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社會”若干刑法理論問題探討
時間:2022-12-14 10:03:37
導語:“風險社會”若干刑法理論問題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近幾年,對于“風險社會”的研究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盡管“風險社會”并不是真實的社會形態,但卻是文化產業的實際產物,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價值,在刑法理論研究過程中,要對其真實的社會背景進行分析,利用刑法規則對其風險因素進行解構。本文從立法依據問題、刑法處罰問題、刑法違法根據問題以及刑事責任根據問題四個層面分析了“風險社會”和刑法各個理論之間的結構和項目反思,旨在為法學研究人員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建議。
關鍵詞:“風險社會”;刑法;理論;反思
一、“風險社會”中刑法理論之立法依據問題反思
“風險社會”是一種非現實狀態,是文化產業治理結構的產物,并且,借助“風險社會”能促進人們對人為制造的風險給予必要的關注,確保整體管理結構符合市場實際需求。在對立法依據進行綜合分析時,要對“風險社會”產生的社會背景和原因進行整合。其一,人類經歷過自然界的外部風險,就會對人為制造的風險有較為明確的認知。盡管人為風險不會造成大批量的人員傷亡,但是會導致經濟損失和社會性負面效應。其二,在人類認知結構中,風險項目并不都是由事件引起的直接后果,更多的是源于心理結構和社會發展趨勢,加之媒體的導向作用,也就是說,人們在對風險產生認知的過程中,也會受到非人為因素的影響。這就需要相關法學研究人員對立法依據進行綜合分析和管控,提升認知理念的實效性價值,從而建構一種更加貼合于時展的法學研究框架[1]。
二、“風險社會”中刑法理論之刑法處罰范圍問題反思
犯罪化和刑法保護之間要建立有效的互動關系,特別是在刑法處罰范圍建立的過程中,要確保“風險社會”的整合框架健全完整,法學研究人員就要對兩者之間的關系進行綜合分析[2]。另外,“風險社會”會導致公民產生恐懼心理,甚至會對公民的行為產生影響。要對“風險社會”進行綜合分析,就要對風險防范進行合理化的調控,確保刑法處罰范圍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風險的最小化,保證刑法維度得到有效回應。即使是在“風險社會”研究進程中,研究人員也不能過度強調其刑罰效力,而要對風險的預防措施給予充分關注,確保刑法處罰范圍的有效性。特別要注意的是,對于刑法保護的早期化問題,相關研究人員要集中處理,主要是由于其會損害公民的人權。也就是說,刑法保護的早期化會使得刑法的自由保障機能受到不好的影響,出現刑罰過重或者是比例失衡的問題。
三、“風險社會”中刑法理論之刑法違法根據問題反思
在社會發展以及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的當下,刑法的法權范圍也在發生著改變,但也有一定的限制性,這就需要相關研究人員對法權和法益進行綜合認知,在摸索的過程中,對法益地位進行調控。由于風險研究進程中,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和規制特性,因此,法學研究人員要對刑事立法中法益和法權地位進行深入思考,在權衡利弊的同時,針對風險造成的危險和利益損失建立有效的調整機制[3]。另外,正是由于“風險社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性,才需要研究人員在對刑法違法根據問題進行分析時,實現對整體法學研究結構進行有效的規劃,規避法益侵害產生的危險因素和不良影響,為法益保護提供有效的社會環境和法學依據。
四、“風險社會”中刑法理論之刑事責任根據問題反思
在論述“風險社會”刑事責任根據問題時,主要是對責任結構和責任歸屬權進行分析,從而建立“責任主義”向“負責主義”的轉型結構,對于參與風險制造的主體進行刑事責任的鎖定,深度貫徹落實“罪責人負其責”的項目處理措施。另外,在對刑事責任根據問題進行分析的過程中,要對結果無價值結構進行客觀化分析,以健全對主觀惡性、過失責任、故意等要素的認知,利用規范責任論,在心理責任論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刑事責任分割框架。也就是說,在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刑事責任判定時,要對其刑事動機和犯罪能力進行解構,真正踐行規范責任論和心理責任論的統一標準[4]。
五、結語
總而言之,在對“風險社會”進行全局性分析的過程中,法學研究人員要借助刑事分析要求對不同的問題進行綜合處理,特別是對“風險社會”中刑罰范圍進行標定,有效對比行為無價值理論和結果無價值理論,為“風險社會”獲得良性發展奠定基礎。
作者:徐少淵 蔡煜 單位:龍泉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張紅艷.風險社會中公害犯罪之刑法規制———以抽象危險犯理論為切入點[J].中州學刊,2014,15(05):103-105.
[2]劉偉.風險社會語境下我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的轉型[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15(11):29-35.
[3]安然.認知、詮釋與反思:環境犯罪語境下的正當防衛———兼談風險社會中刑法理論的變動[J].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7(05):97-104,131.
[4]徐久生,曹震南.風險社會下食品安全的體系刑法觀———以修正案(八)對食品安全犯罪的修改為線索[J].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18(05):81-86,91.
- 上一篇:我國刑法對生態法益保護探討
- 下一篇:新農村建設檔案工作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