限性非常大。我國醫療糾紛ADR的發展應該合理發展仲裁機制,轉變人們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觀念,讓更多的人們認可仲裁制度。可以設立專門的仲裁解決機構,將一些優秀的人才吸納到一起,利用專業的知識為人們服務。根據我國當前的國情,應該發展“選擇終局型”仲裁機制,一方面能夠更好的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另一方面能夠避免資源的無端浪費。

五、總結

醫療糾紛ADR機制是非常高效、合理的解決機制,在解決醫療糾紛的過程中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對于減輕司法負擔也有著一定的幫助。建立醫療糾紛ADR機制能夠更好的緩解我國緊張的醫患關系,保護更多患方的權益,也能夠為醫方提供一個更加舒適的醫療環境,因此構建醫療糾紛ADR機制是醫患雙方共同的心愿,也是我國制度進行創新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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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睿琦 單位:南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