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與醫鬧刑法規制問題分析

時間:2022-09-06 1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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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罪與醫鬧刑法規制問題分析

摘要:隨著醫療技術水平的日益提高與醫療體制改革的縱深推進,帶給民眾優質、高效、便捷的醫療服務體驗,獲得更多醫療福利的同時,醫療糾紛案件的與日俱增與醫鬧事件的頻發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切。正確發揮刑法的嚴厲性在懲治醫務人員醫療過失犯罪行為抑或打擊醫鬧違法犯罪的同時,堅守罪刑法定原則,準確界定罪與非罪,是彰顯刑法公正價值與秩序價值的應有之義。建立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與實現健康中國戰略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醫療事故;醫鬧;刑法規制;解決機制

一、醫療事故罪之刑法規制

(一)犯罪基本態勢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對于醫療過失犯罪行為的規制主要依靠單行法規、部門規章抑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乃至將刑事犯罪民事化處理現象較為普遍,犯罪懲治力度不足,治理狀況不容樂觀。自1997年以來,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將醫療過失行為單列成罪,彌補了以往刑法對于醫療過失犯罪的規制空白。如今,醫療事故罪問世已有20余年,其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與懲治效果如何。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2002年至2021年間,我國共發生3704起醫療糾紛案件。2009年至2021年共發生79起醫療事故刑事案件。其中自訴案件38件,不予受理14件,駁回再審申訴35件,撤回起訴4件,造成就診人重傷或死亡23件,被告人自首8件,從輕處罰23件,判決無罪28件。

(二)犯罪治理困境探析

基于上述統計數據不難看出,隨著民眾醫療糾紛維權意識的提升,我國醫療糾紛案件數量激增。但司法機關主動啟動刑事追訴程序,追究相關失職醫務人員刑事責任的案件較少,且以刑事自訴案件為主。其次,刑罰畸輕,拘役、管制等非監禁刑適用率較高,且無罪免刑占據較大比例。最后由于各種因素的綜合作用,民眾訴諸司法救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舉步維艱,常半路夭折,犯罪治理陷入困境。究其根源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自訴案件中原告舉證困難現象較為普遍。由于在診療過程中醫患關系地位不平等,醫學知識信息不對稱,加之醫務人員相較于患者而言處于強勢地位的一方主導診療活動全過程,以致原告難以及時察覺并收集醫務人員嚴重違反診療規范行為的有力證據。因此,司法實踐中常出現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抑或證據證明力小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不利司法裁判。第二,由于我國醫療資源與醫護人員數量的稀缺性、區域配置不平衡性以及醫療事業的神圣性,刑事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定罪量刑較為慎重。同時,我國現行刑事立法與司法在制度設計上于醫療事故罪的立案、偵查、起訴等諸多環節上缺位,造成醫療過失行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十分困難,刑事醫療過失幾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1]鑒于醫療事故案情的復雜性,司法機關對醫學專業知識的缺乏,實踐中司法機關啟動刑事犯罪追訴程序的積極性不高,加之訴訟活動成本高、周期長、效率低,無形之中增加了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對于原本工作壓力已不堪重負的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堆積如山的基層人民法院而言無異于雪上加霜。第三,公民法治素養有待提高,對醫療過失行為入罪法治觀念淡薄,更傾向于從理性經濟人的角度出發來思考問題。一般而言,在發生嚴重醫療事故后,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獲得巨額賠償的意愿遠甚于訴諸公立救濟,追究相關失職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反之,對于醫療機構而言,也希望與患者及其家屬積極協商并達成賠償事宜,以達維護醫院聲譽和醫療信譽、保護醫務人員之目的。正因如此,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治理成效無法實現立法預期目的和起到應有的司法效果。

(三)犯罪治理出路探究

1.我國的醫療糾紛的刑事政策應當本著正確處罰醫療事故,以達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目的。從目前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看,醫療過失行為不宜除罪化。[2]筆者認為,應加大醫療事故罪懲處力度。根據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和實害結果大小,提高量刑幅度,增設量刑檔次。作為較普通民眾具有專業知識性強、較好的診療風險預判能力和風險防控能力的醫務人員,理應負有特殊的診療規范注意義務。如行為人實施醫療活動未能預見醫療領域相同專業醫務人員所應當預見的醫療風險,造成就診人傷殘,屬于一般過失,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行為人實施診療活動未能預見和防范普通人所應當預見的醫療風險違規診療,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屬于重大過失,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剝奪行為人一定期限的從業資格,以減少再犯的可能性。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更好地發揮刑法在懲罰犯罪上的功能,實現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有機結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價值。2.提高法學界和醫學界對醫療過失犯罪現象的重視程度。理想狀態的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應堅持醫學鑒定結論與法律評價有機統一的定罪標準。由于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醫學知識匱乏,醫學鑒定人缺乏法律知識,易產生專業認知偏差,不利于準確定罪量刑。因此,探索建立司法人員和醫學鑒定人員雙向交流學習互動機制,定期開展專業技能培訓,舉辦法學、醫學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以期實現專業知識優勢互補,縮小專業知識跨度之鴻溝。此外,刑事司法實踐當貫徹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堅持醫患雙方舉證質證、發言辯論、調查研究在法庭,細化判決說理,應避免出現“以鑒代審”現象,發揮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和進行法律評價的主心骨作用,維護司法權威。3.加強普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法治素養,使醫療過失入刑觀念深入人心,自覺摒棄刑事案件民事化處理的違法行為。由于醫療服務具有連續性特征極易引發醫療過失犯罪,其受眾面廣、社會危害性大、負面影響深遠。一味地縱容、妥協抑或以民事賠償替代刑事處罰的違法舉措不利于依法規制刑事醫療犯罪,甚至助長醫務人員玩忽職守、肆意行醫、無視生命的不正之風。預防和打擊醫療領域刑事犯罪既要依靠刑法的規制機能,又要發揮職業道德的教化作用。醫者行醫,仁德自重。只有逐步提高醫務人員職業技能與職業道德水平,在醫療實踐中真正做到鉆研醫術、崇尚醫德、敬畏生命,我國的醫療事業才能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醫鬧之刑法規制

(一)醫鬧基本概況

自《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醫鬧行為納入刑法規制范疇以來,我國醫鬧案件數量有所減少,發案率有所下降,但醫鬧現象仍較為常見,嚴重威脅醫務人員的身心健康、擾亂診療秩序、激化醫患矛盾。雖然醫鬧行為危害性大,社會影響惡劣,但筆者認為,司法機關在打擊醫鬧違法犯罪行為,發揮刑法維護社會秩序作用的同時,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醫鬧入罪需慎重。

(二)準確把握罪與非罪之界限

醫鬧的概念較為抽象,行為方式多樣化。只有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基礎上才能定罪處罰。《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犯罪主體方面,首要分子是指在實施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犯罪過程中起組織、領導、策劃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者是指在首要分子的領導或影響下,自己實施或煽動他人起哄鬧事并實施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犯罪分子。倘若一人實施該行為則不符合聚眾的構成要件,不宜定罪處罰。本罪的侵犯客體既包括公共醫療秩序,又包含醫務人員的生命健康權。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破壞醫療秩序,希望或共同追求實害結果的發生。客觀表現為糾集多人實施妨礙醫院正常開展診療活動抑或侵犯醫務人員人身權利的實行行為。如打罵、持械傷害醫務人員或惡意毀壞醫療設備,干擾手術正常進行等,造成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嚴重受損。

三、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醫療糾紛的化解,醫鬧事件的平息,不僅要靠法律的規范作用,更需要醫患雙方、國家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提高醫療信息透明度、改善醫療服務態度、加強溝通、增進醫患信任。利用互聯網建立健全院內線上投訴和線下處理一體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將醫患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于實施。國家應加快醫療保障法治建設步伐,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實現醫療糾紛有法可依。加強醫療服務綜合監管和執法力度,保障被害方刑事追訴權。發揮社會調解機制作用,探索建立一支整合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業內精英等的專業調解隊伍,為解決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與實現健康中國戰略貢獻集體智慧。

參考文獻

[1]談在詳.我國刑事醫療過失犯罪判決的實證研究[J].證據科學,2014,22(3):346-359.

[2]朱軍.論醫療糾紛的刑事解決機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2):115-122,160.

作者:陳銘凱 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