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日本經濟憲法的壟斷

時間:2022-11-06 05: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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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日本經濟憲法的壟斷

本文作者:謝次昌

日本是我國的友好鄰邦,也是我國重要的對外貿易伙伴。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走_L了經濟民主主義的道路,井以此為基本國策,逐步健全了經濟法制。一九四七年傾布的《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簡稱《壟斷禁止法》)在日本經濟法體系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有“經濟憲法”之稱。這個法律適用范圍很廣,它不僅適用日本國內的貿易,而且適用國際間的貿易,觸犯這個法律,一般耍受到相當嚴厲的制裁。因此,研究日本的壟斷禁止法,不僅對于我們了解日本經濟法的體系,而且對于我們安排對日貿易往來,都有重要意義。

一、日本壟斷禁止法產生的歷史背景

一九四五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以后,被美國以“盟軍”最高司合部的名義占領,在實際上淪為美國的附庸國。一九五一年,日美簽訂了安全保障條約,一九五二年又簽訂了日美行政協定。至此,日本才在名義上取得了獨立。美軍占領期間,在美國政府的授意下,日本頒布了現行憲法和一系列重耍法律。日本壟斷禁止法就是在這個期間頒布的,這就不能不在很大程度上打上美國占領的烙印。戰前和戰時的日本經濟,不僅具有壟斷資本主義的性質,而且具有軍事封建性的特點。以家族血緣關系為中心形成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四大財閥,通過控股公司等各種手段,控制了日本全部產業的四分之一。對此,美國認為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實現侵略計劃的經濟基礎,因而采取了解散財閥的措施。但是,解散財閥井沒有涉及財閥以外的大企業,因此隨后又頑布了《經濟力量過渡集中排除法》,對一些大企業采取了分割措施。一九四七年四月頗布的《壟斷禁止法》就是在采取上述兩項措施的基礎上,為了防止財閥的復活,持久地維持民主經濟結構和市場競爭構造而制定的。日本壟斷禁止法的藍本,實際上是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在日本,有人甚至把美國反托拉斯法稱為日本壟斷禁止法的母法,這從日本壟斷禁止法的一些規定可以看得比較清楚,例如,美國反托拉斯法禁止一切托拉斯,日本壟斷禁止法則禁止一切類似托拉斯的私人壟斷;美國反托拉斯法禁止的“不合理或不適當的貿易控制”,在日本壟斷禁止法中也被作為“不當交易限制”加以禁止,美國反托拉斯法對違反者采取嚴厲制裁措施,日本壟斷禁止法也是如此;為了實施這項法律,美國成立了聯邦交易委員會,日本則模擬這種做法,設立了公正交易委員會等等。為什么戰后美國要在日本建立以壟斷禁止法為中心的市場競爭經濟結構呢?這是美國當時在國內強化反托拉斯法制的一種反映。美國的反托拉斯法是一八九O爾制定的。十九一世紀末期,美國國內市場集中的程度急劇_L:升,企業界出現了合井的浪潮,在石油、{吊籽油、砂搪、威士忌酒等行業,出現了亙大的托拉斯,達種托拉斯壟斷和統制丁市場,給資本主義經濟借J從發展的自由競爭帶來了嚴重的威脅,它不僅加劇了國內的階級矛盾,也動搖了資本主義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為了保護壟斷資本的私有制,而又不使私權之間的沖突一下斷擴大,美國的資產階級在全世界最早制定了反托拉斯的立汰—謝爾曼法。但是,在立法的初期,達項法律的運用拜不活躍,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也很少,特別是一九二九年經濟危機以后的一段時間,山于政府加強了對經濟的遭接千預,通過種種借口,突際上承認了產業者所希望的價格和生產的統制,從而推動了產業的卜特爾化,反而削弱了反托拉斯的體制。直到一九三八年前后,由于美國經濟力集中達到了空前的規模,國內要求限制托拉斯的呼聲高漲,反托拉斯法才得到了有力而有組織的貫徹。例如:一九三八年四月,美國總統向議會提出了反左斷的特別咨文,國會專門成立了臨時圣國調查委員會,組織了各部門的專家學者對壟斷狀況進行了調查,結果于一九四一年提出了一個龐大的報告書,對加強反托拉斯法的運用和該法的修改提出了詳細的建議,給以后反托拉斯法的運用以很大的影響。與此同時,法院對反托拉斯法的解釋和運用_上,也加強了對壟斷、合并和卡特爾的限制,井加重了責任者的刑罰。這種強化反托拉斯法制的傾向,在美國直接占領的情況下,當然不能不對日本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日本壟斷禁止法的主要內容

日本壟斷禁止法的全稱是《關于禁止私人壟斷和確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該法全文一J•章,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私人塑斷和不當交易限制;第三章事業者團體;第四章設分保有、干部兼任、合拜及營業轉讓;第五章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第六章適用除外,第七章損害賠償;第八章公正交易委員會;第九章訴訟;第十章罰則。其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均統一于該法之中。從實體規定看,主耍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關于禁止壟斷的規定。該法規定:私人皇斷“是指事業者……排除其他事業者的事業活動或進行支配,從而違反公共FlJ益,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實質上限制競爭。”所謂“排除”,是指通過廉價傾銷等手段,排除共他事業者;所謂“支配”,是指通過股分保有和干部兼任等手段,道接支配對方。對于這種私人壟斷,該法一律予以禁止。同時,該法還規定對達到“壟斷狀態”的企業,采取分割措施。所謂“壟斷狀態”是指:市場規模達到每年銷售量超過五百億日元;一家公司超過二分之一或兩家公司超過四分之三的集中程度,拜且給共他企業進入市場造成顯著困難;市場上價格顯著上漲或很少降低,而且取得了顯然超過標準的利,潤率的利潤或支出顯然過大的銷售費和一般管理費。對于達到這種程度的企業,該法規定,公正交易委員會可以命命其“轉讓營業的一部分及其他恢復該商品或勞務競爭的必耍措施”。二、關于排除經濟力集中的規定。為了防止經濟力過度集中,導致壟斷,該法作了如下規定:第一,禁止控股公司。所謂控股公司是指主要依靠控制其他公司的股分,通過行使議決權和派遣干部等來支配和管理其他公司事業活動的公司,即把支配其他公司作為主要事業的公司。’對于這種擦股公司,該法采取了一律禁止的嚴厲態度,既禁止控股公司的成立,也禁止由非控股公司轉化為控股公司。達是由于控股公司是可以用少數資本支配絕大多數企業的最方便的手段,它具有造成經濟力過度集中的最大危險性;第二,限制大規模事業公司的股分保有。規定禁止資本額一百憶目元以上或純資產額三百億日元以上的事業公司保有超過相當于共資本額或純資產額中一個數量多的額的共他公司的股分,第三,限制金融公司的股分保有。金融公司在日本指經營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證券業等的公司。該法規定,這些金融公司可以保有其他公司的股分比例,除經營保險業的公司可以保有其他公司已發行股分總數的10%以外,原則上禁止保有超過5%的股分;第四,對公司合井、干部兼任、營業轉讓也作了限制,規定不得因此造成一定交易領域失質上限制競爭和采用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否則就予以禁止。三、關于限制卡特爾的規定。卡特爾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一種重耍形式,是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為了獲得高額利潤,在劃分銷售市場、規定商品質量、確定商品價格等方面達成協議而形成的一種聯合。該法對這種卡特爾作了原則限制,規定事業者不得和其他事業者一起,通過相互約束或促進共事業活動,從而違反公共利盎,在一定交易領域實質上限制竟孚。同時還規定,事業者不得以屬于不當交易限制和不公正交易方法的事項為內容的國際協定或國際契約。鑒于事業者團體容易利用組織方便進行卡特爾活動,因此,該法禁止事業者團體對組織成員的活動加以限制等。四、關于禁止濫用經濟力的規定。主耍是禁止不當的交易歧視、附不當排他條件的交易、附不當約束條件的交易、不當利用交易上的優越地位等。再從程序規定看,主要的內容有:一、設立壟斷禁止法的實施機構—公正交易委員會。該法規定,公正交易委員會是屬于內閣大巨管轄的行政委員會,由委員長和四名委員組成,是合議制的行政機構,其日常事務設事務局處理。事務局中設官房及經濟、審查、交易三個部,拜在扎幌、仙臺、名占屋、大阪、廣島、高松、福同等七個城市設立地方事務所,作為事務局的派出機構。公正交易委員會除了有廣泛的行政權外,還有準司法的權限,即為了排除違反壟斷禁止法的行為,可以通過審判手續,采取措施。二、采用審判程序處理違法案件。該法規定,違法案件被告發后,公正交易委員會應指定事務局的職員為審查官,進行調查核實,在確認存在違法事實的時候,一般可以首先進行勸告,如果違法者接受這種勸告,該勸告就成為審決的簡易程序多如果違法者不接受勸告,即開始公開審判。這種類似訴訟程序的審判,共結果是由公正交易委員會通過合議作出審決。審決的內容包括:¹列舉事實;º提出該事實違反壟斷禁止法哪一條;»作為排除措施而命令其采取什么行為。對于公正交易委員會作出的審決如果不服,還可以向專屬法院提起訴訟。該法規定,涉及公正交易委員會審決的訴訟,專屬東京高等法院管轄,該法院專設五名法官組成合議體來處理這些案件。三、直接規定了違反壟斷禁止法的刑罰。該法的一個重耍特點是規定對違法者可以科以一定的刑罰。這種刑罰主耍是對私人壟斷、不當交易限制和事業者團體的競爭限制行為,科以三年以下的懲役或五一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對國際卡特爾等行為科以二年以下懲役或三百萬日元以下的罰金;對違反禁止控股公司、股分保有和干部兼任限制等,科以一年以下懲役或二百萬日元以下罰金。同時,該法還規定了刑事責任的專屬告發制度,即刑罰不能由公正交易委員會直接命令,而必須首先由公正交易委員會向檢察總長告發,由檢察官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科以刑罰。沒有公正交易委員會的告發,檢察官就不能起訴。以上就是日本壟斷禁止法的主要內容,此外,作為該法的補充立法,還有《轉包價款支付遲延等防止法》和《不當贈品和不當招徠防止法》,也山公正交易委員會負責實施。

三、日本壟斷禁止法的修改情況

日本壟斷禁止法于一九四七年制定以后,曹經作了多次的修改。就其修改趨勢來看,經歷了一個“嚴一寬一嚴”的馬鞍形,即最初的壟斷禁止法規定比較嚴厲,以后經過一系列修改,逐步放寬,到一九七七年以后又趨于嚴厲。這種情況是與日本國內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相一致的。最初的壟斷禁止法嚴格規定:在禁止控股公司的同時,原則上禁止事業公司保有其他公司的股分,金融公司保有的股分不得超過對方公司的5%,井且還禁止所有公司保有其他公司的超過資本額25%的公司債。對公司間的合并和營業轉讓,在全部采取認可制的同時,實行了嚴格的限制,拜禁止有競爭關系的公司間的干部兼任。特別是在存在不當的事業能力差距的時候,公正交易委員會可以命合有優越事業能力的事業者轉讓營業設施或采取其他排除其差距的措施。這些規定北美國反托斯法還耍嚴厲,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與日本被占領相聯系的。但是,日本當時是一個此較后進的資本主義國家,在日本經過明治維新開始建立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時,歐美資本主義各國已經到了相當的發展階段。日本為了趕上外國資本主義,刊用了舊的前資本主義因素去加速資本主義的積累,拜走上了以武力奪取殖民地和海外市場的道路。日本戰敗后,其經濟中的封建軍事色彩受到i青算,從而使日本資本主義在國際競事中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盡快發展日本的經濟,提高國際競爭能力,日本就必須發展大企業,特別是擴大鐵路、通訊、電力、鋼鐵、煤炭、肥料等基礎工業方面的經營規模,以實現技術的高度化和經營的合理化。這樣,在占領結束后,壟斷禁止法也就成了日本發展經濟和加強國際競爭力的障礙。在日本產業界的壓力下,日本當局不得不對壟斷禁止法作了多次的修改,將共中的許多限制加以放寬,其中以一九四九年和一九五三年兩次修改的幅度最大,共結果是,排除不當事業能力差距的規定和限制保有公司債的規定全部被刪去,事業公司的股分保有,干部兼任、合井、營業轉讓等,只是在一定交易領域實質上限制竟爭和不公正交易方法的場合才被禁止。同時,金融公司的股分保有率也從5%放寬到10%。此外,還規定了許多適用除外的情況,如為了克服不景氣而成立的卡特爾則不受本法的限制等。隨著壟斷禁止法的放寬和日本經濟的高速成長,日本童斷資本的集中日趨嚴重,在屬于舊財閥系統的三菱、住友、三井等大企業重新形成企業集團的同時,作為后起的城市銀行系統的企業集團芙蓉、三和以及第一勸業銀行也逐漸形成。根據一九七四年三月底的統計,六大企業集團(175家公司)在整個經濟中的地位已占資本額的22%弱,占總資產的23%弱。如果加上控股率超過50%的子公司(3,095家),則資本額占26%,總資產占25%,如果再加上控股率10%以上的公司,則資本額占41%,總資產額占31%。盡管這些企業集團比起戰前的財閥來,其結合比較松散,但是對整個國民經濟卻有著極大的支配力,已經達到了戰前財閥那樣的地位。這種情況,不能不受到中小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強烈反對。特別是由于產業壟斷化的加強,六大企業集團通過龐大的綜合商社操縱著產品的價格,使一九七三年石油危機后出現的物價狂漲的現象更加嚴重,形成了一個尖銳的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壟斷資產階級為了緩和國內的階級矛盾,不得不于一九七七年再度對壟斷禁止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使不斷放寬的壟斷禁止法又趨于嚴厲。這次大幅度修改的內容主耍是:第一,新設了主要把綜合商社作為目標的大規模企業股分保有總額的規定,即在原則上禁止資本領一百億日元以上或純資產額三百億日元以上的事業公司保有超過相當于其資本額或純資產額中一個數量多的額的其他公司的股分。第二,加強了主要把城市銀行作為目標的金融公司保有股分的限制,把控股率從10%降為5%。第三,新設了主要以亙大企業集團為目標的對壟斷狀態采取排除措施的規定,即對市場規模達到每年銷售量超過五百億日元的公司或資本集中程度一家公司超過二分之一、兩家公司超過四分之三的公司,可以命合其轉讓營業的一部分或其他必要的措施。第四,新設了主要以價格卡特爾為目標的科征金制度,即出現違反本法的卡特爾協定時,不僅命合“廢除協定”,而且還耍科以卡特爾存在期間其商品和勞務銷售額1.5%的科征金。這種規定不僅適用價格卡特爾,而且適用限制生產和限制銷售數量的卡特爾。第五,刑罰中罰金的數額通過這次修改全部提高了十倍,拜且新設了對法人代表者的罰金刑的規定。由此可見,一九七七年的這次修改是很重耍的,掌握這些修改情況,對于我們了解現行日本壟斷禁止法的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四、日本壟斷禁止法在經濟法體系中的地位

日本承認經濟法是與民法、刑法井列的法律部門的國家之一。根據日本一般的看法,經濟法是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國家干預經濟的產物。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時期,與之相適應的是屬于私法范疇的民商法制度,這種制度是尊重市民的私權,把國家盡可能不介入作為原理的。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出現了壟斷的現象,原來以民商法為中心的法律秩序已不能適應事態的發展,于是出現了國家直接介入經濟的情況,與此相適應,也出現了一系列既不屬于本來意義上私法范疇,也不屬于原來意義上公法范疇的法律,這些法律就被命名為“經濟法”。對于這種經濟法,日本法學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它具有市場競爭法的性質,因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是以市場調節為動力的,而經濟法是在市場結構發生變化,自動調節難以實現的情況下,為了使國家在法律范圍內維持市場秩序而制定的,所以,應該從市場調節的觀點來認識經濟法的性質和作用。既然如此,國家通過什么方式來介入市場呢?一般認為大體上有兩種方法:一是通過維持競爭秩序,發揮市場機能,來進行法的介入,二是國家在市場外作出決定,來進行法的介入。在采取前一種方法時,是把確立所有產業部門共同適用的一般規范作為目標進行的;在采取后一種方法時,則通過適應各個產業特殊性的個別立法來達到這一目標。根據這種理論,日本法學界把經濟法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經濟秩序法,另一部分是經濟規制法(又可分為經濟組織法和經濟活動法)。這里的經濟秩序法,主耍就是壟斷禁止法,由于它規定了所有產業部門都必須遵循的共同規范,因此,就成了經濟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處于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從而被稱為衣經濟憲法”。當然,壟斷禁止法在形式上畢竟不是憲法,盡管它的規定適用于所有的經濟領域,但是,根據特別法和后法優先的原則,日本經濟規制法中的各種經濟立法可以確定不適用壟斷禁止法的一些情況,例如,到目前為止,已有約四十項法律對類似卡特爾的行為作出了適用除外的規定,這就不能不影響到壟斷禁止法的貫徹執行。因此,目前日本有關方面正在注意使各種經濟立法與壟斷禁止法的規定相協調,以進一步加強壟斷禁止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