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法倫理維度的思考論文
時間:2022-04-01 1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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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體現著一定時代的文化場域中的政治意識形態。人權性至上,利益性次之,前者應該保護后者。“現代法治的核心是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現代國家存在的理由與目的只能是促進基本人權的實現,促進基本人權內容的不斷豐富多彩與發展,國家權力運用的唯一目的只能是維護和促進公民基本人權。”在理性引導下實現人的價值原則,刑法與道德、情理相容是現代刑法應當追求的。在發展刑法的過程中,應當貫穿維護“人權”的理念,樹立“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的思想。刑法的立法、實施均應以“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為指導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權,堅持以人為本,向現代化的和諧社會邁進。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有自己國家民族特色的倫理道德,刑法的建設也不能完全照搬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倫理學奠基者康忙斯在其《制度經濟學》書中解釋;“只有這種精神才能保證為市場經濟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精神動因、價值規范和定位的機制”。這種精神就是指社會主義制度本身就提倡的奉獻精神。社會主義制度本身具有強大的優越性,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要求社會倫理觀念是寬容、理解、友善、和諧的,刑法的發展應順應時代的要求,體現謙抑性,重視教育作用。前面已經分析了我國刑法中存在的相關倫理問題,從中可以看出這些問題不只出現在普通民眾身上,也存在于司法機關當中。社會轉型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被激化,社會問題變得日益復雜。我國刑法倫理維度的設定任重而道遠,必須尋求刑法與倫理、市場經濟與社會公正的最佳均衡點。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新倫理道德觀與刑法的融合應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發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努力破除人們傳統的過度報復心理、重刑化思想,大力宣傳人權思想,更新人們的刑法理念,建構與社會主義制度相適應的刑法倫理維度。
倫理精神在刑事立法中的體現程度反映著社會發展的文明程度。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社會各方面的不協調大量存在,社會矛盾尖銳,可謂一觸即發。在這種社會大背景下,對刑事立法工作理應保持清醒的頭腦,把握好刑法倫理性的度,既要堅持刑法維護人權這一核心,也要體現刑法保障性法律的權威性和震懾性。總之,建立刑法與倫理的良性互動關系是刑法下一步的走向。1.合理把握行為入罪化的倫理性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國家追求的是平等、人權。一國的刑法如果過于苛刻,違背常情、常理,強迫人們違背內心意愿,以達到最大化的預防犯罪的功利目的,其結果必然會適得其反,法律將會變成一紙空文,法律的權威將會受到嚴重的削弱,因為“若僅從效力的角度考慮法律,則我們使之喪失的,便正好是效力,”如果“剝奪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則法律將不可能幸存于世,”[4]這樣勢必影響國家的長遠利益,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5]在現代刑事立法中,受社會倫理觀念的影響,要創制一個新的罪名似乎是件比較容易的事情,這容易導致刑法規范不斷膨脹、刑事制裁不斷增加。如見死不救的情形,使我國的倫理觀念受到極大的沖擊,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但是刑法的基本發展方向是刑法內斂而非外擴。刑法基本原則必須堅持,即刑法不要求公民對他人的權利予以保護,而是不侵犯。在反應強烈的“見死不救罪”的爭辯中,堅持其入罪的觀點即是堅持刑法的倫理外向,把刑法不該調整而屬于倫理調整的范圍延伸到刑法調整的領域,容易造成刑法適用泛濫后果。又如震驚全國的南京某大學教授“聚眾淫亂案”。[6]它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正是由于存在著這種行為是由刑法調整還是倫理調整的爭議。筆者認為,探明刑法所保護的倫理最低限是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目前,我國社會公眾對這種淫亂行為多持反對態度,它突破了社會公眾的心理防線,受社會公眾譴責。倫理所反映的另一層面是社會秩序,秩序作為法律的一個重要價值,也是衡量刑法的倫理底線的標準。本案中,聚眾淫亂還違背了刑法的秩序價值,將其作為犯罪處理具有刑法與倫理上的合理性。把握行為的入罪化,需注意保持謙抑的態度,吸收社會倫理性因素,使刑法得到有效的實施。在現代刑法實踐活動中,由于種種原因,雖然有罪刑法定原則指導,但刑法立法并不能得到普遍、有效的執行,公眾也對刑事司法倍感不滿,其根源在于刑法將某些行為過度犯罪化了。因此立法者在創制新的刑事法規、規定新罪名時,在設置法定刑時,須照顧到倫理性的特殊要素,體現一般與特殊的結合,體現罪刑均衡,從而有助于實現刑罰適用的有效性。2.堅定謙抑的刑罰趨勢刑法的實質是保障人權。現代法學認為,刑法是有關犯罪和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的功能主要在于教育(預防犯罪),其次才是懲罰(制裁犯罪)。現代國家大多數堅持輕刑罰的刑法走向,改變了傳統的報復、懲罰的思想理念,追求人性化的發展。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廢除死刑,在國際大背景下,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盡管廢除死刑還是一個爭議,但刑罰的目標趨向于謙抑勢在必行。“謙抑、寬容和人道乃是今日刑事法治的靈魂和精神,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時期,更要大力提倡。”[7]法學界普遍認為,犯罪是一種惡,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刑法也是一種惡,一種不得已的惡,因此刑法的內容及其實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因素非常多,首推應是社會倫理的制約。從犯罪、刑罰與社會倫理的關系可知,刑法具有倫理性根基,因此在刑事立法的過程中要吸收倫理因素,使制訂出來的法律符合大眾情感,順應民意,同時又要注意其理性因素,只有這樣才能使刑法獲得大眾認同,使之成為一部體現正義的善法。
刑法的實施是刑法精神得以實現的最終結局。法律正義對執法者而言是法律實施的整個過程。由于執法者對法律的理解具有多樣性,對刑法的執行也具有多樣性,如何把握好法律正義的實現是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必須明確的方向。加強刑事執法過程中的人性化,能夠促進刑法的正確實施和正義價值的實現。1.提高執法者綜合素質,加強人性化教育培訓執法者對刑法的實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備的立法也需要人的操作才能實施。法律素質高、職業道德高的法官、檢察官對刑法和正義的理解自然較好。提高執法者維護人權、關懷弱者的意識,提高執法者的綜合素質,對刑事執法過程中的人性化融入和體現具有重要作用。在現代社會,法律的運用必須在人權的大背景下,依法且合情合理地實施。在法律強制性約束范圍內,善于使用人們樂于接受的形式,將對法治的發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加強刑事執法過程中人性化關懷,一是要提高司法隊伍的準入門檻,從源頭上嚴格限制低素質執法者的流入;二是要加強工作技能培訓,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辦案能力;三是加強思想教育工作,加強執法者的職業道德操守,培養蘊含倫理精神的刑法執法者。2.合理運用形式正義,完善實質正義形式正義本身就是刑法蘊含的倫理精神的體現,是刑事執法活動的合理與否的標準。形式正義是實現實質正義的保障,二者沒有孰輕孰重之分。當前我國司法界存在一種為追求實質正義,忽視了形式正義實現的現象。形式正義作為法律正義的一部分,保障著整個法律體制的合理運行,而違背形式正義的一時正義固然可以取得實質正義的實現,但難以建立良好的執法環境。為達到倫理精神在刑事執法過程中的合理體現,應該注重形式正義的合理運用,合理掌握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在法律正義中的尺度,以形式正義的完善突出實質正義,達到案件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雙實現。
本文作者:張思慧孫琳工作單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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