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環境下公民信息刑法保護

時間:2022-11-15 08: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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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公民信息刑法保護

一、網絡環境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現狀

(一)網絡環境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現狀。隨著網絡共享時代的到來,人們在工作和生活中對網絡的依賴性越來越大,提供、傳播、利用網絡數據信息已是一種網絡應用能力的體現,因此,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也頻繁發生,這是不可忽視的現狀,它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侵權方式多樣復雜網絡環境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及其表現形式復雜多樣。當今,網絡個人信息侵權已是常見現象,雖然傳統的個人信息侵權行為表現也多種多樣,但主要表現為監聽、披露、窺視等,其行為實施的范圍、影響限于局部。但網絡的出現,使不同地方、不同民族、不同階層的人聯系在一個平臺上,他們可以實現交流、數據、信息共享等,也意味著人們可能隨時隨地都會無意識地留下自己的各種相關信息。相對于傳統的侵權手段而言,網絡環境下的個人信息侵權更具現代化的技術特點,如利用木馬病毒一些鏈接,竊取他人信息;或者使用黑客技術攻擊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網站,破壞、竊取它們保存、整理的各種公民信息等。2.范圍廣網絡環境下公民信息被侵犯的對象范圍更廣。網絡數據信息具有更新速度快、擴散范圍廣等特點,這使其潛在的被侵犯對象覆蓋廣,它不要求有具體的被侵權人以及被侵權人在何地等,侵權者足不出戶就可以跨時間、跨地點地對他人進行侵權。如一些“黑客”惡意攻擊教育部門網站,從中竊取保存的考生信息,此時這些考生都屬于被侵犯的對象,這些對象數量大、分布范圍廣。相對于傳統形式對特定對象的跟拍、跟蹤,網絡無國界、地域限制的傳播信息,增添了更多不可控因素,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受侵害的主體。3.危害性大網絡環境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危害性日益嚴重。刑法在各類保護措施中,手段最為嚴厲,通常情況下,不會輕易動用。網絡環境下,不僅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更加復雜多樣,其實施手段也越來越隱蔽,無論是實施主體還是被侵權主體的范圍也逐漸擴大。當下,已經將獲取他人信息、買賣他人信息等行為作為一種“職業”,甚至于組成團伙經營所謂的“新產業”,形成產業鏈,參與人少則幾十,多則幾百上千。他們利用個人信息通過撥打詐騙電話的形式騙取錢財;通過出售某某領導、某某明星等個人信息,從中獲取利益;或者未經他人同意,隨意他人的個人信息,謀求其他非法利益等。目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已經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對人身還是財產都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如徐玉玉案和清華大學教授案就是如此,由于個人信息泄露,致使徐玉玉學費被騙導致其身亡,清華大學教授損失千萬。實踐中,這類案件并不少,甚至比之更嚴重,而且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不僅直接或間接的造成個人、集體或國家的巨大經濟損失,還和其他犯罪緊密聯系,衍生其他犯罪,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二)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現狀。我國在《刑法修正案(五)》之前,刑法條文中并沒有單獨的條文、條款對個人信息保護進行規定,多間接體現在不同的條文中,如侵犯通信自由罪,規定隱匿、毀棄或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從一定程度而言,他人信件也是公民個人信息內容的一部分,間接反映了刑法對其的保護。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的修訂,首次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條款,但也僅限于特定的信用卡保護條款,即第177條規定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②隨著社會的進步,技術的發展,公民個人信息所體現的價值越來越重要,實踐中也涌現了各式各樣的涉及個人信息的侵權案件,最為典型的就是各種電信詐騙。為了應對這種社會現象的挑戰,保護公民利益,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53條之后增加了一條,作為第235條之一,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對公民信息保護來說,是立法的重大進步。隨后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又對該罪進行了修改,刪掉了《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的主體限制,其侵權主體不再限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③而是將特定主體身份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缎谭ㄐ拚福ň牛凡粌H擴大了行為實施的主體范圍,而且也加重了對侵權人的刑罰,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從對條文修改的內容看,立法在不斷加強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擴大保范圍。另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侵權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對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具體問題進行了具體解釋,如概念、特定情形、適用等。

二、網絡環境下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存在的不足

(一)刑事立法模式單一,其他法律與刑法銜接機制不完善。我國一直以來采取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直接在刑法中規定所有犯罪,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為了適應社會需求,迎接各種挑戰,《刑法》頻繁的修正,1997《刑法》至今已出臺了十個修正案。雖然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正式確立并對其內容進行進一步修訂,但這仍不能滿足現實的要求,因此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基于各種考慮與需要又出臺了《解釋》進行完善,但這并不意味著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案件時就不會遇到其他問題。我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上,典型的屬于刑法先行、行政法滯后的情況。④另外,在信息保護方面,我國雖然在刑法中規定了相應的罪名,但從整體的法律體系來看,民法雖有體現,但是并沒有規定具體的保護或懲罰措施,同樣在行政法中也沒有獨立的條文進行規定,僅涉及對偷窺、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等行為的規定??芍覈诖朔矫妫瑢儆谠跊]有進行相應行政處罰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就直接動用刑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而適用刑法時又設置了條件,即至少要求情節嚴重。顯然,對于情節不嚴重,而又侵犯他人信息的行為,并沒有相應規制措施。刑法懲罰作為最嚴厲的手段,通常在適用時,應盡量減少,因此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應規定相應的前置性措施。我國刑法直接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是相應的民事、行政規定卻還有欠缺,與刑法的銜接還不完善。(二)過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并不明確。從我國《刑法》第235條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知,構成此罪要求實施違反國家有關規定,⑤出售或提供他人信息,或者竊取、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等行為方式,而這些行為的主觀上都需以“故意”為前提,其規定的構成要件要求具有故意。⑥然而實際上,生活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侵害行為并不必然表現為故意,有時過失行為對他人信息造成的損害也不可忽視。例如,一些機構部門及人員在收集、整理、保存個人信息的過程中因過失而造成信息泄露,甚至侵權或犯罪,進而侵犯了相關個人的利益;或者致使他人不法利用此過失行為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及侵犯信息關聯的財產權益,此時,對于這種情況,是否對其進行處罰有待商榷。如不處罰,難免會出現信息的故意泄露者以此理由逃避法律追究,長此以往,易造成個人信息管理體制的混亂,不利于對其進行保護。(三)《刑法》規定的行為方式在網絡環境下尚不健全?!缎谭ā返?35條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形式主要有三種類型,第一是向他人出售或提供;⑦第二是竊?。坏谌且云渌椒ǚ欠ǐ@取。從這些類型中可以看出,雖然法律規定了幾種方式,但從本質來說,出售屬于提供的一種類型,而竊取也是一種非法獲取,可知,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方式具有單一性。而實際中,尤其是利用網絡技術的隱蔽手段,侵害或獲取信息的手段多樣化,如篡改他人信息、非法利用、使用、冒用他人信息等行為,其行為性質也具有嚴重危害性,若不將其列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范疇,顯然不能進行有效地打擊犯罪。(四)對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的相關下游犯罪。懲治有待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不僅具有人身利益還具有財產性利益,在生活中,銀行卡、借記卡、支付寶等賬戶的開設都需要提供、綁定詳細的個人信息,利用個人信息就可以輕易獲取與之相關的財產利益,如電信網絡詐騙,就是利用公民個人信息騙取他人的錢財,很多人都深受其害,而且它常見多發、調查取證難,致使這種現象愈演愈烈。但是我國刑法中并沒有將電信網絡詐騙單獨規定為一個罪名,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按詐騙罪處理,間接加強了個人信息的保護,但是電信網一一一一LegalEconomy絡詐騙涉及的犯罪嫌疑人、金額、影響等較一般的詐騙行為性質惡劣,有時在量刑上可能難以做到罪責均衡。除此之外,“人肉搜索”給他人造成嚴重影響,也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間接體現。因此,對其相關下游犯罪行為,應需要加強懲治。

三、網絡環境下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完善建議

(一)強化刑法附典,完善其他法律與刑法的銜接機制。刑法附典,是附屬地規定在行政法等法律之中的附屬罪刑規范,亦為廣義的行政刑法。⑧隨著社會結構的多元化,我國在立法上將不少的法定犯、行政犯都納入刑法處罰的范圍,致使刑法頻繁的修訂,內容越來越龐大??梢?,單一的刑法典模式存在一定弊端。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在民事、行政方面還未充分開展的時候,刑法迫于現實壓力與需要將其入刑,造成了刑法先行、民事、行政滯后的現象,此立法模式容易招致刑法干預的早期化。因此,為避免此體系不足,需要加強附屬刑法的規定,從而更好地解決多元社會下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采用此種方式,可以及時對相關個罪進行補充與調整,確保了法律適用的靈活性,也保證了刑法的權威,還可以更詳細地對刑法條文規定的條款進行解釋。另外,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的保護措施作為處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前置程序,在這些法律中應增加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處罰及承擔責任的制度、規制,尤其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此類行為規定具體的處罰措施,進行行政處理,可以保證民事、行政先行,體現處罰的階梯性,即刑法是最嚴厲的手段,應將其作為最后保障功能,民、行的處罰達不到效果,可能出現司法困境的時候才將其作為犯罪處理。以實現民事、行政與刑法的銜接,重重把關,更有利于保護個人信息。(二)完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網絡信息時代,利用高科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不僅隱蔽還多樣化,《刑法》第235條規定的罪名所含括的行為方式顯然不足以全面體現。現實中除了提供、竊取、非法獲取外,還存在許多非法利用、使用的情形,如利用技術手段篡改他人信息,隨意散布、傳播他人信息等行為也較為常見,刑法需要考慮將其也納入處罰的范圍,補充該罪的客觀方面,進一步對其進行完善,否則會造成侵犯信息行為的泛濫,破壞管理秩序。(三)將嚴重的過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入罪。目前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觀方面只規定了故意情形,并不包含過失。但是,不將其過失情形入罪化,已不能有效解決個人信息侵權的問題。在網絡技術下,一些過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并不比故意小,只有將嚴重的過失行為也入罪處理,才能更好解決想以此借口規避法律制裁的不法分子。因此,刑法是否增加過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量刑上則較故意從輕、減輕處罰,從而嚴密保護個人信息的法網。(四)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相關下游犯罪的打擊力度。實踐中,不法分子常利用個人信息進行電信詐騙、網絡盜竊、侮辱毀謗、敲詐勒索等一系列行為,對人身及財產都具有危害,我國刑法及相關意見規定實施以詐騙罪、盜竊罪等相關犯罪論處。這樣處罰并沒有很好地遏制侵犯個人信息帶來的網絡犯罪及其他犯罪,尤其是侵犯公民信息的網絡犯罪。行為人利用網絡的特點,使用現代技術,在家就可以大范圍地進行犯罪活動,沒有傳統犯罪的直接接觸侵害對象的風險。同時利用隱蔽的技術實施犯罪,使辦案人員調查、取證、偵破困難,容易使犯罪行為人對此類犯罪產生可以在風險小的情形下獲取高利益的認知。但是,事實上,利用個人信息實施其他的犯罪侵害的利益不容小覷,尤其是在網絡信息化時代,其影響范圍更廣。因此對于此類犯罪需要加大打擊力度,例如對利用個人信息實施相關聯犯罪的,可以進行數罪處罰,或者在量刑上規定從重處罰等。除此之外,營造安全的網絡環境也很重要,網絡保護措施跟上數據信息發展的步伐,才能防止信息泄露,從源頭遏制利用個人信息進行其他下游犯罪的行為。

四、結語

公民個人信息是一種兼具人身與財產屬性的資源,在網絡飛速發展的今天,信息的價值得到了更大的體現,帶來巨大的利益誘惑,從而滋生犯罪。面臨這一系列的挑戰,應積極應對,認清實際情況,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本文主要從刑法立法及與其他法律的銜接等方面,分析其困境,并以此為立足點,試圖闡述其完善的建議??傊?,加強個人信息刑法方面的保護對其具有重要意義,除此之外,一項制度、規定的完善并不是靠一方就可以解決的,還需要加強其他法律、制度對其的保護功能。

作者:歐陽丹 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