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效力與憲法規范探索

時間:2022-11-09 05: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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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效力與憲法規范探索

本文作者:遲姍姍工作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

在我國學術界,關于憲法規范的效力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憲法規范的效力就是憲法的效力,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立法的基礎,任何普通法律不能與它相抵觸,任何人不能有超越它的特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憲法規范具有最高權威性,但無具體懲罰性,它通過其他法律達到制裁目的。兩種觀點都值得商榷。

一、憲法的效力

概念乃是解決法律問題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沒有限定嚴格的專門概念,我們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問題。

(一)概念

憲法的效力,是指憲法的法律強制性和約束力,是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對整個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進行調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具體而言,它是指憲法在屬時、屬地、屬人、屬事四維度中的國家強制作用力。憲法效力問題,是憲政實踐和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也是立憲和行憲所面臨的首要問題。

(二)憲法效力的特點

1、最高性這是憲法效力最重要的特征。憲法效力的最高性,一方面根源于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有人甚至認為,憲法的效力就是"指在一國法律體系中憲法的地位"。另一方面根源于憲法是由人民制定的這一理論預設。2、穩定性憲法效力的穩定性不同于憲法的穩定性。憲法效力的穩定性直接體現了憲法的秩序價值,使人們能夠依據憲法的"提示"理解自己及他人行為的性質與后果,從而對未來的生活作出有效的預測、規劃、安排,促進社會的有序化。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除了其內容和形式應具有穩定性即不輕易修改、變更外,其效力也必須保持穩定性,這是確保憲政價值得以實現的一般前提條件。"一部有效的憲法可以引發人們對政治進程的穩定寄以期望的規則體系。穩定可行的憲法是社會穩定的制度和法律前提"。3、全面性憲法效力的全面性也可稱為覆蓋面的廣泛性。在成文憲法國家,憲法是特殊部門法。其特殊性表現為:一般部門法僅調整社會關系的一個或幾個領域,而憲法調整的是全面的社會關系,即對本國社會關系的各個重要領域都作了原則的規定①。憲法調整社會關系的全面性,決定了憲法效力也具有全面性,即憲法在本國社會關系的各個領域都全面有效,這構成了憲法效力區別于一般法律效力的重要特點。憲法效力的全面性,即憲法在各個社會關系領域中的有效性,使由此形成的憲法秩序成為一國社會的基礎性秩序,整個社會都受到憲法的規制和指引。4、憲法效力保障的專門化與多元化憲法效力保障的專門化,是指各憲政國家對其憲法的保障呈專門化趨勢,包括專門的保障機構、保障制度。雖然憲法學者對憲法效力的最高性應否具有一種有效的保障仍存有分歧②,但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國家不僅承認憲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而且對憲法效力的最高性設置了一系列保障制度,包括: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法律地位;明確規定修改憲法的特別程序,以保證憲法效力的穩定性;建立憲法訴愿制度,使任何認為自己憲法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在窮盡其他一切救濟方法之后,被允許向憲法法院或其他類似機構提起憲法訴訟,并由司法機關依憲法作出裁決;建立違憲審查度制度,由特定國家機關對立法和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排除違憲的法律、行為。但各憲政國家對憲法效力保障的具體制度、措施并非單一模式,而是呈多元化發展趨勢,其中最為典型的是違憲審查制。違憲審查制是憲法效力保障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專門的制度性保障,起源于美國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從實踐看,各憲政國家都是根據自身實際來建立違憲審查制的。根據審查機關及審查程序不同,大體形成了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立法機關或國家權力機關審查制,即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第二種類型是司法審查制,即由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第三種類型是特設機關審查制,即由專門設立的機關如憲法法院、憲法委員會等行使違憲審查權。三種類型并無高下之分,其實質都在于排除違憲的法律和行為,使憲法的普遍效力不受損害,并在立法和行為中得以持續貫徹。憲法效力保障制度多元化發展因于各國的傳統理念和制度背景,是憲政主義普遍原理民族化、各別化的重要體現。

二、憲法規范的效力

(一)概念

憲法規范的效力是憲法規范對相關社會關系所產生的拘束作用。其效力基礎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憲法的法律效力。其二,憲政的內在要求。

(二)憲法規范的效力的特點

1、宏觀調整效力憲法規范的宏觀調整效力,就是憲法規范所具有的按照民主憲政原則和國家政治統治需要。憲法規范的宏觀調整效力是通過憲法立法中一系列"禁止"、"鼓勵"、"限制"等的條文來確立國家基本政策,通過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來確定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通過對國家機構建設的基本原則的規定來確定國家機關相互之間的地位和關系等,來最終得到充分發揮和表現,從而形成規范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實際效果的。2、微觀組織效力憲法規范和微觀組織效力就是指憲法規范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國家權力行使過程的實際效果和作用。憲法規范的微觀組織效力是通過憲法立法中一系列"授權"、"命令"、"限定"、"職權"、"原則"、"程序"等的條文來確定各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規則、程序、職權范圍和權力行使方式及限度,從而實際發揮作用的。3、政治確認和制裁效力憲法規范的政治確認和制裁效力是指憲法規范所具有的對特定主體和事項賦予或剝奪、確立或撤銷其政治地位、政治權力、政治效力、政治關系的實際效果和作用。這是憲法規范與其他法律規范在效力上最典型的不同。從上述憲法規范效力的幾種形式可以看出,憲法規范的效力從根本性質上講是一種政治性法律效力,無論是宏觀調整、微觀組織還是政治確認與制裁,都是一種政治運籌和政治約束,都有政治目的和政治功能包含其中。

三、憲法效力與憲法規范的效力的區別

首先,憲法規范的效力不能與憲法的效力相等同。憲法的效力是指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對整個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進行調整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它體現為權威的最高性、覆蓋面的廣泛性和作用的原則性。而憲法規范的效力則是指憲法規范作為一種行為規則所具有的具體約束力,它具有作用范圍的特定性和作用方式的具體性,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其次,不能將憲法規范的效力等同于憲法條文的效力。憲法規范作為完整的規范形式必然包含"法律后果",而法律制裁與懲罰是其中最重要的表現。憲法規范的法律制裁究竟是以憲法條文的方式表現出來還是以普通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只是一個立法形式表現的問題,它并不影響憲法規范法律制裁效力即具體懲罰性的客觀存在。不能因為憲法條文沒有具體制裁措施,就認為憲法規范沒有具體懲罰性。否則,就會導引出憲法規范沒有具體強制力的結論。從以上分析可知,憲法的效力與憲法規范的效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和各自的特點,不能簡單的將二者混為一談,對于二者研究的意義不可忽視,這有助于人們更全面地理解憲法存在的意義和更深刻地把握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