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探討

時間:2022-06-03 1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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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探討

摘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于法治建設越來越重視,依法治國成為了基本國策。新時代背景下,為了適應我國基本國情和時展,我國曾多次進行憲法修訂,對公民財產權方面內容進行了更新,將公民財產權視為憲法中的重中之重。本文將針對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展開研究和分析。

關鍵詞:基本人權;財產權;憲法保障

自改革開放后,我國市場經濟格局初步形成,私有經濟在經濟體系中占據的位置越來越重要。保護公民財產權是社會發展的需求,是社會文明的標志。我國想要實現法治社會建設,必須保障公民財產權,研究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憲法的發展來看,新中國成立時前三部憲法都否認私有財產制度,所以不存在保護公民財產權說法。一九八二年憲法修訂后,開始承認私有財產,第四部憲法開始把公民財產權作為基本人權,公民財產權開始受到法律保護,毫無疑問公民財產權是憲政的基石,理應受到憲法保障。

一、公民財產權的產生與特征

對于公民財產權的記載,最早出現于公元前五世紀古希臘的《格爾蒂法典》中,其中第十二條第二則第四十九行中規定不得非法干涉私人生活、繼承、贈與、抵押等行為。這就是最早財產權利制度的雛形。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城邦興起,人們需要民主制度,為了促進城邦經濟發展,財產私有制度開始形成。人格獨立概念對人們意識的影響越來越明顯[1]。公民財產權是社會文明的體現,是促進社會經濟有序發展的制度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公民財產權中的財產通常可以以金錢形式計算價值,具有可讓性。具體主要包括:繼承權、債權、物權、所有權等,是以物質財富為對象,關聯經濟利益的民事權利[2]。從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來看,毫無疑問財產權是最為重要的民事權利,尤其是市場經濟環境下財產權保障更加顯得重要。只有公民財產權受到保護,市場主體才能處于良性、公平的競爭中,經濟才能持續發展,才能自由創造財富,擁有更多財富。財產權實現前提是私有財產權,財產權可轉讓、可拋棄、可繼承。財產權主體通常是,取得財產或享有財產的人,且與社會制度和國家經濟制度密切相關。

二、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通過前文對公民財產權的分析,不難看出保護公民財產權的重要意義,這是時展的必然需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離不開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通過對我國憲法的分析必須承認,我國現行憲法在整體上是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的。一九八二年憲法的修訂中,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很顯然,這一時期我國已經意識到了公民公民財產權憲法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一九八八年,憲法修訂再次對公民財產權進行了補充,將私營經濟納入合法權益[1]。一九九九年,非公有制經濟明確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私有經濟的重要地位得到確立,法律上已承認私營經濟。雖然法律自身無法創造社會財富,但毫無疑問法律是影響社會發展,經濟發展建設的主要政策、政治因素,對于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能夠有效刺激和鼓勵人們創造社會財富。因此,非常有必須進行法律保護。從個體經濟公平競爭和社會經濟持續發展來看,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是個體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若我國經濟想要維持健康狀態,持續發展,就必須構建想要的法律體系和法律環境,保障公民財產權。從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生產力的培養,經濟個體的扶持角度,更需要對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只有通過法律保障,才能遏制不良競爭行為,維護經濟秩序。然而,從我國憲法的修訂來看,雖財產權方面已得到了不斷完善,已開始受到憲法保障,等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從對現行憲法的分析,不難看出公民財產權保障規范在憲法中的地位不合理,在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方面的憲法結構存在問題,仍將其放在“總綱”中,尚未納入到“基本義務”中,顯然體系完整性存在殘缺。通過對西方發達國家憲法的對比,可以知道西方普遍將財產權保障置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體系中。此外,當前我國沒有具體保障措施,相關保障條款并不夠,且十分模糊,這也證明了我國在公民財產權保障方面存在滯后性。因此,我國應加強對憲法的修訂,積極針對當前國情和時展需要、社會發展需要,完善我國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不僅要明確公民財產權的主體地位,更要制定具體保障措施,提高憲法保障水平和力度,扶持個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推動我國經濟進步。

三、結束語

現代社會中個人財富積累越來越多,財產結構越來越復雜,想要維護經濟秩序,我國必須正確認識公平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規范憲法保障。目前我國憲法中在財產權保障方面仍存在著不足,我國應盡快對其進行完善,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保障經濟持續,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為經濟發展創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律條件與環境,避免公民財產權受到侵害。

作者:郭廷暉 單位:朝陽市委黨校

參考文獻:

[1]黃學賢.我國公民財產權保障的憲法與行政法審視[J].徐州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04:106-113.

[2]李娣.完善我國私有財產權憲法保障制度的理論探討[D].華中科技大學,2014,01:63-84+158-159.

[3]李夢琳.在第四次憲法修改熱議中淺談我國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07: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