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規范的問題探究

時間:2022-11-09 05:24:38

導語:有關憲法規范的問題探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有關憲法規范的問題探究

本文作者:皮純協吳德星

憲法規范,是調整國家憲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它規定了國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國家制度、社會制度及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憲法規范同其他法律規范一樣,有著共同的邏輯結構,但它又有自己的特點。

一、關于憲法規范的邏輯結構問題

任何法律規范都必須是完整的,憲法規范更不能例外。從邏輯結構上講,憲法規范由“假定”、“處理”、“假定行為”、“行為后果”四個環節組成。假定,是指憲法所設定的某種行為的前提條件;處理,是指銷”的規定,對于有權機關來說,是一種“處理”,代表一種“行為模式;對于被“罷免”或“撤銷”者來說,則是一種“制裁”,表示一種“法律后果”。所以.對于憲法規范的邏輯結構,必須運用動態的方法、系統的觀點進行科學的分析。同樣道理,一個憲法規范的“處理”部分,也可能是另一憲法規范的“假定”部分。例如,憲法第l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閏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摹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的范幾個問題論有關法憲規憲法所設定的在假定的條件一下,憲政法律關系主體應該采取的具體行為;這兩者可歸結為“行為模式”。假定行為,是指在上述“行為模式”中,憲政法律關系主體實際采取的具體行為;行為后果,是指憲政法律關系主體因其“假定行為”可受到的制裁或獎勵;“假定行為”和“行為后果”可歸結為“法律后果”。根據形式邏輯三段論格式,“行為模式”為大前提,“假定行為”即小前提,“行為后果”是結論。憲法規范邏輯結構的完整性具有獨特的表現。由f憲法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憲法規范在憲法條文中規定“行為模式”較多;規定“法律后果”較少。而且在“行為模式”中,也多只有“處理”部分,沒有明確的“假定”部分。在這種情況下,某一憲法規范的“假定”部分可能是隱含在“處理”部分之中,也可能是與其他憲法規范的“處理”部分一起,同在一“假定”節制之下。例如,憲法第33條至第56條關于公民纂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是一種對公民(包括人民)與國家之間關系的確認.是一種“處理”方式。這個“處理”的“假定”部分是什么呢?這就是憲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根本制度”,可視為是一種確認式的“處理”,它同時也可視為對第2條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J飛人民”的“假定”。第二條本身也是一種“處理”,它也可能是其他有關憲法規范的“假定”

二、關于憲法規范的種類問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憲法規范作不同的分類。我們研究憲法的目的在f促進憲法的完善、保障憲法的實施。而憲法的完善和實施要求憲法規范本身具有結構形式上的完善性和具體內容卜的科學性。對憲法規范的分類也應據此標準。憲法規范具有共同的邏輯結構.但其“行為模式”卻有不同的側重點。有的“行為模式”側重于設定權利,可視其為權利性憲法規范。有的“行為模式”側重J’設定義務,可稱其為義務性憲法規范。也有的“行為模式”既設定權利又設定義務,可稱其為權利義務結合性憲法規范。這種權利義務結合性憲法規范,可能表現為權利義務統一的憲法規范,如憲法第33條第3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時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粗行;也可能表現為權利義務同一的憲法規范,憲法規范的“法律后果”部分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就無法體現法律的國家強制性,憲法的最高權威性。但是,憲法規范的“法律后果”在憲法條文中卻有不同表現。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可能存在于同一條文中;可能存在于不同條文之中;可能存在于不luJ的憲法性文件中;也可能共同存在于憲法性文件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對于“法律后果”,也不能僅僅理解為“制裁”。根據行為主體“假定行為”的不同,其“法律后果”可能是“制故”,也可能是“獎勵”。即使是“制戰”,它可能直接表現為“憲政制戰”,也可能具體表現為刑事制故、民事制故、行政制裁。而且,在某種情況下,某幾種“行為模式”也可能具有一概括性“法律后果”。對于同一憲法條文,在不同的憲法規范邏輯結構中也可能擔任不同的角色。如憲法關于“罷免”、“撤如憲法第62條、第67條、第89條關f全因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職權的規定,這種職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不得放棄、轉讓,必須履行。這樣,根據憲法規范邏輯結構的“行為模式”,可將其分為如下三點:(l)權利性憲法規范;(2)義務性憲法規范;(3)權利義務結合性憲法規范。它又分兩種情況:一種可視為(l)、(2)兩種憲法規范的邏輯歸宿,即權利義務統的憲法規范;另一種則是權利義務同一的憲法規范,即職權性憲法規范。根據憲法規范的內容,可將其分為如卜三點:門)關于國家制度的憲法規范。如我國憲法關j、國家性質、政治制度、選舉制度、立法、司法、行政制度的規定。〔2)關于國家形式的憲法規范。如我國憲法關于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政權機構形式、國家結構形式的規定。(3)關于公民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憲法規范。如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上述兩種分類方法,既可使我們從立法技術上使憲法規范更加科學、完整,又可從內容上使憲法更能全面系統地反映國家民主政治的現實。這樣,就可運用憲法學原理進一步完善憲法,當加則加、當減則減,使憲法簡繁適當、完整統一。

三、關于憲法規范與憲法條文問題

憲法規范是憲法條文的內在本質,憲法條文是憲法規范的外在表現。憲法則是憲法規范的總和。同一憲法規范,其邏輯結構的不同部分可能體現在不同的憲法條文中;同一憲法條文,也可能體現不同憲法規范邏輯結構的不同部分。這樣,就反映出憲法規范在邏輯上的完整性和憲法條文在實際上的不完整性。這里是指每一憲法規范在邏輯上必須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組成,否則不成其為憲法規范;每一憲法條文在實際上不一定包含其所規定的憲法規范的所有邏輯環節。任何憲法規范都必須具備邏輯結構上的完整性。如果某一憲法規范不完整,就必須進一步補充;要么就將這一不完整的憲法規范廢除,否則只是形同虛設。憲法規范的不完整主要表現為僅有“行為模式”,沒有“法律后果”,從而使憲法規范徒具形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完善憲法規范并不要求每一憲法條文都包含具有完整邏輯結構的憲法規范,這是不可能的,也實無必要。事實上,憲法條文大多只是包含某一憲法規范的“行為模式”,這也是憲法規范形式上的特點之一。在憲法規范的“行為模式”中,要對其“處理”部分卜以足夠的重視。任何法律規范的“處理”部分都是中心環節,只要某一法律規范具有“處理”環節,這個法律規范及行為其表現形式的法律條文就具有了規范性。憲法規范更是如此。但有一點要強調,任何“處理”環節及其所代表的“行為模式”,都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后果”相呼應。這就是要表現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規范的強制性。這種相應的“法律后果”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它可以是某幾個“行為模式”的概括性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體現為具體的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后果”。憲法規范必須要有“法律后果”,否則就無法使其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也就無法保障其法律規范性。就憲法規范的完整性而言,一方面,從宏觀上要求完善憲法規范的種類、充實憲法規范的內容,根據憲法規范的內在性質和法律地位,充分發揮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從微觀上要求完善憲法規范的內部結構,使憲法規范具有邏輯上的完整性。就憲法條文的不完整性而言,要求從整體上把握憲法結構,一方面要求憲法條文前后呼應、邏輯嚴密、構成完整的體系;另一方面,要求憲法性文件之間及憲法性文件與其他法律文件之間配套協調。這樣,就能夠進一步從內容到形式建立起以憲法規范為一級規范,刑法規范、民法規范、行政法規范為二級規范,充分發揮法律規范的調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