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權利憲法化問題探討
時間:2022-07-19 09: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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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中規定著我國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而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也經常性的涉及到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但在整個行使訴訟構成中也經常性的出現一些侵害人權的問題。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要保護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不受到侵害,同時,還需要在憲法體系中形成一個預防監督管理體制,才能從根本上保證被告人真正享有訴訟權利,刑事法治秩序也才真正得到建立。
關鍵詞:刑事;被告人;權利;憲法化
社會不斷發展,要求法律針對不斷發展的社會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改善,從而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應對社會在不斷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這也是西方發達法治國家所必須要經歷的一個修改法律的階段,不斷接受人民大眾的觀點和要求來完善法律,從而讓法律成為真正幫助人民大眾,人民大眾真正所需要的有力武器。但是我國目前正處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中,面對的問題尤其多,越來越多人的關注重點放在了被告人的權利上面。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一切問題得以解決的關鍵法律。
一、現階段社會提出的問題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憲法中規定著眾多公民生活在社會上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包括自由權、生命權等。如果在生活中人的自由和生命都無法得到法律的爆率,那么其他的權利都無法真正的享受,義務也無法真正的實現。在整個訴訟體系中,無論是原告人還是被告人,最基本的權利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人是訴訟主體,并且要同通過一些法律手段進行保護,是當代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被告人在進行審判之前,一直留在看守所里面。他們的人身權利等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是外人所不知曉的。倘若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我國目前的法律中是沒有提供相關的保護途徑的。因此從這一個角度出發,在法律的研究領域中已經出現了這樣一個趨勢,即要保護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諸如訴訟權等。社會的民主化程度越來越深,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被告人的基本權利或許會在最重判刑之前得到起碼的保障。這便是我國同西方發達國家法律體系所不同的地方。西方法治國家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十分重視,尤其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的人身權利。并且為了保證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的權威,并且建立了十分完善的違憲處罰制度。但目前我國盡管強調憲法的重要性,但并沒有形成完善的違憲處罰體系,保證憲法的良好運行。而從總體上說,憲法為刑事訴訟奠定了法律基礎,提供了法律支持;而刑事訴訟則是對憲法中抽象規定的具體實施。不同于其他法律,憲法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抽象性,這種抽象性就決定著憲法中規定的權利不可能全部都實現。因此,這就要求針對一些問題做出具體化的應對,尤其是被告人權利的方面。
二、憲法中對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護
憲法中針對刑事被告人作出了兩類權利的規定,其中一類是抽象性的規定,一類是具體性的規定。抽象性的規定主要指的是憲法法律中所提出的,諸如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等;而具體性的規定,從字面上看就是真實可知的權利,例如公民的自由權、選舉權、通信自由權,以及在《憲法》第125條和134條中特別為一些受刑事指控者確立的幾項訴訟權利規定等一系列權利。而我國也專門制定了若干條具體的法律條例來保護刑事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主要表現在允許他們有辯護權這一方面。權力在憲法中被規定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同時這些權利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應該采用何種方式進行貫徹和試試,這就無法做出具體的概念形容和解釋。
三、在憲法化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被憲法所接受的被告人權利
被告人身為一個實體人,他所具有的基本人的權利在成為被告的過程中是無法實現的。例如西方憲法所賦予的沉默權等基本權利,在我國的憲法法律體系中是不存在的,這也就表示被告人在一旦成為被告之后,最基本的權利是沒有的。畢竟沉默權是自由權的延伸,而自由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沉默權主要指的是在審判的過程中保持沉默不說話的權利。這一權利不僅能夠保障受被害人的根本人權,同時還能對被告者的人身安全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畢竟在我國現階段的刑偵審訊過程中,嚴刑逼供等歷史遺留下來的審訊惡習還是存在的,這就表明在我國一些司法部門中存在著權力濫用的現象。所以,為了杜絕我國司法部門權力濫用的現象,沉默權就可以起到關鍵的作用。不過沉默權在我國的具體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仍然沒有得到落實,這也就說明我國對被告人的人權人士并沒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
(二)憲法法律中對被告人權利的規定被故意性的忽視
上文所說的沉默權是沒有寫入我國憲法中的,因此可以不在實際情況中實施。而寫入我國憲法法律中的權利,也被司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故意性的忽視。主要表現在憲法中表明要尊重和保障人權,但被告人的人權卻沒有得到尊重和保障,更別說在被告期間出現問題,被告人保護自己而選擇的權利救濟制度。在司法實踐過程中,被告人受到身體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折磨,都讓憲法規定的一些權力形同虛設,起不到最初的保護作用。
四、刑事被告人權利憲法化缺陷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
針對社會上這一突出問題,我們必須要從根本上尋找造成形式被告人權利憲法化缺陷的原因。最主要就是因為中國憲法在整個刑事司法制度中已經處在邊緣化的地位上,憲法中規定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權利竟流于表面,成了一種書面上所提出的“口號”或者“宣言”,使得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基本權利,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甚至不具備基本的憲法基礎。
(二)具體化原因
被告人是我國法律中所提及的特殊群體,針對這一特殊群體的權力應該另作特殊的規定和處理。第一,憲法針對的一些問題所做出的規定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并沒有得到完善的規定和實施。首先表現在一些基本的訴訟原則,諸如“無罪推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等被告人這一特殊群體權利的規定,并沒有在憲法中得到確立。其次一些得到規定的權利和原則,卻在實際的實踐過程中發現并不存在著具體的可操作性,就例如被告人的“辯護權”等權利并沒有得到法律法規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整個形式規定缺乏根本性的參考依據。甚至在《刑法》第306條中針對被告人辯護方面所作的規定,“對辯護律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就從根本上侵犯了被告人的辯護權。第二,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對犯罪分子采取懲罰措施,并且對整個社會起到警醒的作用。在這個目的影響下,無論是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判決進行的司法解釋,都不會將憲法作為直接的法律參考,這種行為不僅超出了刑訴法的授權范圍,甚至還直接違反了刑事的規定和精神。刑事訴訟法對于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行為的實施,確立了極為廣泛的理由,使得偵查人員完全可以為了偵查的需要和方便而限制公民的各種權利。第三,現階段我國在違憲審查的方面和監督管理機制甚至是處罰機制中存在著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不甚明確,并且層次繁亂,整個審查范圍十分狹窄,并且在審判過程中缺乏必要程序所提供的保障。司法審查,也就是違憲審查,這是西方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概念,主要是西方國家通過以司法程序作為基礎,來審查、監督和裁決政府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存在著違憲的問題。而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卻沒有確立司法審查的原則,使得整個審判和受壓過程中被告人所接受到的強制性措施和偵查過程中的強制性措施是否存在著合法性這一問題,都無法接受到專門的司法部門裁決機關的檢查和審核。
五、憲法化問題的完善
(一)適當在憲法中增加被告人的權利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保護我國人民人身權利的最關鍵的法律。因此應該順應整個社會發展潮流加強對任何人的人身權利的保護,無論是違法的公民還是守法的公民。畢竟違法的公民最終都會受到法律的強制性制裁。筆者就認為,憲法中可以寫入一些基本權利,例如沉默權、公正審判權等權利。這些權利存在的最根本原因并不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權利,而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平和公正,防止司法違規操作。從而保證我國法律的公正無私以及真正能保證公民的日常生活。同時還可以細化一些憲法中現有的權力規定,例如:被告人的辯護權等。這項權利可以在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辯護的范圍以及辯護的程度方面加以細化,從而使得被告人的辯護權得到保障。同時還可以在公開審判方面進行細化,主要是針對公開審判參與人員的數量上、參與人員的受教育程度方面,參與媒體的數量和質量方面進行采取一些詳細的規定,從而保障被告人的隱私等具體內容,幫助我國更好的公正地對被告人進行審判。
(二)建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違憲審查制度
我國與西方國家不同,并沒有真正的違憲審查制度。而針對憲法實施的監督主要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進行。從這一方面來看,最高權力機關對憲法的監督并不能是單純的監督,甚至都不能算作是司法裁判。畢竟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它提出的法律法規,是全社會都必須要遵守和服從的,整個社會中并沒有質疑的權威,更不要說是提出它違憲了。因此,一些公民在群里受到損害之后,很難找到合適的機構或者合適的方法途徑獲得補救。所以,針對一些違反憲法的行為,我國需要建立完善相對應的審查制度來進行針對。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憲法的順利實施,以及確保我國憲法的根本大法的社會地位不會受到質疑和侵犯。
(三)建立法律救濟制度
不論法律規定的被告人人權內容的多寡,如果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完善的權利救濟機制對侵害其人權的行為進行規制,即便《憲法》中規定的被告人人權再詳細或再有開放性也是徒勞的。在沒有違憲審查制度的情沉下,中國各級法院不可能直接依據憲法發展出憲法性救濟措施。但如果不從憲法性權利保障條款中為救濟措施尋找法律基礎,這些救濟措施也就根木沒有生存的空間。所以,當憲法性權利遭受警察、檢察官、法官的無理侵犯之后,被告人可以獲得兩種司法救濟方式:一是實體性救濟,就是通過追究那些實施過憲法性侵權行為的警察、檢察官個人的刑事、民事或紀律責任,來提供權利救濟的制度。一是訴訟程序內的救濟,就是以宣告無效為標志的程序性制裁制度。然而,遏制程序性違法來保障被告人的憲法性權利,在中國具有很強的局限性:治理者不會為了個人權利而影響國家懲治犯罪的“有效”進行。所以訴訟程序內的救濟改革應當是對刑事司法程序法做具有憲法性的規定,對刑事訴訟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享有的權利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對司法人員的權力進行一定的限制,使得如排除規則、撤銷起訴等的程序性制裁機制得到連續不斷的發展和成長。
六、結語
之所以談論刑事被告人權利憲法化的問題,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公民基本權利。而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需要從多個方面對其加以保護。同時,針對它不完美的地方,必須要結合具體實際情況采取一定的完善措施來完善憲法,從而建立我國根本的法律體系,更好地推動國家向著法治國家方向發展。
作者:由鵬舉 單位:友誼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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