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素對刑法論的影響

時間:2022-06-29 03: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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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因素對刑法論的影響

摘要:我國社會經濟健康穩定的發展,與完善的法律體系有著重要關系,這是限制犯罪問題的有效途徑,并且法律法規一直處于優化狀態下,為社會發展提供了充分保障。不過在個別領域中沒有深入研究,所以依然存在法律缺陷,導致犯罪問題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被害人問題研究的匱乏,造成刑法學基礎理論不夠完善。因此需要改變研究中心,從犯罪學領域轉移到刑法學被害人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本文會對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展開詳細探討,重點分析被害人的概念,為完善我國法律體系貢獻力量。

關鍵詞:刑法學視野;被害人;地位

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后果,不僅是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對社會發展也會造成極為嚴重的影響,而犯罪過程中的被害人,往往會因此受到嚴重傷害。不過由于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研究比較少,所以導致法律體系不夠完善,無法為被害人提供充分保障,如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關聯等,都是需要重點研究的方向。如果能夠基于刑法學視野,對被害人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必然會有助于完善我國刑法理論與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體系對社會發展,也能起到更多促進作用,所以刑法學體系中被害人問題研究至關重要,最終的成果也會對國家刑法運作有著深遠意義。

一、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的定義

(一)侵害行為范圍

對于社會中廣泛出現的犯罪行為,不僅會破壞國家的法律秩序,同時也會為被害人帶來巨大的損失,不過目前對于被害人問題并沒有統一標準,被害人的定義也存在很大的差異。以往的真實案例中,可以看到刑事被害人大多會分為廣義、狹義兩種,在廣義的角度上來講,就是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狹義是指犯罪過程中所侵害的自然人。在對刑法學被害人問題展開研究時,應該注重圍繞刑法學視野、犯罪學兩個重要方面,從而準確對被害人的定義進行區分[1]。首先要從侵害行為的范圍進行定義,也就是直接或間接對被害人進行侵害,一般來說間接傷害依然會給被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并且有些傷害存在持續性特點。盡管我國刑法學,對直接侵害犯罪行為具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是間接侵害不夠完善,缺乏有力的判罰規定。

(二)侵害客體范圍

在我國的刑法學研究中,過于關注擴大被害人范圍,其實對刑事責任判罰并沒有太多的作用,所以也缺乏一定可行性。犯罪行為本身就是對國家法律法規的反抗,每個犯罪行為都會危害到公共利益與國家權力,如果具有抽象性的國家權力,也可以被定義為被害人,自然不利于被害人問題的研究。在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的定義,可以從侵害客體范圍進行判斷,主要包括身體、物質以及精神損害等。其中精神損害是非常重要的環節,也是除了身體與物質上以外最關鍵的層面,可以作為最終處罰的重要依據,很多時候精神方面的傷害為嚴重,同時難以通過經濟補償解決,所以精神層面帶來的損害,必須作為刑罰判斷的重點考慮對象。目前來看刑法學相比犯罪學事業中被害人問題更為狹窄,沒有包括犯罪行為帶來的間接影響,如物質與精神損害等,只有直接侵害下承受的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2]。

(三)侵害對象范圍

準確來說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是無法包括國家等單位,例如抽象性的國家權力與社會利益,這是因為我國刑法學中所包含的具體化被害人,只有自然人與單位才能達到此項標準。自然人在犯罪行為中比較常見,所以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過刑法學中被害人為單位就比較少,并且很多犯罪行為存在抽象性,并不像對自然人侵害那樣明顯,因此此類犯罪行為大多會造成影響社會利益的情況,從刑法學的角度進行判斷,案件中并沒有明確的被害人關系。從實際分析來看被害人主要是在犯罪行為中,成為最終承受者,無論直接還是間接,經濟或精神受到侵害,都會被定義在被害人中。由于被害人定義不同,所以在刑法學視野中產生的作用不同,必須擴大刑法學事業中被害人的含義,避免籠統的對被害人進行定義,這樣也會不斷完善刑法學理論,對被告人做出更為準確的刑事處罰。

二、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的地位

(一)形式方面

犯罪概念在我國刑法學屬于基礎內容,并且與刑法理論存在必要的聯系,所以想要基于刑法學視野,對被害人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必須先了解犯罪概念中被害人的地位。不過我國在該方面主要將犯罪形式與實質結合,再進行詳細的討論,所以要從不同的形式上對被害人問題展開分析。我國在《刑法》中具有明確的規定,凡是侵犯到個人或國有財產、權利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由此可見侵犯個人或單位權利,也都會被列為犯罪行為的范疇,個人與單位也就成為整個犯罪行為中的被害人,所以犯罪行為與被害人共同產生,盡管對被害人的定義并沒有統一標準,但我國刑法已經有所明確。從我國法律法規中的暗示可以看到,由于犯罪過程中必定會對被害人的權利造成侵害,所以自然而然產生了被害人,如果基于這個角度展開分析,就可以清晰了解到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的地位[3]。

(二)實質方面

簡單來說犯罪行為概念就是對社會做出具有危害性的行為,而被害人因為屬于社會中的一份子,在其受到侵害時自然也代表我國社會利益受到侵害,兩者之間存在著重要的聯系,這一點在我國刑法中就有所體現。不過很多學者有不同的看法,認為犯罪行為主要對社會秩序造成侵害,并沒有展現出被害人的權利。當然這種說法并不全面,同時也缺少一定邏輯性,通過深入研究就能夠發現,犯罪行為的定義無法分為兩種,包括侵害個人利益、侵害國家權利,所以只要出現犯罪行為,必然會產生被害人,因此在實質性方面來講,任何角度被害人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犯罪過程中的被害人承諾

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的研究仍然不足,并且大多數情況下體現在概念上,對于明確的構成條件與分類研究較少,所以引發關于被害人承諾問題的爭論。不少學者表達犯罪構成能夠指導一切行為,基于這個條件正當防衛也會因此包含在內,但實際上正當防衛并不在犯罪構成范圍,而是存在并列的關系。目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在正當防衛、被害人承諾中存在較多的矛盾現象,準確來說犯罪過程中形成的正當防衛,在形式或實質上并不會成為犯罪,因為對社會沒有造成實質性傷害。我國針對此類問題也進行了深入研究,以此來給予犯罪構成解決此類非罪問題,我國犯罪構成理論已經日漸完善,能夠針對正當防衛的情況作出有效說明,不過還需要把犯罪阻卻事由等內容,充分融入到犯罪構成中[4]。

四、被害人因素對刑法論的影響

(一)被害人因素與刑罰功能體現

被害人問題的研究,對我國刑法理論有著重要意義,包括刑罰目的設置、功能體現等,都有密切相關的聯系。在刑罰目的設置上,主要保證其中的合理性與適用性,能夠達到相應的效果,所以我國在設置和確立刑罰目的時,應該進行更為全面的考慮,作為整個犯罪過程中的直接受害者,必須成為主要的考慮對象。刑法是非常重要的措施,對于被害人能夠起到一定安撫效果,幫助被害人從精神傷害中脫離,而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對犯罪者進行制裁。在犯罪者受到刑罰的情況下,被害人才會解除精神痛苦,所以刑法必須要有實質性。以往存在被害人非法報復的問題,就是由于刑罰力度不足,被害人對于刑罰不滿,或認為刑罰過輕,最終出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5]。由此可見刑罰的設置可能會導致被害人轉換為犯罪者,所以刑法的設置要具有一定公正性,同時考慮到被害人等因素,還要起到預防性功能,對被害人進行鼓勵或通過刑法解除痛苦。有效的刑罰設置能夠遏制犯罪行為,也是保證法律權威性的重要條件,從而構建出法治社會,維持社會發展的穩定性。

(二)被害人因素與刑罰目的設置

在刑法學視野中犯罪者與被害人存在重要的關系,所以在刑罰論中無法單獨進行,必須基于被害人因素,才能真正體現出刑罰目的。另外刑罰目的是國家制定、訴求、裁量以及執行,并且決定著刑罰體系與類型,因此刑罰目的就是刑罰制度建立的基礎條件。由此可見必須從宏觀上對刑法目的進行掌握,不能忽視國家求刑與督刑目的,從而保證刑罰的全面性。刑罰目的大多是由國家預先設立,并且存在鮮明的階級性,始終貫穿于刑罰過程中,大多以剝奪、限制犯罪人員的自由和權利為主,并在刑罰過程中使其感到痛苦,以此來避免犯罪事件發生。另外刑罰目的也具有一定改造功能,并不是出于報復目的,而是通過懲罰改造犯罪者,所以刑罰目的也具有預防性。

(三)刑罰裁量中被害人過錯問題

對被害人問題深入研究后發現,很多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都存在過錯問題,包括主觀上故意或過失,才引發他人出現犯罪行為。例如有些被害人存在貪欲、激怒等行為,在這種條件下出現的犯罪案件,犯罪人員的刑罰會減輕。其次在某些故意殺人案件中,如果是因為被害人的間接或直接過錯引起,犯罪人員能夠避免立即執行死刑,這一點在我國眾多法院中得到認同。當然此類判決案件不僅是在我國,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則,例如在俄羅斯的法律中,明確指出由被害人引發的犯罪事件,可以對犯罪人員進行減輕刑罰處理,還有瑞士等國家都具有典型的案例[6]。因此我國在刑罰裁量中被害人過錯問題中,應該進行詳細的考慮,這也是完善法律法規的重要途徑。

五、結語

目前來看我國司法體系仍然不夠完善,尤其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對被害人問題進行分析,存在較多的不合理現象,所以基于刑法學視野加強被害人問題研究成為必要的條件,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法律法規,能夠在刑事案件中做出準確判斷,對被害人的權利進行保證。健全法律體系對于我國社會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在處理法律問題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成為百姓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武器,所以要從實踐中去總結經驗,并不斷研究完善與改進。被害人問題無論在犯罪論體系,還是刑法論中都具有關鍵性的作用,想要完善法律體系,對于被害人問題的研究勢在必行,從而構建出和諧穩定的法治社會。

參考文獻:

[1]劉奕哲.刑法學視野中的被害人問題探究[N].河南法制報,2019-01-28(015).

[2]羅田琪.刑法學視野中被害人問題探析[J].法制與社會,2018(03):16-17.

[3]張斌.淺論刑法學的被害人問題[J].知識文庫,2016(20): 228+216.

[4]李晉杰.刑法學視域中被害人問題探討[J].長春教育學院學報,2015,31(03):20-21.

[5]楊丹丹.淺談刑法學中的被害人問題[J].法制與社會,20 13(33):70-71.

[6]房靜靜.刑法視野中的被害人因素研究[D].山東大學,2010.

作者: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