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刑法觀念的創新
時間:2022-11-02 0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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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孟昭武工作單位:遼寧中級人民法院
黨的十四次代表大會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宏偉目標,標志著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經濟體制的轉換必然引起社會生產關系和經濟關系的變革,引起社會各種關系和社會結構更為深刻的變化。與此同時,這種經濟體制的轉換,也對刑法觀念的轉變提出了挑戰,提供了機遇。挑戰和機遇這一客觀現實,迫切要求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際工作部門對如何實現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刑法觀念轉變這一問題,重新進行認真研究。本文就這一問題談點個人看法。
首先,要正確認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轉變刑法觀念的重要性,增強樹立新的刑法觀念的緊迫感。刑法觀念是指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最基本而又最重要的思想基礎。包括:認定犯罪觀念、刑法功能觀念和刑罰觀念。有人說,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就會有什么樣的刑法觀念;有什么樣的刑法觀念,就會形成什么樣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這樣講似乎過分夸大觀念的作用,但刑法觀念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中的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如何改變商品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刑法觀念,如何形成新的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刑法觀念.已作為一個新的課題擺在我們面前。分析、研究這一課題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大力推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條件下,樹立新的刑法觀念已刻不容緩。
其次,要樹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新的認定犯罪觀念。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用傳統的認定犯罪觀念去評斷某一社會現象,是遠不能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因為,從宏觀上講傳統的認定犯罪觀念不能對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犯罪規律性、社會危害性,產生系統的、全面的認識。比如經濟活動中的回扣問題,傳統的認定犯罪觀念只是過重地看到它的消極之面,而往往忽視了其對商品流通和發展經濟促進的一面。
我們對回扣現象的態度,重要的是在于應該采取正確的引導和有效限制的措施。如制定有關回扣的具體規定,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應該一律否定。又比如說投機行為問題,市場經濟自身特點決定了遵守規則的投機行為具有合理性。諸如股票交易行為,期貨貿易行為,經濟人市場行為,等等,均為一定意義上的投機行為,應是合法行為。從微觀上講,傳統的認定犯罪的觀念是封閉型的觀念,它與市場經濟弄放型的觀念恰好相對立。因此,傳統的認定犯罪觀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控制、預防和打擊經濟犯罪必將顯得蒼白無力,甚至束手無策。如,當前爭論較大的科技人員在兼職活動中收取一定報酬的行為如何定性;在經濟流通領域中出現的各種回扣現象、手續費現象、居間介紹費現象如何區分定論;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的投機倒把行為如何區別罪與非罪的界限,等等。總之,市場經濟是通過市場交換實現自我組織、自我更新的擴大動態系統。它是一種動態經濟。它要求用發展、變化和全面的觀點而不是靜止、孤立的觀點去觀察、認識和判斷社會經濟現象。我們確定某種社會現象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構成犯罪,不僅要立足現實,而要著眼未來,要看其是否順應自然,符合社會觀念,代表生產力發展的大趨勢。在新的經濟形勢下,欲擺脫困擾,解決問題的出路在于轉變刑法觀念,用建立在認識市場經濟規律之上的新的認定犯罪觀念去觀察思考,去分析研究,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強而有力和切實可行的控制、預防和打擊犯罪,保護市場經濟正常發育的措施。再次,要樹立培育、保護、促進和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刑法功能觀念,擺正打擊經濟犯罪與保護、服務市場經濟的關系。
當前,在打擊經濟犯罪的過程中,出現了一種極端主義思潮。有的人認為,打擊經濟犯罪會影響經濟效益,阻礙經濟發展。產生這種思潮的根源是不能充分正確認識刑法功能和如何擺正打擊和保護、服務等諸功能之間關系的間題。在傳統的刑法功能觀念影響下,往往以強調打擊經濟犯罪來代之以保護和服務經濟建設。當然,不能否定打擊經濟犯罪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對經濟建設的保護和服務,但片面認為,打擊就能代替一切,能解決一切問題的觀點和打擊經濟犯罪會影響經濟效益、阻礙經濟發展的觀點,都是把打擊犯罪與服務和保護經濟建設絕對對立起來的具體表現。這兩種觀點均是不足取的。近幾年來,司法部門在打擊經濟犯罪方面下了很大決心,投入了大量力量,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現實告訴我們,光靠刑法的打擊功能并沒有遏制住經濟犯罪急劇上揚的勢頭,并沒有達到預想的社會效果。目前我們仍然是要掌握打擊和預防、控制經濟犯罪的主動權,有效地遏制住經濟犯罪上揚的勢頭。要做到這一點,必須要樹立新的刑法功能觀念,以使刑法功能得以充分有效地發揮。傳統的刑法功能觀念都往往把打擊和保護、服務等功能割裂開來,強調一方面,而忽視另一方面。刑法功能應該從單一強調某一方面向打擊、預防、保護和服務等多取向、多層次、多功能方面并舉的觀念轉變。在這里需要指出,刑法功能內部是一個矛盾統一體,既對立又統一。從諸功能之間的關系上講,打擊功能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促進經濟發展,培育市場經濟。但打擊功能又是無法代替、不能等同于保護和服務等項功能的。偏廢任何一方都不利于刑法整體功能的發揮。從小環境講,打擊經濟犯罪事實上與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保護企業真正的“能人”并不矛盾。通過發揮打擊和服務等功能,一方面可以在挖出企業生產經營環節中的蛀蟲的同時,促進企業內部加強管理,加強防范,推動企業進入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領域。從大環境講,通過發揮打擊和服務等功能,對不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否定評價的同時,能為企業參與平等的市場競爭,規范企業經濟行為創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環境,使企業在公開平等的市場競爭面前發揮自己的優勢。總之,樹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刑法功能觀念,要求改變當前存在的“三重三輕”狀況,即重打擊,輕預防、保護和服務的刑法功能觀念;重已然犯罪,輕未然犯罪;重既遂犯罪,輕未遂犯罪。
第四,要樹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刑罰觀念,這是刑罰經濟性和社會性的要求和體現。在我國,重刑主義刑罰觀念一統幾千年已被世人所知,它已成為我國傳統刑罰觀念的突出特點。這一觀念由來已久。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主要表現形式有三種:一是在立法中規定死刑、監禁刑等重刑的刑罰種類占的比重較大;二是在立法中對于輕罪規定重的刑罰方法;三是在量刑方面側重選擇較重的刑種或適用較長的刑期。受重刑主義刑罰觀念的影響,司法實際部門往往易產生這樣一種錯誤的認識:適用輕刑就會導致打擊不力。在一些司法工作人員觀念中,適用財產刑、緩刑、管制不是刑罰,不能達到刑罰的目的。市場經濟是以自由競爭、公平競爭、公開競爭為基本特征的經濟。它客觀上要求樹立起以自由、平等、開放和保障人權為基石的刑罰觀念。即將重刑主義刑罰觀念轉變為注重以適用財產刑、緩刑和管制等輕刑為中心的輕刑主義刑罰觀念。這也是世界刑罰制度發展的大趨勢。在這里有一點需要說明,強調以輕刑為中心的刑罰觀念,是建立在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等質原則和罪刑人道原則基礎之上的,并不是片面地提倡和盲目贊同把輕刑化和開放刑化作為我國刑罰結構所追求的目標。在我國,任何完全廢除死刑、重刑,一味追求輕刑和開放刑的觀點都是錯誤的,是不切合我國現實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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