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的憲法保護綜述

時間:2022-11-07 05:33:58

導語:文化遺產的憲法保護綜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文化遺產的憲法保護綜述

本文作者:尼廣鵬工作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制度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1年2月25日通過,自2011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在理論界,我國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從私法角度進行探討,例如,從知識產權視角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從憲法保護角度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成果還比較少見。在國家制度層面上,雖然在2011年2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但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還不足。本文擬從憲法保護角度,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進行分析并提出淺顯的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憲法保護的價值分析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五)傳統體育和游藝;(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①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固有的這些特征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難度。首先,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現有保護方式的不足。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少許公法和大部分私法上。我國從21世紀初開始,主要制定了以下專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0年頒布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2年頒布的《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5年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4年頒布的《福建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2005年頒布的《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文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單純地從以上法律法規去規范與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似乎達不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發展,傳承人的非物質文化權利如何得到保障和落實還需要從我國憲法中得以彰顯。其次,我國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憲法保護的正當性。我國《憲法》規定了各族公民都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此外,憲法還賦予了自治機關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的權利。②從憲法角度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障憲法中公民文化權利的一種有效方式。憲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維護公共利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體現,同時,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以及延續有一定程度的幫助。綜合以上分析,對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憲法保護,有其理論基礎并且存在現實緊迫性。那么,如何從憲法上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可行的保護,將是本文探討的主體與研究價值所在。

二、建立健全憲法中非物質文化權利的規定

我國憲法中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些相關規定,為我國立法機關如何制定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指導相關的行政執法機關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行政方面和民事權利方面的保護提供了憲法依據。從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可以知道,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雖然初步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果,在制度建設方面也有所突破,進行了專門立法,但是保護工作仍然還是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依舊存在法規建設方面的滯后,立法層次方面相對較低,目前雖然頒布了一部對全國行之有效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但是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升到憲法層面的高度對于人類文化的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和影響。因此,我們需要完善現行憲法中有關非物質文化權的保護,明確非物質文化傳承人文化權的保護和發展,確立保護與開發利用并重的原則以及公法與私法相結合保護原則,從而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延續和發展,為子孫后代留下一筆無形的財富。

三、確立充分尊重和保障文化權利的執法理念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經于2011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在已經建立健全法制體系的前提下,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至關重要。因此,行政機關要確立充分尊重和保障文化權利的執法理念,在執法過程中嚴格依法行政,以期全社會都能尊重、保護和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使我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完好的代代相傳,使中華民族文明得到弘揚和發展,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理論在文化界的彰顯與落實。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逐漸地遠離我們而去,許多傳統技藝悄悄地退出了歷史舞臺,人類這筆精神財富逝而不返。俗話說"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為子孫后代留下一筆無形的財富。因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我國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但是從憲法層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使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可持續的發展下去還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