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憲法價值的概念與形態

時間:2022-11-11 04: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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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憲法價值的概念與形態

本文作者:王春霞工作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專業

一、憲法價值研究現狀

如同法的價值問題是法學研究的基礎性和核心問題一樣,憲法價值問題也是憲法學原理研究的基礎性和核心性問題。在缺乏憲法文本對憲法價值做出規定的時候,憲法價值研究基本上是理論論證,而非基于憲法規范分析的法律解釋論證。顯然,憲法價值是一個學理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無論是從教材、專著還是論文對該問題的關注都是不足的,從而在數量和內容上表現為兩個維度:數量的上不足;內容上是套用法理學、法哲學之價值觀點。近年來我國學者對憲法價值問題,可以說見解紛呈、人言人殊。幾乎每一個研究憲法價值的學者都要對此進行定義,這種現狀的存在,造成憲法價值從概念到分類、形態都沒有統一的定論。

二、憲法價值的概念

價值本屬于哲學范疇,更多的是人們從道德角度對客體及其作用的評價。法律價值作為法學的基本理論,“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①?!钡藭r法律價值顯然已經不同于道德角度的價值,而是獲有合法性并以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強化其規范效力。顯然憲法價值也具有法律價值這一屬性。但憲法價值的研究是否可以直接套用法律價值?正如有學者指出:“憲法施法的一個部門法,其價值應該體現為獨特的規范方式,在法的秩序形成過程中發揮的獨特作用,否則,它就沒有獨立存在的理由和意義②?!睆倪@個角度來說,對憲法價值的界定不能簡單套用法律價值的定義,而應在厘清內涵的前提下進行定義。回顧我國學者對憲法價值的界定,主要有如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憲法的價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規范政治秩序,憲法的價值以憲法功能的形式表現出來③。其二,憲法價值,應該是社會公眾對憲法矛盾運動效應產生的觀念形態的預期需求④??陀^地說兩者各有特點以及合理之處。筆者并不想在此做出一個蓋棺定論似的定義,而只是試圖通過還原憲法價值的內涵的方式,使得憲法價值的“面紗”得以揭開。對憲法價值研究不能回避其內在價值進行,從西方憲政史來看,憲政的目的在于規范政府、保障人權、實現民主。由此得知,對憲法家值得研究應始終建立在憲法權威與公權的相互關系在人們中形成的預期效果為邏輯起點,憲法價值的研究才能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诖宋覀冋J為,憲法價值與人權、法治、民主有必然的聯系,但憲法價值并不等同于憲法的作用,也不同于憲法價值實現的積極結果,如人權、民主;它雖然不同于道德領域的價值評價,但無疑反應了政治正義的一般要求。因此,研究憲法價值的定義的應注意其具有獨立其他學科的一面。

三、憲法價值的分類

由于人們對憲法價值的不同理解,其分類也因此而呈現出不同。從我國目前研究的現狀來看,大致有以下觀點:其一,憲法具有某種核心的價值或者基本的價值,如公平或者民主⑤。其二,憲法的價值可以分為國家價值、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三類⑥。應該說,這幾種觀點盡管視角不同,既有入微的把握,也有宏觀的勾畫,但都混淆了憲法價值的分類與憲法價值的形態,論述中還有將憲法價值與憲法功能、作用、目的、評價等劃等號的傾向,對憲法價值的的分類更多的是從法的價值劃分為出發點,但憲法價值的分類顯然不同于憲法價值的形態,把兩者混淆不利于憲法價值的研究。憲法價值的分類應致力于厘清憲法價值的基礎認識,盡力避免將本不屬于憲法價值理論系統下的內容匯入其中。

四、憲法價值的形態

憲法價值的形態顯然又是一個頗具爭議的焦點。如有學者認為,憲法的價值在于形成民主秩序⑦。也有學者認為,憲法的基本價值是秩序、自由和正義;也有學者認為,至于民主、平等、保障人權等是憲法價值實現的積極結果,而不是價值本省⑧。從這里來看,憲法價值的形態是多種多樣的,其形態不僅呈現出多元性和層次性,還表現出結構性、變動性特點。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傳統,公權力權威與憲法權威相互關系的起伏很大,憲法價值也就表現出自由、秩序、正義、平等、民主、法治、人權等形態。正如每個時代都有特定的主旋律,憲法價值的形態已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即人們對憲法價值的需求具有某種共同性。一般認為,自由、秩序、正義、民主是最核心的。對于憲法價值形態的優先次序問題,可以看到,在憲法文本沒有對憲法價值的形態做出優先順序規定的時候,我們對其的判斷更多的是一種理論上的論證,而非基于憲法文本的法律解釋,而其即使有優先次序的價值形態安排,這種優先也不是絕對的,而應依據一國的特殊國情去分析,而不應隨波逐流。大抵上來看,西方憲政史就是一部關于限權與賦權的史冊。無論是強調對公權力的約束,以防止公權力恣意以致侵害人民天然的權利,還是突出人們權利保留領地從而限制公權力作用范圍,都是在于強調形成一個民主憲政體制。在這一體制下,公權力得到恰當約束,人民主權得到最大張揚,社會形成一個符合政治標準的民主秩序。從這個角度來看,憲法價值的形態應主要定位于民主秩序。當然這一判斷并非排斥其他價值形態的存在,相反,其他價值形態的存在更體現出民主秩序的形成應倍加得到推崇。

五、結語

現階段國內學者對憲法價值的研究顯然缺乏足夠的重視,其理論基礎也相當薄弱?,F有研究也反映出現法價值內涵和外延的界定有過度寬泛的傾向,缺乏更多的從憲法或憲政本身去考察憲法價值的努力。關于爭論中的具體的觀點,有待于更深入的介紹和研究。