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行政刑法中死刑的廢除
時間:2022-10-28 05: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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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劍工作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經濟犯罪包括《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中的、“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等罪名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補充規定的騙購外匯犯罪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經濟犯罪在犯罪圈中層出不窮,大有日盛一日之趨勢。這一點在中國尤為突出,因此如何有效懲治、預防經濟犯罪,已經成為刑法研究的熱點之一。死刑是以剝奪罪犯的生命為基本內容的刑罰,是整個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極端的刑罰。但是,隨著人權保護觀念日益增強,人們普遍意識到死刑剝奪的是公民最為寶貴的權力——生命權,我們在適用死刑的過程中,對死刑的認識不斷深化,同時對死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必要性也發起了挑戰。在國際社會上,人權意識不斷發展,使得限制、減少死刑的適用并逐步廢除死刑的思想已經取得國際社會的共識。當代西方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已經廢除了死刑,如德國、意大利、法國、美國的部分州以及我國的香港、澳門地區;有的國家雖然還有有死刑但已經不適用于經濟犯罪,如俄羅斯、日本等;而保留死刑并可適用于經濟犯罪的國家只占一小部分。中國的刑罰體系中,對于不同經濟犯罪可以適用從管制到死刑的不同等級的刑法措施,以此實現在具體案件中的罪責刑相適應。但是,經濟犯罪,由于其非暴力型、貪利性等特點,在行政犯中屬于比較典型了一類犯罪。我國正處于死刑廢除歷程中的限制適用階段,由于特殊的國情和法律文化,在現階段保留死刑是有必要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經廢除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認為還有必要在今后的立法中逐步廢除其他經濟犯罪死刑。
一、經濟犯罪的行政犯特征
在行政刑法的視角中,經濟犯罪是行政犯罪的一大子項犯罪類別。它是法定犯,具有法定犯的特征。從這種特征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經濟犯罪中廢除死刑是有可能的。法定犯,亦稱人定犯,是與自然犯相對的一種犯罪類型,是指從特定法律的規定實施開始被認為是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一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會因不同國家或不同時期的法律規定而有所差異。同一種行為在一國或一個時期被法律規定為犯罪,但在不同國家或不同時期則可能被視為合法行為,這種被特定的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就是法定犯。經濟犯罪這種法定犯具有“雙重違法性”,這是其罪典型的特征,均以違反一定的經濟法規或行政法規為前提。行為人產生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要因違反經濟行政法而承擔行政責任。這也使得行政犯罪在認定上表現出與其它自然犯不同的特點。正是因為經濟犯罪這種“雙重違法性”,它在自然的倫理上并不是“惡”,而是由于法律的否定而成為“惡”,它與行為本身在倫理上就是“惡”的自然犯,區別很大。而且,經濟犯罪這種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與自然犯的社會危害性不同,表現出更大的變易性,換言之,法定犯犯罪圈的大小總是與時代的變遷和政策的變動密切相關。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就在于法定犯是以違反行政、經濟法規為前提的,而行政、經濟法規會隨著社會的變遷和經濟的發展不斷的變化,當某一行政、經濟管理活動發生變化時,行政、經濟法律和法規的內容也必然隨之發生變化,于是,原來的某些法定犯就可能不具有危害正常的行政、經濟管理活動的性質,因而不再是犯罪。如1997年的新刑法典,其中除分解的另行規定為犯罪外取消了投機倒把的罪名,就是例證。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念固然也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變化,但倫理道德發展變化與行政、經濟法規的變化相比則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因為,不同時代的倫理道德,一方面能夠反應當時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社會經濟關系,而且能夠反應延續的若干時代以至所有時代的社會關系。因此,對于經濟犯罪人們不會像對殺人強奸那種自然犯表現出極大的倫理抵觸性,人們很難意識到它的犯罪危害性,犯罪黑數很大。有些時候,一定區域的人們還支持這種經濟犯罪,比如走私犯罪。這就奠定了我們廢除經濟犯罪死刑的國民心理基礎,而且《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廢除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是,經濟犯罪中還有走私假幣、集資詐騙、偽造貨幣等等,對于這些犯罪廢除死刑,相信民眾同樣是可以接受的。
二、經濟犯罪的懲罰手段
1.經濟犯罪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貪利性。絕大多數經濟犯罪都具有非法牟取經濟利益的目的,犯罪人為了一己之利,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侵吞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雖然獲取非法利益的方法各異,獲得數額有所差別,犯罪心理也不盡相同,但是犯罪動機上都是有貪利性這一共同點的。對于這類貪利性犯罪最適當的懲罰方式就是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這樣符合經濟犯罪貪利性的特點,既使犯罪人在經濟上損失了利益,又剝奪了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經濟犯罪,可以適用罰金刑單獨處罰;對于犯罪情節嚴重的經濟犯罪,可以在判處自由刑的基礎上適用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同時,在行政責任的落實中,用資格罰的手段與刑罰的財產刑輔助并用,能更好的預防犯罪分子的再犯。經濟犯罪人一般都是理性人,面對這種懲罰方式會更有利于一般預防。死刑只是消滅犯罪人的人身,并不和經濟犯罪的特點相切合,可以說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懲罰方式。廢除死刑也不意味著經濟犯罪就會更加猖獗。刑法中盜竊罪廢除死刑就是成功的。多年的司法實踐證明,對一般盜竊行為取消死刑并沒有令盜竊行為明顯增加。這個能夠充分證明,死刑并不是對犯罪最有效的威懾。而盜竊罪刑罰的改革也同樣足以證明,在我國,完全取消經濟犯罪的死刑也是可行的。
2.經濟犯罪另一個特征就是智能性。智能性犯罪是排除暴力犯罪的,智能性犯罪的手段往往只限于一種或者一系列非體力性的方法或詭計。他們大多具有較高的文化程度,甚至具有豐富的經濟、貿易、財稅、法律或者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具有正常人的基本道德觀,有些甚至還是因特殊身份而實施行為的身份犯,他們并不會為了錢財去事實殺人放火等違反社會基本道德的行為。他們多是在人生觀和價值觀上有索偏差,受到不完善的社會制度和社會上一些丑惡現象的影響,形成了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價值觀,從而步人了經濟犯罪的歧途。綜上所述即使某些經濟犯罪行為后果很嚴重、影響很惡劣,這些犯罪人人身危險性不高,并不是什么罪大惡極之人。據統計,經濟犯罪中犯罪人的心理主要有四種:撈外水心理、盲目攀比心理、僥幸心理、成人之美的心理。這種智能性犯罪人一旦經過改造,其再犯的可能性很小,沒有必要殺之而后快。同時,我認為我國刑罰體系中的無期徒刑能夠在經濟犯罪中發揮很強的實用性。與死刑相比,無期徒刑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效果相當,但是無期徒刑不會剝奪人的生命權,給犯罪人以悔過機會,淡化刑罰的報應色彩,體現了人權保障,而且能夠摒棄人的生命與金錢來衡量的錯誤觀念。
三、結語
經濟犯罪廢除死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使我國經濟犯罪廢除死刑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我國在司法過程中應當尋求更合理有效的預防方法與途徑,降低死刑的預防與警示功能。我們應該走出重刑主義、報應刑法的羈絆,為經濟犯罪的處罰設定更為合理的法定刑,促進中國經濟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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