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刑法觀念的演變
時間:2022-11-04 05: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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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肖海英陸仁茂
“君權神授”是古代東亞文明系統中關于政治權力論的一個核心部分,是君主專制的表現。“君權”是中國古代社會至高無上的權力,是權力系統的核心。而“神授”則是“君權”統治的一個強有力的支撐。中國古代社會是一個君主專制社會,“君權神授”思想在古代社會里表現得尤其突出。中國的“君權神授”思想及其表現隨著不斷前進的歷史車輪,體現出一種從強到弱,甚至最后消亡的發展趨勢。中國傳統法觀念的核心是刑法,刑名法律之學是古代法學的代稱。在君權神圣且至高無上思想的指導下,其職能主要表現為“繩頑警愚”,是“防民之具”。“人民主權”思想主要體現為由人民掌握國家主權,在刑法上表現為反對封建的罪刑擅斷、張揚公民自由與權利。通過對中國傳統刑法中君權神授思想的系統考察,可以清楚地發現,在一定歷史環境下“,君權神授”觀念有其歷史合理性,而一旦離開特定環境,這一觀念本身也就褪去了神圣的光環,無論其理論闡釋多么完整系統,都挽不回退出歷史舞臺的命運。
一、傳統刑法中的君權神授思想及其表現
在原始社會初期,人們之間的關系是平等、和諧的,日常發生的糾紛往往通過習慣或習俗來解決。我國史料和傳說也證實了這種狀況,如《淮南子•汜論》中記有“神農無制令而民從”,《商君書•畫策》中也說“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韓非子•五蠹》篇中又記有古者“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①然而,到原始社會末期,由于社會生產力的大力發展,出現了貧富懸殊和階級之分,社會矛盾日益加深,于是出現了犯罪現象,因而產生了刑罰。那誰將擁有刑罰權?柏拉圖指出,習慣上被認為是必要的神圣的制度應該屬于神的規則。而刑罰就是這樣的制度,即犯罪擾亂了宇宙的和諧,而這種和諧必須得到恢復。在遭受刑罰的過程中,犯罪人還報了被稱之為正義的宇宙秩序。可見,盡管東西方早期關于刑罰權來源的說法雖有差異,但實質卻如出一轍──君王或國家的刑罰權是神或上天賜予的。由于原始社會早期,人們缺乏對大自然的認知,認為神秘莫測的自然界是在一個擁有神秘力量的神在掌控中,所以,人們開始信仰自然神。到了氏族社會末期的父系制階段,隨著部族血緣關系的劃分,人們又開始信仰祖先神。②隨著階級的出現,自然力量和社會力量的壓迫促使宗教迷信得以存續與發展,并為統治階級所利用。在進入我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時期,統治權力集中了,為了利用神權使他們的統治神化(也就是合法化),就需要創造統一的神,即天帝或天神。天被推崇為萬物之源,刑政之大本。宣揚刑法來源于天,把現實生活中的刑罰權,歸之于天授,即“天罰”。如《尚書•皋陶謨》:“天工人其代之”,“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孔傳》:“民所叛者天討之。”《祥刑要覽注》“:討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為了能夠成為明正言順的“代行天罰”之人,統治者把“王權”與“神權”相結合起來,把自己至高無上的權力說成是按照“天帝”的“天命”來行使權力的,自己是代行天命的“天之子”。如夏啟在攻伐有扈氏時就宣稱:“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④可以說,從我國的第一個朝代起,統治者就開始注重“君權神授”思想的灌輸與推廣,以為奴役民眾的思想奠定基礎。時至商代,殷商奴隸主迷信鬼神達到了高峰時期,“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⑤大力渲染“受命于天”、“有殷受天命”的思想,同時高舉著“代天行罰”、“致天之罰”的旗幟。商代還專門設置卜、史、巫、祝來溝通“天帝”與“天子”的關系,凡牽涉到征討、刑罰等國家大事,都由他們參與決定。傳說中的“天命玄鳥,降而生商”使得殷商奴隸主貴族從血緣上找到充當上帝人的合法依據,使得“君權神授”獲得了一個強有力的支撐。在這種“君權神授”的統治之下,殷商的刑罰也極其野蠻、殘酷,出現了脯刑、剖心刑、炮烙刑等等。此外,為了使人們相信君權或王權得到神或上天的保佑,商統治者非常注重祭祀,每一次祭祀都很隆重,不惜耗費大量的財物,并以大批戰俘和奴隸作為殉葬品,以表示對神和鬼的虔誠,實際上從另一方面體現了君權統治下法外刑的殘酷性。雖說殷商對“君權神授”思想從內容到形式是極力的推崇,但終究不過是為了實現自己的暴力之治而添附的一個美麗的光環而已。商朝末期,由于紂王荒淫昏亂,施行暴政酷刑,激起民憤,導致最終滅亡,而周武王姬發也同樣是用“惟恭行天之罰”的口號帶兵伐紂的。剛建立起來的周朝在思想上繼續利用君權“神授”,即神權政治,作為統治人民的精神武器。然而,西周初期的統治者開始意識到單靠神權不足以維系其統治,因為民眾意識到“君權”雖然是“神授”,但是暴政也會導致“君權”失去。所以他們在把君權說成是“授命于天”的同時,又補充了很重要的一點,即“天只贊助有德”之君,君王必須“以德配天”,指出了殷亡周興的原因在于“德”。周公認為,“天命靡常”,“皇天無親,惟德是輔”,意思是“天”、“上帝”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有“德”者,有“天命”。商王失德,所以失去天命。周王有“德”,所以就從“天神”那兒獲得了“天命”,即對人間的統治權。⑥總而言之,周朝的君權與神權的進一步結合,使得天罰成為“致王罰”,而“四方司政典獄”之官,則是代天治理人們的“天牧”。可見,專制王權是神權、族權、軍權、經濟權、司法權的綜合體現,王只服從天而不受任何約束。⑦春秋戰國時期,以孔孟為代表的儒家思想也是為維護君主統治和宗法等級制,強調“尊尊君為首”,如孔丘即主張“禮樂征伐自天子出”。法家代表如韓非、李斯等都推崇極端的君主專制,認為作為立法者的君主只有“權重位尊”,才能“令行禁止”。因此,秦始皇在殷、周統治階級神化王權的基礎之上,把天上最高等級神的稱謂“帝”加到了自己身上,如果說以前所稱的“王”,其意義只是能代表上帝,那么現在的“皇帝”,也就是既為人間最高統治者,也為天上至高之神。神化君權就這樣又上升到另一個高度。兩漢是中國君權神授思想和刑法發展的重要時期,這個時期的刑法指導思想主要為儒家經典。從西漢中期開始,神權法思想又有所復興,其目的是服務于皇權,使皇權神化。漢武帝登基后一直在尋找一套以神權明君權的理論,而董仲舒就在這個時候提出天人學說,正好從理論上解決了漢武帝難以解決的問題。為深化其天人理論的內涵,順應大一統的要求,董仲舒以《天人三策》迎合漢武帝的需要,又以“三統說”為新王立法。“法天”是董仲舒天人理論的重要支柱,“法天”的目的是通過鼓吹君權神授,以宗教神學強調君主的至高無上。⑧董仲舒認為“天”是是至高無上的,天是有意志性的,天是萬物之祖,天是仁慈的,又是十全十美的。這四個方面是董仲舒建構天人理論的支撐點,其贊揚天的目的在于肯定天的至上性和意志性,以便對人行使絕對的支配權。此外,董仲舒提出陰陽五行說強調人事的安排取決于天,即通過“法天”將皇權與神權絕對地統一在一起,可以說,他對天神秘屬性的宣示是在為皇權至上尋找護身符,其天人理論的主旨是為解決漢立法而提出的。同時也為君主擅作威福,置于絕對地位提供了又一理論根據,并最終形成了統治中國長達兩千多年的封建正統思想,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如《唐律》所列“十惡”大罪中,觸犯皇權的就有“謀反”、“謀大逆”和“大不敬”等,都是對君主至高無上權力的保護。在經過宋、元、明朝發展之后,清初統治者在刑法方面,對侵犯皇權的犯罪更是作出嚴密的規定,并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如清律名例篇把從前朝承襲過來的十惡重罪處罰進一步加強。對于這些侵犯皇權的人,不管其是否既遂,只要參與謀劃的就處以極刑,并且還要實行族株。為了維護“君權神授”的至高無上,明朝和清朝都實行過大量的文字獄,從思想上進行大一統的管理。清朝在經歷了康雍乾三朝一百余年的盛世之后,在嘉慶年間開始急遽走向衰敗。封建社會固有的矛盾不斷加深,社會危機一天天加重。終于爆發了遍及五省的白蓮教起義,天理教起義等等武裝反抗清朝的運動,這些運動暴露了封建制度的各種弊病,也表明了清朝已陷入了“岌岌乎不可支日月”的狀況。而此時,西方資本主義的侵略勢力已咄咄逼近中國的大門,他們先后以鴉片貿易、堅船利炮迫使清朝屈辱投降,簽訂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以及割讓土地等等。西方列強還攫取了協定關稅、領事裁判權、治海自由航行權等特權,破壞了中國的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使中國由封建社會向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轉變。
二、清末民國刑法中人民主權的確立及其表現
1840年鴉片戰爭之后,西方資產階級文化隨著列強入侵傳入中國。西方資產階級針對君主權力依以立足的君權神授說,提出了自然權利說。他們認為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財產等等。與“君權神授”說相對應,這種自然權利說就是“天賦人權”說。他們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由于彼此之間的斗爭,人們生來就有的自然權利并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所以人們就需要從理性出發,自愿協議,訂立契約,建立國家,并服從代表公眾意志的政府。由此,人們的自然權利就變成了公民權利,天賦自由就成為公民自由。當人民集合起來時,他們的共同意志就在國家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體現這種共同意志的權力便是國家的主權,意即人民主權。在這種人民主權理論的基礎上,國家之法已經不再是一家之法,即代表君主意志的法律,而是代表大部分人的意志的法律,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是公意的行為。中國的傳統法律以專制君權為依歸,法律成為君權的附庸,喪失其獨立存在的地位,法律的至高無上性被君權的絕對神圣性所代替,在這種君權高于法律,君權大于法律的封建專制主義統治下,人民無權的現象必然會出現。在受到西方資產階級文化的影響下,一些改革派思想家如龔自珍和魏源等人猛烈抨擊清王朝的腐敗統治,揭露封建統治存在深刻危機,提出“更法”、“改圖”之說。魏源認為應該“變祖宗成法”才能富國強兵,抵御外辱,提出“變古愈盡,便民愈甚”、“師夷長技以制夷”等等的變法思想。倡導民主議政,廣開言路,肯定近代資產階級民主政體的優越性。他把“不設君位,惟立官長貴族等辦理國務”的瑞士,譽為“西土桃花源”。⑨他們這種法律思想雖然從總體上沒有超出封建傳統法律思想的界限,但是已經觸到和開始研究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文化,并對后來主張采用西方資本主義法律思想和制度為主要內容的改良派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9世紀60年代,從封建營壘中劃分出來的一些具有資產階級意識,要求發展民族資本主義的資產階級改良派走上歷史的舞臺。他們以西方資產階級學說為武器,抨擊了封建專制主義在中國的長期統治,要求廢除“君主專制”,實行“君主立憲”;倡議向西方學習,如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和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資產階級改良派康有為認為“變法”必須首先改革封建專制制度和法律,而且法應因時而變,“法久則弊”,“時既變而仍用舊法可以危國”。⑩此外,譚嗣同也提出“黜君權、廢君權、興民權”,并指出,歷代帝王為了維護自己至高無上的權威,都制定了“酷毒不可思議之法”,使人們飽受“鼎鑊刀鋸之刑”。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他的論著中同樣表露出一種以人權為核心的法律思想,主張把刑罰“改重為輕”以反對酷刑,主張“法律平等”以反對“刑有等級”、主張“罪刑法定”以反對“比附援引”等等。由此可見,長期禁錮人們的“君權神授”思想在受到西方民權思想的深深影響下已經搖搖欲墜,中國民族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思想作為一個體系、一種思潮開始走上中國近代史的舞臺。20世紀初,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法律思想應運而生,并很快成為當時進步思潮的主流。資產階級革命派在對封建法制和法律思想的批判中,首先把矛頭對準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以及維護這一制度的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即“君權神授,法自君出”。所有的帝王都把自己稱作“天子”,擁有絕對權威。國家和人民是他們的財產,他們的意志是法律,所有的臣民只有服從。資產階級革命派則強烈地認為,國家應當為人民所“公有”,國家的法律應該代表“公意”。主張主權在民,認為“天下至尊至貴不可侵犯者,固未有如民者也”。“以一國之民而治一國之事,則事無不可治;以一國之民享一國之權,則權無越限”。同時他們指出人民的權利是上天所賦予的,因而人民有權過問行政,干涉立法,管理司法,共同求一國之利,除一國之害。這是人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真正權利。在這場轟轟烈烈的思想大變革中,“法自君出,君權神授”的刑法觀念已不再雄風依舊,取而代之的是包含罪刑法定、民主、平等原則的人民主權思想的提出,并被確立為刑事立法和刑罰的指導思想。正如何啟、胡禮垣所說:“自主之權,賦之于天,君相無所加,編氓無所損;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輯訛輥這種人民主權思想在中國近代刑法觀念上的確立是中國法律近代化的又一主要內容和基本特征,也是中國法制向現代化、民主化演進的一個新的起點。
三、從“君權神授”到“人民主權”轉變的原因及其意義
(一)轉變的原因
中國自秦始皇建立以皇帝為核心的君主專制制度以后,一直沿著螺旋上升的軌跡,不斷被強化,到明清時期發展到極端腐化的地步。中國從奴隸制社會起一直屬于一種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從明代中后期的嘉靖到萬歷年間,農業生產力大幅度提高,商品經濟得到長足地發展,在局部地區,如浙江,還產生了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傭關系。標志著資本主義的萌芽已經開始在中國封建社會內部孕育,阻礙生產力發展的封建生產關系處于一種逐漸走向解體的狀態中。商品貨幣經濟和封建自然經濟、城市和鄉村、農業和手工業的矛盾日益顯露出來。最高統治者率先大肆吞并土地,大量建造皇莊,官僚貴族也紛紛效仿,因而使得農民喪失土地,被迫加入充軍隊伍或流離失所,加劇了君民之間的仇恨與對立關系。在商品經濟刺激下,封建統治者不斷加重對農民的剝削。在政治上,明朝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大搞廠衛特務機構,推行八股取士,實行文字獄,鉗制思想等。所以說從明朝中后期開始,中國封建社會就已經開始走向沒落和腐朽。清朝之后,統治階層繼續推行閉關鎖國、重農輕商、禁錮思想、輕視科學,實行民族歧視政策,極大阻礙了中國的進步和發展。鴉片戰爭后中國戰敗求和、割地賠款、飽受喪權辱國的屈辱和苦難,中國人民對外沒有國家主權,對內也沒有獨立的民權。所有這一切都不可避免地引發了頻繁爆發的反封建專制主義和帝國侵略主義的農民起義運動。從明末到清初這段時期產生了一些重要的啟蒙思想家如黃宗羲、王夫之、顧炎武等人。他們猛烈地抨擊了明末的黑暗統治,總結了明朝滅亡的教訓。他們認識到政治之所以腐敗,人民之所以受苦受難,其最大的禍根就是君主專制。他們提倡追求民主、自由和自治,反對墨守成規,固步自封,如王夫之提出“天下者,非一姓之私也。”以反對皇帝的獨裁。黃宗羲提出實行地方分治以限制君權、主張學校議政等舉措。在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同時,也反對作為專制統治附庸的法制。他們要求立法為“公”,要求考慮到人民的利益,主張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使天下之人都能各得所利。此外,中國一些先進的改革思想家和資產階級改良派翻譯了大量的西書,引進西方文化,鴉片戰爭之后,西方傳教士以及商人、洋幕賓等大量涌入中國,他們創辦報刊事業,翻譯西方書籍,介紹西方法律家的著作,在傳播西方近代法律文化與啟發中國維新思想方面,起了不容忽視的作用,使得一直受傳統“君權神授,法自君出”思想禁錮的人們開始產生對自我權利的保護和對法律意識的覺醒。
(二)轉變的意義
中國刑法觀念的近代轉型是從19世紀下半葉開始的,因為它符合世界歷史發展的潮流和中國民心所向,而具有生命力,任何頑固派或個人都無法阻擋。有著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從“君權神授”思想向“人民主權”觀念的轉變,使中國人民認識到從前的無知、愚昧與落后。閉關自守,固步自封只能導致永遠的落后與愚昧。中國只有在對內和對外都有主權的情況之下,才能強盛與發達。中國人民對權利和法律意識的覺醒是一種觀念的更新,意味著中國人民已經開始走向文明、開化與進步。中國近代刑法觀念的轉變給中國法學的產生與發展注入了活力,使它煥然一新,生機蓬勃,同時它對中國法制的發展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使它向著更加健全與完善的方向發展,以嶄新的面孔登上中國的歷史舞臺,是中國法制向民主化與現代化邁進的標志與豐碑。當今世界是開放的世界,中國只有在擁有健全與民主的法制情形下才能與世界其他法治國家并駕齊驅,實現繁榮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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