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
時間:2022-09-14 10:53:52
導語: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一、引言
刑事政策,其內容必然是圍繞著“刑事犯罪”而展開的。曲新久教授在其著作《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一文中將其定義為國家基于預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維持秩序、實現正義的目的而制定、實施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以及具體措施的總稱。姑且不論這一定義是否準確,但基本把形勢政策學的內容都概括進去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刑事政策與刑法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自刑事政策被提出以來,無數杰出的刑法學者為明確其定義貢獻了自己的才智,但刑事政策是什么至今仍然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
二、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系
(一)刑事政策不能也不應該取代刑法
刑法相對于其他部門法而言,是一門以剝奪行為人生命、自由、權利、財產等國家刑罰權保障其實施的法律,其制裁手段具有嚴厲性。刑法對行為人的影響如此之大以至于刑法學的基本原則大半都是圍繞著如何防止其濫用而展開的,即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這兩個相互矛盾、相互制約的性質,正好對應了刑法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大機能。而刑事政策作為應對犯罪的準則、策略、方針、計劃及具體措施的總和,其著眼點并不局限于刑法,還包括各種間接的與防止犯罪有關的各種政策,例如居住政策、教育政策、就業政策等亦均包括在內。由此可以看出,與刑法相比,刑事政策所關注的范圍更加廣泛,其手段也更加靈活。以刑事政策取代刑法,一方面破壞了刑法本身的謙抑性,使得刑法的適用失去相應的制約,可能導致破壞法治、侵犯人權等法治悲劇的產生;另一方面,也會使刑事政策失去其自身本應具有的廣泛性、靈活性,而將之束縛在刑法一隅,失去其本應具有的宏大視野。
(二)刑事政策指導刑法立法與解釋
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對這種犯罪是否施以刑罰、刑罰如何執行等等無不是在當時當地刑事政策的指導之下完成的。比如最近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將死緩核準執行死刑的條件進一步限制,將刑法第五十條中的“故意犯罪”改為“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這實際上就是我國長期以來堅持“保留但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的發展結果。這也可以用來解釋為什么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時代為什么會有不同的命運。因為各個國家、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的刑事政策未必會完全一致。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造成這種刑事政策差異的原因是什么,筆者認為應該是犯罪形勢的發展變化。因為刑事政策是一門研究如何預防、控制犯罪的學問,那么不同的犯罪形勢必然呼喚不同刑事政策。例如,隨著近年來我國境內恐怖主義勢力的抬頭,出現了如昆明火車站暴恐案等惡性事件,這必然影響到我國相應刑事政策的調整。這種調整反映到刑法立法上,就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后增加了四個條文(此處暫且不論這些條文的設置是否合理),加強了對恐怖主義活動打擊力度。由此可見,刑事政策是跨越犯罪學與刑法學的橋梁,在對犯罪形勢科學研究的基礎上,指導刑法如何根據犯罪形勢的變化應時而變,實現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大機能。當然,刑事政策的應對絕不僅僅局限于刑法立法,它應當而且必然包括其他方面的應對,比如火車站等人流聚集處加強安保人員的反恐應急能力建設、組建專門的應急隊伍等等。
三、結語
研究刑事政策與刑法關系時,應注意:首先,刑事政策關注的范圍遠大于刑法,不應只關注于兩者的交叉部分,而忽視了刑事政策在其他領域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其次,刑事政策具有廣泛性、靈活性等特征;而刑法則受到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則的嚴格限制。在我國這樣一個法治尚未完全實現的國家,刑事政策在指導刑法立法、司法過程中不能突破罪刑法定等刑法基本原則對刑法的限制。雖然這種限制會導致刑事政策對刑法的指導作用比較有限,但應對刑事犯罪問題,僅僅依靠刑法是不夠的,除了刑法領域外,刑事政策在其他領域也應當有所應對。最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風險刑法”的出現,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也在不斷變化,刑法解釋本身也在不斷發展。
作者:苗彬 單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
- 上一篇: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
- 下一篇:XX書記踐行三嚴三實精神黨課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