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生態法益保護探討

時間:2022-12-14 1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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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生態法益保護探討

摘要:工業時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已經成為大眾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多元化治理環境的時代正在到來。在多元化的治理手段之中,刑事手段是威懾力最強的手段,也是能夠在短期內起到良好效果的手段之一。

關鍵詞:環境刑法;生態法益;法律缺陷;完善

法所保護的利益,即為法益。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即為刑法上的法益。環境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生活利益,即為環境法益。

一、我國環境刑法法益的法律缺陷

(一)刑事立法只注重對侵害人身、財產法益的環境犯罪予以制裁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只有人類生命、健康、財物的法益因環境破壞而受到損害、威脅時,才適用環境刑法,環境刑法以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生活環境為保護法益,如果人本身的利益并未受到損害或威脅時,則不可能適用環境刑法,對環境的保護目的在于保護人本身的利益。環境法益只是間接地受保護,環境犯罪如果構成對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就會在環境刑事立法中受到保護,否則就不受保護,這會削弱刑法在和嚴厲的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犯罪斗爭中的震懾力。

(二)環境刑法法益未發揮應有的導向作用

環境刑事立法以環境經濟價值的損害為重點,但是就對整個環境狀況的影響力上來說,破壞生態資源的犯罪行為,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都會對整個生態狀況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影響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行。這種損害是無形的,比較難以量化,這也是為什么生態價值損害沒有受到立法的重視。這一問題的出現就在于我國沒有很好的將生態利益作為立法的重點,作為保護的對象。以及在以后刑事立法的過程中,對各種破壞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沒有進行立法性的規制,也沒有有效的手段防范此種危害。

二、對我國環境刑法法益完善的法律建議

(一)環境法益應成為環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

環境刑事立法應該認可環境法益的獨立性,并且將環境法益作為其保護的重點。其中環境法益包括生態價值、功能,環境犯罪的構成是對環境質量造成破壞、損害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而它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就是定罪和量刑的標準。在保護的過程中,當面對人身法益、財產法益和環境法益的選擇時,應該對環境法益給予更多的重視,確認其在法益保護體系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強調對環境法益的保護一定要以損害人身法益和財產法益為基礎。

(二)擴充環境法益相關規定的規制范圍并獨立成章

一般經濟犯罪沒有辦法涵蓋環境犯罪的所有特點,因此環境犯罪不應該涵蓋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我們現在已經進入可持續發展時代和綠色文明時代,傳統的刑罰理論已經沒有辦法滿足時展的需要。對人類生活的高質量追求,必須建立在環境價值獲得充分尊重的前提之上,這是綠色生態文明時代的一個突出的特征。所以,我國刑法應使得環境法益直接成為環境犯罪的客體,直接把危害環境法益的犯罪獨立成章以便對環境犯罪有效制裁,不只是考慮經濟標準。

(三)規定責任推定原則

環境犯罪的科技性比較強,犯罪原因也非常復雜和多樣,其危害后果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樣具有較強的及時性,而是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這些復雜的情況在環境犯罪中是非常常見的,因為環境污染本身就有非常強的交叉性、流動性和潛伏性,有些污染物質在進入生物體之后并不會非常快速的反應在生物體身上,而是需要經過長期的積累之后對生物體產生不可逆轉、無法挽回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對其中的因果關系進行比較準確的論證,所以我們可以采取責任退訂原則,用來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作者:付余 單位:佛山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何衛東,等.日本環境刑法理論評析[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2).

[2]趙秉志,王秀梅,杜澎.環境犯罪比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