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經濟憲法探索
時間:2022-11-06 05: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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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朱狄敏工作單位:浙江大學
《反壟斷法》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發展階段第一步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憲法,在企業發展保護中發揮著其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就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發展形式來說,平等的市場經濟參與者在參與市場競爭的過程中往往會由于經營管理性質、企業組織規模等客觀因素在融資、稅收以及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享受到不平衡的對待,這使得我國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長期處于中小企業與大規模企業、第三產業企業與第一、第二產業發展極度不平衡的狀態之中。《反壟斷法》的出臺與執行旨在于規制市場參與競爭過程中各類型企業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問題,兼顧各類型企業競爭活力與規模經濟效益的實現問題。筆者現就經濟憲法對企業發展的保護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與體會。
一經濟憲法保護企業發展具體制度的域外經驗分析
就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經濟憲法——《反壟斷法》來說,這一部經濟憲法立法最根源性的市場基礎在于它將中小規模企業與大規模企業視作了整個市場經濟中完全平等的參與主體,在同等市場條件下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及合作。因此,《反壟斷法》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中更多地偏向于通過規制大規模企業的競爭行為,以保護中小規模企業的發展。世界范圍內各個反壟斷法推行國家在這一問題上有著諸多值得我們參考與借鑒的先進經驗。具體而言,可以劃分為三個方面。1.反壟斷法明令禁止大規模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濫用市場主體支配地位從世界范圍來說,各個國家所推行的《反壟斷法》均將大規模企業市場競爭過程中濫用市場主體支配地位這一問題作為了明令禁止事項的核心,這對于大規模企業來說是一種約束,對于中小規模企業而言更傾向于一種企業發展的保護性措施。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作用下,大規模企業所擁有的市場主體支配地位使其在市場競爭中以其特有的經濟優勢來限制或制約中小規模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實力,這顯然違法了市場競爭主體平等參與的基本規定。各個國家《反壟斷法》在深入踐行這一制度的過程中為中小規模企業贏取了較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也限制了大規模企業的壟斷性發展趨勢。2.反壟斷法明確做出有關豁免市場參與主體之間的限制競爭協議在傳統意義上的市場競爭規范當中,往往只有大規模企業才能夠通過限制競爭協議來有效調整與控制整個市場的競爭格局,這對于大部分中小規模企業來說顯然是不平等也是不利的。為確保全體市場參與主體在市場經營管理過程中經濟利益的平等性發展,《反壟斷法》明確作出了豁免市場參與主體,特別是中小規模企業在市場參與過程中的限制性競爭協議,意圖通過此舉來實現市場各個參與主體之間經營利益的公平獲取。3.反壟斷法明確做出有關規制企業合并市場份額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按照合并形式及合并結構的不同,現代市場經濟背景下的企業合并可以劃分為橫向合并、縱向合并以及混合型合并這三種基本形式。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合并形式,其最終目的都在于確保合并企業之間規模經濟效益的形成及發展。這雖然在一定時期內有助于企業的發展與進步,但大量的企業合并勢必會使整個社會經濟市場面臨著寡頭企業壟斷市場的威脅,這對于企業長期發展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而,各個國家在反壟斷法的制定過程中都將企業的合并性問題作為最關鍵的反壟斷問題,合并企業市場占有份額的劃分來規制各規模、各經營性質企業之間的合并趨勢,以此實現整個市場經濟的“反壟斷”。
二我國經濟憲法對企業發展的保護分析
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我國當前所執行的《反壟斷法》是在充分遵循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體制建設程度以及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基礎之上,借鑒國外《反壟斷法》優秀經驗而形成的。市場經濟參與行為主體均是我國《反壟斷法》現階段所保護的對象。從《反壟斷法》的基本制訂角度來說,我國同國外一樣,針對現階段市場經濟競爭與參與過程中較為普遍的市場經營管理者壟斷性協議達成問題、大規模企業經營管理者濫用市場主體支配地位問題、帶有較為明顯限制競爭色彩經營管理者相關行為活動的禁止性措施,這也是我國《反壟斷法》最關鍵的實體性企業發展保護措施。與此同時,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還在原有市場參與及競爭規范文件的基礎之上,對其經濟保護性能作出了進一步的闡述與細化。我國現階段的《反壟斷法》形成了橫向協議與縱向協議平行管理與執行的基本方式。以大規模企業經營管理者濫用市場主體性支配地位這一問題為例,反壟斷法將企業所參與的競爭市場做出了進一步的界定與細化,以此作為市場主體支配地位濫用及濫用程度的界定依據;以企業合并性問題為例,反壟斷法將企業和并行問題的施動主體由傳統意義上的內資企業擴大到了內資外資企業范圍內,拓展反壟斷法企業發展保護的保護范圍。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程度不夠完善等因素的影響,在諸如行政壟斷、企業規模界定以及企業合并豁免性等內容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制約著我國經濟憲法對企業發展保護作用的發揮,需要采取相關手段與措施對其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三我國經濟憲法對企業發展保護的立法完善措施分析
需要認識一點,現代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的建設與發展離不開企業自身經濟實力的發展與狀態,更離不開經濟憲法從法律及政策角度給予企業一定的保護。這也是我國制定經濟憲法的最根本市場原因。就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來說,在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發展還不夠成熟的因素制約下,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誤差性分析會使《反壟斷法》在某些規章制度的制定中存在一定的問題與缺陷,需要我們在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基礎之上,對其立法加以相應的改進與完善。具體而言,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1.《反壟斷法》需要在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的融合方面進行完善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從本質上來說是國家主體式的競爭政策。《反壟斷法》在探求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過程中,忽略了與國家相關產業發展政策的融合問題。這使得我國《反壟斷法》在踐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問題。以市場經濟參與及競爭背景下企業的合并問題為例,《反壟斷法》過分地關注與企業市場份額的控制性問題,并未對整個市場經濟背景下產業結構的優化政策給予足夠關注。這往往會使得合并企業在市場占有份額不斷細化的作用下,盲目擴大銷售,以各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獲取市場占有份額的提升以及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隨即而來的風險性問題會使得整個合并企業陷入經營管理的行為誤區。而且,合并企業在申報合并相關程序的過程中沒有可供參考與借鑒的行業劃分及界定問題,企業盲目的合并最終會加速寡頭企業市場壟斷問題的形成。這帶給我們的啟示在于,《反壟斷法》在制定及執行中需要兼顧國家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的融合,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細化企業合并的行業及領域分區問題,以此化解企業在合并中所形成的風險性問題。2.《反壟斷法》需要在市場競爭參與主體經營管理規模的界定方面進行完善就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而言,它在基本規章總則中就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主體做出了明確的定義: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的經營管理行為主體就是指那部分從事商品生產、銷售以及提供各種服務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經營管理組織的統稱。但反壟斷法并未就企業規模的劃分與界定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換言之,在當前的《反壟斷法》背景下,我們無法明確劃分大規模企業與中小規模企業。也就是說,《反壟斷法》對于大規模企業發展的保護措施與中小規模企業發展的保護措施失去了基本劃分標準。筆者認為,未來反壟斷法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需要將這種市場競爭參與主體經營管理規模界定標準的制定作為一大關鍵問題。有關企業經營管理規模的界定除了需要對企業經營管理獨立性與市場費支配地位進行衡量以外,還需要通過企業全體員工人數、企業年均銷售總額以及企業資產總額這三大指標對企業經營管理規模作出進一步的細化,以此使經濟憲法更具針對性的為企業發展提供高效保護。3.反壟斷法需要在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主體因執法機構錯誤決定蒙受損失而獲取國家賠償的權利進行完善就我國現階段所推行的《反壟斷法》來說,其第七章明確指出了市場經濟各方參與主體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總體上來說,《反壟斷法》第七章當中的從第四十六條直至第五十三條,其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均為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主體,僅在第五十四條當中提到“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人為泄露執法過程中悉知商業機密,進而構成刑事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使得反壟斷法當中的刑事責任追究有著較為強烈的偏向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反壟斷法并未就企業因反壟斷執法機構錯誤決定所承受損失的索賠權利進行說明。筆者認為,未來《反壟斷法》應當注重這一問題的完善,在明確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主體法律義務的同時賦予他們相應的法律權利,并就賠償性質,賠償標準及賠償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以此進一步強化《反壟斷法》對于企業經濟發展的保護。
四結語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劇與城市化建設規模持續擴大的推動作用下,我國國民經濟的建設目標對各行業企業的發展質量與發展規模提出了更為全面與系統的要求。我們需要清醒的認識到,對企業發展實施保護,最關鍵在于通過各種形式的經濟性憲法為整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各類型企業的發展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經濟憲法在企業發展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不可小覷,加大對其的研究與探索力度有著極為深遠的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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